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居民防骗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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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金融诈骗(1)

1.石獅集资诈骗案始末

金融诈骗罪是指行为人进行非法集资、贷款、金融票据、政府债券、信用证、信用卡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侵害国家、法人或公民的财产权益,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的行为。

(一)金融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以及国家、法人和公民的财产权益。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而不是单一客体,这是此类犯罪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普通诈骗罪以及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相区别的关键之处。这类犯罪的主要特征都是以欺诈的方式攫取公私财产,扰乱金融秩序。因此,必然要侵害国家、法人和公民的财产权益。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进行非法集资、贷款、金融票据、政府债券、信用证、信用卡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金融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破坏资金市场秩序的诈骗犯罪,其中包括非法集资诈骗犯罪和贷款诈骗犯罪。

第二种类型:破坏金融信用制度的诈骗犯罪。其中包括:①金融票据诈骗犯罪,是指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②信用证诈骗犯罪,是指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③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指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④政府债券诈骗犯罪,即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三种类型:破坏社会保险秩序的诈骗犯罪。这种类型的犯罪主要指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章犯罪的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

4.本章犯罪在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而且是直接故意犯罪。这类犯罪和普通诈骗罪一样,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实施金融诈骗活动,会发生侵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财产权益,扰乱金融秩序的结果,仍然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无论采取什么方式、什么手段来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情况,其最终目的只有一个,即非法骗取公私财产。

(二)金融诈骗犯罪的种类

根据《刑法》“罪名规定”和“罪名意见”的规定,本类罪具体规定8个罪名,它们分别是: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二条),贷款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三条),票据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金融凭证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信用证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卡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价证券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七条),保险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八条)。

石狮人蔡某,改革开放初期去了香港,后以“港商”身份回石狮组建了“全家福集团”。据蔡称,全家福集团下属公司有:全家福时装实业有限公司、全家福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凯利文化游乐广场有限公司、全家福电子有限公司、全家福美食中心、帝豪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全家福名优酒联营公司。这些公司的法人代表均是他一人。但令人费解的是,如此庞大的“全家福集团公司”,居然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而且蔡的这些下属公司除成立初期热闹一阵子外,很快都处于亏损状态,甚至连工资也发不出来。

“有钱才好办事,无钱寸步难行。”面对自己的烂摊子,蔡急得如热锅上的蚂蚁。想去贷款,可是银行的钱怎能轻易落入自己的腰包?焦急中,蔡突然萌生了自己办一家“银行”的想法。

很快,蔡以某街道办事处的名义,写了一份“关于成立石狮市商会(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报告”。其主要内容为:为适应市场经济的特点,吸纳社会各方面的闲散资金,缓解资金供求矛盾,加快实现“宽裕型”小康水平步伐,拟成立石狮市商会(农村)合作基金会。本基金会靠自有资金及吸收股金开展业务,坚持以存定贷、资金自求平衡的原则,更好地发展壮大集团经济,望上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持云云。

蔡某的这个报告居然得到了当地某部门的批准。而早在1994年11月8日,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签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的通知》(农经发[1994]21号)明确指出: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农村乡(镇)村社区内的资金互助组织,是为农业、农民服务的;不是金融机构,不得办理存贷款业务;不得对城市居民和单位开展业务。

90年代末,蔡某的“商会(农村)合作基金会”开张了。舆论的威力大,这一点蔡比谁都清楚。很快,他就把舆论工具搬上了自己施展骗术的舞台。他打出“石狮市商会(农村)合作基金会感谢社会各界人士关心支持!”的宣传单,上面写道本会是为商会会员服务、为社会企业服务、为农村综合开发服务、为社会人股会员服务的资金服务机构。行政上归上级有关政府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石狮支行监督和石獅市兴业银行的指导。本会讲究信用、信誉至上,将采用多种形式为入股者提供方便,让您的资金充分发挥应有的效率,绝对保证入股者的资金效益。存款自愿,取款自由,贷款方便。”

在宣传单上还附有股金分红明细表。从该表上可知,入股金额1万元,入股期限一年,月息额就有150元(一年就是1800元),并且每月可分15元红金。

如此高额的回报,自然引得“鱼儿”纷纷上钩。大量的社会资金开始涌入蔡的基金会。此后,蔡又创办了“全家福之声”的刊物,在上面又一次刊登了“石狮市商会(农村)合作基金会一感谢社会各界人士关心支持”一文。在文章中,与上次的宣传单不同的是,多了这样一句具有很大欺骗性和诱惑力的话:“本会与其他基金所不同的是,本会有较强大的财经后盾——全家福集团超亿元的公司和房地产做担保。”在其鼓励下,又有不少群众放心地将钱存入了商会(农村)合作基金会。

1998年,《水浒》电视剧在全国上演。蔡以石狮市商会(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名义,赞助数十万元在当地电视台点播该剧,并打上“全家福之声”的广告,使很多群众认为石狮市商会(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全家福公司办的,因而更加放心。此后每逢重大节日,蔡都在当地大酒店举办数百人参加的大型座谈会,请领导出席讲话。特别是1999年春节的那场大型联欢会上,有一位领导称蔡“是一位爱国华侨,他在台湾有亿万家产,他的基金会得到我们市里的支持和关心”。此后不到三个月,蔡又骗进存款近500万元左右。而同年3月31日该基金会倒闭。

编者点评

本案蔡所吸取的存款,除贷出40余万元及初期给储户支付了200余万元外,其余全部归其个人支配及挥霍,最终共涉及804户储户,存款金额1300余万元无法得到偿还。受害者有在职或退休的干部、职工、居民、农户及外来打工者,大部分是工薪阶层和低收入者,他们把几年甚至几十年辛辛苦苦积攒的血汗钱存入基金会,作为养老、建房购房、办婚事、子孙培养教育、建家立业的储备金及贴补生活的费用。如今被骗子呑食,给受害储户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

法院在审理蔡某非法集资案时认为,蔡虚设机构和人员,订立所谓“章程”,骗取行政部门的批准登记,设立石狮市商会(农村)合作基金会。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将大量储户资金投入购车、买房、捐款、办公大楼装修、偿还借贷款等非营利性活动,以及大肆挥霍,实际造成集资款1300余万元无法返还的严重后果,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蔡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金融市场的混乱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前几年诸如无锡邓斌非法集资案等重大集资诈骗案例在全国并不少见。蔡某集资诈骗,最终身陷囹圄。但从“石狮市商会(农村)合作基金会”几乎是一路绿灯地出笼,有关部门及领导就没有一点责任吗?

2.沈小红和她的800万“空手道”

沈小红,出生在通州市一个普通的农家,读完初中一年级后,便和父母一起从事农耕。然而她却鄙视父辈们那种“面朝黄土背朝天”,只知刨土疙瘩的寻钱方式。她觉得做生意倒是一条挣大钱的路。沈小红同丈夫在青海西宁租赁了柜台,做起了绣品生意。很快,他们掌握行情、经营灵活,在同行中独占鳌头,令人刮目相看。

在当地有一种类似于“合伙”的生意经,即出资人将资金统一交给经营人,由经营人在生意做成后,视盈利情况分利润给出资人。由于沈小红生意好,于是陆续有人主动将资金投向沈小红。

自己有了10万余元的资金,又有人主动送钱上门,沈小红首先想到的是回家乡建楼房,她要建全村最好的楼房,以补偿自己世代贫困的委屈和难堪。沈小红与同村顾某两家合建楼房,由顾家负责落实地基,沈小红落实资金。到年底一幢气势不凡的三层楼房拔地而立。然而沈在欣喜之余坐下来仔细一算账,楼房总造价120余万元,顾某和自己合起来只有20余万,亏空100万。

但人们看到的却是沈小红盖起豪华住宅的表面现象。他们佩服她生意上的精炼能干,对沈小红更加深信不疑,主动要求搭伙做生意的人源源不断。

面对人们的企盼,面对亏空的巨额债务,一心想发大财以摆脱困境的沈小红想出了另一条更便捷的“生财之道”。

沈小红从青海西宁撤出柜台,不再经营绣品。不久,在一定范围内传出了沈小红在做薄荷油、棉纱的生意,且生意火爆、盈利可观的消息。而且不少群众传说,只要能搭上一份股金,就能坐享其成,迅速致富。一些做着发财梦的人开始千方百计靠近沈小红,企盼得到沈的照顾和恩赐。沈在接受别人的投款后,表现得非常地讲信用,一般都按时付息,以致有些投款的人都不愿结利息,要利上滚利。后来沈出手更是大方,随时随地都可以给你三五万。黄某投6.5万,拿回35万元;田某投8万,拿回45万;顾某投7万,拿回35万……而沈对这些人都反复讲同样一句话:“我只带你一个人做生意,千万不要同任何人讲,否则就做不成了。”

越是神秘,人们越想进人这个圈。那些在初期得到高额回报的人成了沈小红的义务宣传员,沈的集资户源源不断地增加。此时的沈小红像一颗太阳,众多的星星围着她转,她就像一块磁石,吸引了无数的梦想发财的人们。

和沈小红有过资金交往的人清楚她有个规矩——投钱不能有第三人在场,借款不出手续,付钱不要收条,她甚至要求不准把钱送到她的家里。她曾不止一次地和别人讲过:“秘密点,时间就做得长,不保密的话时间就做得短。”

田某怀揣万元到了沈家,见沈家有人便借故离开,然后转到宅东边的小河边,佯装钓起鱼来。而沈自知田此行的目的,不一会,拿起簸箕、扫帚,走出屋外,将田隔河抛来的钱随即扫入簸箕,盖了扫帚。一切尽在不言中。

在人们的眼里,沈小红可谓红得发紫,浑身珠光宝气,坤包里随时可拿出数万元的现金。豪华的住宅内添置了红木、柚木家具,高档家用电器一应倶全,并在家里配备了发电机,俨然像是世界上最富有的人。

然而,这些急切地投钱给沈、想发大财的人们,无论如何也不会想到,沈小红玩的却是一个彻头彻尾的“空手道”。

沈小红根本没有什么薄荷油生意,也没有棉纱生意。她的生意原来是“集新资,还旧债,拆东墙补西墙”的“资金买卖”。

纸终究包不住火。由于沈小红挥霍无度,很快便陷入了入不敷出的窘境。一些集资户开始上门索要利息和本金。为了应付局面,沈开始以提高利息的手段蒙骗不知真相的人们,继续拆东墙补西墙。一次,一债主上门要债,沈手中没有资金,眼看就要戳穿西洋景。正巧另一人上门来投资,沈小红急中生智连忙把债主劝至屋内。收下新投资人的钱款后转身就付给了老债主,进而化危为安。你可蒙得一时,但绝不会蒙混一世。人们开始上门索债,要钱的户头越来越多,怨声、哭声、谩骂声,声声刺耳;千元、万元、几十万元,债债逼命。沈小红招架不住了,藏不能躲身,走不能脱身,她只得如实相告:“家中确实没有钱了,就是杀了我,流的也是白血……”

编者点评

神话般的发财梦顷刻惊醒,人们终于明白了曾经奉若神明的沈小红最终给他们带来的是什么。法院审理查明:沈小红谎称与他人合伙经营棉纱、薄荷生意,许以高额利息进行非法集资,先后从80余人处非法集资810余万元,因支付高额利息、建房、个人挥霍等原因致他人集资款370余万元无法偿还。善良的人们,我们一定要记住,在五花八门的集资案中,利息越高,诈骗概率也越高。有钱还是存银行保险,千万不要因贪利而上大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