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秦国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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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促进生产力发展

(一)

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要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检验一切改革成败得失的最主要标准,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律师行业务部门来说,实现这点的途径之一就是要通过保护企业家,达到保护企业生产经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目的。保护企业家就是保护生产力,这是由企业家自身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在生产力诸要素中,劳动者是最根本的、起决定作用的要素,是生产过程的主体。因此,提高人的素质、保护人的积极性就是提高和保护生产力水平。现代企业家是现阶段社会生产力的突出代表,保护企业家就保护了生产力中的重要因素。企业家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拥有生产经营计划权、产品销售权、劳动管理权、财务管理权、机构设置和干部任免权等,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起着主导作用。企业是商品经济的一个细胞,企业家是这个细胞的细胞核,细胞核有活力,整个细胞就有活力。因此,保护企业家就是保护了企业。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保护企业家,必须把重点放在保护乡镇企业家身上。目前,我县已拥有乡镇企业2930家,职工近25万人,乡镇工业产值约占全县工农业总产值51亿元的85%,在我县国民经济发展中占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乡镇企业家已经成为推动我县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成了区别于国营企业、二轻企业企业家的群体,其主要特性表现在:其一,开拓性强。经济改革始于农村,因此“土生、土长、土养”的乡镇企业家一方面已在改革的熔炉中熏陶了多年,改革意识较强;另一方面,乡镇企业家的产生晚于国营、二轻企业企业家,很少受五六十年代旧传统工业模式的束缚。乡镇企业家善于运用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开拓生产经营业务。其二,适应性强。乡镇企业家本身就是改革的产物,是改革的浪潮使他们涌现出来的。因此,他们善于适应改革的环境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大潮流,他们只有在改革中才能施展拳脚,也只有在改革中才能巩固发展赖以立足的基地———乡镇企业。其三,竞争性强。由于乡镇企业从原料到产品绝大部分均未列入国家计划,因此,乡镇企业在采购原料和推销产品中靠的是“求进拜出”,市场调节。乡镇企业一经产生,企业家就在头脑中形成了竞争意识,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断得到完善和强化。正因为我县乡镇企业家具有开拓性强、适应性强和竞争性强的群体特征,他们的举止就可能引起人们的某些非议,也会由于自身素质的某些缺陷而出现种种问题。我们认为,企业家的积极面需要保护,消极面需要帮助他们克服。作为律师,从法律上保护乡镇企业,必须同时把工作落实到保护乡镇企业家身上,保护企业家的改革积极性,帮助企业家提高自身素质。通过对乡镇企业整体状况的分析和几年来的实践,我们初步确立了“以保为主,以帮为辅,保帮结合”的工作方针。

(二)

如何保护企业家,我们的指导思想是:在改革环节上“保”,在改革失误中“帮”。保护企业家主要是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企业家在改革中的经营自主权、决策权、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我们在“保”字上的做法是:

(1)预防在先,超前服务。在乡镇企业初创时期,我县许多地方出现了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管得太多、太死的现象,致使许多乡镇企业的厂长、经理难以动弹,压制了企业家的工作积极性和改革热情。于是,我们通过各种形式,向乡镇企业的上级业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宣传法律知识,做“婆婆”的工作,使“婆婆”开明、开放。在全县工业会议上,我们向区、乡工业干部大声疾呼“要简政放权,还权于企业家”、“要少一点指责,多一点帮助”。在担任县长常年法律顾问后,我们经常向县长反映乡镇企业家的苦衷,提出保护乡镇企业家的意见,在县政府起草有关乡镇企业的文件草稿时,我们从正确处理好主管部门与乡镇企业两者关系的角度出发,提出了许多修改建议和意见。现在,从县区到乡村,各级各部门都基本上确立了依法管理企业的观念,淡化了行政干预意识。

(2)保护企业家的人身权益。企业只有在改革中才能得到发展,但改革就必然会触及一部分职工的既得利益。当企业家推行承包责任制、效益工资制等改革措施时,一些职工就觉得难以接受,个别人甚至切齿痛恨,对企业家进行诬蔑、陷害,造谣、诽谤。为了保护企业家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担任企业家个人的法律顾问,为企业家排除内外阻力,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绍兴双梅丝织厂厂长虞××,曾是群众议论的“热点”之一,群众说他“搞女人,被公安局抓”,还说他“给老婆2万元,要和老婆离婚,经济上也有问题”,等等。我们担任该厂法律顾问后,又担任了他个人的法律顾问,并登报声明法律顾问的职责,指出对不实的诬告、诽谤,要依法追究责任。现在职工议论已大大减少。二是利用报纸杂志等新闻工具进行宣传,如有某丝织厂在社会上搞了100万元股份集资,一小部分职工造谣说厂要倒灶了,厂长要被公安机关抓去了,集资款没得还了,使投资者人心惶惶,我们与厂长商量后,采取在枟绍兴日报枠上定期公布该厂生产进展和利润实现情况的办法,让投资者放心。对一些职工的诬告,我们还采取邀请报社、杂志社、广播电视台的记者到厂里和领导家里进行采访及专题报道等做法,以正视听。三是通过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澄清谣言。如县轻化工业公司经理孔××,因求生意心切,与福州市工业技术开发公司签订了价值400万元的购货合同,结果被对方骗去巨款。这时有人提出要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们代理此案后,经多方取证认为责任全在对方,便召开公司职工大会,告诉纠纷经过,讲清孔××没有责任,我们正在依法追讨,从而稳定了职工情绪,消除了误会。

(3)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收入。企业家在改革和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自己的腰包也鼓起来了。社会上有些人就患了“红眼病”,于是便“枪打出头鸟”。企业家成了被人明敲暗诈的对象,心无宁日。如县第二印染厂厂长何××,由于承包业务红火而分到了奖金,1987年就收到一封恐吓信,要何拿出2000元送到垃圾箱,否则当心自己的脑袋。县凤凰印染厂厂长、双梅丝织厂厂长等人也都收到过类似的匿名信件和电话。对此,我们一是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要求重点保护企业家的人身安全,查处匿名信和匿名电话来源;二是提高企业家提取奖金的透明度,将承包合同、厂长职工应发的奖金数公布于众,让群众对厂长应得的奖金心服口服,减少积怨和妒忌情绪;三是帮助改善分配关系,改善职工待遇;四是引导企业家正确花钱,让他们把巨额奖金投资到企业生产或发展事业中去,不要攀比造房子、装阔气。通过这些工作,社会上对企业家的奖金有了正确理解,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也得到了提高。

(4)在“帮”字上,我们主要是帮助企业家提高自身素质,减少改革失误。乡镇企业家从农民中脱胎而来,多少带着小农生产的痕迹,反映在工作和改革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失误。如有些改革措施没有周密论证就匆忙出台;有些重大决策没有经职代会讨论就通过,缺乏民主基础;有些管理经营方法不得当;有些责任和义务意识淡薄,存在短视行为,等等。这些弱点和失误,影响了企业家的有效经营管理,也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我们十分注意帮助企业家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意识,让企业家把经营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一是宣传,我们定期走访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向厂长、经理赠送法律书籍,运用枟法律咨询枠简报,刊登厂长依法经营管理的经验,宣传厂长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使他们头脑中有“法”的观念。二是疏导,除了每月走访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外,我们还与被评为全国和省、市、县的优秀企业家保持经常联系。他们碰到生产经营和管理上的难题和自身的琐事,主动和我们商量,我们也积极疏导,帮助解决。如有些厂长承包责任制难以落实下去,科室人员难以精简,我们就在全厂会议上讲述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让大家拥护改革,同时在具体措施上,又考虑到干部职工的承受能力。三是强化,我们配合乡镇企业局和区、乡在企业家培训班安排法制课,谈遵纪守法,讲经济法规,强化企业家的法律意识和科学管理意识,增强企业家依法管理的能力和自我约束意识,减少和避免失误。

(三)

几年来,我们对企业家的改革活动依法进行保护,给他们创造了一个宽松的内外部环境,增强了他们的改革意识,有力地促进了我县乡镇企业的发展。回顾这几年的工作,我们的体会是:

(1)在指导思想上要确立生产力标准的观点。首先,对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我们就保护,积极提供法律服务。反之,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即使有许多借口和理由,我们也不能庇护。其次,要明确我们保护企业家不仅仅是为了个人,而是通过保护企业家来保护整个企业,达到保护生产力发展的目的。再次,要明确“以保为主,以帮为辅,保帮结合”的方针。以保积极面为主,鼓励企业家改革;以帮消极面为辅,校正企业家的失误。帮的目的,是为了使消极面向积极面转化。

(2)在保护内容上要突出保护企业家在改革中的合法权益。保护内容可以分为重点内容与一般内容,一般内容是指家庭婚姻等纯属个人私事方面的内容,重点内容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和在改革中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内容。在具体服务中,要突出重点,保护企业家的改革活动,同时不放松一般性的保护内容,为企业家排忧解难,促进企业家集中精力搞改革;把保护乡镇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作为律师常年法律顾问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现阶段乡镇企业没有系统的法规,没有成文的法律,而企业家在改革中的合法权益亟须保护,因此律师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还应该把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课题来对待。

(3)在保护关系上要体现平等。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家提供法律服务,保护其合法权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两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律师不能以“救世主”的身份出现,认为只有律师才能保护企业家。恰恰相反,企业和企业家才是律师施展法律才能的阵地和更好发展业务的土壤。律师只有平等待人,与企业家保持平等关系,才能取得他们的信任。

(4)在服务基础上强调理解。要提供保护必须了解对方,因此,律师要为企业家服务,必须与厂长经理交朋友,带头认识企业家,理解企业家。绍兴县乡镇企业家的普遍心理是要求社会理解他们的情操、困难和处境,要求得到法律赋予的权利,要求减轻一些工作负担和精神负担,要求在改革上得到社会舆论的支持,还迫切要求法律为他们提供人身安全和财产权保护。只有理解企业家,才能摸准他们的脉搏,才能有的放矢,为他们提供有效帮助。

(5)在保护方法上要力求最优。保护乡镇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有多种方法,有预防、有疏导、有劝阻,等等。因此,我们要选择最佳方法,遵循“合法、有效、全面、变通”的原则,力求有效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生产力发展。

(本文原刊于枟司法工作研究枠198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