某进出口公司经理官僚主义严重,对所主管的工作放任自流,致使该公司严重违反海关法规,参与走私活动,给国家造成了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对该公司经理立案侦查。当检察官正面接触该经理时,他为自己辩解说:“我没有支持下属的走私犯罪行为,所以我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检察官向他严肃指出:“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如果知道并支持这种犯罪行为,那么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就构成走私罪,你应负刑事责任;如果因官僚主义而不知道这种犯罪行为,那么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则构成玩忽职守罪,也要负刑事责任。总之,你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检察官在这里使用的是一个正确的二难推理。
二难推理实际上是一种假言选言推理。它是由假言判断和选言判断做前提的假言间接推理。二难推理也称为“两刀论法”,这种思维方法产生于公元前五世纪的古希腊,其内容大致是:辩论一方提出具有两种可能的大前提,另一方不论肯定或否定其中的哪一种可能,结果都会陷入进退维谷、左右为难的境地。
二难推理是我们进行辩论的有力工具,在审讯和法庭辩论过程中是经常用到的。其思维方法是,当被告人就某一具体问题进行狡辩时,司法工作人员可以提出一个只有两种可能性的选言判断,迫使对方在这两种可能中加以选择。事实上这两种可能无论选择哪一种,所推论的结果对方都是难以接受的,最终使对方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迫使其认罪服法。在上述案例中,检察官正是运用了二难推理,击退了那个进出口公司经理用领导责任取代刑事责任的企图。
如果辩论的问题有三种、四种或者多种可供选择的途径,而这些途径中无论选择哪一种,所得结果对方都是难以接受的那么我们也可以把这样的推理分别称为“三难推理”、“四难推理”或“多难推理”。
根据结论情况和推理形式的不同,二难推理可以分为四种:
(1)简单构成式。
简单构成式的两个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前提的前件不同,而后件相同,选言判断肯定两个假言前提的前件,从而结论肯定两个假言前提共同的后件。由于它是由肯定前件到肯定后件,结论是个简单判断,所以叫“简单构成式”。其逻辑形式是:
如果p,那么q;
如果非p,那么q;
或者p,或者非p;
所以,q。
例如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吕某抢劫一案,被告人吕某强调自家生活困难,连买盐的钱都没有,家属生病也无钱治疗,在此困难境地下才去抢劫的。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深入吕某家所在村调查,了解掌握了吕某家的生活状况,近两年来在当地均属中等收入,生活并不困难。从而做到了心中有数。
法院开庭时,被告人吕某果然就犯罪原因再次进行狡辩。公诉人当即严肃指出,不论你家庭生活困难不困难,总之你拦路抢劫已构成了犯罪。这里公诉人所使用的就是一个简单构成式二难推理,其思维形式是:
如果被告人因家中生活困难拦路抢劫,则构成犯罪;
如果被告人不是因生活困难拦路抢劫,则构成犯罪;
被告人或是因家中生活困难去拦路抢劫,或不是因生活困难去拦路抢劫;
总之,被告人都构成犯罪。
简单构成式二难推理常用于法庭辩论,尽管其结论有“二难”,但这二难是相同的,所以结论是相同的。
运用简单构成式二难推理时应注意两点:
①前提中两个假言判断的前件p与非p为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时,简单构成式才有意义。
②必须严格遵守与假言推理和选言推理相关的规则。
(2)简单破坏式。
简单破坏式的两个充分条件假言前提的前件相同,而后件不同;选言前提否定两个充分条件假言前提的后件,从而结论否定两个充分条件假言前提共同的前件。由于它是由否定后件到否定前件,结论是一个负简单判断,所以叫“简单破坏式”。其逻辑形式是:
如果p,那么q;
如果p,那么r;
或者非q,或者非r;
所以,非p。
例如陈某强奸一案。被告人陈某在午后闯入邻居家,对邻女进行调戏后,将邻女从西屋床上拽到东面房间欲行强奸,因女方极力反抗未能得逞。在法庭上被告人态度蛮横,推翻了全部供词,极力把自己的行为说成是通奸。审判长根据受害人高声呼喊救命,并极力反抗抓破被告人脸皮的事实,运用了一个简单破坏式二难推理驳斥被告人陈某的狡辩:
如果是通奸,那么女方会沉默(而不会高声呼救);
如果是通奸,那么女方不会反抗(而不可能抓破男方的脸);
受害人或者没有沉默(高呼救命),或者没有不反抗(抓破了被告人的脸);
所以,不是通奸(而是强奸)。
从此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简单破坏式二难推理对于排除某些虚假结论,反驳狡辩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运用简单破坏式二难推理也应注意两点:
①前提中两个假言判断的前件必须相同;
②遵守与假言推理和选言推理相关的规则。
(3)复杂构成式。
复杂构成式两个充分条件假言前提的前后件都不同,选言前提肯定两个假言前提的前件,从而结论肯定两个假言前提的后件。由于这一形式是由肯定前件到肯定后件,结论是一个复合判断,所以叫“复杂构成式”。其逻辑形式是:
如果p,那么q;
如果r,那么s;
或者p,或者r;
所以,q或者s。
例如,司法干警在审讯被告人时,通常会进行教育:“只有老实交待犯罪事实,才是唯一出路。”这句话里面,就隐含着这样一个复杂构成式二难推理:
如果坦白交待犯罪事实,那么会得到从宽处理;
如果抗拒交待犯罪事实,那么会得到从严处理;
或者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或者抗拒交待犯罪事实;
所以,或者得到从宽处理,或者得到从严处理。
这里,司法干警正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向犯罪被告人提出忠告,敦促犯罪分子争取走坦白从宽的道路。
复杂构成式二难推理,既可以用于辩论,又可以用来分析一些疑难问题。但对其“难”的解决,二者必居其一,而别无其他选择。
(4)复杂破坏式。
复杂破坏式的两个充分条件假言前提的前后件都不同,选言前提否定两个假言前提的后件,从而结论否定两个假言前提的前件。由于这一形式是由否定后件到否定前件,结论是一个复合判断,所以叫“复杂破坏式”。其逻辑形式是:
如果p,那么q;
如果r,那么s;
或者非q,或者非s;
所以,或者非p,或者非r。
例如,某检察院批捕科检察官审查公安机关报捕的某甲流氓罪、伤害罪材料。经审查,某甲的行为既不构成流氓罪;又不构成伤害罪,遂作了不批准逮捕决定。这一思维形式是,
如果某甲犯有流氓罪,则他的行为具有流氓罪特征;
如果某甲犯有伤害罪,则他的行为具有显著危害他人身体的后果;
某甲的行为或者不具有流氓罪的特征,或者不具有显著危害他人身体的后果;
所以,某甲或者没有犯流氓罪,或者没有犯伤害罪。关于二难推理的正确运用,还有一个问题必须提及的是,
作为前提的两个充分条件的假言判断不是任意构成,互不相干的。它们必须以同一个问题为出发点,使用同一个标准。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说,它们并不是两个假言判断,而是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一组判断。西方逻辑史上有个脍炙人口的“半费之讼”的故事,就说明了这个道理。
古希腊有一位名叫欧提勒士的人,就读于智者普洛达哥拉斯门下学习诉讼。讲定的条件是:欧提勒士先交一半学费,其余一半在欧提勒士首次为人办理诉讼获胜时交清。欧提勒士学习期满后长期无人找他办理诉讼,那另一半学费也就一直未交。普洛达哥拉斯终于失去耐性,诉诸法庭。并向欧提勒士提出:如果我打赢了官司,根据判决,你就要交那一半学费;如果我打输了官司,根据当初讲定的条件,你也要交那一半学费。我或者打赢官司,或者打输官司,你都要交那一半学费。
很显然,这位智者普洛达哥拉斯所运用的二难推理是不正确的。因为他在前提中的两个假言判断使用了两个标准。一个是根据判决;一个是根据当初讲定的条件。这是违反同一律的,实质上是一种诡辩。欧提勒士以牙还牙,以毒攻毒,同样用两个标准,以一个相反的二难推理予以反驳:假如我打赢了官司,那么根据判决,我就不交那一半学费;假如我打输了官司,那么根据当初讲定的条件,我就不用交那一半学费。我或者打赢官司,或者打输官司,总之我都不应该交那一半学费。欧提勒士对于普洛达哥拉斯的那种貌似有理,而实际是胡搅蛮缠的诡辩,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最后导致法官无法裁决,这场官司只好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