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当代科技伦理的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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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生态伦理学的理论基础(3)

认识的主体是什么?马克思说:“主体是人。”首先,人是自然界的产物,人的身体,人的自然力和生命力,都属于物质自然界,受自然规律的支配。人还要不断地从自然界摄取生活资料,向其他的自然存在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以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正因为人是一种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他才有必要也有可能以一种现实的物质力量同自己的对象发生物质的相互作用,才有可能成为具有认识功能并从事认识活动的物质承担者。这是人能够成为认识主体的自然物质前提。

人成为现实的认识主体,还在于人不仅是自然界的产物,更是社会的产物。人与一般的动物不同,他是通过劳动来与自然界发生物质、能量的交换,生产满足自己需要的物质生活资料,而劳动一开始就是社会性的活动。在劳动中,人不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而且人们之间也发生关系。人在劳动中,既生产出自己所必需的物质生活资料,同时也生产出自己的社会关系。人是社会关系的承担者。正是在社会性的劳动中,人从自然界中分化出来,改变了人的机体组织,创造了工具、语言和意识,使人从一般的自然存在物上升为社会存在物,获得了人所特有的社会性的本质力量,从而确立了自己的主体地位。

人具有意识性,这是人作为认识主体的基本特征。人在社会性劳动中,把外部世界当作自己活动的对象,逐渐形成关于外部对象的意识,从而把自己同外部世界区分开来;与此同时,也逐渐形成对自己的地位、需要、本性、力量以及活动本身的意识——自我意识,把自己与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人意识到外部世界和自我,这是人成为有意识的自觉的主体的标志,意志、思维是人作为认识主体的必要因素,但主体不是认识、思维,人作为认识主体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它是自然、社会和意识的统一体。总之,只有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并从事有意识的活动的人,才能成为现实的认识主体。

什么是认识的客体呢?从可能性来说,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认识的客体即认识的对象;但是,就其现实性来说,一定历史阶段上的认识客体只是世界上的一部分事物,这就是进入人的活动领域并与主体发生联系的那一部分事物;认识时客体首先应是客观存在(或存在过,或可能存在)的事物,它具有客观实在性。从这个方面来说,作为认识客体的事物不依赖于主体而存在,它比之主体具有一种优先的地位。这是客观事物成为客体的首要前提。不肯定这一点,就不是唯物主义。但是,任何事物优先地成为现实的认识客体,则不仅仅是由于它的客观实在,还由于它同主体发生具体的联系,成为主体活动的对象。客观世界中那些还没有进入人的活动范围,还没有同主体发生具体联系的事物,尽管它客观存在着,也不能成为现实的认识客体。

客观存在的事物成为对主体有意义的客体,既取决于该事物本身的性质,也取决于主体本质力量的性质和发展程度。例如,只有音乐才能激起人的音乐感,但是音乐只是对于具有音乐感受能力的人才是客体,而对于没有任何音乐感受能力的人,最美的音乐也不具有客体的意义。所以,对象性是构成客体的最基本的特征。就这一方面来说,客体依赖于主体,它具有从属的意义。但是,这决不意味着主体可以随心所欲地创造客体,因为一切的现实的客体都是由可能的客体转化而来的,而可能的客体的存在并不依赖于主体而存在。石头为客体,是当人们把它作为石器、建筑材料来使用的时候,这可以说它是主体活动的产物,但石头的客观存在又是不依主体为转移的。因此,主体在创造任何现实客体时,都必须遵循客体本身的性质和规律,而不能主观任意地创造。

认识中的主体和客体,并不是两种彼此隔绝的独立实体,它们相互依存又相互作用。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本质上是一种物质之间的相互作用,但是这种相互作用与自然界物质之间的相互作用又有质的不同。因为参与这种相互作用的主体是有意识地从事社会活动的人。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发明和创造各种工具(包括物质工作和思维工具及其操作方法),积极地改造客体,改变客体的物质形态,以适合主体的需要,所以客体和主体的相互作用表现为两种关系,即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和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一方面,主体改造客体,消除客体的片面的客观性;另一方面,主体反映客体,消除主体为片面的主观性。

主体和客体,都是历史地、社会地形成的,具有社会历史的特征,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化生产的发展,极大地强化了认识的主体,空前地扩张了认识的客体。“可上九天揽月,可下五洋捉鳖”,已不再是诗人的想像,而是科学的现实。射电望远镜把人类的视野扩张到200亿光年以上的遥远的天体,电子显微镜可以观察到大分子的内部结构和单个原子的形象。同18世纪以前相比,人类认识到的宇宙客体的范围已扩大了10万亿倍。客体的深刻而全面的变化,既是主体深刻全面变化的物化形态,同时又进一步要求发展、强化、完善主体自身的本质力量。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人工智能,为主体的强化提供了新的物质手段。

但是,正如我们在谈论什么是客体时强调的一样,主体在改造任何现实客体时,都必须遵循客体的性质和规律,从这一方面来说,主体(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绝不是主观臆造便可统治整个世界。在重新认识人与自然关系的时候,主体和客体的这种互相作用和互相依赖关系显得更为重要。

(第三节)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

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它同其他社会意识形态一样,是社会存在的反映。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形成善和恶、公正和偏私、正义和非正义、诚实和虚伪等道德概念。这是伦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与此同时,还有人与自然界关系方面的内容。人对自然界的作用是人类很重要的活动。人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相互作用是社会存在的基础。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这种作用越来越大,越来越成为重要的社会存在,并必然反映到社会意识中,包括反映到道德这种社会意识中。

生物和人一样,需要水、空气和食物,和人分享地球上的基本物质。它们在地球上有合法的权利和地位。人类的正义行为的概念必须扩大到包括对自然界本身的关心,承认动物和植物的存在权利。莱奥贝尔德在《大地伦理学》一书中说:“一件事情当它趋向于保护该生物群落的完整、稳定和美丽时,它是正确的,否则就是错误的。”因而要把道德上的权利概念扩大到自然的过程和事物,确认它们在一种自然状态中持续存在的权利。如果这种权利不被确认,其持续再受到人类活动的危害,人类这种为了自己的私利任意剥削它们的行为,被认为是不道德的。由此可见,人对自然的态度具有道德价值。

一、人对自然的关系构成道德评价的对象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这样的议论:“某人是好人!”“某人是坏人!”“这个人道德品质高尚!”“那个人缺德!”这些就是伦理学上的道德评价,是人们根据一定的道德原则对别人的行为进行评价。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同样存在着这样的一个道德评价。

生态伦理学认为,人类有义务尊重生态的平衡。也就是说,人对自然的关系构成道德评价的对象。美国生物学家罗尔斯顿引用了莱奥贝尔德的下列论点作为例子:“任何有助于维持生物之完整、稳定和美的措施都是好的。而阻碍这一点的都是不好的。”在这里,罗尔斯顿把基本道德职责“你们应当保持生态系统的完整”,同莱奥贝尔德的主要“生态系统评价”、“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本身就具有价值”结合了起来。这种评价也就成为生态学知识本身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我们在自然界中保持的是我们理解为美的、稳定的、有序的、完整的、和谐的等等东西。这里的问题在于,所有这些观念并不是生态学本身的——它们具有独立于生态学的起源。但下面一点也是正确的:我们并没有把这些观念作为一种外在的、人为的东西放到我们对自然界的理解中去,而是确实发现实际存在的生态系统就是这样。“任何科学研究,不管进行多少次,都永远无法证明应当的东西同最理想的生物群落是一致的。而生物学的论述在肯定应有意义上的生态系统的价值时,它所产生的都正是对自然界的这种评价。在这种情况下,便从是过渡到善,再过渡到应该,于是我们离开科学而转向与伦理学有关的评价。”可见,罗尔斯顿分析的结果,得出一个结论:必须放弃把“事实世界”和“价值世界”截然分开的基本观点。这种观点是由实证主义哲学提出的,它不符合现代论证科学知识的要求。罗尔斯顿实质上指的是把价值直接包括到生态学知识和研究中去。我们从中不难看出,人对自然的关系确实存在着道德评价的问题。

虽然自然界的事物不能按照自己的利益直接地发动“法庭”的作用,但是它们能够按照它们本身固有的规律,常常表现为对人的盲目的破坏作用,从而危害人的利益。能不能以某些生物无用、植物没有痛感为理由来为这种行为(无缘无故地杀死动物和毁坏植物)辩解?在前面我们已经论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已绝不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也绝不是奴役与被奴役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平等的关系,是依赖于其他物种的存在而存在的。因此,对生命,人们必须给予极大的尊重。应该将道德行为的领域从人与人之间扩大到人与自然之间。那种主观臆造的结果,只是表明我们对于各种生物在生命循环中所起的作用所知甚少的结果。

人对自然界的态度是个道德问题,它渗透着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人的利益,这是没有疑问的。我们应该尊重所有的生物,善就是维护生命、完善生命和发展生命。我们应该用道德纽带将有生命的物质之间的关系联系起来,把某种道德的必要性作为生命完善和正常运转的因素。因此,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在谈论人与自然关系的时候,就应该研究在人类对自然界的作用中所体现的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制定环境道德规范,充分运用社会伦理功能调节人对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环境的关系,达到保护环境和保护人的利益的目的。还应该研究人对自然界的作用所引起的动物和植物的生存权利的问题,制定生态伦理规范,用以调节人与生物的关系,保护生态平衡,维护生物的生存权利。这里人的利益与生物生存的利益是根本一致的。因为只有保护生物的生存,才能保持人自身的生存以及人对于生物的永续利用。生态平衡的被破坏,不仅对生物不利,而且对人类自身也不利。人的命运是和生物的命运联系在一起的。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培养人对自然界的道德态度是人和生物的共同需要,同样,这也是生态伦理学的道德评价的对象。

二、用道德态度处理人与自然的矛盾

人作为自然界中的一员,作为一个物种,它的存在和发展必然依赖于其他千千万万物种的存在和发展,这一点我们已经反复强调过了。但是这里面便存在着一个问题,这便是:人要利用自然,以确保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在利用自然的过程中,就存在着人与自然的矛盾。道德就是处理人与自然的矛盾的重要手段。

(一)道德的态度有助于我们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和矛盾

在人类生活中,道德总是从个人和社会整体、个人和自然、个人对他人、个人对自然的义务或利害关系上,来反映或认识当时社会的现实状况,并且,借助于道德观念、道德准则、道德理想等形式,来表达反映或认识的成果。与此相联系,道德把现实社会中的现象、关系和行为,区分为有机的和有害的、善的和恶的、应当的和不应当的、正义的和非正义的,并在这种对立中来说明人与自然的社会现实。道德的这种认识功能,不仅提供了关于现实的人和自然关系状况的知识,而且显示了现实社会的历史趋势;预测或预见社会前进发展的远景。当然,对于人类现状的道德认识,是轮廓性的,不如科学的或理论的认识那样准确、严密和根据充分。但是,它可以从社会及其发展变化方面,给科学的、理论的研究提供一条线索。除此之外,道德还能从实践——行为的意义上,帮助人们了解人类生存的价值、自然界各物种生存的价值、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人类在整个自然界中的地位、生活的意义、对整个自然界的责任、道德理想的抉择等问题,从而,引导人们按照趋善避恶的原则,去积极创造和谐的人和自然的关系和自身完美的人格。

道德的这种认识功能,对于解决人和自然关系的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道德不同于政治、法律或宗教,它侧重于确认人们对于自然界的义务,并且只以是否合宜、适当为准,而不以谋取某种个人权利作为义务的前提和归宿。

(二)道德调节可以使人与自然的关系趋向和谐

这是我们主张用道德态度来处理人和自然关系的矛盾最主要的原因。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中,道德总是通过评价、命令、教育、指导、示范、激励、沟通等等方式和途径,调节个人和社会、个人和他人的关系与交往中的行为。同样在人和自然界的关系中,道德仍是通过评价、命令、教育、指导、示范、激励、沟通等等方式和途径,来调节人类和自然界,人类与其他物种之间的关系相交往中的行为。它以“应当怎样”为尺度,来衡量和评价人类行为的现状,并力图使“现状”符合于“应当”,这个“应当”要求正确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性;这个“应当”要求能引导和激发人们的历史主动性和社会积极性,达到不断调节自然整体和人类关系的目标。在道德的调节过程中,不仅意味着人类和自然之间的相互了解、相互交流,更重要的还意味着人类对自然的尊重,对生命的尊重。靠着这种尊重,我们便可以看到我们与宇宙中万物的某种精神上的联系。因此,要实现道德调节,不仅需要指导人类整体活动,而且更重要的是从指导社会活动转化为指导个人行为。在这种指导中,重要的不是使人们了解关于人和自然关系的知识本身,而是这种知识在抉择道德行为中的价值,并通过社会和个人的努力,使之成为人们内心的命令和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