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多维视野中的农村社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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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性别视野中的农村社会发展(2)

农村社会工作是运用社会力量系统地解决农村社会问题的一项社会活动。农村女青年精神贫困问题在农村较为突出,因此,积极开展农村社会工作对农村女青年精神脱贫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目前农村基本格局没有可能根本转变之前,我们还不能期望单独依靠现有的基层政府渠道来解决农村女青年精神贫困问题,同样,仅仅依靠农村女青年自身也很难自发地组织起来并进行自我启蒙和动员,让精神丰富起来。近年来,随着我国大学生社会工作队伍的不断壮大,他们将有可能成为消除在城市务工的农村女青年精神贫困的主力军,同时,随着大学生对“三农”问题的日益关注,更多的大学生志愿者已经把奔赴农村当作实现自我价值的手段。富有朝气和活力的大学生到了农村,农村女青年会对大学生产生一种崇敬感,得到一种精神传输,这样就有可能产生一种凝聚力,并且可以传播、渲染。据报载,2004年2月4日,河南籍女大学生白亚丽来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三岔村,开始了青年大学生农村“精神扶贫”探索之路。在休学一年期间,白亚丽通过建立图书馆、妇女组织等把大家组织起来,让干群关系从不信任走向团结,形成凝聚力,带动经济发展。白亚丽被我国著名“三农”问题专家温铁军为“我国支农休学大学生第一人”。这位用脚做学问的教授称:在物欲横流、纸醉金迷的商业社会,白亚丽的举动更让人感动,她开辟了大学生志愿者支农、帮助农民精神脱贫的先河。

(四)结论:制度供给

农村女青年的精神贫困表明了农村妇女发展的重头戏在于农村女青年的发展,以农业著称的中国村落文化,是历经几千年的发展沉淀的结果,面对几千年锻造出的传统观念的束缚和转型期涌现出的种种缺陷,要在操作层面为农村女青年解除精神贫困并非易事。笔者认为,产生农村女青年精神贫困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其症结的根源是城乡不平等的社会制度。我国工业化过程中人为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使农村女青年被排除在工业社会之外,与现代社会生活格格不入,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基本格局下,农村女青年精神贫困问题基本保持了它的超稳定性。

因此,要彻底解决农村女青年的精神贫困问题,不仅要从农村寻找答案,而且还要在农村外寻找答案,当然,走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道路非常重要,但这些只是操作层面上的手段,是必要的但不是根本的,它们并没有触及改变传统精神生活的深层本质。因此,要想根治农村女青年的精神贫困,必须变革现行的体制,进行制度供给。具体措施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打破以户籍制度为标志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剥离附着在户口上的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等权益;实行居住地户口登记制,实现农村女青年的自由迁徙权,使她们能够在城市获得长期合法居住权和市民待遇;尽快修复农村女青年对于土地的产权残缺,赋予她们“责任田”的财产权,从而为农村女青年精神脱贫造就内在的张力。

二、村庄记忆和农村妇女权益

农村妇女是我国农村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她们的权益问题需要特别关注。恩格斯认为,傅立叶第一个表述了这样的正确的思想:在任何社会中,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这对于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护农村妇女权益具有重要的启发和指导意义。深入探究农村妇女权益受损的原因,制定正确的政策,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和进步。

(一)“人文考古”:古代妇女弱势地位的简单描述

对于农村妇女的研究可以从纯粹的考古视角去切入,考古学是指根据实物史料研究人类社会的历史。实物史料大都埋藏于地下,通过挖掘并加以研究来阐明古代的社会经济状况和物质文化面貌。如仰韶文化时期的西安半坡和姜寨的墓葬就反映出当时女性的地位,从随葬品可以看出男女有比较固定的分工———男性狩猎、建筑、制陶,女性侧重制衣、生育等,但没有主次、高低之分;同时,女性的生育还受到相当的尊重,有以女性为中心的生殖崇拜仪式存在。仰韶文化晚期,大河村遗址的墓葬规制和随葬品的数量有了差别———男性的财富占有增加,特别是一些首领式男性随葬品有了表示身份的礼器和玉制品。性别等级从男女合葬墓中男子直肢仰身、女子侧身屈肢面向男子甚至有呈跪伏状的殉葬女子可以看出端倪,两性不平等开始产生。

笔者认为,我们还可以从人文考古视角进行研究。所谓人文考古,就是不是进行实地考古,而是根据古籍书本中的古典辞章、民谣、习俗和文化变迁研究妇女问题。《诗经》所记载的民歌中,就已反映出了当时明显的性别不平等观念:“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即男女从降生之时,便有床(贵)与地(贱)之分,璋与瓦之别。从原始社会之后的封建社会开始,妇女就被迫依附于男人,她们没有独立的人格和权力,滋生了非常稳固的封建文化,形成了森严的等级制度,而在这一封建等级制中,妇女处于社会的底层,这一性别价值定位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方面。

古代农村妇女弱势地位的形成是古代社会的整体社会风气和环境的必然反映。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男耕女织是最基本的社会分工方式。男人在体力上强于女人,在外从事农桑渔猎活动,而女人在家纺织持家。汉代即有民谚云:“一夫不耕或受之饥,一女不织或受之寒。”在靠天和人力吃饭的农业社会中,男性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占有主导地位,他们被看做是社会或家庭的栋梁,而认为女子只能生儿育女、操持家务。《周易》为“男尊女卑”的价值观确立了理论基础,其中提出:“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动静有常,纲柔断矣。”这里,属于乾阳的是天、君、父、夫,而属于坤阴的是地、臣、子、妻。

建立在农业文明基础之上的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妇女的束缚最大。儒家不重视妇女的社会价值,提出“妇无公事”,从而又把妇女排斥在社会政治生活之外。妇女不能参政,也不能参与其他社会活动。传统的性别分工只是:“男主外、女主内。”《周易》中释:“女正位于内,男正位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义地。”即认为这种性别分工是天经地义的。汉代许慎的《说文解字》对男人、妇女的解释是:“男,丈夫也,从田力,言男子立于田也。”而“妇,服也,从女,持帚洒埽(扫)也。”“女”字在古代的象形文字中,即表示一种屈膝跪拜之意。可见,古代对妇女的认识,只在于强调妇女对男人的从属性。儒家所提倡的礼教构成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主要行为规范,其核心内容是“三纲五常”。汉代的董仲舒首先提出了“循三纲五常”。后来班固又将其明确为“三纲”和“六纪”。但对妇女来说,其行为还另外受一套更具体和特定规范的束缚,这就是“三从四德”。其实质同样代表着妇女对男人的依附和从属性,体现着维护以男性为中心的封建等级秩序的需要。因此,中国历代都有大批宣扬“三从四德”对女性的行为规范进行说教的书本,其中尤以汉代班昭所著的《女诫》为代表。它首次系统地对妇女的行为规范做了明确说明,从而成为中国两千多年来培养女性角色的主要教材。

总之,古代妇女弱势地位的发生是封建社会逐渐形成的女性文化的结果,男子对妇女的绝对统治是古代社会的根本法则。封建礼教所维护的是男人的权力和需要,并以双重的价值标准去束缚女性,从而使她们处于绝对从属的地位。正如陈东原所总结的:“使女子无职业、无知识、无意志、无人格。作男子的奴隶、作一人专有的玩物,摧残自己以悦媚男子的,原来是男尊女卑的结果;习之既久,认为固然,又变成为一切行动的原因。”

(二)村庄记忆:农村妇女弱势地位的意识沉淀

社会进步可以用女性的权益来衡量,我们应该把农村妇女权益状况作为衡量我国农村小康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但不可否认,农村妇女权益受损却是普遍现象。这些领域主要包括:

1。财产权利

农村妇女在财产权利上,常常得不到充分保障。主要表现为:(1)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问题。主要包括对未婚妇女不分或少分土地;妇女因结婚而失去土地;离婚、丧偶的农村妇女的土地被收回等001年2月,中国农业大学农村发展学院曾对全国17个省的农村女性土地承包权状况进行大规模的调查,结果令人震惊。对22个村45名1985年以后结婚的妇女的调查表明:36名妇女没有土地,竟占调查人数的80%;而对其他12个村的女性拥有承包地的调查统计则表明:无地女性多达494人,占所调查女性总人数的5%。据全国妇联对30个省市202个县、市、区1212个村的抽样调查显示,在没有土地的人群中,妇女占了七成,其中43.8%的妇女因为结婚而失去土地,有0.7%的妇女在离婚后失去了土地。(2)农村妇女的婚前和婚后财产权问题。婚前财产权不仅仅指婚前嫁妆,还包括农村妇女在婚前与父母兄长共同创造的家庭财产中应该享有的份额。农村最终掌握经济管理支配权的还是男性,当权利出现分歧的时候,例如男性当事人为离婚多得财产而进行转移时,农村妇女对自己的权利维护显得无能为力。

2。教育权利

农村妇女的教育权受损主要通过两个比较可以清楚地看出来,一是城乡妇女的比较。据统计,2000年我国成年女性文盲人口有6181万,在这个庞大的女性文盲中,城市约占20%,农村约占80%。城乡妇女受教育水平相差较大,其中城市妇女高中(含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达47%,而农村妇女仅占4.41%。第二个是农村男性与女性的比较。农村妇女的受教育程度低于农村男性,未上过学的农村妇女比例高出男性1.3%,而受过较高文化层次教育(高中、中专)的人口中农村男性高出妇女4.0%,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口中农村男性又高出农村妇女1.2%。在校的农村女学生中辍学率较高。据一个不完全的调查,初中农村女学生辍学率为5%左右,高中农村女学生辍学率高达15%~20%。农村女学生辍学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为了辍学做工,帮助家里挣钱。二是为了回家“相亲”“结婚”,尤其是偏远农村,农村女孩往往在上中学时父母就开始为她们“找婆家”,担心上学把年龄“拖大”了,或不愿把钱花在“反正要出嫁”的女儿身上,父母通过停止生活费等方法,使女学生迫于无奈而辍学。

3。身心权利

身心权利主要体现在家庭暴力方面。目前我国配偶间的家庭暴力仍相当严重地存在,据一项调查显示,我国有16%的女性承认被自己的配偶动手打过,有近1/3的机构负责人将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列为所在地区妇女权益受侵害现象的第一位,而且妇女是配偶间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农村比城市要严重。根据家庭暴力中施暴者所用的手段及方式的不同,家庭暴力可分为三种:一是身体暴力,指对家庭女性成员进行殴打、摧残的行为。在农村妇女提出的离婚案件中,约有9%的妇女遭到男方不同程度的暴力报复。二是性暴力,指故意通过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攻击女性性器官。三是精神暴力,又称“冷暴力”。在家庭生活中,故意长期不过性生活,不说话,精神上漠视或威胁恐吓,甚至有些农村男性将婚外性行为带至家中等,给女性精神造成伤害。

农村妇女大都生活目标单一,一旦发生家庭暴力或家庭破裂,她们就会感到生活变得毫无价值,自杀也就成为可能的选择。资料表明,发达国家男性自杀率至少是女性的3倍,且城市自杀率要远远高于农村,而中国则截然相反。农村的自杀率是城市的3倍,即全国75%的自杀发生在农村990-1994年我国平均每年自杀死亡人数为32.46万多人,农村是30.3万多人,农村妇女自杀人数更是达到了17.32万多人,农村妇女自杀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性问题。在农村妇女的自杀中,所采用的方式最多的是服毒特别是服农药,占到了所有自杀者的80.40%,其次为自缢,占到了12.01%,再次为投水。

4。政治权利

与同等教育程度的农村男性相比,农村妇女担任领导或负责人的人数比例偏低,当选村委会成员的比例仍比较低。传统观念认为,政治领域是男性的专利,女性不具备参政的能力和素质。据统计,截至2000年底,全国设村委会731659个,村委会委员3150432人,其中女性493438人,女性比例仅为15.9%,平均每个村有0.67个妇女委员。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有利于推动农村的政治民主化,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村民代表由村民依法推选产生,妇女代表要占一定比例。”截至2001年底,全国农村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成员占总数的16%,特别是一些完成了新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地方,女性成员所占比例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如北京市2001年女选民占选民总数的44%,女性占村委会成员总数的24%,女主任占村主任总数的6%,女代表占总数的29%,女小组长占总数的26%。但总体而言仍不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