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人天生具有一种对社会的热爱,希望人类保持团结。对他来说,有秩序的、繁荣兴盛的社会状况是令人愉快的。相反,他厌恶一个混乱不堪、毫无秩序的社会。他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利益与社会的繁荣息息相关,他的幸福或者身家性命,都有赖于这个社会的秩序和繁荣能否保持。因此,这些原因使他对有损于社会的事情怀着一种憎恨之情,并且愿意阻止这样的事情发生。违背正义的行为必然有损于这个社会。所以,每一种违背正义的行为的出现都使他感到惊恐不安,他会尽力去阻止这种行为的进一步发展。如果不能用温和的手段去制止它,他就必定要采用暴力来压制它。因此,人们时常赞成严格执行正义法则,甚至赞成用死刑来惩罚那些违反正义法则的人。
103一个哨兵在他值班时睡大觉,依据军法被处死,因为这种疏忽可能使整个军队遭到危险。当对个体的保护与大众的安全发生矛盾时,最为公正的选择往往偏重大众。这种严厉的惩罚似乎正确而合适。然而,这种惩罚无论怎样必要,总显得过分严厉。这个罪行是如此之小,而惩罚是如此之重,以致我们内心要经过挣扎,才会接受这个事实。虽然这样的疏忽确实应受到责备,然而这个罪行并不会激起强烈的愤恨,以至于我们一定要实行可怕的报复。一个仁慈的人必须使自己冷静下来,做出努力,运用自己的坚定意志和决心,才能亲自实行或者赞同别人实行这种惩罚。
104在这个世界上,孤儿寡母经常受到欺凌而无人对此加以惩罚。我们认为,我们不能没有一个公正的神,神以后会为他们主持公道。因此,在任何一种宗教和世人见过的任何一种迷信中,都有地狱和天堂,地狱是惩罚邪恶者的地方,天堂是报答正义者的地方。
105某一行为,不管是受到赞扬还是责备,这赞扬或责备,主要是针对三个方面,第一是针对这个行为人的内心动机或感情的;第二是针对这种感情所引发的身体外在的行为或动作的;第三是针对这个行为所实际产生的,可能好可能坏的后果的。这三个不同的方面共同构成这一行为的本质和状况,它们就是我们判断这一行为归属于哪一种品质的基础。
106一个射杀鸟的人和一个射杀人的人,都做了同样的动作,都要扣动一支枪的扳机。所以,身体的行为或动作不能成为赞扬或责备的根据。而某一行为所实际产生的后果,比身体的动作更与赞扬或责备无关。因为后果并不取决于行为者,而是取决于运气。因此,一切赞扬或责备,似乎最终取决于该行为的内心的意图或感情,取决于该行为的意图或感情合宜与否。
107但是,当我们进入个别具体的情况时,我们发现,某一行为产生的实际后果,对我们认定行为的功劳或过失的情感,仍然具有非常巨大的影响,并且几乎总是加强或减弱我们的感受。仔细考察一下就会发现,在具体情况下,我们的情感很少完全赞同这一点: 一切赞扬或责备,最终只取决于该行为的内心的意图或感情。
108在被一块石头碰痛的一瞬间,我们会对它发怒,小孩会摔打它,狗会对它狂叫,脾气暴躁的人会咒骂它。没有生命的东西好像也会引起感激和愤恨这两种激情。但是,我们稍微想一下,就会修正这种感情,并且很快就会意识到,我们向一个没感觉的东西发泄报复只是白费力气。因为它感觉不到快乐和痛苦,我们的愤恨并不会得到满足。
109我们对长期居住过的房屋、对长期享受其绿荫的大树,都怀有尊敬的心情,好像它们是我们的恩人似的。房屋的腐朽、大树的毁灭虽然都不会使我们蒙受损失,但是会使我们忧郁、不愉快。古代迷信的创始者想象出林中仙女和护家神,即树木和房屋的精灵,可能就是源于对它们怀有敬畏之情。因为,如果它们没有生命,这种对房屋和树木的感情似乎就是不合情理的。
110动物比没有生命的东西更适合成为感激和愤恨的对象。我们习惯于惩罚咬了人的狗和用角顶伤人的牛。如果它们致人死亡,那么只有杀死它们才能让民众和死者的亲属满意。杀死他们不仅是为了保护其他人的安全,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有为死者报仇的意思。相反,对主人们有卓著贡献的那些动物,主人们会对它们充满感激。《土耳其间谍》中的那个军官刺死了那匹曾驮着他横越海峡的马,只因害怕它今后会用同样的壮举使别人名扬四海,这是一个令人震惊的残忍举动。
111但是动物仍然不是感激和愤恨的完美的对象。那些感激和愤恨之情依然感到: 要使自己完全满足,还缺少某些东西。我们对某个人表达感激之情,不仅是想让他感到快乐,而且是想让他明白他是由于自己过去的善行而获得这个报答,使他享受于这个善行,使他相信我们是值得他帮助的。在我们的恩人身上,最使我们高兴的是,我们发现,他和我们之间情感上的一致: 我们的恩人看重我们,像我们自己一样。
112相反,愤恨之情的目的,与其说是使我们的敌人感到痛苦,不如说是使他们认识到,他们的痛苦与他们过去的所作所为有关,从而让他因为过去的那种行为感到后悔,使他知道他不应该那样对待我们。伤害和侮辱我们的人使我们愤怒,其主要原因是他对我们的轻视。他认为,为了他的方便或一时高兴,可以随时让别人作出牺牲。敌人这种粗暴的傲慢自大,往往比我们实际遭受的伤害更让我们愤怒。我们报复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让他重新尊重别人,要让他察觉到对我们的义务,要让他了解到他过去所犯的错误。
113任何东西必须具备如下三个不同方面的条件,才能够成为适当的感激对象或愤恨对象。首先,它必须是感激或愤恨的原因。其次,它必须有能力感觉到感激或愤恨的情感。最后,它不仅产生了那些情感,而且必须是按照自己的意愿产生出这些情感的。
114无论某个人的意愿是怎样的合宜和善良,或者是怎样的不合宜和恶毒,然而,如果它们未能产生自己的效果,那么,在前一场合,他的功劳似乎并不完美,在后一场合,他的过错也不齐全。这种不规则的感情变化,公正的旁观者能感觉得到。
115每一次有人想帮助我们,却没有帮上我们时,我们总是这么说: 我们对努力想帮助我们的人,以及对事实上帮了我们的人,抱有同样的感激之情。但是,犹如对待其他体面漂亮的说法一样,对这种说法,必须打些折扣,才能充分理解其真意。
116一个由于遭到朝廷大臣的妒忌,而未能在同祖国的敌人作战中取得巨大胜利的将军,事后一直悔恨战机的丧失。他的悔恨并不只是为了国家,而是痛惜未能完成一个将为自己品格增辉的行动。这个将军也许想,只要准许他继续干下去,成功是毫无疑问的。但这个想法哪怕正当,也不能让他满意,同样也不能让别人满意——他毕竟未能完成自己的计划和谋略。虽然他或许会因为一个伟大的作战计划而得到嘉许,但是他仍然少了完成一个伟大行动的功劳。
117恺撒和亚历山大是两位著名的伟人。我们相信很多人的才能比恺撒和亚历山大还要高,如果得到同样的条件,他们或许会取得更伟大的成绩。然而,他们并没有得到多少惊叹和赞美。与之相对的是,在任何时代和国家里,人们都会给予这两位英雄以惊叹和钦佩。我们可能会赞赏那些人,但是他们毕竟缺少伟大的事功,也就少了让我们目眩神迷的光辉。即使拥有卓越的品德和才干,还是不能同卓越的事功相比较。
118君主在惩治叛逆罪时,最让他愤恨的是,叛逆者直接针对他本人,所以,他是在发泄自己的愤恨。而君主在处治其他罪行时,让他愤恨的是,这些罪行危害了自己的臣民,他的愤恨只是由于同情、体谅别人的愤恨而产生的。因此,在前一种场合,他是为了自己而处罚罪犯,那么他所作的判决很容易偏向严厉和残暴。哪怕面对着较轻的叛逆罪,他也会勃然大怒。在许多国家,一次阴谋叛逆的会谈,甚至只是一种叛逆的意图,虽然没有任何实际的行动,但是那些人受到的惩罚同犯下实际的叛逆罪是一样的。至于其他一切罪行,如果只是有所图谋而没有实行,则根本不会受到什么惩罚,更谈不上从重处罚。
119我们对给我们带来好消息的人会产生感激之情。一时之间,我们把他们看成是我们好运的根源,仿佛是他们造成了这一结果,实际上他们只是告诉了我们这个好消息而已。最早给我们传达好消息的人自然受到我们的欢迎和感激: 我们热情诚挚地拥抱他,甚至高兴地给他报答,好像他帮助了我们那样。根据各个朝廷的惯例,只要一个官员送来了捷报,他就有资格获得引人注目的提拔,因而在外作战的将军总是让他最宠信的人去传递胜利的消息。
120有一类疏忽,虽然没有对任何人造成损害,似乎也应该受到惩罚。如果某个人事先没有警告可能通过的行人,就把一块大石头越过墙头抛在马路上,而自己并不在意那块石头可能落在什么地方,他无疑应该受到惩罚。即使它没有造成什么危害,一个忠于职守的警察也将处罚这种荒唐的行为。那个干出这种坏事的人藐视别人的幸福和安全。他的行为实际属于对别人的侵害。他使旁人面临着危险,显然,他没有正确对待其他的社会成员。而必须尊重其他的社会成员正是正义的基础。因此,在法律上,严重的疏忽几乎和恶毒的图谋相等。
121根据阿奎利亚的法律,一个未能驾驭一匹突然受惊的马,而恰好踩倒了邻居的奴隶的人,必须赔偿损失。当发生这种意外时,我们往往认为他不应该骑这样一匹马,并且认为他试图骑这匹马是不可原谅的轻率之举。虽然,如果没有这一偶然事故,我们非但不会这样想,而且会认为他拒绝骑这匹马是胆怯懦弱的表现。那个因为这种意外事件而偶然伤害了别人的人,他自己也感到自己的过失应该受到责罚。他自然地奔向受难者,向他表示关切,并以各种方式赔礼认错。如果他讲道理,就必定想赔偿这个损失,并且尽其所能来缓解受害者的强烈愤怒。
122人们都同意这一则格言: 由于行为者无法决定行为的结果,所以,我们对于某个行为的功与过或合宜与否进行判断时,行为的结果不应该影响判断。但是,当我们自己牵涉在内时,我们却发现,我们自己的感情实际上很难完全符合这一公正的格言。行为的后果是好是坏,不仅影响我们对行为作何评价,而且几乎总是强烈地激起我们的感激或愤恨之情,以及对动机的功过判断。
123在造物主看来,只有实际的犯罪,以及直接使我们产生恐惧的企图犯罪的行为,才应该理所当然地接受人们的惩罚与愤恨。根据冷静的理性分析,人类行为被评判为功劳还是过失,主要依赖于行为者心里的感觉、意图与情感。但上帝没有把审判这些感觉、意图与情感的权限交给人类,这种权限只保留给他自己永远不会误判的法庭。所以,人类在今生只应当为他们的行为而受罚,绝不应当为他们的动机和打算而受到惩罚,这是个必要的正义原则。
124人,天生就要有所行为,天生就要尽力促进自己和别人的幸福。他必定不满足于消极的善行,也不满足于内心良好的希望。造物主教导他: 为了达到他的目的,要全力以赴,除非他已经成功,否则他自己和别人都不会觉得完全满意,也都不会给予他最高的赞扬。造物主使他明白: 缺乏善行的良好意愿,不能激起世人甚至他自己的高度的赞扬。没有完成一次重要行为的人,即使他或许只是因为缺少机会,也没有资格得到很大的报答。我们就算拒绝赞扬他,也不会遭到非议。我们还可以质问他: 你干了些什么呢?你做出了什么实实在在的贡献当得起这么大的回报呢?
125在古代未开化的人的传说中,有一些已经被奉献给神的圣地,只是在庄重和必要的场合才准予踩踏。而且,即使出于无知而违反规定的人,从践踏圣地那一刻起,就成了一个必须赎罪的人。在他完全赎罪之前,他将遭到神的报复。所以,同样的,每个无辜者的幸福,都被造物主指定为属于他个人的神圣禁地,四周被围起来不准其他任何人接近,不可以被莫名其妙地践踏,甚至不可以被不知不觉地侵害。一个仁慈的人,在疏忽中意外地造成了别人的死亡,虽然没有犯罪,他还是感到自己是一个赎罪者。
126一个人,无意中犯下了他不想触犯的罪行,或没有完成他有心要做的好事,上帝看在眼里,既不会让他的清白无辜得不到一点慰借,也不会让他的美德完全得不到奖赏。这时,那个人会呼唤一条正确而又公平的格言,即我们应得的尊敬不应该因为我们无法左右的行为结果而减少。他聚集起他的心灵中所有高尚的情感与坚定的意志,不理会旁观者现在怎么看他。他认为旁观者如果是公平正直的,就会知道应该怎么看他。
127我们评判自己的感情和行为的起点,是我们以他人的立场来看待自己的行为。可以这样说,除非我们离开自己的身体,并以一定的距离来看待自己的情感和动机,否则我们就不可能对它们做出全面的审查,也不可能对它们进行评判。因此,无论我们对自己的情感和动机会做出什么判断,都应该会参照他人对我们的判断。我们努力像公正而无偏见的旁观者可能做的那样来考察自己的行为。如果我们经过设身处地的考虑,完全理解自己的情感和动机,对想象中的公正的法官的赞成抱有同感,我们就会对自己的行为表示赞同。如果不是这样,我们就会体谅法官的不满,并且责备自己的这种行为。
128假如真有一个人在没有与人交往的情况下,在某个与世隔绝的地方长大成人,那么,就像他不可能想到自己面貌的美或丑一样,他也不可能想到自己心灵的美或丑。所有这些都是他不能轻易弄清楚的,他没有镜子。当这个人进入人类社会之后,他马上就得到了他以前没有的镜子。同他相处的那些人的表情和行为就是这面镜子。无论他们赞同还是不赞同他的情感,总会体现出来。正是在这里,他第一次观察到自己感情的合宜与不合宜,观察到自己心灵的美和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