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我因为失业保险的一些事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怎么办?
答:在实际工作中,缴费个人因为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失业保险待遇等问题,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一种正常现象。从原因上讲,可能是双方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理解不一致,也可能是因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失误而造成的。发生争议后,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解决。解决争议,首先应该弄清争议的性质是什么。从这类争议产生的原因看,或者是你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总之是因为你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没有依法履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职责而产生的争议。这类争议具有行政争议的特征,应为行政争议。
《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是处理单位或者个人因失业保险事宜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的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因而产生争议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该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4.我和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哪些程序解决?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后,可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解决:
一是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二是调解解决。不愿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
三是仲裁解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一般也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作出裁决。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是诉讼解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115.我发现我所在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以举报吗?怎么举报?
答: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举报可以采取口述举报、电话举报、信函举报等形式。凡符合规定的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7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规定受理范围的举报,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举报人有权要求告知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
116.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什么是企业调解?什么是信访调解劳动争议?什么是行政调解劳动争议?
答: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于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监控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推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企业调解,是指由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
信访调解,是指由劳动信访机构对劳动争议采取调解方式予以解决的一种处理方法。信访调解劳动争议的做法,没有特定的程序,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处理结果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政调解,是指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中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了缓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压力,对一些相对简单的劳动争议采用调解方式加以解决的一种制度。
行政调解劳动争议的做法有一套规范而简单的程序,而且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程序是相互衔接的。虽然其处理结果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对那些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一旦行政调解不成,还可以进入仲裁程序,将其纳入法律轨道。
117.哪些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该法:
一是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是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是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是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是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18.什么是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怎样申请劳动保障行政复议?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察制度。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具有劳动保障行政职能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一是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其他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是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办理的;
三是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终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四是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是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
六是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七是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是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九是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