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与城市发展部在向房利美和房地美施压,强制制定其购买发放给“被服务水平低下人口”贷款的数字“目标”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在波斯纳教授描述的景象中似乎消散到其背景构图中,而这一背景的特征是“政府的应对”,既是“自由市场意识的产品”,同时也是将经济带入困境的市场资本主义。其他的说法则包括,认为应该对国家经济问题负责的,是“对监管的一种哲学厌恶”。
尽管波斯纳教授认同,《社区再投资法案》确实“要求联邦银行监管机构鼓励银行贷款给那些信用风险大的人群,因为他们收入一般”,而其他于20世纪90年代通过大量的各项立法也确实在“鼓励房利美和房地美提高向中低收入家庭发放由其担保的贷款的数量”,但与此同时,波斯纳教授却体会到,“法律确实没有要求银行发放高风险贷款。”事实不辨自明。当银行因为未能提交给监管部门它所希望看到的数字而遭受歧视性的高昂制裁之时,当银行同样因为未能提交给司法部门它所希望看到的数字而遭到司法部门的指控之时,法律的一切实际目的便演绎成为,发放那些在没有威胁的情况下绝对不可能发放的高风险贷款。
来自《社区再投资法案》下银行业四大监管机构;美联储、联邦储蓄再保险公司、联邦储蓄管理局以及货币监管局的官员们一致否认《社区再投资法案》为房地产兴衰大爆发的根源。他们以及他们的支持者提出了四项主要的抗辩:
1.《社区再投资法案》于1977年通过立法,而房地产的兴衰骤然爆发于21世纪。
2.绝大多数的贷款并非《社区再投资法案》下的贷款。
3.发放绝大多数次级抵押贷款的机构绝大多数并非《社区再投资法案》范围内的机构,而是非银行类型的金融机构,诸如抵押贷款公司、金融公司,以及信用合作社等。
4.贷款逾期率、违约率,以及丧失抵押品赎回权率在《社区再投资法案》贷款与其他类型的抵押贷款之间并无太大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