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长街盐场地处伍山乡下塘村,面临岳井洋。其初创于1958年,原名长街制盐化工厂,于1959年投产。1961年底,全厂主要生产设备有:复晒灰场32只,1360堆灰,面积36.3亩,晒坦24块,计2979平方米,建成流、枝、滩盐田一个生产单位,面积40亩。截至1962年初,为执行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宁海县人民委员会将长街制盐化工厂划归工业交通局直接管理,调整其为国家与原大公社合作性质,并更名为宁海县长街盐场。该年,国家投资2.05万元,集全力改建其小塘滩晒实验场。
宁海县境内除建有长街盐场外,是时还建有一市大林制盐场和力洋制盐化工场。一市大林制盐场于1958年由一市人民公社投资新建,属于社办企业。其原计划建设流枝滩盐场,后因在投资和技术上遇到困难,为谋求早出盐,做到以场养场,采用新、老制法并进。截至1959年,建成投产灰场9只,面积达30市亩,结晶池8块,面积达1130平方米,流枝滩盐田一付,面积达25市亩,设有长40米、高4.5米双坡式枝条架一座,使用风车提水。
力洋制盐化工场于1958年由力洋人民公社投资新建,也属于社办企业。其最终建成流枝滩盐田一付,面积达40市亩,结晶池8块,面积达956平方米,双坡式枝条架一座,并相应改建了纳潮、排淡水系统和碶闸。截至1962年,为贯彻国民经济的调整方针,一市大林制盐场和力洋制盐化工场都停建下马,盐田复农。
象山县盐区(场)几经废兴,曲折发展。1958年,象山县盐场管理处召开盐业工作会议,号召沿海各公社大办盐业,南田四都、南庄、民主、涂茨、金星等公社均投资新建社办盐场。1962年,象山顺应国民经济调整,部分新建盐场和复晒老场停办,仅存金星、番头、中竿等盐场。
此外,宁波兴建的主要盐场还有奉化东海盐场、慈溪西三盐场和鄞县大嵩盐场。奉化东海盐场属国营企业,地处奉化湖头渡,面临象山港,始建于1958年,基本建成于1960年,截至1962年,已建成7个晒盐单元滩,有盐田19.7公顷。西三盐场筹建于1957年底,为劳教盐场,也属国营企业,有盐田274.65公顷。1962年,因劳教人员迁往金华,西三盐场遂转农。大嵩盐场始建于1958年,有盐田10.8公顷(灰地3.3公顷)。其原为国营企业,1962年被改制为大集体性质。
总体看来,从1950-1957年,宁波盐业的场区建设是快速而健康的。
但自1958年开始后的3年,受“大跃进”的影响,宁波各地由于追求高指标、高速度,忽视了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片面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盲目扩大盐业场区的基本建设规模,加大盐产量任务,靠拼设备、拼工具维持生产,给盐业生产的正常发展造成了严重破坏。此后,经过自1962年开始的整顿,宁波的盐业生产又逐渐重新趋于平衡和稳定。
第二节 宁波盐业的产量与质量
新中国成立后,宁波人民政府先后接管各个盐产区,努力整顿生产秩序,大力恢复盐业生产,保证食盐供应。1950年,在全国盐产量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宁波实行限板限产、废场转业的政策,盐产量因之下降。截至1951年,在扭转节制生产的方针下,鼓励盐民增产,挖掘增产潜力,宁波盐产量又开始上升。与此同时,随着新中国成立后整体制盐技术的改进,宁波盐产品的质量也有所提高。
一、盐业产量
新中国成立后,针对当时盐的生产大于销售,场盐积压的状况,为平衡盐的产销,国家开始整饬盐务。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提出凡条件很差,对民食无大关系、盐工又易于转业的盐场,应逐渐减产,最后裁废。同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又颁布实施了《关于稳定进行部分盐场废场转业的决定》。为此,宁波确定宁属三场、象山的部分盐区(含宁海长亭盐区)进行废转,只保留慈溪庵东盐区和象山石浦盐区以及岱山盐区限板产盐。1950年5月至年底的慈溪县,在庵东盐场从事晒盐的6019户中,被限产的有2943户,占48.89%,转业的有98户,占1.63%,原盐减产1万吨以上。从1950年8月至1951年11月,宁属三场结合当地的土改工作,分三批废转,共转业盐民728户3941人,年减少产盐1万吨。从1950-1952年,象山县裁废蒲东西、杉木洋、海塘、南堡、中竿、长亭等盐区,全县裁撤产盐区铲废盐坦393格,泥漏994只,煎灶42座,转业盐民663户,共3089人(不含宁海长亭盐区),年产盐减少近1200吨。在新中国成立初的三年恢复时期,慈溪共产盐162970吨(平均年产87201吨),象山全县共产盐12951吨(平均年产4317吨),岱山共产盐48516吨(平均年产约15505吨),盐产量都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新中国成立之初,实行废场转业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平衡盐的产销,包括宁波在内的部分盐区一度出现的不顾一些小盐场对保证当地食盐供应还有一定的作用,但一律采取强迫裁废的做法,不仅使全国盐的总产量下降,影响到一些地区盐的供应,而且也造成了部分盐民生活的困难。对此,在1952年2月党中央召开的财经会议上,邓小平和周恩来在其发言和总结中,都指出裁废小盐田是执行政策的错误。1953年,中共中央在毛主席签发的《关于检查官僚主义和五多问题的通报》中明确指出:“政府的某些业务部门,在过去对于若干问题的规定,确有急躁冒进的错误,……废除小盐田问题即是其中之一。”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宁波盐区普遍开展互助合作运动,激发盐民的生产积极性,盐业产量有所提高。1953年9月,浙江全省盐产要求增产3万吨,庵东增产13500吨。“一五”期间,慈溪共产盐539343吨(平均年产107868吨),象山全县共产盐46608吨(平均年产9321吨)。在整个“一五”期间,1955年为宁波盐产量的最高年份,慈溪的庵东盐场为宁波的重点盐产区。
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由于“一五”计划任务的超前完成和经济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助长了党内急躁冒进思想的发展,终于酿成了1958-1960年的三年“大跃进”。在全国上下大跃进的形势下,宁波部分解放初转废的盐场得以恢复,并开始新建梅山盐场和东海盐场等国营盐场,盐产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二五”期间,梅山盐场共产盐19505吨,镇海盐区共产盐3388吨,象山共产盐53156吨,鄞县盐区共产盐2888吨,慈溪盐区共产盐596038吨,宁海盐区共产盐560吨,奉化共产盐3078吨。但发展至1962年,为调整国民经济,宁波一些新建盐场停办,老场再次裁废,盐产量又陷于低谷。在整个“二五”期间,1959年为宁波盐产量的最高年份,慈溪盐区仍为宁波的重点盐产区。
1963-1965年,我国国民经济进入调整时期。为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宁波下放了一部分曾由集体升转国营的盐场,农村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核算单位缩小后,盐民积极性得以调动,使盐产量进一步提高。三年调整时期,梅山盐场共产盐24596吨,镇海盐区共产盐2424吨,象山共产盐33276吨,鄞县盐区共产盐2201吨,慈溪盐区共产盐490408吨,宁海盐区共产盐631吨,奉化共产盐2131吨。在整个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63年为宁波盐产量的最高年份,1965年为宁波盐产量的最低年份,慈溪盐区盐产量约占宁波整个盐产量的88.3%。
盐业生产易受气候因素的影响,因而造成丰产与歉收。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7年中,1950年和1954年是宁波盐产量的特殊歉收年份,盐的年产量均在10万吨以下。此外,“左”的错误路线对宁波盐业生产的破坏作用也很严重。以庵东盐区为例,1959年10月,为追求高指标,发动烧盐运动,全区共投放资金40余万元,至年底共烧盐2685.15吨,亏损29.33万元。
这种做法虽使盐产量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但背离了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不仅直接侵犯了盐民的利益,而且集体经济也蒙受了巨大损失,使得宁波盐场经济建设由此走上了曲折发展的道路。
二、盐业产品质量
新中国成立后,在增加盐产量的同时,又注重提高产盐质量,出台了相应的食盐标准。1950年5月25日,财政部批准施行了《检定食盐规则》,具体规定如下:1.再制盐,氯化钠含量应在95%以上,水分含量应在3%以下,不溶物含量应在0.4%以下。2.洗涤盐,氯化钠含量应在92%以上,水分含量应在5%以下,不溶物含量应在0.8%以下。3.粗盐,氯化钠含量应在85%以上,水分含量应在8%以下,不溶物含量应在1.5%以下。4.食盐含有氯化钡成分者,应予提净,其最高含量不得超过万分之五。5.食盐内不得掺杂泥、砂、硝、卤、石灰或其他妨碍卫生之杂质。1956年6月16日,盐务局颁发了《海盐干基计算标准》,规定原盐分三等:一等盐,氯化钠含量应在96%以上,水分含量应在9%以下,不溶物含量应在0.5%以下,钙含量应在0.27%以下,镁含量应在0.5%以下;二等盐,氯化钠含量应在94%以上,水分含量应在12.5%以下,不溶物含量应在0.7%以下,钙含量应在0.3%以下,镁含量应在0.8%以下;三等盐,氯化钠含量应在92%以上,水分含量应在15%以下,不溶物含量应在0.9%以下,钙含量应在0.35%以下,镁含量应在1.2%以下。上述食盐规则的贯彻执行,初步奠定了新中国产盐标准化管理的基础。
解放后,浙江省财政厅首次对食盐质量的规定是:甲等盐氯化钠含量大于82%,二等盐氯化钠含量大于77%,三等盐氯化钠含量大于70%。
1950年,浙江省盐务局根据《检定食盐规则》制定的《浙江区检定食盐实施细则》规定,氯化钠含量应在85%以上,水分含量应在10%以下,不溶物含量应在1.5%以下,氯化钡含量不得超过万分之五。浙江省内各盐区根据这一细则,依据省局制发的标准盐样,比照目测定等收购原盐。1953年1月1日起,浙江在全省重点盐区推广盐质量分等计价,制定标准为:甲等盐氯化钠含量在85%以上,乙等盐氯化钠含量在80%以上,丙等盐氯化钠含量在75%以上。具体分等由各场在仓前以评比方式进行,但实际上是分等未分价。1955年,浙江省盐务局通知暂停其执行。1958年和1959年,浙江省又根据盐产质量的提高,相继两次修订了盐质标准,提高了盐质指标。
截至1965年4月,浙江省轻工业厅根据QB344-64海盐标准,结合浙江实际,制定了《原盐质量分等标准》。其将海盐分为四级,具体为:优级盐,氯化钠不少于93%,水不溶物不多于0.2%,水溶性杂质不多于1.6%,水分不多于5.2%;一级盐,氯化钠不少于90%,水不溶物不多于0.2%,水溶性杂质不多于2.5%,水分不多于7.3%;二级盐,氯化钠不少于85%,水不溶物不多于0.3%,水溶性杂质不多于4.35%,水分不多于10.35%;三级盐,氯化钠不少于80%,水不溶物不多于0.4%,水溶性杂质不多于5.2%,水分不多于14.4%。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7年中,相比于国家的食盐标准,宁波的产盐质量较差,其氯化钠含量一般在70%~83%。1957年11月20日,浙江省盐务管理局转发省人民委员会文件规定:慈溪庵东盐区收购产盐质量暂采取分二等(氯化钠含量均系湿基计算),一等盐含氯化钠87%以上,二等盐含氯化钠72%以上87%以下,氯化钠72%以下者不收仓。该分等收购办法使用至1960年4月被取消。1965年7月1日起,宁波集体盐场盐收购又统一执行浙江省1965年4月制定的《原盐质量分等标准》。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7年中,虽然宁波的产盐质量与国家标准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但此间产盐质量在不断提高。据1956年浙江全省1-10月盐质采样检测报告显示,象山产盐质量相比于全省,一等盐平均高8.93%,二等盐平均高0.95%,三等盐平均高14.02%,次盐低28.9%,产盐质量居全省首位,受到浙江省盐业局的表彰。1958年,象山成立石浦盐检所,负责全县的盐质检测工作。同年,国营梅山盐场建成后,在场内也建有化验室,负责场内盐产品的质量化验。1960年,宁海县工交局在盐区设置盐质化验室,开始原盐质量化验检定,为盐的生产和收购服务。截至1965年,宁波未建化验室的县盐业公司和国营盐场都筹建了各自的化验室,并由其对收购、出场原盐进行化验定等,为盐业的发展增强了后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