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示信托和默示信托
按创设信托的方式分类,信托可以分为明示信托(expresstrust)和默示信托(impliedtrust)。有权设立信托的人自愿创设信托并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明确表达创设信托的意愿,这种信托就是明示信托。例如:本书导言中的老李夫妇可以用书面形式声明将其拥有的10万元现金作为信托财产,由某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为其孙女李伟华的利益持有并进行投资,此时明示信托成立。明示信托有时即使在委托人从来没有创设信托的意愿时也会产生,因为起决定作用的是委托人所做出的客观的意思表示而非委托人的实际意愿。因此,明示信托即使在委托人从来没有把它叫做信托的情况下也可能产生,即使委托人不理解什么是信托也没有关系。根据其设立目的的不同,明示信托又可以分为私人民事信托、商事信托和公益信托。
非因委托人自愿创设而因法律规定成立的信托通常被称为“默示信托”。默示信托包括归复信托(resulting trust)和推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产生归复信托的情形包括:(1)信托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不明确;(2)明示信托全部或部分无效;或(3)明示信托被充分履行后仍然有剩余的信托财产。此时英美法院将认定归复信托成立,即信托财产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存在,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返还给委托人或当委托人死亡时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的遗产。例如老李夫妇为孙女李伟华的大学学费设立信托,可是如果信托资金在全额支付了李伟华的大学学费之后还有结余,则剩余的信托财产根据归复信托原则属于老李夫妇所有,或在老李夫妇去世后属于其继承人所有。
推定信托并非因任何人的意愿而产生,而是英美法院为主持正义、纠正错误或防止不当得利而采取的一种衡平法上的救济手段,与委托人的意思表示没有任何关系,这种信托也叫做非自愿信托。举例说明:
假如向东公司的会计刘某擅自挪用公司资产炒股获利,为防止刘某不当得利,法院可以认定刘某为推定信托的受托人,为向东公司的利益持有财产,从而要求刘某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悉数交付与向东公司。因此,当财产所有权的持有人负有将该财产转让给他人的衡平法义务时推定信托即成立,理由是允许所有权持有人保留财产将会导致不当得利。
然而也有学者认为将归复信托和推定信托都归类于默示信托似乎不符合逻辑,因此将信托重新划分为“执行委托人意愿的信托”和“纠正欺诈的信托”。前者包括(1)当信托当事人明确表达了设立信托的意愿;(2)当信托当事人使用了模糊的语言而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认定为其表达了信托意愿;以及(3)当信托当事人没有使用语言表达意愿,但是他们的行为却使得法院推断出其有设立信托的意愿。在这些情况下设立的信托就是“执行委托人意愿的信托”。至于“纠正欺诈的信托”则包括所谓的推定信托或非自愿信托,即当事人没有表示任何设立信托的意愿,法院也无从推断出任何这种意愿的存在,但是法院利用信托作为最方便的方法来施行公正并阻止一方当事人的不当得利。
鉴于传统的英美信托法都是用明示信托和默示信托来分类,因此本书也沿用这种分类方法。本书第六章将进一步分析默示信托。
2.生前信托和遗嘱信托
根据信托创设的时间不同,信托可分为生前信托(living trust或intervivos trust)和遗嘱信托(testamentary trust)。委托人可以在生存期间设立信托,将财产转移至受托人名下由其进行管理,这种在委托人生前即成立的信托是生前信托。在前边的例子里,老李夫妇为孙女李伟华设立的大学教育学费信托就是一个生前信托。有时委托人生前并不想设立信托,但是在遗嘱中写明一旦委托人死亡,则信托成立,其部分或全部财产应转移至该信托由委托人在遗嘱中指定的受托人持有并进行管理。这种根据委托人的遗嘱在委托人死后才成立的信托是遗嘱信托。前述案例中的李向东为公司股权所做的分配就是一个遗嘱信托,在他死后才会成立。本书第五章将从实务角度进一步分析生前信托和遗嘱信托,第十章将根据上述导言中的案例拟定生前信托和遗嘱信托的参考文本。
3.可撤销信托和不可撤销信托
根据信托委托人对信托是否保留撤销权,明示的生前信托可以分为可撤销的信托(revocable living trust)和不可撤销的信托(irrevocable living trust)。如果委托人保留在有生之年自己可以变更或撤销信托以及要求受托人返还信托财产的权利,这种信托是可撤销的生前信托。如果委托人没有保留这种撤销信托的权利,则信托是不可撤销的生前信托。一般信托文件中明确写明信托的委托人是否保留对信托的撤销权。如果信托文件中没有写明,早期的英美法院一般推定该信托为不可撤销信托。后来美国有些州以立法的形式推翻了这一原则,认为如果信托文件中没有明确写明信托是否可以撤销,则法院推定其为可撤销信托。美国《信托法第三次重述》也部分采纳了这一观点,认为如果委托人对信托持有受益人的利益,则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推定其为可撤销信托。
可撤销的生前信托目前在英美等国的中上等家庭中非常普及,因为这是一种最灵活的遗嘱替代方式,委托人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信托财产的分配条款和管理条款。因此,老李夫妇为孙女李伟华设立的生前信托就可以设计成一个可撤销的信托,如果在李伟华读大学之前的任何时候发生一些意外情况,例如老李夫妇中一人患重病需要钱治病,或者如果老李夫妇的女儿李向红与丈夫离婚生活陷入窘境更加需要资助,则老李夫妇可以随时撤销该信托,并收回信托财产,用于自己治病或者用于资助女儿李向红。然而,可撤销信托一方面可以让委托人更加灵活地决定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自己的财产安排,另一方面也可能影响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从而委托人的债权人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委托人撤销信托并将信托财产用于偿还债务。
4.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根据设立信托的目的不同,信托可以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charitable trust)。如果设立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可以确定的个人的利益,该信托是私益信托。如果设立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公众利益,诸如为向学生提供助学金或维护某公园,则该信托是公益信托。例如,老李夫妇设立的为孙女李伟华读大学支付学费的信托就是一个私益信托。而如果老李夫妇通过信托为孙女李伟华就读的小学设立奖学金,则该信托可能为公益信托。
5.私人信托和商事信托
如果委托人在向受托人转移信托财产时不向受托人收取对价,亦即该财产的移转是无偿赠与,则所创设的信托为私人信托(private trust),又叫无偿信托(gratuitous trust)。如果委托人因向受托人转让信托财产而向受托人收取对价,则该信托为商事信托(commercial trust)。
在我国由于没有明确承认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因此为信托财产的移转支付对价则无从谈起,因此严格说来,除了少数的资产证券化交易之外,我国基本上没有像英美国家那样的有偿的商事信托,大多数信托都是无偿信托。本节第11部分专门对我国信托的分类进行介绍。
无偿的私人信托一直是英美信托制度的灵魂,为英美国家的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商事信托是私人信托发展成熟后才慢慢开始出现的,但是晚近以来商事信托的发展势头迅猛,成为资本市场的活跃分子,也正是因为商事信托对资本市场的作用吸引了英美法系国家之外的其他国家,从而纷纷将信托引进到原来没有信托制度的国家。尽管如此,长久以来英美国家的信托着作很少论及商事信托,美国《信托法第三次重述》甚至只总结了赠与性的民事信托的发展情况,对商事信托只字未提。目前研究商事信托或者偶尔在文章和着作中提到商事信托的为数不多的几位美国学者中包括耶鲁大学的Langbein教授、杜克大学的Schwarcz教授、波士顿大学的Frankel教授,以及哈佛大学的Sitkoff教授等。他们偶尔也会专门写关于商事信托的文章,或者参与美国国家统一州法委员会的工作,制定与商事或商业信托有关的统一州法范本。由于数量少,他们的文章或着作就尤为珍贵。
6.宣言信托和非宣言信托
根据受托人的身份不同,即受托人是委托人自己还是委托人之外的其他人,信托可以分为宣言信托和非宣言信托。如果委托人作出声明声称自己担任信托的受托人,该信托就是宣言信托(self-declared trust),又叫做自任受托人的信托(self-trusteed trust)。创设这种信托的口头声明或书面文件叫做信托宣言(declaration of trust)。如果委托人决定指定他人作为信托的受托人,则信托是非宣言信托,即由第三人充当受托人的信托。在非宣言信托中据以成立信托的书面文件早期叫做信托契据(deedoftrust),现在统称为信托文件。设立宣言信托或非宣言信托的最大不同是信托财产的移转。最初为了符合法律要求,设立宣言信托的所有人通过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而设立信托,后者然后将其转让给原始所有人作为受托人。后来这种“曲线救国”的做法变得没有必要。
一般而言,设立宣言信托除了需要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之外不需要其他条件,而这种意思表示既可以口头作出,也可以书面形式作出。除非信托的标的物是土地或土地上的利益,英美反欺诈法一般不要求有书面形式。除此,财产所有人决定设立宣言信托,在发表信托宣言后信托即成立,不需要转移或交付财产,因为委托人本来就拥有信托财产的法律所有权。但是如果委托人决定设立非宣言信托,仅仅制订信托文件是不够的,必须将信托财产的法律所有权真正转移给受托人之后信托才能成立。在非宣言信托中,信托关系不仅对受托人和受益人创设了一种财产权利,而且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为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创设了一种合同关系。我国《信托法》中没有提到宣言信托,也没有关于委托人是否可以自己担任受托人的规定,但是学界一般认为我国只承认非宣言信托。
7.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根据受益人的身份不同,信托可以分为自益信托(self-settledtrust)和他益信托。委托人为自己的利益设立的信托叫自益信托,委托人为他人的利益设立的信托叫他益信托。我国目前存在的信托大多是自益信托。自益信托中委托人同时又是受益人,他益信托中受益人是委托人之外的其他人。
8.强制性分配信托和任意性分配信托根据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权限,信托可以分为强制性分配信托(mandatorytrust)和任意性分配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如果信托要求受托人必须将信托的所有收益进行分配,受托人没有自由裁量权来选择向谁分配信托收益或者向每个受益人分配多少信托收益,则该信托是强制性分配信托。法院可以强制要求受托人将受益人应得的信托利益支付给受益人的债权人来清偿债务。
相反,如果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或信托原物,或有权决定向每个受益人分配多少信托收益,该信托是一个任意性分配信托,又叫做自由裁量信托。受托人的任意分配权可大可小,例如,甲设立信托将财产转让给乙作为受托人,要求乙将所有信托收益分配给包括乙、乙的配偶和子女在内的一组成员中的一人或数人,分配数额根据受托人的自由裁量而确定。这种任意性分配信托也叫做“spray trust”。受托人必须将所有的现时收益进行分配,但是受托人有权决定分配给谁,以及每人得到多少。委托人还可以授权受托人自由裁量决定是否将信托财产的收益累积并将其转换成信托原物。信托文件中还可以规定受托人有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将部分原物分配给收益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