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7月9日中午,一个钓甲鱼的老头在丹徒县黄墟乡丁马里村后一个叫“破窑头”的水塘里发现一具青年女尸。公安干警闻讯很快赶到现场。经尸检和对现场情况调查后认定,死亡时间为3-4天前。当时正值高温季节,尸体虽已高度腐败,但法医对尸体解剖后,仍可见其咽部、气管、支气管有水草和泥沙。鉴定结论:系生前溺水死。这个女青年是谁?公安机关首先以发现尸体的现场为中心,扩大范围寻找近几天失踪的女青年。经过细致调查,对照发型、皮肤、衣着特征,确认死者就是本县大港镇祝赵村的22岁聋哑女青年严萍。
严萍是个聋哑人,这给本案的侦破增加了难度。她究竟死于何因?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干警和提前介入的检察官一道认真分析案情,认为严萍死因无非有三种可能:①自杀;②失足溺死;③他杀。根据群众反映,死者严萍比较活泼,喜好打扮,性格开朗,虽有残疾,但热爱生活,且在生前从未流露出反常现象,首先排除了其自杀的可能。发案现场丁马里村后的破窑头水塘地处三个乡镇的交界处,非常偏僻。作为单身聋哑女青年一般不会走到此处,而且该水塘坡度不大,严萍身前没有头晕昏厥之类的突发病,所以又排除了失足落水溺死的可能,最后确认:严萍死于他杀。
司法机关的同志的上述思维过程,运用的就是选言排除法。其过程为:
严萍之死,或自杀,或失足落水,或他杀;
经查,不是自杀,不是失足落水;
所以,严萍之死是他杀。
经过艰苦侦察,很快侦破了本案,捕获了凶手:同是聋哑人的男青年胡成平、方月福。
选言排除法又称“选言证法”、“淘汰法”或“排谬法”,是运用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进行的一种间接论证方法。它的逻辑形式是:
或A,或B,或C
非A,非B
所以,C
在公式中,大前提表示有几种可能的选择,可以有两种、三种,也可以有四种、五种或更多的可能;小前提表示否定其中的除一种可能以外的其他所有可能性;结论肯定那剩下的唯一未被否定的可能。
选言排除法的实质,就是运用选言推理进行论证。而选言推理是前提中有一个是选言判断,并且根据选言联结项的逻辑性质而推出结论的演绎推理。
根据前提中选言判断形式的不同,可把选言推理分为相容选言推理和不相容选言推理两类。
(1)相容选言推理是两个前提中,有一个为相容选言判断的选言推理。它只有一个有效式,即否定肯定式。例如:
一天夜间,某公司财会室被盗。经侦查,排除了外部人员作案的可能,并在公司内部职工中排出了嫌疑对象3名。后经进一步调查,某甲发案当天夜里通宵与人打麻将赌钱,无作案时间;某乙曾因盗窃罪服刑三年,提取其指纹档案与现场遗留指纹比对,不能认定同一,上述两人均予排除。所以,只有可能是某丙作案。最后掌握了确凿证据,证实某丙是盗窃犯。这个思维过程就是:
财会室被盗,或甲作案,或乙作案,或丙作案;
经查,不是甲作案,不是乙作案;
所以,财会室被盗是丙作案。
相容选言推理之所以只存在否定肯定式,而不存在肯定否定式,是因为它的前提之一是一个相容的选言判断,选言肢是相容的,它至少有一真,也可能都真,因此,就不能肯定其中的一个选言肢真,而推出否定其他的选言肢。所以,运用相容选言推理进行论证,就必须遵循以下两条规则:
第一,否定一部分选言肢,就必然要肯定另一部分选言肢。
第二,肯定一部分选言肢,则不能否定另一部分选言肢。
(2)不相容选言推理是两个前提中有一个为不相容选言判断的选言推理。它有两个有效式,即肯定否定式和否定肯定式。
①肯定否定式。这种形式是前提中肯定不相容选言判断的一个选言肢,而结论否定其他选言肢的形式。例如:
人的正确思想要么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要么是自己头脑里所固有的,要么是从社会实践中来的;
人的正确思想是从社会实践中来的;
所以,人们的正确思想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自己头脑里所固有的。
②否定肯定式。这种形式是前提中否定不相容选言判断中除一个选言肢以外的其他选言肢,从而结论中肯定那个未被否定的选言肢的形式。例如:
任何犯罪,或者是故意犯罪,或者是过失犯罪;
王某犯罪不是故意犯罪;
所以,王某犯罪是过失犯罪。
运用不相容选言推理进行论证,也必须遵循两条规则:
第一,肯定一个选言肢,就必然否定其他的选言肢;
第二,否定除一个以外的其余选言肢,就必然要肯定那个未被否定的选言肢。
选言排除法是司法工作中常用的一种思维方法。我们为了弄清某个问题,往往要根据现有材料作出一系列的假定,然后通过调查研究,逐一排除那些站不住脚的假定,余下的一种就是正确的结论。
1976年的隆冬,山西省某市一个单位的党委书记突然非正常死亡。公安机关侦察人员立即奔赴现场。现场系在树林里,人是在树上吊死的,时间是在下过一场大雪以后。经过现场勘查,雪地上脚印清晰,只有死者一个人进入树林的脚印,没有出来的足迹。死者尸体全身没有其他伤痕。侦查人员根据脚印有进无出的情况,断定死者是自己进入树林的,根据全身无伤,又排除了他杀或伤害致死的可能,从而认定这个党委书记系自杀身亡。
这里侦查人员的思维过程,就是选言排除法。
党委书记之死或是自杀,或是他杀,或是被伤害致死(仅有这三种可能);
经查,不是他杀,不是被伤害致死;
所以,党委书记系自杀身亡。
运用选言排除法进行论证,必须掌握以下三个基本步骤:
第一步:组成论题为选言肢的选言判断,即先找出与同论题相关的互相排斥的全部可能情况,使论题成为其中的一种可能;
第二步:用这个选言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并逐项论证除论题以外的其余各个选言肢都不能成立的理由;
第三步:运用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确定论题的真实性。
为了迅速、准确地运用选言排除法进行论证,应注意进行第一步时,对所列选言判断必须穷尽与论题有关的各种可能情况;进行第二、三步时,必须把论题以外的其他所有可能的情况一一排除干净,否则,就不能有效地确定论题的真实性。
选言排除法在我们司法工作中的运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运用选言排除法,可以确定侦查方向。
犯罪分子作案,大多是在隐蔽的情况下进行的。侦查活动开始时,侦查人员对案件中的某些环节往往不能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只能根据犯罪现场收集到的有限材料作出若干推测。而这些推测用判断表现出来,有的就是选言判断。侦查人员作出了选言判断,就可以进而进行选言推理,以确定其中哪个选言肢真实可靠或可能性较小,为案件的侦查工作提供有利条件和正确的方向。比如,已知现场发现的死者系他杀。推测他杀的原因或者情杀,或者仇杀,或者谋财害命。现有材料证实不是情杀和谋财害命,那么则可判定为仇杀,即可把侦查方向确定于此。
(2)运用否定肯定式,可以缩小工作范围。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司法机关的工作愈来愈繁重。相当多的司法部门人少事多,超负荷运转。新形势下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涌现。在这种情况下,提高工作效率已经成为我们司法机关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对面临的每一个问题,都有可能提出各种猜测和疑问。如果需要运用选言排除法进行思维时,就可以使用否定肯定式的选言推理排除掉一些情况,并确定应重点处理和解决的问题,就能缩小工作范围,提高工作效率。
(3)运用否定肯定式,可以获得可靠的结论。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往往会遇到选言判断的相容性暂时不能确定的情况。这时我们运用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即可得到必然的结论,使结论的那个推测具有可靠性。比如一起比较复杂的多人多起时分时合共同盗窃案,侦查中发现每次作案的案犯或是甲,或是乙,或是丙,或是丁,供述之间存在矛盾情况。此时对每一起盗窃事实只有根据掌握的证据,通过否定甲、乙,才能得到丙与丁共同盗窃的结论。
在司法工作中运用选言排除法要注意两点,一是前提中的选言肢要相对穷尽。只有尽可能穷尽才能保证推理正确、减少工作中的差错。二是小前提必须真实。只有小前提真实具体,才能保证结论的可靠性。
应该指出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案件,往往是非常复杂的。比如运用选言排除法缩小侦查范围,寻找作案人,并非都能够一次即得出结论。在实践中有时就必须连续使用选言推理进行论证。这种方法虽然在一般逻辑教材中没有介绍过,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是经常运用的。
所谓连续选言推理,就是连续两次以上使用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进行的推理。具体做法是:在获得第一个选言推理的结论后,将结论析为选言判断,做第二个选言推理的大前提进行推理,然后再将第二个选言推理的结论析为选言判断,做为第三个选言推理的大前提进行推理。如此类推,直到不需要再进行为止。在将结论析为选言判断时,应先划分结论的谓项的外延,然后在此基础上形成选言判断。连续选言推理的结论的主项是该推理第一个选言判断的主项,一般都是单独事物,其推理形式为:
A或是B,或是C,或是D;
不是B和C;
所以,A是D。
因为D又分为P、Q、R;
所以A或是P,或是Q,或是R;
不是P和Q;
所以A是R。
例如,某甲参加工作以后,由于喜新厌旧,一天夜里潜回家中杀死了妻子。侦查人员勘察现场后发现,死者系一年轻妇女,单身住在一间极为简陋的房间里。室内不可能事先藏人,而门又不可能从外面拨开。侦查人员根据这些事实,断定罪犯是叫门入室作案的。由于被害人是青年妇女,深更半夜能够叫开她的门的,除其丈夫和公婆外,即可能是情夫。经查被害人生活作风正派,没有情夫,其公婆也不可能作案,所以作案人极可能是其丈夫。这就是一个连续选言推理。其思维过程如下:
凶手或事先藏在室内,或拨门而入,或叫门而入;
室内不能事先藏人,门也不能从外面拨开;
所以凶手是叫门而入的。
(因为)叫门而入的有情夫、公婆和死者的丈夫;
(所以)凶手或是情夫,或是公婆,或是死者的丈夫;
经查死者没有情夫,公婆也未作案;
所以,凶手是死者的丈夫。
后来取得的证据证实,凶手确系某甲。
连续选言推理是以连续划分概念的外延实现的,即连续划分其中的每一个结论的谓项的外延实现的。在上述案例中,我们是把凶手进入室内的方法分为“事先藏在室内”、“拨门而入”和“叫门而入”三种情况。由于经勘查现场,能够排除事先藏在室内和拨门而入,因而获得了叫门而入的结论。然后再将能够“叫门而入”的人分为“情夫”、“公婆”、“丈夫”三种情况,由于有证据能排除情夫和公婆,因而获得凶手是其丈夫的结论。
这种推理的实质是,既有连续划分,又有不断排除。因而概念的外延不断缩小。其中排除是关键。如果没有证据能排除划分后的一个子项,推理就不能连续进行。所以,在进行这种推理时,仔细寻找排除子项的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要使连续选言推理的结论真实可靠,仍然必须遵守选言推理的规则和概念划分的规则。特别是在将前一推理的结论析为后一推理的大前提时,应该遵守穷尽一切选言肢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