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中国道家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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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道家的治国方略(4)

法的设立是服务于治国的。《淮南子·主术训》指出:“有法者而不用,与无法等。”因为“法不法,则令不行”(《管子·法法》)。有法不遵循,那么国家的政令就得不到执行,这样,国家岂能治理?

第二,执法必严。

法的执行必须具有一定的程序,不能随意更改。“不急法之外,不缓法之内;守成理,因自然;祸福生乎道法,而不出乎爱恶;荣辱之责在乎已(己),而不在乎人。故至安之世,法如朝露,纯朴不欺,心无结怨,口无烦言”(《慎子》佚文),意思就是照章办事。不能因为自己的好恶而改变,要保证法执行的一贯性,这样个人的荣辱就是在自己,不在于法外施恩,或法内逃罪。百姓也因此感受到法可以依赖,这样“法”不是一种外在逼迫的力量,恰恰如朝露一样洗去百姓心中的顾虑,从而民心纯朴,国家易治。《淮南子·主术训》也明了这一点,作者指出:“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于人心,此治之要也。”法所以产生乃是因为“义”,这个“义”就是人与人之间相处之“适当”,法就是达到人与人关系的适当相利而不相害,这样才能得人心。法能否达到制法者的初衷,还需要“法”在现实中的贯彻。不过,要注意到法只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条件之一,有了它并不一定就能实现社会安定,但是没有它,一定不行。法的贯彻需要上行下效。“是故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所立于下者,不废于上;所禁于民者,不行于身。是故人主之立法,先自为检式仪表,故令行于天下。”

(《淮南子·主术训》)第三,执法必公。

《管子·明法》:“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如其不然,“为人君者,倍道弃法而好行私,谓之乱”(《管子·君臣下》)。慎到指出法治必须“立公去私”,《黄帝四经·经法·君正》也认为法治要“精公无私而赏罚信”,“诛禁当罪而不私其利。故令行天下而莫敢不听”(《黄帝四经·经法·大分》)。总之,君主要“虚静谨听,以法为符”(《经法·名理》),也就是任法不任亲,“兼爱无私,则民亲上”(《经法·君正》)。

第四,有法必守。

黄老道家认为“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管子·心术上》),说明法产生的客观性。法产生以后,就成为全社会共同的标准,没有人例外。“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明法解》)法就好比“尺寸”、“绳墨”、“规矩”、“衡石”、“斗斛”、“角量”(《管子·七法》)一样统一公正。因此,法可以“决疑而明是非”(《管子·禁藏》)。只有君臣同民一样共同守法,社会才能治理。“法令者,君臣之所共守也”(《管子·七臣七主》);“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管子·任法》)。

第五,“正名修刑(形)”的执法原则。

前面解释了法的客观公正性和治乱功能,其实还只是对法本质和法存在必要性的认识,而执法过程的具体方法还得依赖“形名相符”。因为“形名相符”是法内在的要求,是法的贯彻。“正名修刑(形),执(蛰)虫不出”(《黄帝四经·经法·观》);“居则有法,动作循名,其事若易成”(《黄帝四经·经法·姓争》)。法本身是静态的存在,比如度量上的刻度一样;对法的运用,其实就好比在使用称一样,把质量的重量与刻度相符,就可以准确地得出重量大小来。

所以无须争而事实明,社会自然安定。《黄帝四经·经法·正乱》说:“谨守吾正名,毋失吾恒刑(形),以视(示)后人。”法是对“名”的维护,名正了,“内外皆顺,命曰天当”(《黄帝四经·经法·论度》)。天当者,自然恰当也。有了法度就无所不当,因为“毋失天极,究数而止”(《黄帝四经·称》)。

第六,“以道变法”增强“法”的有效性。

治国不能没有“法”,但“法”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法者,不可恒也”(《管子·任法》),“守法而不变则衰”(《慎子》)。“夫三皇五帝之礼义法度,不矜于同,而矜于治。故礼仪法度者,应时而变者也。”(《庄子·天运》)法在不同阶层手里的作用是不同的。百姓“以力役法”,为法所驱使;官员(有司)“以死守法”,维护法的权威;而君主则是“以道变法”,他是法的掌控者,应该因时因地变法以道,这样才能不断增强“法”的效力。“故圣人法与时变,礼与俗化。

衣服器械,各便其用;法度制令,各因其宜。故变古未可非,而循俗未足多也。”

(《淮南子·泛论训》)“先王之制,不宜则废之。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政教有经,而令行为上。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同上)“故圣人论世而立法,随时而举事。尚古之王,封于泰山,禅于梁父。七十余圣,法度不同,非务相反也,时事异也”(《淮南子·齐俗训》),亦即法是因时而变的。

但“变法者,非无法也”(《淮南子·主术训》),变法并不是不要法,而是改进法,使法与时势相符,具有强烈的时代性。

5.为君之道在于“任法弗躬”

法实施的成败在于君主对法的态度和运用情况。用好法,君才成为君。

第一,法何以可任:“立法为公”。

慎子认为:“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慎子·威德》)法是一个标准,如同“蓍龟,所以立公识也;权衡,所以立公正也;书契,所以立公信也;度量,所以立公审也”一样,“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同上)。法存在的必要就在于:有了法,就有了公义。合法就是义,不合法就是不义,而且不因人而异,这样客观上就确立了一个公共的行为规范,而有了规范就可以堵塞人们的纷争。所以“凡立公,所以弃私也”(同上)。明君能够充分利用“法”,他“定赏分财必由法”,“爱不得犯法,贵不得踰规”(同上)。这样,有能力的人就可以授职做事,并相应的因做事而获利,百官不羡其受赏,百姓不羡其有财,都是因为“法”

这一公义在。以“法”为处事原则,乃是因为“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法立则私议不行”(《艺文类聚》卷54引)。这样,就能保证国家政策的贯彻。

第二,君何以“弗躬”“事断于法上下和”。

法是公义之所在,换句话说,法其实就是公众的“社会契约”。因此,君主依法而行,就会得到百姓的拥戴而无怨言。如其不然,“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矣”,“君舍法,而以心裁轻重,则同功殊赏,同罪殊罚矣”(《慎子·君人》)。也就是说,君王如不凭借“法”,而崇尚“身治”即“人治”,完全按自己的心意来分辨轻重,导致同功不同赏,同罪不同赏,如此,“怨之所由生也”(同上)。当然这不等于说君王的智慧不够,必须用法,而是如同用策钩来分马分田(类似今天的抽签),就可以“去私塞怨”。所以,“大君任法而弗躬,则事断于法矣。法之所加,各以其分,蒙其赏罚而无望于君也。是以,怨不生而上下和矣”(同上)。“法”好比君主手中的指挥棒,君主不用多听,只要“据法倚数,以观得失”(《慎子·君臣》)。当然,法要真正发挥效法还得奉行“官不私亲,法不遗爱”,君主要不听“不法之言”,也不图“不法之劳”,没有办事能力的亲戚也不得为官。这样,“上下无事,唯法所在”(同上)。《管子·白心》也肯定了法作为国家无事的手段,指出“是以圣人之治也……名正法备,则圣人无事”。

(二)法礼并用

老庄道家在道、德、仁义、礼、法、兵等关系上主要持轻重之别,认为人际关系的德、仁、义、礼、法、兵都是失道以后不得已而为之。而黄老道家则在肯定道治的同时,积极发扬“礼治”的优点,认为礼、法不可废。礼、法正是“道”的贯彻落实。《庄子·天道》指出:“礼法度数,形名比详,古人有之。”就是说,只要有社会就需要礼、法。《庄子·在宥》篇说:“粗而不可不陈者法也,远而不可不居者义也,亲而不可不广者仁也,节而不可不积者礼也。”庄子后学甚至将仁义礼法当成进道之阶。虽然它们之间有层次之别,但是并没有道与非道之别,都成为治国的手段。《慎子·威德》有言:“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定赏分财必由法,行德制中必由礼。”法与礼有共同点即“立公义”,它们都具有普适性,但彼此也有差异性。法以“赏罚分财”为职能;礼以“行德制中”为要务。

《管子·心术上》指出:“登降揖让,贵贱有等,亲疏之体,谓之礼。”可见,礼实质上是等级关系,即所谓“明分”(《管子·心术上》),具体内容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又说:“礼者,因人之情,缘义之理,而为之节文者也。”(同上)礼往往顺应人的情感,从内心深入做到自我约束,以教化为长。而“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故杀戮禁诛以一之也,故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乎道”(同上)。法往往是从外在的制约来控制人的言行举止,是有强制性的,它以“杀戮禁诛”的威慑为长。

法与礼一旦制定出来后,应该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不可轻易更改,换句话说,就是要坚持守法、守礼。“黄帝之治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此先圣之所以一民者也。”(《管子·任法》)作者认为礼乐等出于法,也就是说都有其一定的法则,没有法则礼不成其为礼。因此,守礼一定程度上就是守法,如其不然,“号令已出又易之。礼义已行又止之。度量已制又迁之。刑法已错(措)又移之;如是,则庆赏虽重,民不劝也。杀戮虽繁,民不畏也”(《管子·法法》)。因为法与礼本身是用以统一人民的行为,如果经常改变就会造成百姓无所适从,法不成其为法,礼不成其为礼,社会的正常秩序就会受到破坏,社会就会陷入动荡之中。

可见,道家其实也肯定了礼法的治世效果,只不过,注意到礼法的缺陷,必须以道的自觉来克服。

进一步阅读的文献:

1.程维荣:《道家与中国法文化》,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戴黍:《(淮南子)治道思想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张增田:《黄老治道及其实践》,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商原李刚:《道治与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5.谢清果:《道学境域中的和谐社会思想》,见《构建和谐社会与哲学理论创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

6.王中江:《视域变化中的中国人文与思想世界》,中州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

7.王新春:《自然视野下的人生观照——道家的社会哲学》,泰山出版社1998年版。

8.吕锡琛:《道家道教与中国古代政治》,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