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价值观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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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核心价值观之探究(3)

当晚,邓飞给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副秘书长肖隆君打通了电话,询问“免费午餐”项目能不能挂靠旗下,并成立一个基金。肖隆君答道:这是一个很好的事情,同时也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大家一起来支持贫困山区的孩子吧。

当晚的9点30分,在新浪微博发布了首条微博:“每天3元就能让寒门学子吃顿饱饭!由中国社会福基会发起,邓飞等五百位爱心媒体人参与的免费午餐项目正式启动”,并公布了捐款账号。接下来的几天里,捐款账号中的数字迅速飞涨,仅3天冲破了5万元,社会的关注、网友的鼎力支持,使得免费午餐计划急速扩张,中国社会福利教育基金会随之设立“免费午餐”专项基金,实现全国合法公募。邓飞揪心的面容很快为欣慰所取代。他一个人无力回天,似乎“草色遥看近却无”,但他猛回头,中国的地平线上并不缺少鹅黄青葱之色,那里站着千千万万对公益慈善怀着热情愿景的人们,尤其是那些愿将自身命运的浪花融入社会大潮的公民。

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募集善款2660多万元,惠及中国湖南、广西、贵州、河北等13个省区162所学校、两万多名小学生。民间免费午餐在一些贫困县逐渐铺开,对地方政府多有小规模的触动,最终引起了国家的关注。10月26日,国务院决定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决定每年拨付100多亿元用于学生免费午餐——这被中央媒体称作是免费午餐的国家行动。这种政府与民间的公益互动,其主动触发的主体来自民间,以一人之力合千万人之力,并且导引国家行为,此前少见,与希望工程等类似案例有着很大不同。

即便是在一些敏感的领域,过去得小心翼翼、如履薄冰之处,现在民间学界也异议哗然,犹如风过林梢。两年前的寒冬,李庄在京都脚下被重庆警方秘密抓捕。两年后的3月,本届人大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虽仍具争议,但最后通过的文本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也就是说,除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都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现代法治国家严格禁止、客观后果上容易将国家公权行为与社会犯罪行为相混淆的“秘密逮捕”,从此在我国法律条款上找不到根据。

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大背景下,必须有一个有容乃大、海纳百川的公共空间,在此空间里,既瞩目于执政党在思想文化建设上认识更加自觉,胸怀更加博大,也尊重每一个民众的文化创造权利,鼓励全体人民参与创造,成为名副其实的社会发展、社会管理的主体。

在一个“输出”和“输入”良好的开放系统内,政府诚恳接受民众的监督,并鼓励不违背宪法的思想争鸣、言论自由。这都折射出当下中国宽容、开明和自信的政治容忍度;而民众带着担当与合作姿态,对政府的每一次善意举动都赞誉有加,与政府一道对社会的每一点进步都呵护备至。

当今核心价值体系的重塑动力,正是从这里枝枝叶叶地生长出来;

其共识性,亦是由此间吸纳山野,吞吐云霞。

四 实践性

决非口号的狂欢,言论的盛宴

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源泉是实践,发展依据是实践,检验标准也是实践。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首要的和基本的特征,是马克思主义与一切其它思想相区别的重要标志。马克思说:“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方面去的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出版)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和推进,不能是一场观念的演绎,口号的狂欢,言论的盛宴。在观念的世界里,具体的人是没有任何地位的。不是脑袋决定屁股,而是屁股决定脑袋:迷恋于某种抽象思维,甚至为了实现自己头脑里的主观臆断而无视客观存在,其最后只能咽下适得其反的苦果。实践性就是指这一理论从实践中产生,在实践中得到发展,接受检验,最终形成体系,并以指导社会主义实践为目的和归宿。

“实践性”应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本质特性,也是这一体系的理论品格。在社会实践中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生命力,我们认为,目前至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人民生活的持续改善和贫富差距的明显缩小;公民社会的建立和社会组织的培育;良好的民主政治环境和廉洁的官员队伍;以及如何有效融入到精神文明建设之中去。

国强民富,是经济建设的核心追求,这大概没有什么人会提出质疑。但如何处置社会财富,是藏富于国,国强优先;还是藏富于民,民富优先——在当下的中国,考验着执政者的智慧和判断力。

电影导演贾樟柯,在回答记者提问如何用影像了解中国时,说过这样一番意味深长的话:“上海的现实跟山西的现实不一样,而上海每一个人的现实也不一样,一部分是豪华的、装修过的中国,一部分是偏远的、被遗忘的中国。”(《南方人物周刊》2009年3月)

这两年流行于神州大地的歌曲《国家》唱到:“都说国很大,其实是一个家”;“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有了强的国,才有富的家”……歌声注满深情,款款动人,只是悠扬动听的曲调停歇后,回到衣食住行的压力之下,百姓们不得不以“家”为天下至大。

当代政治,越来越成为一种民生政治。在民生政治模式下,政治合法性的支撑,来源于民众生活质量的提高,来源于民生的持续改善。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不仅体现在比资本主义更快的经济发展速度、经济更有效率,而且更应体现在民生改善状况上。近年来,民生在中国社会获得了压倒性的话语权,依赖于最高领导层的决策、系列措施的推出,以及媒体广泛的呐喊,更是出于民众在转型时期的强烈的利益诉求。

近些年,我国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之间出现了一些背离和失衡:突出表现在效率与公平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又好又快”的目标,远远没有实现。具体来讲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表现为:

一是以牺牲群众的长远利益来换取地方短期GDP的增长;二是行政性垄断导致收入分配上的社会不公;三是变了味的城市化致使热衷土地财政,推动面子工程,劳民伤财;四是经济领域里的腐败远没有解决。五是贫富差距依然在扩大。

民生问题突显,正是当前社会心理失衡和产生社会矛盾冲突,成为制约国家凝聚力和消减对核心价值观认同度的社会根源。

由求是杂志社旗下《小康》杂志和清华大学媒介调查实验室联合开展的“2011中国人幸福感大调查”显示:就“对于提升公众幸福感作用最大的五个因素”这个问题,参访者给出的答案,则依次是“提高工资水平”、“降低房价”、“提高医保水平”、“改善医疗卫生服务”和“改善城市环境”;表示“经常有弱势感并因此觉得幸福感降低”和“曾经有弱势感并因此觉得幸福感降低”的,占到参访者比例的77.8%;而职业幸福感排名则为——1、公司/企业领导/管理人员;2、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3、科研人员/教师/医生/律师/媒体和IT等专业人员;4、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5、机关/事业单位普通公务员;6、农民、农民工。

这份调查虽具有半官方背景,但亦能说明问题:民生问题影响社会心理,是损害人们的正义感、责任心和荣辱心的重要根源。

民生问题解决不好,最终将影响或削弱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认同感。

因此,以“民生为第一目标”,尽快清除经济领域、社会生活中存在的种种乱象,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不断调整社会各阶层的经济利益关系,如同胡锦涛总书记在建党九十周年讲话里着重阐述的“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才能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确立深厚的民意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公民”这一身份概念,比起“百姓”、“人民”来,更能符合当代中国人对自身发展和权益实现的要求;而公民社会,在大多数学者看来,则是中国政治民主化实现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近年来,特别是在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之后,党和政府对社会组织逐步从原来的管制为主,开始转向培育和鼓励为主。“十二五”规划纲要中,首次正式提出要“加强社会组织建设”。这是一个实质性的转变。

一个完全淹没于国家的社会,不可能为民主发展提供最基本的土壤——民众对政治的广泛参与。一个正在崛起的公民社会,对于中国政治民主化进程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也就是公民社会不断扩大而政治国家不断缩小的过程,就是还政于民的过程。而公民社会的组织化形式——民间社会组织,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必要前提和重要支柱。发达的民间社会组织有助于推进政治的民主化进程,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对政府决策产生重要影响,推动政府决策民主化;二是制约公共权力,有助于克服政府的合法性危机;三是提供社会自治的组织载体,减轻政府的负担。

延安时期,毛泽东与黄炎培的“窑洞对”,余音犹在:“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人们不太熟知的是,毛泽东还有过另一次答路透社记者的书面谈话。1945年9月27日《新华日报》曾刊出全文,1948年东北书店出版的《毛泽东选集》也收录了此文。文中写道:“‘自由民主的中国’将是这样一个国家,它的各级政府直至中央政府都是由普遍、平等、无记名的选举所产生,并向选举它们的人民负责。它将实现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则与罗斯福的四大自由(注:即言论和表达的自由、信仰的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它将保证国家的独立、团结、统一以及于各民族强国的合作。”

毛泽东的话,诠释了民主的基础性含义:它的各级政府直至中央政府,都应由普遍、平等、无记名的选举所产生,并向选举它们的人民负责。这一点,在今天的中国即使一时还难以办到,可“让人民来监督政府”,“人人起来负责”,却亟待落到实处。

良好的民主政治环境,是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关键。而良好的民主政治环境,只能在法治的条件下才能获得保障。法治是指法律,特别是宪法在社会中处于至高无上地位的一种状态。它是指一个社会不是由某个人或某些人的意志统治着,而是由法律统治着。虽然处于统治者职位上的仍然是人,但他们是作为法律化身的人,完全体现着法律的要求,并不存在着法律要求之外的独立意志的人。

法治在政治程序上高于民主,没有健全健康的法治,民主极有可能沦为“文革”期间的暴力民主,或者正如眼下欧洲如希腊几个国家所表现出来的民粹民主——在高福利政策上翘着脚丫子躺惯了的民众,借债消费,提前消费,总是不满盈天,总是不能失去几个瓶瓶罐罐,宁可强打精神上街抗议,也不愿站起来收拾一下昔日漂亮的客厅里已经破洞百出、内絮暴露的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