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道德情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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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论功劳和过失,奖赏和惩罚(1)

(第一篇)论对功劳和过失的感觉

引言

这是另外一类属于人类行为举止的品质,它们不同于行为的适当或不适当,庄重或不雅,它们是赞同和不赞同的对象。这就是功劳和过失,值得奖赏和值得惩罚的品质。

前面已经说过,产生一切行为的内心的情感和感情以及行为的全部善与恶所赖以存在的内心的情感和感情,可以从两个不同的方面或者从两个不同的关系来进行研究。首先,从它同引起它的原因或对象的关系;其次,从它同它所要达到的目的或者它企图产生的效果的关系。这种关系就是感情对引起它的原因或对象的适合或不适合,相称或不相称取决于后继行为的得体或不得体,端庄或不雅;感情所意欲产生的效果的有益性或有害性取决于行为可能引起的功劳或过失,即行为的功过。对行为得体或不得体的感觉来源于何处,在本书的前一部分中已有所说明。我们现在研究的是行为的功过来源于何处。

(第一章)论凡表现为感激的恰当对象的行为看来就值得奖赏;同样,凡表现为愤恨的恰当对象的行为看来就应受到惩罚

因而对于我们来说,一个行为表现为某种感情的恰当的和公认的对象,而那种感情又最立即和最直接地促使我们去奖赏某人或给某人以好处,那么那个行为必然显得值得奖赏。

同样,一个行为表现为某种感情的恰当的和公认的对象,而那种感情又最立即和最直接地促使我们去惩罚某人或对某人加以惩处,那么那个行为必然就显得应该受到惩罚。

最立即和最直接促使我们去奖赏某人的感情是感激。最立即和最直接促使我们去惩罚某人的感情是愤恨。

因而,对于我们来说,一个行为表现为感激的恰当的和共同认可的对象,那个行为必然表现为值得奖赏;另一方面,一个行为表现为愤恨的恰当的和共同认可的对象,那个行为必然应该受到惩罚。

奖赏就是回报、补偿,以好还好。惩罚也是回报、补偿,只是用另外一种不同的形式,它是对所做的事以恶还恶。

除感激和愤恨以外还有其他几种使我们对别人的幸福或不幸发生关系的激情,但是再没有任何一种激情能如此直接地激发我们去作为它们的工具。建立在认识和习惯性的赞同上的爱和尊敬,必然促使我们为一个作为如此令人愉快的情绪的对象的人的好运而高兴,因而也愿伸出一只手去促进它。即使他的好运的到来没有经过我们的帮助,但是,我们的爱也得到了充分的满足。所有这种激情所渴望的就是看见他幸福,丝毫没有考虑他的成功是谁促成的,但是感激的满足的方式则不同。如果一个我们曾经得到过他的很多好处的人,他没有我们的帮助而得到了幸福,尽管他的幸福也使我们感到快慰,但是它并不能满足我们的感激之情。直至在我们报答他之前,直至在我们自己参与促成了他的幸福之前,我们依然会感到自己的肩上压着对他过去给我们的好处所负的沉重债务。憎恨和厌恶以同样的方式是在习惯性的不赞同中成长起来的,它们常常使我们对一个行为和性格都使我们感到厌恶的人的不幸抱有一种幸灾乐祸的态度。不过,虽然厌恶和憎恨使我们心肠变硬和丧失同情心,而且有时甚至使我们对别人的不幸幸灾乐祸,但是如果在这种场合不存在愤恨,如果在这种场合我们和我们的朋友又都没有受到任何严重的人身攻击,那么这些激情必然不会导致我们自身去参与给它带来的不幸。虽然我们可能并不畏惧由于亲自插手而受到惩罚,但是我们仍然宁愿他的不幸是通过其他的方式发生的。对于一个处于强烈的憎恨所支配下的人来说,也许他会乐意听到他极端仇恨和厌恶的人死于某一偶然事件。但是如果他还有一点正义感的话(虽然这种激情是与美德极不相吻合的),那么如果他自己成了(即使没有预谋)这次不幸事件的起因的话,而那一点正义感也将使他感到极端痛苦,那么单纯希望别人不幸这一念头就将使他极度不安了。他甚至都会恐惧地拒绝去想象这样一个该咒骂的企图,而且,如果他能够想象他自己能做出这样穷凶极恶的事,他就会开始用从前他看待他所厌恶的人的同样可憎的眼光来看待自己。但是愤恨则全然不同了。如果一个人对我们进行过某种极大的伤害,他杀害了我们的父亲或我们的兄弟,比方说其后不久他就将死于一场热病,甚或由于某一其他罪恶将被送上绞架,虽然它可以平息我们的憎恨,但它仍将不能完全满足我们对他的愤恨。愤恨促使我们去渴望,不仅渴望他应受到惩罚,而且渴望因为他对我们所做的那个伤害而受到我们亲手的惩罚。除非那个罪犯自己也被弄得伤心,而且还为他给我们造成的痛苦伤心。他必然要被弄得悔改,而且为自己的那个行为感到内疚。这样,其他的人才会由于惧怕遭到同样的惩罚,而可能不敢再犯类似的罪行。这种激情的自然满足自动地将有助于达到惩罚的各种目的,教育犯罪分子,为公众树立榜样。因此,感激和愤恨是两种最立即和最直接敦促报答和惩罚的情感。因而,对于我们来说,谁表现为感激的恰当的和共同认可的对象,他就应该得到报答;谁表现为愤恨的恰当的和共同认可的对象,他就应当受到惩罚。

(第二章)论感激和愤恨的恰当对象

成为感激或愤恨的恰当的和共同认可的对象并无别的含义,它仅表明它是感激和愤恨的对象。它显得自然而恰当,并为人们所公认。

它们像人性所有其他激情一样,只有当它们看来是恰当的而且又被共同认可的时候,当每个公正的旁观者的内心都对它们表示同情,当每个无关的旁观者都能充分理解并完全附和它们的时候,它们才会显得恰当并为人所认可。

因此,一个人是某人或某几个人感激的自然对象,每个人心里都愿意感激他,并因而赞同感激他,他看来就应该得到报答。另一方面,一个人以同样的方式是某人或某几个人愤恨的自然对象(每个讲理的人心里都准备接受那种愤恨和同情那种愤恨),他看来就应该受到惩罚。对于我们来说,一个行为如果凡是知道的人都乐于对它予以报答,而且也因而高兴看到它得到报答,那么那个行为肯定必然显得值得报答。同时,一个行为凡是听说了的人都因而生气,而且因为那个原因都乐于看到它受到惩罚,那么那个行为同样肯定必然显得应该受到惩罚。

由于在我们的同伴顺利时我们同情他们的欢乐,所以不论他们把什么视作他们好运的原因,我们都跟他们一起满足。我们理解他们对它所怀有的爱和情感,同时也开始热爱它。因而,如果它受到了破坏,甚或如果它被放置在离他们太远的地方,他们无法去关爱和保护它,虽然他们没有了看见它的愉快,但并不会因此而有所失,我们也会为了他们的缘故而感到遗憾。如果为他的同伴带来幸福的是一个人的话,那情况就更加特殊了。当我们看到一个人受到另外一个人的帮助、保护和宽慰时,我们对接受这些好处的那个人的同情只能激起我们对赠予他的人一种感激的同感。而当我们用我们想象的受益者必然会用望着他的恩人的眼光望着一个是受益者的快乐的原因的人时,他的恩人就仿佛披着一种最迷人和令人亲切的光辉站在我们面前。因此我们会乐意为他对受到了如此多好处的人所怀有的那种感激之情表示同情。因而我们也愿为对他所做好事做出的回报而鼓掌。由于我们完全理解产生这些回报的感情,它们必然在各方面看来都与其对象十分恰当和相适合。

同样,由于任何时候我们看见我们的同伴遭到了不幸,我们就会像对他的忧愁表示同情一样,我们同样理解他对引起和造成他的不幸的任何事物的憎恨和反感。我们的心由于接受和附和他的悲痛,因而也同样为他竭力想驱走或消灭造成他的悲痛的原因的那种精神所激动。在他处于痛苦中时,我们用以陪伴他的那种懒惰而消极的共同感会很乐意于让位给更具生气和活跃的情感。我们正是通过这种情感理解他为驱赶痛苦所做的努力,同情他对引起他的痛苦的东西的憎恨。当引起和造成这些痛苦的是某一个人时,情况就更加特殊了。当我们看到一个人受到另一个人的压迫或伤害时,我们对受害人的悲痛所感到的同情似乎只足以用来激起我们对他对冒犯者的憎恨的共同感。我们乐于看到轮到他向他的对手进攻,而且当他竭尽全力自卫时我们渴望,也愿意去援助他,甚或在一定程度上愿帮助他报仇。如果受害人在打斗中死去,我们不仅对他的友人和亲属的由衷的愤恨表示同情,而且对我们在想象中给予死者(他已不再可能感受愤恨或其他任何情感)的那种想象的憎恨也表示同情。但是当我们把自己放在他的位置上时,由于我们仿佛进入了他的躯体,于是在我们的想象中就会使那个被杀死变了形而且血肉模糊的尸体在某种程度上复活。当我们以这种方式深刻了解了他的情况后,在这时就像在许多其他场合一样,我们会感受到一种当事人不可能感受到的情绪,而且是我们也只有通过对他的一种虚幻的同情才能感受得到的情绪。我们为他的那种巨大而无可挽回的损失(他在我们想象中所蒙受的)而流的同情的泪水似乎只是我们对他所该欠的一小部分责任。我们认为他所遭受的伤害要求我们的关注。如果在他的冰冷和无生命的躯体内还保留着对地面上所发生的事情的任何意识的话,那么我们感受的那种愤恨就正是我们想象中他应该感到的和他会感到的愤恨。我们认为他的血液在大声呼唤要报仇。死者的尸骨仿佛在一想到他所受的伤害还没有进行报复时也都受到了打扰。人们想象中的萦绕在凶手床边的恐惧,迷信所想象的从坟墓中走出来的要求对过早结束他们生命的那些人报仇的鬼魂,所有这一切都来自于我们对死者的想象的愤恨所持有的自然的同情。关于所有罪行中这种最可怕的罪行,造物主至少在我们考虑各种惩罚的效用之前,就以这种方式用最大的而且是抹不掉的字体把对神圣的和必需的复仇法则的直接的和本能的赞同铭刻在了人类的心灵上。

(第三章)论不赞同施恩者的行为,就不会有对受益者的感激的同情;相反,对做坏事的人的动机不加以反对,就不会对受害者的愤恨表示同情

然而,必须看到行为人的行为或意图对于行为的受事者(如果我可以这样称呼的话)一方面是如何有益,或者在另一方面是如何有害。然而,如果在前一种情况,我们看不出行为人的动机有什么适宜性,如果我们不能理解引起其行为的感情,我们就不可能对受益人对他的感激有什么同情;或者如果在后一种情况,我们看不出行为人的动机有什么不适宜的地方,如果相反,引起他的行为的感情是我们必然可以理解的,那么我们对受害人的愤恨就不会有任何的同情。在前一种情况,没有什么感激看来是应该的;而在后一种情况,任何愤恨看来也是不公正的。前一行为看来应该得不到什么报答;后一行为看来不应该得到惩罚。

首先,凡是我们不能对行为人的感情表示同情的场合,影响其行为的动机看来就一定有不适当之处,我们也就不愿附和其行为受益者的感激之情。出于一种最微不足道的动机而给予对方以最大的好处,以及仅仅只是因为对方与其本人凑巧同名同姓便赠予一座庄园,对于这种愚蠢的毫不吝惜的慷慨看来只应得到极小的回报。这类效劳看来不应要求任何相应的回报。我们对行为人的愚蠢的蔑视使我们全然不可能附和受益人的感激之情,他的恩人似乎不值得感激。因为当我们把自己置身于感激者的地位时,我们感到我们对这样一个恩人不可能怀有极大的尊敬,而且我们很容易会因为我们认为那种尊重和敬意应属于一个更应受人尊敬的人而减弱对他的谦恭的尊重和敬意,并把他从他们中删除出去。如果他一贯对待懦弱的朋友和蔼而具爱心,那么我们也会倾向于不给予他过多的尊重和敬意,因为我们认为那些应属于一个更加值得尊敬的恩人。那些以最大的慷慨把大量的财富、权力和荣誉大量赠予自己的宠幸的君主,很少能激起那些对自己的宠幸比较手紧一些的君主常常从宠幸们那里所感受到的对自己的那种依恋之情。天性善良然而不明智的慷慨的不列颠詹姆士一世似乎并没有获得任何人的依恋,尽管他好社交而且生性不害人,可是不论是在他在位的时候还是在他死时他似乎都没有一个朋友。尽管他儿子日常行为冷酷和朴素,英格兰的所有绅士和贵族却都为他比较简朴和卓越的儿子舍弃了自己的生命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