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伦理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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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伦理学的理论与实践归宿:理想人格的塑造(3)

从人类社会历史与现实的生活实践中可以发现,这样一种既源于现实又高于现实的理想人格追求,对社会历史发展的影响是巨大的。这个力量经常具体地表现为无穷的榜样力量。譬如人们通常称“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正是从道德理想人格的精神力量方面讲的。如果从道德个体的角度分析,那么可以说,理想人格的追求对每一个自我而言构成他们自我完善的驱动力,它使每一个自我对理想目标中确定的人格完善内容矢志不渝地躬身实践,从而造就自我的优美人性,并在这个过程中为实现真、善、美的理想人生而奠定人格基础和心灵条件。

道德上理想人格的这种精神力量来源于理想自身的品性。这种品性使得道德上的理想人格虽然来源于现实,但却不满足于现实,而必然要按照自己的理想目标来积极规范和改造现实。黑格尔曾称这是人类理性在“真”的基础上的“善的冲动”,这种冲动的一个目标就是改变现实世界。理想人格无疑正是这样一种改变现实人格的冲动。正是在这个过程中人类的现实存在无论是整体还是个人都能程度不同地实现真、善、美的某种理想境界。

譬如在中国古代社会儒家推崇的“仁义”的理想人格中,孔子称“杀身成仁”(《论语·卫灵公》),孟子主张“舍生取义”(《孟子·告子上》),并把这种理想人格具体描绘为“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孟子·滕文公下》)。这一理想人格的思想就对整个古代中国的人格塑造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人们不难从苏武、文天祥、谭嗣同等一大批志士仁人身上看到这种理想人格的影子,甚至从那些坚贞不屈、英勇就义的共产党人身上也能寻觅到这一理想人格的风范。

强调道德上的理想人格的追求对改变现实的巨大影响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就是强调了道德作为“精神-实践”这一特殊的把握世界方式,在人类社会进程中所具有特殊的历史作用。道德正是从中实现自己对社会历史的巨大促进作用的。

2.理想人格塑造中的真、善、美统一

建构合理的理想人格目标对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这就正如冯契先生指出的那样:“人类建设精神文明的远大目标,就在于达到真、善、美的理想境界和造就真、善、美的理想人格。”从最一般的规定来说,理想人格是理想与现实的统一。这个统一具体地遵循着如下三方面的基本规定:其一,理想人格是对现实可能性的真实反映。以庄子的话说就是:“不离于真,谓之至人。”(《庄子·天下》)这就是说,理想人格不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空想,它对人的道德风貌、品格、才能等的要求是从现实人格中概括出来的,有着真实的可能性根据。也因此,理想人格总是表现为对现实生活中代表未来的那种人格的精当概括和反映。而且,特别重要的还在于,理想人格总是要准确地把握现实社会的发展趋势。古语称“识时务者为俊杰”。这里的“时务”正是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性趋势。那些逆历史潮流而动者,无论其人格品性多么坚强,但最终总要被时代潮流所淘汰。

尼采的“超人”人格,正是从不真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虚构。因为这种人格理想不仅超越了社会现实发展的可能,甚至超越了人的生理、心理发展的可能性。尼采可能自己也意识到这一点,所以他声称只有少数“高人”才能达到“超人”的理想境界。可结果是连他自己也无法成为这种“超人”,最后悲壮地发疯了。尼采的失误不在于他提出了“人总是要被超越的”的命题,而在于他使这个超越脱离了客观的现实可能性。

其二,理想人格又总是反映着时代最大多数人超越现实、超越自我的美好愿望。理想之所以被称为理想,而不称为现实就因为它要依照主体的意愿而超越现实,表现为一种“善”的目的和向“善”的冲动。当然,这种“善”的愿望是以对现实可能性把握为基础的,而且必须是反映最大多数人的共同愿望,从而也是符合社会历史进步潮流的。理想人格塑造中如果不包含这种“善”的成分,那它就会丧失感召力。从这样一个规定来看,无疑应当首肯当代社会生活中每一个行为主体日益关注的自我人格设计,因为这也是一种超越自我现实存在的理想建构。但必须强调指出的是,这个自我设计必须遵循“善”的原则。否则,如果这个自我设计走向了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唯我主义,那么这就是一种“不善”的自我设计,这种设计当然要遭到时代和社会历史的摈弃和否定。

其三,理想人格还必须不同程度地获得美的形象。抽象的理想人格是不存在的。因为人对自己的创造物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总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这一人类的本性就决定了对理想人格的塑造也必然要取得生动具体的美感形象,并因为这一美感形象能更好地激发行为主体的创造热情和进取精神。这也就是为什么一定社会和道德个体在理想人格设计中,往往会有一些具体的道德人格作为榜样的原因之所在。因为榜样作为生动具体的美感形象,具有可直接感知的魅力和感召力。

理想人格建构的这三方面规定,也就是真、善、美的统一。任何一个科学的合理的能在人类社会生活实践中发生现实影响的理想人格,总是真、善、美三方面因素的交融渗透与和谐统一。

可见,理想人格的具体范式可以各种各样,譬如艺术家型的、科学家型的、实业家型的、政治家型的、军事家型的、文学家型的,等等,其具体内涵也极其宽泛,譬如批判和怀疑精神,随机应变能力,勇于独创和锐意进取,富于同情心和正义感,具有崇高的利他主义精神,能真正懂得爱和恨,等等,但一个真正科学的合乎一定社会现实发展要求,并体现时代道德精神风貌的理想人格塑造,总是必须包含真、善、美这三方面的基本规定,否则,这种理想人格的塑造就会丧失必然性根据,从而在实践中招致失败。

3.中西文化比较视阈下的理想人格追求

在中西文化碰撞与交融的当今时代,在理想人格的追求中既反省和批判我们传统的理想人格理论,又审视和借鉴西学东渐中的西方理想人格理论,无疑是有意义的。这个意义不仅在于人作为文化的存在物,他永远无法摆脱传统的影响,其意义更重要的还在于一个走向现代化、全球化的民族,是需要学习和借鉴其他民族的先进文化作为主体条件的。

从理想人格真、善、美的基本规定来看,理想人格塑造的一个原则必须是“真”。也就是说,人在为自己设计道德目标时必须以人性的实际可能性作为前提。因此如果把理想人格的追求视为是对自我人性的剥夺,是为了达到一种人人皆成为无私无欲的“圣人”,那么这种理想人格的塑造和追求就丧失了“真”的根据。中国传统文化规范和影响下的理想人格理论,虽然十分强调人的道德节制和人格的意志力量,但这种人格理论在宋明理学那里却不恰当地被理解为是达到一种摈弃一切人欲而成为“圣人”的过程。也就是说,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如果说在孔子、孟子、荀子等思想家那里,尚充分关注人的欲望,能合理地主张“以理节欲”的话,那么到了宋明理学家那里,这些合理性被完全摈弃了,“以理节欲”变成了“存天理、灭人欲”。

理学家们喋喋不休地宣称所谓的“无欲则静虚动直”、“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之类的理学教条。譬如在朱熹看来“人之一心,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经过宋明理学改造过的儒家这一“道统”和圣人之道的学说,后来成为我们民族传统文化中占主导地位的理想人格理论。尽管在漫长的中国历史发展中从未发现过有这样无私无欲的圣人存在,可作为传统的根深蒂固的理想人格要求,在几千年的道德教育中,人们想象和接受的都是这样一种圣人形象。

把理想人格和无私无欲的圣人等同起来,并不等于现实生活中就真的会出现这样的圣人。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在这种所谓的无私无欲、忘我无我的圣人追求中,许多人不得不强行剥夺自我的诸种欲望,在“存天理、灭人欲”中,理想人格的追求走向了反面,变成了逃避自我,压抑自我和戕灭自我。生命中一切激情、冲动、愤懑、幽怨都在“灭欲无欲”中消融了,自我人格中再也没有凄厉崇高的抗争,再也没有严峻悲壮的搏击。

因此在现时代对理想人格塑造的过程中,在汲取传统人格理论注重积极的自制力和顽强的意志品性培养的同时,必须扬弃这种无私无欲的圣人式的人格追求。因为这种人格追求恰恰是对道德理想真、善、美品性的否定,从而也将在人的生活实践中带来极大的危害。从理论上分析,这个危害性至少表现在如下三方面:其一,这种人格追求通常导致行为主体把道德的约束过程视为外在异己力量的强制剥夺,从而使道德主体无法真正达到自律与自由的理想境界;其二,这种人格追求也常常使行为主体出现萎缩的自我意识,由于始终只把自我看成是实现“圣人”之道这一目的的一个手段,因而必然要呈现出一种消极无奈的归属型性格;其三,这种圣人人格追求还导致封闭式的只注重内心做功的内向性思维方式,使行为主体缺乏对外部世界和现实社会人生的积极开拓和进取精神。

在现时代,我们对理想人格的追求决不是成为无私无欲的圣人,而是在协调自我欲求与社会道德规范要求的过程中使自己拥有理想的人格,从而拥有理想的人生。这也就是说,在理想人格的追求中并不意味着把自我的所有欲望剥夺殆尽,而是相反,每一个自我都自主而有效地保持自身的内在目的与社会道德要求之间的适应关系,从而使自己顺利地实现各种现实的需要,以达到自我实现和自我完善的目的。也因此,如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仍然有人在理想人格的追求中力图使自己成为传统人格所塑造的那种圣人,那么就一时的效果而言结果或许是“善”的。但从道德的最终目的,即人格的真、善、美全面发展和完善的角度考察,这种人格并不完善。因为这是一种虚假的追求。

其实,这种圣人式的人格追求,不仅导致人们无法形成道德上真、善、美品性,而是常常相反地使人们走向人格上的虚伪和堕落。所以鲁迅先生在批判封建旧礼教时,就曾深刻地揭露说:“正如将肉麻当有趣一般,以不情为伦纪,诬蔑了古人,教坏了后人。”这种虚假肉麻的人格典范其实质正如鲁迅先生说的那样,满嘴仁义道德,而背后却男盗女娼。

所以我们必须扬弃圣人式的人格追求。这就正如冯契所指出的那样:“我们讲的理想人格不是高不可攀的圣人,而是平民化的,是多数人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在对传统人格进行反省和批判的同时,对西方理想人格理论的分析借鉴和批判,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并建构合理的理想人格目标,无疑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譬如弗洛伊德的人格理论就非常值得关注。根据弗伊洛德的研究,人格由“伊德”、“自我”和“本我”所组成。“伊德”是人与生就有的东西,主要表现为本能。这是人格中最原始的部分,它遵循“快乐原则”(principle of pleasuer)。

但一个人出生以后由于和外界所必然发生的联系,从而接受了现实原则(principle of reality)的陶冶和规范后就不再受“快乐原则”支配了。于是,“自我”在现实原则的指导下所追求的目标是:既要获得欲望的满足,又要避免社会的惩罚。“超我”是道德化的“自我”。在“超我”中形成了良心、理想等人格品性。人类道德所以存在并能延续至今,正是因为每一个人的人格中都存在着“超我”的成分。他认为,人类文明最高尚最完美的形式之一是道德理想。这一理想之所以可能正是以个体的“超我”人格为内在的精神依据的。

弗洛伊德同时认为,“超我”和“伊德”一样不理性,它不断地以犯罪感、过失感和内疚感等方式来惩罚人那达不到道德理想的行为。这样,在弗洛伊德看来,“自我”便处于两面夹攻的窘境:一方面是来自本能的冲动,另一方面是来自道德理想的监督。那些意志力不够坚强的人,其人格往往在这其中变态、扭曲,甚至成为精神病患者;所谓的健康人格、理想人格是指那种“自我”有足够的理性和意志力把“伊德”的冲动和“超我”的约束处理得合理协调的情形。

我们无意于全面肯定弗洛伊德的这一人格理论,事实上他在诸如“伊德”的分析中就带有极明显的泛性主义的偏颇,他对“超我”是非理性的断言也恰恰是错误的。但这一理论对理想人格的合理建构是有借鉴意义的。它的研究深刻地表明,个人在道德理想人格的塑造中,既不能以自己的各种本能冲动为准则,也不可能完全按照社会道德文化的引导,最现实的途径是,道德主体以自己的理性和智慧在这两者之间寻找一种现实可能性,既满足自我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又能得到社会道德的承认、赏识和悦纳。人格正是在其中完善并走向理想境界的。弗洛伊德把这个过程称为升华。如果借助弗洛伊德的这个说法,那么可以认为,理想人格的建构无非就是现实人格的升华,理想人格的实现无非也就是现实人格的升华在道德实践中的自由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