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司法工作者的思维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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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钟伟舜是怎样陷入绝境的——问题思维法

香港电视连续剧《流氓大亨》中,有一段精彩的对话辩论。赞美食品公司经理的养子钟伟舜,贪图富贵,竟用小汽车撞死了亲生父亲,然后到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故意调戏妇女,与人大打出手,被警察扣留。钟伟舜企图借此制造假象,以便证实其生父被害时他不在现场。钟伟舜终于被指控犯罪,传讯到法庭。主控律师步步为营,逼得钟伟舜的回答自相矛盾,在答话中将自己暴露得淋漓尽致。请看律师与钟伟舜之间的一段问答:

律师:请问,你能不能再一次肯定,你当晚确实是9:20进入电影院看电影的?

钟:我记得十分清楚,我肯定是9:20进场的。

律师:好。我再问你,你入场的时候电影开始了没有?

钟:唔……我觉得……好似开始了一阵。

律师:这就怪了。我到电影院调查过,该电影院一向习惯在9:25开映,你9:20入场,为什么电影已经开始放映了呢?

钟:这……或许我看错表,当时可能是9:25。

律师:好,就算你当时看错表,你是9:25入场的。据我调查所知,该电影院习惯在正片放映前先放三分钟广告片,两分钟预告片。那么请问,当晚电影院放了哪些广告片?

钟:对不起,我对广告片没有兴趣。

律师:难道你对自己的赞美食品公司的广告都没有兴趣?

钟:(迟疑了一会儿)哦,我记起来了,是放了赞美食品公司的广告,只是关于我公司的广告太多了,我一时记不清楚是不是那晚上放的了。

律师:那又错了。我去该电影院调查过,该电影院素来与赞美食品公司没有任何联系,素来未放映过赞美食品公司的广告,而当晚也不例外。我再问你,当晚放映了哪些预告片?

钟:我记不得了。

律师:你对广告片没有兴趣,难道对预告片也没有兴趣?

上述这段对话很富有戏剧性。主控律师通过提出的多种问题,逼得钟伟舜团团转。钟伟舜先是趾高气扬,一口咬定自己记得十分清楚,当晚是9:20进场看电影的。后来经不住再一问,又不得不否定9:20进场,假托手表看错了。这使得钟伟舜第一次自相矛盾。律师与钟的有关广告片的对话,又使钟伟舜第二次矛盾。这一个接一个的矛盾点,让法官和听众看出了破绽,看清了钟伟舜9:20入场看电影的虚假,从而为下一步论证钟伟舜很可能先开车杀父,再入电影院看电影的事实打下基础。

在庭审中,主控律师运用的就是一种问题思维的方法。

所谓问题思维,是指提出疑问,要求回答的思维形式。这里所说的问题,就是通常所指的问话,也就是句子中的疑问句。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经常要使用疑问句,司法工作者尤其如此。无论办理什么性质的案件,为了弄清案情,掌握实事,必须讯问被告人,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这都要提出问题并要求回答。例如:

①“你当晚确实是9:20入场看电影的吗?”

②“合同履行的情况怎样呢?”

③“你作案后是否顺手拿走了死者的手表?”

④“为什么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现在我们结合上述四例,来分析一下问题的逻辑结构。

在社会实践中,人们会经常遇到或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由于实践或认识领域的差异,思维对象不同,所提出的问题就内容和形式来说,都是千差万别的。但是问题的逻辑结构都是共同的,凡问题都是由“题项”和“问项”两部分组成。

问项是问题的重要标志,它是问题的逻辑常项。没有问项,就不存在问题了。问项一般由问词和问号组成。有的还带有表示疑问的语气助词如“吗”、“呢”、“吧”等。

题项是问题的逻辑变项。题项是以问词、短语或问句进行表述的。例如:

①“你当晚确实是9:20入场看电影的吗?”

题项:“你当晚9:20入场看电影”;

问项:“确实是的吗”?(确实A?)

②“合同履行的情况怎样呢?”

题项:“合同履行的情况”;

问项:“怎样呢”?(A怎样?)

③“你作案后是否顺手拿走了死者的手表?”

题项:“你作案后顺手拿走了死者的手表”;

问项:“是否?”(是否A?)

④“为什么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题项:“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问项:“为什么?”(为什么A?)

通过对上述四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问题在逻辑结构上都是由问项和题项组成的。其中问项是未知部分即问题的疑问所在,它是问题的逻辑常项,是问题的一种标志;题项是已知部分,即显露或隐含在题项中的判断,这种已知部分也称为题设,题设也是一种预设,它是问题的逻辑变项。

我们已经知道,问题的定义“是一种提出疑问并要求回答的思维形式”。人们提出问题,都是在特定的思维范围内展开的。这种问题的特定思维范围,我们称之为问题的论域。例如:

“合同履行的情况怎样呢?”

这个问题是说合同经过签约、公证后,已经进入了履约程序,是在议论合同履行的过程和结果。

任何问题都有其自身的特定的思维范围。问题的论域就是指这种特定的思维范围。凡问题都有论域,没有论域的问题是不存在的。只有确定了问题的论域,才能通过题项确定问题的已知条件,以保证正确地回答问题。

所依据的标准不同,可以对问题作出不同的划分。

(1)从问题和答案的表面特征划分,问题可以分为:

①是否型:“凶手是他吗?”

②举例型:“最近本地区有打墙洞入室的案例吗?”

③求解型:“小王的侦查能力怎样?”

④选择型:“是一人作案还是二人作案?”

(2)从问题和答案的要求不同划分,问题可以分为:

①判断型:“死者是自杀还是他杀了。”

②填充题:“本案的辩护律师是谁?”

③说明型:“什么叫做过失犯罪?”

④论证型:“为什么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3)从答案的性质来划分,问题还可以分为:

①事实问题:“明天是星期几?”

②规范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你应该怎样做?”

……

问题的分类,不仅有益于我们去揣摩问题的逻辑特征,而且有益于我们根据司法工作实践的不同需要选用不同类型的问题,去设疑引思,排难解惑,提高办案的效率。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任何问题都有预设——题项中都隐含着某种思想,这是问题思维的一个显著的逻辑特征。这种题设,是通过问题的题项曲折地表达出来的。例如:

“你作案后是否顺手拿走了死者的手表?”

这个问题中,已经预设了“你已经作了案”这一思想。问题就是在预设的基础上提出来的。

预设在逻辑上有真、假、无意义三个值。

“今天刑警大队哪几位同志值班?”其预设是刑警大队是有人值班的。事实上公安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卫公共安全的重任,刑警大队总是有人值班的,所以这一问题的预设逻辑就是真值。

“你作案后是否顺手拿走了死者的手表?”其预设是你已经行凶作了案。但如果对一个与案件根本无关的人提这样的问题,那就是虚假预设,这一问题的预设逻辑就是假值。

“万能溶液是什么颜色的?”其预设是有万能溶液存在。但事实上万能溶液是不存在的。不存在的东西是谈不上什么颜色的,所以这一问题的预设逻辑值是无意义的。

从司法工作的实际出发,我们着重叙述“选择型”和“填空型”这两类问题的预设,因为这两类问题的预设都是我们司法工作中经常用到的。

“选择型”问题的预设,细分起来又有“是一否型”和“是,还是型”。这两种预设大体相同,但也有细微的区别。例如:

“你是北京人吗?”其预设为,你是北京人或不是北京人。

“是张某还是王某撬的锁?”其预设为,张某或者王某中有一个人撬了锁。

这两种预设相同处在于,它们都是选言判断;不同处在于前者是由“A或非A”组成的选言判断,后者是由“A或者B”组成的选言判断。

“填空型”问题的预设,是由原问题去掉问式,并在疑问词的空位上填入与其相对应的词所形成的语句。例如:

“罪犯是怎样进入现场的?”其预设为,罪犯采取了某种方法进入了犯罪现场。

在具体情况下,什么时候提选择型问题,什么时候提填空型问题,主要取决于我们想达到的目的。假如只想粗线条地掌握对问题的肯定和否定的回答,就提出选择问题;假如需要了解对某一具体问题的各种可能中的正确答案,就宜提出填空问题。

应当注意的是,选择型问题有时带有示意性。例如我们就某一案件询问目击者:

“那个人体貌有什么特征?”回答可能是:“当时我没有看清楚。”如果我们再问:

“那个人是30岁左右中等个子吗?”回答就可能说:“是的。”

这第二问就带有了明显的示意性。而填空型问题就能使回答者能比较确切地表达他对所提问题的看法。

在办案实践中,当初次讯问被告人时,到底应该先提出选择型问题,还是填空型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64条有原则性的规定:

“侦查人员在讯问被告人的时候,应该首先讯问被告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按照本条的规定,在初次讯问被告人时,应该首先向被告人提出“是否有犯罪行为”这一选择型问题。如果先提出填空型问题“你犯了什么罪”,则是违反问题思维逻辑的。因为填空型问题的预设是一个直言判断,等于事先肯定被告人犯了罪。

在司法工作中,我们所提出的各种问题,主要的目的是弄清事实真相,确保案件质量。所以,问题本身就应该是准确、清楚的。以下四种问语是我们应该避免使用的。

第一,不通俗问语。提问题要看对象。对那些文化程度较低的人,有些法律用语如时效、法人、管辖、标的等一般不容易理解。如果问语中夹带这些专业术语,被告人可能听不懂,从而达不到发问的目的。

第二,含混问语。含混问语是在问语中使用了不确定的术语或问语自身不合法。不确定的术语既可以这样理解,又可以那样理解,既会使被问者不知如何回答是好,又不能达到我们提问的目的。例如:“你上床和她睡觉没有?”“你在公共汽车上摸钞票了吗?”

第三,论域不确定问题。凡是正确的问题都应该有确定的论域。论域不当或者论域过大,都会使被问者无法回答问题。如某劳改单位干部问一犯人:“你最近怎样?”就让他很难正确回答。

第四,复杂问语。复杂问语是这样一种问语,其中隐含着对方并没有承认的假设。例如,“你戒烟没有?”不管你作肯定或是否定的回答,都等于承认你过去是吸烟的。又如,“上次审讯,你交代自己的罪行了吗?”这个问题对一个一直不承认自己犯了罪的人来说,是复杂问语。因为被告人不管作肯定回答或否定回答都等于承认自己犯了罪。在办案中禁止使用复杂问语,因为这样提问,实际上是一种套供,往往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有问必有答,问题思维法就其逻辑结构来说,它包含着问——答两个方面。从我们司法工作的实际出发,在本章中我们只是重点研究提出问题这个侧面,而不具体叙述回答问题那个侧面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被告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回答问题并不都是真实的。虚假回答无非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意识的,就是说由于认识上的差异或对问题根本不了解而误答;另一种就是故意的。证人的故意假答是作伪证;被告人的故意假答是态度不老实;被告人在事实证据面前拒绝供认,是抗拒交待罪行。针对这三种情况,我国刑事诉讼法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68条:“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第64条:“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第35条:“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些法律规定,在提问前我们都应该向提问的对象说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