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司法工作者的思维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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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这里的管理实现了规范化一目标管理法

山西省晋城市郊区检察院根据新时期检察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在机关内部管理工作中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实践,使检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见《人民检察》1992年第三期报道)。

作者认真研究了晋城郊区检察院的经验,感到该院内部管理的“七个规范化”,其成功之处,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目标形式图表化,可以使机关内部管理公开化,便于自我控制、群众监督和上级检查。

晋城郊区检察院的各项工作,都通过图版、表格、簿卡、文书、档案等形式反映出来。他们共制成45块铝合金版面,38块显示图表、84种簿表、15种卡片、8种文书、10个科室档案,实现了科学性、实用性、保密性、综合性、系统性的统一。图版使用材料为铝合金镶边玻璃图版,可以长期使用,从构造上看,能开能关,正反两用,好象一个“保险柜”,注意了保密性,适应了检察机关内部工作的需要。无论内部控制、监督,还是上级检查验收,都可以一目了然。

第二,强化了民主管理意识。在制定目标过程中重视集思广益,讨论协商,使广大干警真正参与管理。

如该院制定的对内对外衔接机制,对外衔接既考虑到向前延伸,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发动干警研究制定了提前介入的方法和制度;又考虑到向后延伸,提前同法院分析研究疑难案件,做好移送起诉的衔接工作。对内衔接协调、理顺关系,建立了内勤会议制度、自侦案件提前介入制度等。通过这些具体的措施,使干警养成自觉遵守制度,参与机关管理的习惯。

第三,更有效地贯彻各级责任制,使责、权、利有机结合起来。

该院抓岗位职责规范化,确定了三个主要内容:一是工作职责。他们确定了检察委员会的13项议事范围、10项议事规则和6项议事程序,解决了过去党组会、院务会、检察委员会职责不清、议事范围不明的问题,同时确定科室和个人的工作职责。二是工作目标。即确定各科室的工作方向和工作任务,并把全年任务分解到每个干警身上。三是确定工作责任和奖惩办法。

第四,通过目标激励办法,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使既定目标的完成。

晋城郊区检察院争先创优活动生动具体。在政治上他们严格进行政治学习的登记考查,规定干警每月写一次学习心得,每季度谈一次学习体会,每年对个人进行一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评为先进和晋升职级;在业务训练上他们每周出一道法律业务试题,让干警抢答、辩论,每月组织一次模拟法庭,每年评选一次优秀公诉人、侦查员等,通过这些灵活办法,激励了干警奋发向上的精神。

第五,有利于发现和解决机关内部管理中的矛盾,从而全面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整体功能。

如该院刑事检察科建立了“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报告卡”,在收案当天就填写卡片,呈报院领导,使领导及时掌握情况,避免了以往不开会领导就不知案情的问题。同时他们还建立了“跟踪监督报告卡”,在作出批捕决定半月内,将公安机关执行情况呈报院领导,克服了过去只管拍板定案,不问执行情况的缺陷。

山西晋城郊区检察院内部管理规范化的经验,充分证明了司法机关实行目标管理的作用和意义。

目标管理简称MBO,是本世纪5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管理心理学家杜拉克首创的。这种方法在企业管理中是一种卓有成效的综合管理技术,是系统工程理论在管理中的具体应用。杜拉克提出的目标管理的概念,对象只是各级管理人员。后来沃迪恩发展了这一概念,把参与目标管理的人员扩大到整个企业的范围,使企业职工都受到激励。目标管理在国外许多公司、企业已经广泛应用。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在引进、推广目标管理技术上有了长足的发展,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不少企业创造性地把目标管理同经济责任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了独具特点的中国式的目标管理。许多司法机关也开始在内部进行目标管理,机关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系统化、标准化和制度化,使内部管理方向明确,措施得力,效果显著,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简单说,目标管理思维法,就是通过目标的设置和管理,来激励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以提高机关工作整体效能的思维方法。

具体说,目标管理思维是这样一种方法:首先确立要达到的目标,然后坚定不移地一步一步地去实现目标。司法机关的各个部门的工作都离不开一定的目标,只是人们干工作、做事情时,有的目标明确,有的不很明确,有的还较模糊。实践证明,目标的明确度与工作的有效性往往是成正比例的。

那么,什么是“目标”呢?不同的学术著作,对它有不同的解释。按照一般理解,目标就是人的某一行为要达到的最终目的,要争取实现的某种意想结果的标准、规格或状态。

目标具有以下特征:

指向性:目标影响和制约着群体、组织和个人发展方向,指引并组织其成员向着预定的方向发展。

社会性:目标虽然是由人所设想和确立的,是主观的东西,但它又是人对客观的反映。只有对客观现实有了正确的认识,才可能制定出正确的目标。所以一个正确的目标,总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反映着社会上某方面的要求。

可行性:目标属于方向的范畴,虽然不是物化的东西,但它可以由其成员在自身的实践活动中经过努力予以实现。

层次性:目标可以是长期的,也可以是短期的;有整体的大目标,也有局部的小目标。各种目标之间有从属、递进等关系。层次越高,目标越体现出概括性;反之,目标则体现出具体性。

正因为目标具有上述特性,决定了司法机关的目标管理具有以下这样几个特点:

(1)具有整体性。比如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们都各有自己的总任务、总目标。各司法机关的总目标都是由多层次、多数量、多性质的具体目标构成的整体。各个具体目标都是由总目标分解而来的。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包括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包括法纪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劳改监督。它们之间纵横交错,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相互制约,从而使每个具体工作部门,每个干警都组织在机关的整体系统之中。只有使每个人都明确自己的工作与具体目标的联系、与机关总目标的联系,才能有效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一个为实现机关总目标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的组织严密的群体。

(2)具有自觉性。司法机关的总目标是自上而下,经过每一个司法工作者共同商定的。目标的制定者与执行者是统一的。司法机关目标的实现,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社会的安全与稳定,而且也与司法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密切相联,这就可以促使干警的责任感不断增强。他们靠自我控制、自我管理的方式自觉地去行使职权,去完成所担负的任务。同时司法工作者本人也可以自觉地用过程标准来检验司法实践活动的程度与评价活动的成果。

(3)具有实效性。目标管理的直接目的是实现机关的总目标,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社会效益,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保障国家、社会在安定的环境中搞建设,使统治阶级意志得到实现。因此,从目标的制定、实施,到最终结果,都要以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以稳定国家和社会为归宿。所以,目标管理实际上是一种反顺序的管理。

(4)具有阶段性。实现司法机关的总目标,是目标管理全过程的最终结果。从时间上来说它是分时期实现的,这就体现出了目标管理的阶段性。事实上同一时期的目标管理与不同时期的目标管理都有它的阶段性。以刑事案件的发案规律为例,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季节犯罪类别是有区别的,比如七、八、九月的性犯罪发案率就高于其他季节。我们就应该注意各个时期目标管理阶段的相互衔接。

应该指出,司法机关的目标管理,并不单纯是指标管理。各个地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交通条件不同,其发案的具体情况也不同。比如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的贪污、贿赂案件的发案数,就有很大的差别。所以我们应该坚决摒弃那种片面追求办案数字,一刀切地强调立案指标、大案比例的形式主义的做法,从各个时期、各个地区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搞好司法机关的目标管理。

司法机关的目标管理,大体上应按以下四个步骤实施:

(1)目标的制定。从本地区单位的实际出发,进行调查研究,要统计分析前几年的发案率和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量,结合预测当年的发案率,制定出数量指标。同时制定案件质量标准、队伍建设要求、内部管理制度、奖惩办法等,形成机关总目标讨论稿。经各部门和全体干警讨论,广泛地征求意见后,确定总目标。而后分解总目标,科学、合理地形成各部门和个人的具体目标。

(2)目标的实施。要求各部门和个人独立自主地去达到目标。领导应注意实施中的错误和问题,指引部门和个人实施目标。在实施过程中对部门和个人遇到的难题,可以采取缺点统计法,取得资料,定期分析。遇到实际情况的变化,可以不同程度地修改目标内容。

(3)检查目标完成情况。对目标的实现情况,必须经常进行检查考核,否则会使目标管理流于形式。检查是实施目标的手段,也是总结成绩、找出差距、以便改进的重要措施。只有通过检查,才能控制目标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

(4)评价目标完成情况。对目标管理所获得的成果进行考评,一方面可以使达到目标或超过目标的执行者得到工作上的成就感,作为评比奖励的依据;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制定下一步或下一年目标积累素材。机关应成立专门的考评工作班子。考评应分两步进行:首先,部门及个人对自己的工作成果进行自我评定;其次,由机关考评班子进行二次评价。评价目标管理成果,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目标达到的程度;二是客观条件变化的复杂困难程度;三是主观努力的程度。

目前大部分司法机关都在试行目标管理。由于司法机关是国家的专政机构,其内部管理既不同于企业,也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所以司法机关的目标管理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正因为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在机关内部实施目标管理时,首先要考虑符合法律的规定。比如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人犯时,就要按照“个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批准”的制度办事。不能因为强调内部的民主管理,就随意突破法律、制度上的规定。

(2)制定目标要从实际出发。特别是确定办案数量等指标时,不要搞“一刀切”,要实事求是,排除不可比因素,要使数量指标尽可能符合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定出适宜的、经过努力可以实现的办案数量指标。

(3)目标要明确,并尽可能具体。目标一旦确定,就要以此为起端,抓好实施在实施目标过程中抓好控制、协调和监督。年终工作总结应主要以目标来作为检验和衡量各项工作的尺度。

(4)在完成目标的过程中,思路必须紧紧围绕目标的实现。在实施过程中,如果国家颁行了新的法律、法规、补充规定或司法解释,应以此为据,及时调整,修订目标。

(5)注意在目标管理中把好质量关。司法机关的目标管理,不同于企业生产中的目标管理。办案的数量、质量因素应同时考虑。在进行目标成果评价时,既要评价工作效率,更要评价办案的社会效益,使司法机关通过目标管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为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