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师体制改革中,各地行政司法部门积极支持律师事务所在经济管理上推行“自收自支”,这是一项有力的改革措施。律师事务所实行“自收自支”后,经费供给与国家财政脱钩,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打破了律师事务所“吃皇粮”的局面,有力地调动了广大律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迅速扩大了律师队伍,促进了律师事业的发展。
一、“自收自支”为扩大律师队伍创造了条件。
长期以来,各地律师事务所“人少事多”的矛盾十分突出,大量的法律服务工作被拒于律师事务所的大门之外,薄弱的律师队伍已远远不能适应迅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和社会生活的需要,严重地阻碍了律师事业的发展。由于受到经费的限制,国家政府又不能一下子扩大律师事务所的编制,壮大律师队伍建设。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如何打破这个长期来的被动局面?成了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成了各地律师事务所的头等大事。律师事务所实行“自收自支”后,经费不再要国家负担,国家可以放宽律师事务所的编制,这样自然为律师事务所迅速扩大队伍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以我所为例,实行“自收自支”后,通过组织的物色考察,合适的律师人员陆续被引进所里。我所现在已拥有在编专职人员15名,特聘人员8名,兼职律师6名,全所人员数量比1980年增加了9畅6倍,比实行“自收自支”前的1983年增加了3畅6倍,缓和了“人少事多,请律师难”的矛盾。目前,县编制部门已核定我所正式编制工作人员为30人,我所已拥有中共党员9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9人,一级律师2名,二级律师1名,三级律师1名,四级律师5名。在年龄结构上,已改变了过去清一色的“老律师当家”格局,实现了“老、中、青”律师相结合,迅速扩大了全所律师队伍,形成了初具规模且善于战斗的律师群体。
二、实行“自收自支”后,律师不再吃“皇粮”,克服了律师对国家的依赖性。
“自收自支”要求律师自力更生,奋发图强。首先,必须实现自立,即通过有效的法律服务,努力开拓律师,服务领域,千方百计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取信于群众,自立于社会,赢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其次,在自立之后还必须实行自强,即必须通过脚踏实地的辛勤劳动,不断提高律师人员自身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帮助律师人员掌握先进的办案方法,不断增强办案能力,提高办案水平,发挥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整体的功能作用,进而增强律师事务所各方面的实力,真正实现自强。
律师事务所实行“自收自支”后,律师的个人利益和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利益结合得更加紧密了。律师个人是否努力直接关系到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利益与命运,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命运休戚相关。出于共同的利益与生存需求,律师事务所的凝聚力加强了。律师之间的相互协作,团结一致,势必会增强全所同志的集体主义精神和紧密团结的精神。
我所实行“自收自支”后,通过全所同志的奋发图强、艰苦奋斗,在自立中实现了自强。我们不仅注意对全所人员实行“德、勤、绩”等方面的全面考核,而且大胆地引人竞争机制,打破了在编人员和特聘人员的界限,做到两者一视同仁,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推行“挂牌服务制”,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推行“三包”(包办案、包质量、包效果)、“二挂”(挂奖金、挂浮动工资)、“一照顾”(对全所贡献较大的在编职工实行优先照顾住房)制度。评选“办理优秀案件奖”、“调研论文奖”、“学习成绩优异奖”,以此来调动律师认真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的积极性。在实践中,我们也已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律师积极性的调动,使我所办案效率大大提高。实行“自收自支”前,我所每年平均办结刑事案件86起,实行“自收自支”后,我所每年平均办结刑事案件154起,1988年办结刑事案件201起,今年预计可突破250起。与此同时,我所迅速发展了常年法律顾问单位。1983年,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只有1家,1988年增至108家,1989年发展到110家,还为市、县两级政府担任了法律顾问,为上级政府提供了大量有效的法律服务。我所还加强了见证、查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工作,以便为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律服务。
三、“自收自支”为加强律师事务所的自身建设创造了条件。
实行“自收自支”后,律师事务所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国家不再向律师事务所要提成,积累收益全部归所里所有,为逐渐扩大所里积累创造了条件。这样一来,律师事务所便可以将自己的劳动积累用于发展律师事业,着手考虑所里的建设,改善所里的办公条件。另一方面,律师事务所实行“自收自支”后,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律师事务所主任成了法定代表人。律师事务所主任肩挑领导律师事务所的重任,其工作责任性加强了,必须时刻考虑到律师工作的方方面面,特别是要关心所里的自身建设,着力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竞争能力,使律师事务所立于不败之地。
实行“自收自支”前,我所平均每年收入只有6000元,实行“自收自支”后,平均每年收入约9畅8万元,1988年收入达20万元,1989年预计收入能达到25万元,平均每人创收1万余元。我们依靠自己积累的资金先后购置了打字机、复印机、照相机、小轿车,并更新了其他办公设施,改善了律师办公条件,进一步提高了律师工作效率。我们还为每位律师订阅了数种报纸杂志,为律师提供了良好的学习条件,帮助困难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为全所工作人员买了人身安全保险,给在编职工提供煤气补贴,以此来逐渐改善所里的集体福利。
所里逐步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使管理开始从“人治”向“法治”方向转变,使管理从不科学转向较科学。全所实行了分工负责制,1989年,所内机构调整为办公室(负责处理行政事务、调研信息等)、办案一组(以办理经济案件为主)、办案二组(以办理刑事、民事案件为主)、常年法律顾问组(负责常年法律顾问单位联络工作),从而使人员相对稳定,大家各司其职。办案组受理案件、收取费用由组长负责审批,讨论案件由组长主持,办结案件由组长批准。使主任从繁琐事务中解脱出来,把精力集中在调查研究、深化改革、抓好受理要案大案上面。全所做到大权集中,小权分散,中层干部有职有权,因而较快地提高了全所的专业化分工水平和管理效率。
四、实行“自收自支”有利于律师事务所兼顾国家利益,更加注重律师事务所的社会效益。
律师事务所实行“自收自支”后,经济上是独立了,但在行政上,律师事务所仍是行政司法部门的有机组成部分,律师工作仍是县司法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政治上,律师事务所要接受县司法局的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直接指导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帮助把握律师事务所的社会主义方向,进而有利于律师事务所更好地兼顾国家利益,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社会效益,为社会主义法制作出更大更有价值的贡献。另一方面,随着律师事务所实行“自收自支”,律师队伍的不断扩大,律师队伍力量的加强,为律师事务所更快更好地办理刑事、民事案件和其他非诉讼法律案件、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等创造了有利条件。
我所动用了一半力量用于办理刑事、民事案件及法律咨询工作,积极配合法院、检察院工作,为维护社会治安,为“稳、准、狠”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作出了有效的贡献。近五年来,我们尽心尽责,不辞辛劳地深入农村、工厂、企业等单位,共作了460余场法规宣传报告,听讲报告的群众与干部人数超过2畅1万余人。我们努力从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公民法制观念入手,从“根治”上花心血,流大汗,出大力。同时,我们还采用结合办案,就案讲法,宣传法制,扩大律事办案的社会效果。并且采用生动的案例,通俗的语言,编写出枟经济合同法枠宣传资料,从讲清签订合同的重要性,到讲清签订合同的原则和签订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等多个层面,帮助企业法人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教育企业法人守法,从而预防和减少了经济纠纷的发生,缓解和防止了当事双方矛盾的激化。在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体时,我们主动深入到4个区12个乡的34家联营企业作调查研究,写出了题为“横向经济联营的兴衰和成败”的专题报告,并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参考。在发展外向型经济时,及时写出了题为“关于外向型经济谈判中值得注意的问题”的报告,当好县政府的参谋,受到政府和企业的好评。为了帮助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我们拨出数千元经费,帮助培训了全县10家法律服务所的26名法律服务人员,并担任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顾问,帮助它们提高办案的水平,为它们提供各种法律帮助。我所律师还积极参与绍兴市地方性法规的制订工作,在制订地方性法规中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向县政府提出了20余条有关法律方面的建议,帮助县政府更好地实行“依法治县”的目标。
实践证明,律师事务所实行“自收自支”后,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得到更好的发挥,律师工作的价值越来越被人们重视。律师的劳动得到人们的普遍关心与尊重,律师的社会地位明显提高。我所三名老律师分别被选为市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在1986年全县开展的“十件新闻事、十位新闻人物”评选活动中,我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被列为第五件新闻事。我所主任秦国光同志被列为第二号新闻人物,1988年又被评为优秀专门人才,得到了全社会的认可和尊重。
当然,走经费管理上的“自收自支”之路并非一帆风顺,道路是艰难的,困难也很多,然而在时代重任的面前,在人民的关怀下,特别是在司法机关的支持下,我们把这项改革工作坚持下来了,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回顾过去所走过的历程,我们体会到要更好地发挥“自收自支”的积极作用,就必须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这两者即有统一的一面又有对立的一面。我们认为律师事务所实行“自收自支”是迅速扩大律师队伍、解决社会“请律师难”、迅速推进律师事业发展的一项改革性措施。我们毕竟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律工作者,与资本主义国家作为自由职业者的律师有根本区别,我们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因此不能把眼睛盯在金钱上面。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办理经济合同案件,不仅经济效益显著,也是律师直接参与经济建设的一条有效途径,我们应该积极参加。但是,我们并不能以此排斥刑事、民事案件及非诉讼案件的辩护和代理服务。办理刑事、民事案件,搞社会调查,开展法制宣传,做好预防工作,等等,对普及法律知识、创造社会效益的作用都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2)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的实质还是消费与积累的关系。消费过多,影响所里的积累;积累过多,又势必减少律师的收入,影响律师的积极性。在实践中,我们正确处理了两者的关系,把每年开支后的结余部分提取25%作为奖金,5%作为主任基金,使所里每年都有一定积累,为扩大和发展所里律师事业创造了条件。
(3)司法局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我国枟律师暂行条例枠明确规定:法律顾问处受司法局的组织领导与业务监督,这是始终不能动摇的。实行“自收自支”后,事务所的自主权大了,我们更加注意与县司法局的关系,在工作计划、重大决策、大案要案、大笔开支、律师思想方面都及时向县司法局作汇报,主动接受县司法局的督促与检查。正因为我们注意了这方面的工作,使我所工作始终得到县司法局的支持和关怀,从而保证了我所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当然,在实践中问题还不少,我们决心克服各种困难,坚持把“自收自支”试验搞下去,让“自收自支”在推进我所律师事业的发展中发挥出更加积极的作用。
(本文曾获“浙江省纪念律师制度恢复十周年理论研讨会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