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腐败现象成为困扰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一个突出问题。它的滋生蔓延已经给我们的事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邓小平指出:“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要做好反腐倡廉的工作,就必须要总揽全局,并且要立足现实,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正确认识我国现阶段的腐败现象。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制度性建设,增强反腐败斗争的实效性。
特别是十四大以来,反腐倡廉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反腐败斗争的回顾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以邓小平、江泽民为代表的第二、第三代党的领导集体,立足基本国情,在领导全国人民加速经济建设的同时,坚持两手抓的方针,不断地同社会腐败现象做斗争,为端正党风,实现政府廉洁,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1.不断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1980年11月召开的党的会议上,陈云针对党风不正给党的事业带来的巨大危害,向全党大声疾呼:“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他要求党的各级组织提高对反腐败斗争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党风建设。
十二大正式作出了整党的部署,提出在三年内完成统一思想、整顿作风、加强纪律、纯洁组织的四项整党任务。经过全党各级组织三年半的努力,到1987年5月基本结束。经过整党,党内存在的思想、作风、组织上的严重不纯状况都有了改变,这为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打下了较好的基础。据统计,通过党员重新登记和组织处理,开除党籍的有33896人,不予登记的有90069人,缓期登记的有145456人,受党纪处分的有184071人。
针对以权谋私的现象,党中央、国务院于1984年12月下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以期坚持政企职责分开,官、商分离。1985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严禁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1986年2月,又发出《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对双轨制条件下出现的官商、官倒等腐败现象,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约束和限制。
1986年初,中央机关召开了有8000人参加的干部大会,要求在搞好党风、严肃党纪方面,中央机关要做全国的表率。
1988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在整党期间,全国有656000余人受到党纪处分,其中被开除党籍的有153000余人,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
党的十三大,标志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确立。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不断发展形成中,也应看到,从十三大到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前这段时期,腐败现象又有蔓延之势。
1989年,党中央召开了十三届四中全会,集中研究反腐败问题。全会明确指出,要把惩治腐败作为党的一项大事来抓。把搞好廉政建设、克服腐败现象的目标纳入第三代领导集体的施政纲领之中。
同年7月,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近期做八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这八件群众关心的事是:进一步清理公司,坚持制止高干子女经商,严格规定配车,禁止进口小轿车,取消领导干部“特供”,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严肃查处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活动。
1990年11月,中央批转中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的意见》,要求各级党组织严肃执行党的纪律,并进一步提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认真清理查处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问题。
1992年,党的十四大,在论及反腐败工作时号召全党同志“在改革开放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反腐败,把端正党风和加强廉政建设作为一件大事,下决心抓出成效,取信于民”。在报告过程中,当江泽民讲到对于一切违法腐败分子“不论是什么人,都必须依照党纪国法,坚决予以惩处”时,整个会场爆发出经久不息的掌声,充分显示了党中央在惩治腐败斗争中的方针、政策和立场,得到了全党上下的坚决支持和拥护。
十四大以来党风廉政制度进一步得到加强。中央先后颁布了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14条规定,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大,对于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先后制订和实行了一系列监督约束制度,如《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的规定》、《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的规定》等。许多地区和部门也针对本地区的突出问题,建立了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制度。
党的十五大,实事求是地分析了我们党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开展反腐败斗争中所面临的形势任务,对开展这一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部署做了进一步的科学阐述。要求我们要加大反腐败的力度时,首先要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针对新形势下党员干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党中央先后制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需要我们继续认真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着重贯彻江泽民关于艰苦奋斗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制止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奢侈浪费之风,以良好的党风和政风带动社会风气的好转,推动反腐败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2.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化轨道
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的斗争,要从根本上制止腐败,必须从制度和法制建设着手。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指出:“廉政建设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
在反腐立法上,1979年7月,全国人大批准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对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限制和惩处,弥补了50年代《惩治贪污条例》的不足。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犯有有关罪行,视情节轻重,依法惩处。这标志着我国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国家在惩治贪污贿赂罪的立法上进入了较完备的阶段。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和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大,1987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89年9月,国务院制定和颁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从而为各级人民政府清理机关内部的腐败分子,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在党内也先后制定和形成了一整套与反腐倡廉密切相关的制度。如1979年中央制定了《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198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节约非生产性开支,反对浪费的通知》以及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生活的若干准则》;1984年12月,中央和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1987年,中纪委做出了《关于坚决查处共产党员索贿问题的决定》;1988年中央发出了《关于党和国家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1989年,中纪委做出了《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1990年中央又做出了《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1994年还做出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这些制度的颁布和实行,为打击腐败提供了有力的条件。
为了加大反腐败的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各种职能检查监督部门、各单位都普遍建立了举报制度。1988年3月自深圳、广州、汕头率先在在人民检察院系统建立“经济举报中心”后,很快形成了覆盖全国的举报网络。到1994年共建立举报机构3600个,监察部于1991年制定了举报工作办法。举报制度的建立,大大提高了人民群众反腐败的积极性。近年,我国处理的一批轰动全国的大案要案,大都是群众举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反腐败的司法实践,我国于1986年确立《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从而人民检察院担负的经济检察作用更加明确,使之成为反腐败的重要组成部门。最早建立的反贪污贿赂局,是1989年8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率先建立的。反贪污贿赂局的建立,使反腐败的斗争更加职能化。到目前为止,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95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反贪污贿赂总局,加大了打击贪污腐败的力度。
在反腐败斗争中,我国建立和健全的一些具体制度还很多,如财务管理制度、审计制度、金融监管制度、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收受礼品的登记制度等。此外,有的制度正在逐步完善,如人大权力监督制度、民主党派的监督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等。
据统计,1997年1~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检察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38590件,其中万元以上大案33193件,占立案总数的86%,比1996年同期同类案件的比例上升了10个百分点。共查办涉嫌犯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的县处级以上干部1944人(其中厅局级干部106人,省部级干部3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4亿余元。这些数据充分说明了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工作的成效,以及对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作用。
总之,在防腐倡廉和反贪肃贪方面,我们初步形成了一套较全面的法律体系。依此走下去,一定能走出一条靠法制惩腐倡廉的新路子。
3.有步骤分阶段地积极开展反腐专项斗争
在总结我国各地反腐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确定以专项治理作为反腐败的起点是比较正确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反腐败问题上实行专项治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982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这次专项斗争,集中打击国家干部和公职人员索贿受贿、投机倒把、套汇走私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问题。仅在1982年一年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经济案件33265件,受到刑事追究的贪污腐败分子达37123人,罪犯中原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有6115人。通过这场反腐败的专项斗争,有力地保证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1989年8月在党中央的统一部署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出《关于贪污、贿赂、投机倒把等犯罪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我党领导的这场反腐败专项斗争,得到了全社会的大力拥护和支持。仅在通告发布之日的8月15日至10月31日期间,国家检察机关收到举报贪污贿赂的线索达13万件,有25000余名经济领域违法犯罪分子纷纷向各级检察机关和举报中心投案自首。在这期间,追缴的贪污、贿赂赃款就高达两亿多元,为国家挽回重大经济损失两百多亿元。
1985年,面对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热、“官商”、“官倒”满天飞的情况,我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发布了十几个文件,对纠正干部子女经商办企业、机关团体兴办经济实体制定了许多具体可行的解决办法。基本遏制了这种腐败势头。
1992年,我国金融业出现以权谋贷,违章借贷,拆借资金,大量资金流向沿海炒房地产、炒地皮建开发区的腐败现象。国务院采取了坚决有力的宏观调控措施,制定了相应的金融纪律,整顿金融秩序,并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了金融体制的改革。很快就刹住乱贷款,乱集资,乱发股票,乱拆借等金融行业的不正之风。
这一时期,反腐败斗争中进行的专项治理,最主要的是纠正行业的不正之风,即堵住利用职权谋取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不正之风。行业不正之风包括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乱涨价、敲诈勒索、以岗设卡、雁过拔毛等等多种表现形式。通过党和政府坚持不懈地抓,已基本上解决了一些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例如医院“金眼科,银外科,有吃有喝妇产科”医生索要病人红包的问题;银行以贷谋私的问题;公安部门部分干警同犯罪分子相勾结,搞暗中交易的问题等等。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从1993年到目前,取消和停止收费项目3000多项,地方省一级取消收费项目6万多项。一度泛滥的公款出国(境)旅游风基本得到控制,收缴应交费用2.5亿多元。党政机关无偿占用企业财物的问题初步得到清理,共清理出12亿多元违纪资金。治理公路“三乱”成效比较明显,撤消未经政府批准的国道、省道上的收费站、检查站6000多个。清理中小学乱收费和治理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工作也取得了成效。
总之,从人们最关心、社会舆论反应强烈的问题入手,不断地进行专项治理,才能平息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使广大群众看到反腐败的胜利和希望。这是反腐败斗争中切实可行的做法。正如中纪委负责人在1994年9月29日答记者问时所指出的:“反腐败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不能毕其功于一役,但又必须有现实紧迫感,一个一个阶段地进行,不断地抓出阶段性成果。”
二、十四大以来反腐倡廉的阶段性成果
党的十四大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决议,高举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旗帜,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按照“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反腐倡廉的阶段性成果。
1.对反腐败的认识不断深化
1989年10月,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充分认识到反腐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不久召开的全国组织部长会议上,江泽民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大问题。”以后他在中纪委第二次、第三次、第五次全会上讲话,多次强调反腐败斗争的重大意义。在中央的不懈努力下,使我们对反腐斗争的认识不断深化,从而更能科学地、客观地揭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1993年,十四大新产生的中央纪委领导成员,分赴全国各地,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根据腐败问题滋生蔓延的情况,于1993年8月召开的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作出了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江泽民总书记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反对腐败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必然要求,是集中力量把经济建设搞上去的重要保证。显而易见,我们党把反腐败问题进一步同经济建设紧密联系起来。
1995年10月,中央召开五中全会,讨论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问题。当时李鹏总理在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是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稳定的必要条件。
1996年2月,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在北京召开。江泽民针对几年来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情况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行反腐败斗争,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健康发展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
2.党风廉政建设再上新台阶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党的十四大报告和党的十四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决议都对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斗争提出了要求,作了部署。在中央纪委第三、五、六、八次全会上,江泽民总书记又分别就密切党群关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等问题作了重要讲话,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给予具体指导。国务院从1993年起,由李鹏总理主持,每年召开一次反腐败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当年的反腐败斗争。
十四大以来,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由点及面全面展开,由治标向治本深入发展。1993年以来,每年都有96%左右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清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乘坐小汽车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制止用公款吃喝玩乐工作进一步深入,各地各部门普遍建章立制,加强财务管理,堵住公款吃喝的源头,使公款吃喝歪风得到了遏制。礼品登记、收入申报、国有企业招待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普遍建立。1996年全国8.5万名党政机关干部按规定上交了礼品、礼金,95%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了个人收入,国有企业中已实行业务招待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约占82%。
重申和建立的加强党内监督的五项制度在全国得到初步落实。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的检查工作,正逐步展开。
1997年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江泽民在中央纪委第八次全会上关于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的重要讲话,经过努力,落实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各项规定的工作已初见成效。据11个省区市和部分中央国家机关的初步统计,截至1997年9月底,共停建、缓建办公楼建设项目2500多个,取消或压缩各种会议1.3万多个,取消庆典活动近2400个;取消各种检查、评比、达标活动2600多次,处理用公款吃喝玩乐的党员、干部约1900人,清理了一批用公款购置的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
3.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加大了反腐力度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有关部门的办案工作也取得新的突破,查处了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
从1993年到1997年3月,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83900多件,结案633800多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32000多人,其中县处级以上2万余人,地厅级以上1600余人。其中破获了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相应地一批身居高位或掌握重要实权的腐败分子也受到了应得的惩处。这些大案要案主要有: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市委书记陈希同和原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宝森严重违法违纪案;广东省原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欧阳德在东莞市任职期间受贿案;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总公司原总经理郭子文受贿案;山东省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等市级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案;贵州省原计委副主任、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阎健宏受贿、挪用公款案;海南省政府原副秘书长李善友诬陷、嫖娼以及重大经济犯罪案;无锡新兴实业总公司非法集资案;山东省乳山市重大香烟走私案;辽宁省丹东市走私汽车案等等。
在已查处的大案要案中,我们不难发现有如下三个特点:
涉案人员层次增高。如人们所熟悉的陈希同,位居中央政治局委员,还有其他许多身居高位的腐败分子(如前面指出的)相应地得到查处。这些案件的揭露和查处震惊了国内外,显示了中央坚持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决心,鼓舞了人民,大大威慑了腐败分子和各种腐败现象。
案值增大。如江苏无锡新兴公司投机倒把案,邓斌等人在不到三年时间里非法集资32亿元多,造成经济损失12亿元,创建国以来案值之最。主犯邓斌、姚静漪被判处死刑,另有4名主犯被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包括无锡市副市长丁浩兴在内的41名干部受到法纪或政纪处理。又如,全国最大的挪用公款炒股案,浙江省嘉兴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李伟民等5人挪用公款1.89亿元。这些案件的查处,整顿了经济秩序,直接地促进了经济发展。据悉,从1993年到1997年3月,通过查处有关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达150多亿元。
“串案窝案”增多。如辽宁省丹东市走私汽车案,涉及政府、公司和边防等单位,走私汽车272辆,原丹东市市长常义等13人被分别判处14年至2年有期徒刑。又如,山东省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等人受贿案涉及副书记、秘书长、副市长、公安局长等人。“串案窝案”的增加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串案窝案”牵涉到的人员较多,而且由于所牵涉到的人,往往是握有实权者,因此会给办案设置重重障碍,增加难度。另外“串案窝案”往往属于集体腐败行为,具有社会感染性强的特点,对社会风气的影响更坏。因此,查处这一类型的案件,更有利于深化反腐败斗争。
1995年,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在北京召开。就反贪污问题第一次在中国召开意义深远的大型国际研讨会,这充分说明我国的国际地位日益提高,中国反腐败的深度和力度以及取得的成效为世人所认同。
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某些腐败现象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和根本治理,人民群众还有许多不满意的地方。但十四大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反腐败斗争的成果,有力地证明了江泽民所说的:“党能够领导人民建立新中国,确立社会主义制度,开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也一定能够依靠自身的力量、依靠人民的支持克服腐败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