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MPA教学案例汇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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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从江浙两省边界水污染案看负外部性的矫正(2)

盛泽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受市、镇政府的委托,向镇区27家印染企业出售“排污权”。以每天排放12.5万吨印染废水计算,一次性核定出“有偿排污权”总价值1.2亿元,然后根据每家印染企业每天排放到污水处理厂的废水量规模,分别计算出这些排污企业购买排污权的资金。

经过细致的工作,在理清盛泽镇和每个企业污水处理资产与“有偿排污权”的“家底”之后,吴江市便投入了实质性操作。

他们用27家企业共同拥有的价值1.8亿元的7座污水处理厂资产,分别置换各个企业的排污权,而资产剩余部分则全部入股。这样,通过试行“有偿排污权”制度,盛泽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便成了7座污水处理厂的最大股东,而27家印染企业也变成小股东。同时,水处理发展公司又把原属于各家排污企业的180多名污水处理工,全部纳入自己旗下。这样,不仅实现了环保设施产权的彻底剥离,而且成功铲除了“治理管理与排污是一家”的痼疾。

2002年7月,盛泽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走上运行轨道。他们分别筹备成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有限公司设立了运行部、工程部等机构,还在盛泽镇区的重点污水处理厂分别设立了4个分公司,开始推行环保岗位人员统一管理、全镇印染废水统一处理和废水统一收费的“三统一”模式。

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吴江市盛泽镇政府委托水处理发展公司制订了印染废水处理收费标准,并先后同27家排污企业签订了协议。本着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浓度越高收费越多”和“微利保本”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水处理发展公司核定了“梯级收费标准”:进入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每升化学需氧量(COD)低于1000毫克的,每吨废水收费1.5元;1001~1100毫克的,每吨废水收费1.65元;1401~1500毫克的,每吨废水则收费3元;1500毫克以上收费为4元,并从第二天开始限制50%的进水量,到第三天则要关闭阀门切断进水。对pH值超过4~12进水规定的,按当日基价的1.2倍收费。为准确核准27家排污企业每天进水浓度和进水量,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每天在污水处理厂进水口取样数次,核定各个企业进水浓度和进水量,每月定期与27家排污企业结算污水处理费用。

2002年8月16日,吴江市盛泽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正式宣告成立。公司上下近200名职工在确保达标排放上共同努力。他们针对一些污水处理技术与工艺不完善的现状,及时调集全公司的技术精英,攻坚克难,加快改造,使7座污水处理厂保持了良好状态。

盛泽镇积极推行“有偿排污权”制度和市场化运营的模式,实现了排污与污水处理的彻底分离,使27家排污企业自我约束能力大为增强。特别是建立了“多排污水多付费”的机制后,促使排污企业普遍增强了增温加压、自我约束的能力。他们眼睛向内,挖潜改造,纷纷在减少废水排放量和削减排污浓度上动脑筋、花气力。从2002年8月起,27家排污企业也全面推行了清洁生产审计,请来“增效减污”的高手,对生产全过程全面动手术。特别是碱减量废水回收技术的推广应用,成功回收对苯二甲酸,不仅降低废水浓度,还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目前,已有十几家重点企业建成碱减量回收装置,使每升碱减量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浓度由5000毫克骤降到1500毫克左右,每年从源头上就可削减3700多吨化学需氧量,大大降低了印染废水处理难度,为全镇污水处理持续稳定达标排放奠定了良好基础。

从2006年9月1日起,吴江市盛泽镇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将按照印染废水处理排放标准“二升一”的要求,全面提高了全镇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凡企业将印染废水接管到镇区的7个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的,化学需氧量浓度在1000毫克时,每吨废水收费由过去1.5元提高到1.9;化学需氧量浓度在1001至1100毫克的,每吨收费由1.65元提高到2.50元;而化学需氧量浓度在1401至1500毫克的,每吨收费则由3元提高到5元。

为鼓励全镇27家印染企业做好印染废水预处理工作,使“二升一”达标排放较为顺利实现,盛泽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则采取了直接“奖励”的政策:在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000毫克的基准价基础上,每降低100毫克,每吨“奖励”0.1元,依次类推。

如果排污企业进水的pH值超过5~11范围,当日收费价格则按1.2倍收取,如果排污企业进水量超过核定指标,超过部分则按2至5倍收费标准收取。这一系列新措施的出台、实施,为有效控制企业排污总量和排放浓度提供了保障。

吴江市盛泽镇创立的“有偿排污权”做法,得到了江苏省有关方面的关注,他们认为,盛泽镇在污染治理中融入了市场化的机制,为治污市场增添了勃勃生机与活力,在削减污染物方面起到了明显效果,应该及时总结与完善,稳步在一些重点流域或重点地区推广,使市场机制下的环境管理工作不断开拓创新,以形成规范与科学的治污新机制,为稳定实现达标排放和增效减污发挥更大作用。

三、从两省边界水污染案引出的几个问题

问题之一:发生两省边界水污染案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两省边界水污染案的实质是外部性问题。可为什么会产生外部性呢?

一种观点认为,产生外部性的根源在于市场机制本身。私有财产权极大地刺激人们为自身利益而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在私人经济活动中,厂商和消费者都是经济人,以利润最大化或效用最大化为目标;厂商和消费者作出经济决策的依据是市场价格,也即市场价格是经济活动的信号;而市场价格形成的基础往往是私人边际成本或私人边际收益,无论厂商还是消费者,都不会主动地站在社会边际成本或社会边际收益的高度作出经济决策。于是,当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不一致时,就会产生负外部性;当私人边际收益与社会边际收益不一致时,就会产生正外部性。

另一种观点认为,外部性的产生源于产权的不明晰。如果一种资源的所有权没有排他功能,则就会导致公共资源的过度享用,最终使全体成员的利益受损,即产生负外部性。所有制论强调,成本和收益的内部化必须以产权的确定为基础,如果产权不清晰,则会促使人们尽可能地无偿得益。一切有用的资源如果被私有化了,就会得到合理的利用和有效的保护;反之,公共资源的存在只是因为制度上或技术上的原因,无法将其价值属性有效地划归私有,如大气、公海等,那么所谓的“公地悲剧”也就不可避免。

麻溪江水域属涉及两省边界的公共资源,产权归谁所有并不明晰,因而盛泽镇的印染企业才会“肆无忌惮”地排污,而嘉兴的养殖户由于技术上和制度上的困难,对此也只能深感无奈。

在这个案例中,显然,产权不清晰是产生外部性的根源,这也说明了产权不清晰确实会导致外部性的产生。

问题之二:负外部性会导致产量过剩吗?

负外部性的实质是,产品或劳务的价格,不能充分反映用于生产或提供这种产品或生产要素的社会边际成本。比如,印染企业会污染环境,但印染企业并不把这种损失计算到它的产品价格之中,这就是外部边际成本。外部边际成本就是因增加一个单位的某种产品产量而给第三者带来的额外成本。经济学理论认为,如果负外部性得不到矫正,实际产量就会大于效率产量。

盛泽镇印染业的情况就为这一结论提供了佐证。2001年,吴江市工业总产值接近200亿元,盛泽镇占60%左右。印染业的发展远远超过了环保设施的建设,盛泽日排放的污水量是41万吨,而新建的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不过10万吨,还有的为了减少成本,时放时停,偷偷地直接排放。

环保部门的报告表明,盛泽境内海福桥水域化学需氧量的含量常年超出Ⅴ类水质标准(适用农业用水和一般的景观用水)6倍。盛泽最大的印染企业鹰翔集团附近的水域化学需氧量超过Ⅴ类水质的11倍以上,直接导致嘉兴境内长虹桥水质超过Ⅴ类的2倍。

2001年10月25日,嘉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的数据表明:盛泽镇麻溪茅塔村暗管上游的水质就比较好,化学需氧量是每升15.8毫克,而暗管下游却高达每升388毫克。

可见,外部边际成本的存在会导致产量供给过多,资源配置难以实现效率要求。

问题之三:地方政府之间的协商为何不能有效解决问题?

人们通常认为,凡是跨越辖区边界的负外部性问题,应当通过政府协调来解决。但是,政府协调的效果经常受到交易成本的制约。

1995年“臭鱼堵门”事件发生之后,国家环保总局组织专家奔赴盛泽和嘉兴两地实地调查,最后认定,嘉兴市北部地区污染和渔业损失为盛泽工业污染所致,江苏方面应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环保总局为此下发了《关于盛泽—嘉兴地区水污染纠纷处理意见的通知》,责成江苏方面出资200万元,用于嘉兴受害渔民的经济补偿。江苏拿出了100万元,另100万元却一直拖着不给。直到2001年11月22日,“堵坝”事件发生,江苏才把剩下的100万元钱付给嘉兴。

“堵坝”事件之后,矛盾协调的难度也很大。该事件的调处涉及国家环保总局、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以及两省两地区各级政府、水利部门和环保部门。江苏方面以水利部门为主、环保部门配合,以违反《水法》为切入点参与调处;浙江方面以环保部门为主、水利部门配合,以违反《水污染防治法》为切入点参与调处。由于行政协调涉及的部门多、人员多,内外意见很难统一。“堵坝”事件发生后,在不到20天时间里,太湖流域管理局在协调和督察过程中,仅为及时向部领导反馈信息,就共计发出内部传真电报、文件和材料60余份。

谈判成本大的背后是经济利益的矛盾。两省边界水污染纠纷,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传统考核评估体系已经落后。传统的考核体系是重速度、轻效益,GDP是考核的惟一标准,这样就造成重考核经济效益,轻考核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结果,而且形成只考核眼前效益,很少考核长远效益的短期行为。同时,对于无形效益也不重视考核。比如一个城市对另一个城市有辐射带动,这就是无形效益,但是国家不会考核这些,所以导致各个城市都重视自己的有形效益,而不愿意在无形效益方面下工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