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如果受害者在争斗中死亡,我们不仅对死者的朋友和亲戚们的愤恨表示同情,而且会对自己为死者设想的愤恨表示同情,我们想象他一定能感觉到哪种愤恨,在高呼血债血偿。一想到他还没有报仇,我们就感觉到死者死不瞑目。人们经常想象出现在凶手床边的恐怖形象,民间迷信认为,受害者从坟墓中跑出来,对让他们死于非命的那些人进行复仇。这些传闻和迷信都来自我们对受害者的虚幻愤恨所自然产生的同情。对于那些罪大恶极的人,在他们受到惩罚之前,神就以这种方式将神圣的复仇法则,深深地铭刻在人类心中。
77行为者的行为对受其影响的人来说,有益、有害都有可能。在有益的场合,如果行为者的动机显得不合宜,而我们也不能理解促使他做出如此行为的感情,我们就不会同情受益者的感激。或者,在有害的场合,如果行为者的动机看不出有不合宜之处,相反,推动他行为的感情又是我们所赞同的,我们就不会对受害者的愤恨表示同情。
78出于最琐碎的动机而授予别人极大的恩惠,例如,仅仅因为某人的姓名恰好与赠与者的姓名相同,就赠与某人一大笔地产。这种愚蠢而又过分的慷慨,似乎只应得到很小的报答。这种帮助好像不需要给予对等的报答。我们瞧不起行为者的愚蠢,这种轻蔑的感觉使我们无法赞同受惠者的感激涕零。他的恩人看起来并不值得如此感激。假如我们把感激者换成自己,我们会发现,自己对这样一个恩人不会怀有如此崇高的敬意,因此我们会减除对他的这位恩人的敬意和尊重。
79历史上,那些对他们宠爱的人毫无节制地赐予财富、权力和荣誉的君主,很少会吸引到什么人对他们本人的爱戴。反倒是那些对自己的善行较有节制的人经常体验到这种爱戴。大不列颠的詹姆斯一世虽然善良,然而他那不够谨慎的慷慨似乎并没有得到任何人的喜欢。尽管詹姆斯一世具有慈善的性情,但是不够明智的慷慨没有讨得人们的欢心,他生前死后都是孤家寡人。他那很节俭而卓越的儿子与他正好相反,全英格兰的绅士和贵族却都为查理一世抛家舍业,尽管查理一世生性残酷、冷漠无情。
80只要行为者的行为,被我们充分同情和赞同,那么,不论落到受害者身上的灾难有多大,我们也不会对他的愤恨表示一点同情。当一个残忍的凶手被推上断头台时,虽然我们有点怜悯他的不幸下场,但是如果他对起诉他的检察官或法官表现出任何对抗,我们就不会对他的愤恨表示同情。人们持有反对罪犯的正当义愤,这一自然倾向,对罪犯来说的确是致命的。而我们对这种感情倾向却不会感到不快,我们感到自己一定会赞同这种倾向。
81当一个人因为行为者给他恩惠而表示感激时,除非我们完全赞同行为者的动机,否则我们并不会衷心地表示同情。我们只有在内心里接受行为者遵循的原则,赞同决定他行为的全部感情,才能完全理解并认同受益人的感激。同样,如果一个人给他人造成伤害,我们对受害者的愤恨也未必表示同情,除非行为者这么做是出于一种我们不能饶恕的动机。
82对功劳的感觉是一种混合的情感。它由两种截然不同的感情组成: 一种是对行为者情感的直接同情。例如,当我们阅读有关仁慈高尚的行为的史料时,我们多么热烈地欣赏这种意图,多么为那种极端慷慨的精神所深深感动,多么渴望他们取得成功,对他们的失意感到多么悲伤。在想象中,我们把自己变成那个行为者。另一种是对受益者所表示的感激的间接同情。每当我们设想自己处在受益者的处境时,我们是带着一种热烈和真挚的同情去体会他们所怀有的感激之情。我们会像他们一样,去紧紧拥抱他们的恩人。我们由衷地同情他们对恩人的强烈的感激之情。
83同对功劳的感觉一样,对过失的感觉看来也是一种复合的感情。它也由两种不同的感情组成: 一种是对行为者感情表示的直接反感;另一种是对受害者的愤恨表示的间接同情。当我们阅读有关尼禄的残酷暴虐的史料时,就会在心中产生对他那些行为的反感,并且拒绝对此种恶劣的动机表示任何同情。我们对尼禄这种行为者感情的直接反感,是过失感情的基础。同时,过失感情离不开对受害者的愤恨表示的间接同情。当我们设身处地地设想受害者的境况,想象他们遭人侮辱,被人谋杀的不幸处境时,我们自然对这种行为者的野蛮与残忍感到愤恨。我们同情无辜受害者的痛苦,也同情他们的愤恨。
84对大部分人来说,把我们对恶有恶报的自然感觉归于对受害者愤恨的同情,可能是对这种情感的贬低。因为愤恨是所有感情之中,看起来最丑陋的一种感情。人们往往认为,像恶有恶报这样值得称许的原则不会建立在愤恨的基础上。但是,愤恨也有合宜之处。如果受害者的愤恨降低到同旁观者的愤恨相等的程度,就不会受到任何非难。其实,很大一部分人不能节制这种情绪,所以,对能够努力自我控制自己天性中最难驾驭的感情的人,我们反而会表示相当的尊敬和钦佩。
85愤恨这种感情出现在人世间的方式,是有一次适度,就会有一百次过分。所以,我们很容易认为它是全部可憎和可恶的感情。然而,造物主似乎没有如此无情地对待我们,以致赋予我们某种从各方面来看都是罪恶的天性,或者赋予我们某种没有一丁点可能受到赞许的天性。
86虽然人类天然地被赋予一种愿望: 追求社会幸福和保护社会。但是造物主并没有委托人类的理性,去寻找哪一种方法是达到上述目的的合适的手段,而是赋予了人类一种直觉和本能,让他在看到最适合的手段,即运用一定的惩罚时会直接赞同。造物主的精细是一贯的。造物主不仅使人们对于她所确定的目的具有一种欲望,而且同样使他们具有对某种手段的欲望,因为只有依靠这种手段才能达到上述目的。
87例如,自卫、种族的繁衍是造物主在塑造一切动物的过程中确定的重要目的。人类被赋予对这两个目的的欲望,以及同这两个目的相反的状况的厌恶。人类被赋予对生活的热爱和对死亡的害怕,被赋予对种族的延续和永存的欲望和对种族的灭绝的想法的厌恶。目的明确了,但是,如何发现达到这些目的的手段?造物主并没有将它寄托于我们理性的决断。通过我们已有的直接的本能,造物主引导我们自己去发现达到大部分目的的手段。这些本能包括饥饿、口渴、两性之间的好感、趋乐避苦等。这些本能促使我们去运用一些手段和方法,看起来就只是为了自己。其实我们并没有想到,这些手段会导致伟大的造物主想要达到的那些有益的目的。
88仁慈总是自由的选择,强求不来。我们不能惩罚仅仅是缺乏仁慈的人,因为这并不会导致确实的罪恶。缺乏仁慈可能使人们本来合理期望的善行落空,引起人们的厌恶和反感。然而,它不应该激起人们的愤恨之情。如果一个人的恩人需要他的帮助,而他恰好有能力报答他的恩人,但他偏不这样做,毫无疑问他是个令人不齿的忘恩负义之徒。每个公正的旁观者都不会赞同他自私的动机。但即便这样,他毕竟没有给任何人造成实际的伤害。他只是没有做那个本来应该做的善行,但不该是愤恨的对象。因为愤恨是看到人们作出真正而现实的伤害,而产生的一种感情。因此,缺少感恩之心的人不会受到惩罚。如果他的恩人企图用暴力强迫他报答自己,那只会玷污他自己的名声。
89愤恨之情是由自卫的天性赋予我们的,而且仅仅是为了自卫而赋予我们的。它维护正义,保护无辜。它驱使我们击退伤害我们的企图,回敬已经受到的伤害,使犯罪者悔恨自己的不义,使其他的人由于害怕惩罚而对犯罪感到惊恐。因此,愤恨之情的运用只限于以上这些目的,一旦它超过了这个范围,旁观者就不会再表示同情。一个缺少仁慈美德的人,虽然使我们感到失望,但是他既不伤害我们,也不企图伤害我们。所以我们对他没有愤恨,没有必要进行自卫。
90还有一种美德,它可以强迫人们遵守,谁违背它就会招致愤恨,从而受到惩罚。这种美德就是正义。违背正义就是伤害他人,因此,违背正义会激起愤恨,也会受到惩罚。由此产生了正义和其他所有社会美德之间的明显区别,我们感到自己有严格的义务按照正义行事,而相对的,友谊、仁慈或慷慨的要求就没有那么严格。
91我们必须小心地区别这两种情况: 哪些行为只是该受责备的,哪些行为是可以利用暴力来惩罚的。当某个人袭击抢劫或企图杀害另一个人的时候,所有的邻居都会感到紧张,并且认为他们应该赶去为被害者报仇,或者在危急中保护他。但是,当一个父亲对儿子缺乏正常的慈爱时,当一个儿子对他的父亲缺乏正常的敬意时,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大家都责备这种行为,但没有人会认为: 我们有任何权利可以以武力来强求。受害者只能抱怨,而旁观者除了劝告和说服之外,别无他法。
92民政长官可以颁布法规,这些法规不仅禁止民众相互伤害,而且要求我们尽可能与人为善。所有文明国家的法律都规定,父母有抚养自己子女的责任,而子女有赡养自己父母的义务,并强制人们去做其他许多仁慈的事情。当君主下令必须做仁慈的事情,违抗他,就不仅会受到责备,而且会受到惩罚。然而,在立法者的所有责任中,也许就是制订仁慈法规,需要抱着特别审慎和谨慎的态度。全盘否定仁慈法规,国家会面临严重的社会骚乱和惊人的暴行的威胁,推行过了头,又会危及公民的自由、安全和公正。
93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纯粹的正义只是一种消极的美德,它只是阻止我们去伤害邻居。一个人仅仅克制自己,不去侵犯邻居的人身、财产或名誉,确实只有一丁点可取之处。可是,他已经履行了称为正义的全部规则。我们时常可以安坐家中和无所事事,这样会遵守有关正义的全部规则。因为正义是合宜的,所以它总是获得我们的赞同。但是因为正义并非真正的和现实的善行,所以,它几乎不值得感激。
94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是造物主命令我们实行的伟大规则。我们认为,仁慈和慷慨的行为应该回敬给仁慈和慷慨的人。我们认为,那些冷漠的人,也不能得到其同胞的感情,只能像生活在沙漠中那样,无人关心,无人问候。应该使违反正义法则的人,自己感受到他对别人犯下的那种罪孽,应当用惩罚来吓阻他。只有清白无罪的人,只有对他人遵守正义法则的人,只有不去伤害邻人的人,才能使邻人尊重他的清白无罪,并对他严格地遵守同样的法则。
95对每个人来说,他自己就像整个世界那样重要,但对其他人来说,他不过是沧海一粟。对他来说,自己的幸福可能比世界上所有其他人的幸福更重要,但对其他任何一个人来说,他的幸福并不比别人的幸福更重要。因此,虽然每个人心里确实是爱自己胜过爱任何人,但是他不敢在人们面前明白地宣称自己遵从的就这个原则。他知道,没有人会赞成他对自己的私心,这种私心和偏爱对他来说无论如何自然,在别人看来总是显得过分和妄自尊大。
96在争夺财富、荣誉和显赫职位的时候,为了超过其他对手,人们大可以用尽正当的手段和方法,奋力向前。但是,如果他想要排挤或除掉对手,旁观者不会纵容这种行为。对旁观者来说,这个人同其他人相差无几,他们不会同情这种自爱之心,并且也不赞成他伤害对手的动机。所以,仅仅因为别人的幸福妨碍了我们自己的幸福,就去破坏这种幸福;仅仅因为对别人有用的东西对我们同样有用或更加有用,而夺走这些东西,都不能得到公正的旁观者的赞同。
97剥夺我们已经拥有的东西,比让我们得不到该得到的东西要更严重。因此,侵犯财产,比仅仅撕毁契约罪恶更大。杀人害命,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所能施加的最大伤害,因此,在人们心目中,谋杀是一种侵犯个人的最残忍的罪行。所以,关于正义的最重要的法律是保护我们社区的生活和人身安全的那些法律;其次是保护公民个人财产和所有权的那些法律;最后才是保证契约被遵守的那些法律。
98违反正义法律的人,当他的激情得到满足并开始冷静地考虑自己过去行为的时候,他看到受害人的处境,唤起了他的怜悯之心,同时他感到,自己已经变成人们复仇和惩罚的对象。这种念头萦绕在他的心头,使他充满了恐惧和惊骇。周围的一切似乎都怀有敌意,因而他愿意逃到荒凉的沙漠中去。但是,孤独比社会更可怕。对孤独的恐惧迫使他回到社会中来,他又来到人们面前,一副羞愧万分、深受恐惧折磨的样子,这就是悔恨的情感。悔恨的情感由以下几种情感构成: 意识到自己过去的错误而感到羞耻;对行为的后果感到悲痛;对那些被自己损害的人怀有的怜悯之情;以及对惩罚的畏惧和害怕。
99基于适当的动机,做出了慷慨行为的人,当他面对那些自己曾经帮助的人时,觉得自己是他们爱戴和感激的对象,并由于同情作用,他感到自己成为所有人尊敬和赞同的对象。当他回顾他自己的动机并用公正的旁观者的目光来检查它时,他觉得能得到这个想象中的公正的法官的赞同。一想到这个,他心里就充满了愉快、安详和宁静。他和所有人都能和睦相处,在他们中间信心十足,他确信自己已成为最值得尊敬的人物。这些感情的结合,构成了功劳感或应该得到报答的意识。
100仁慈犹如美化建筑物的装饰品,而不是支撑建筑物的地基。因此,呼吁人们实践仁慈已经足够,没有必要强加于人。相反,正义好比支撑整个大厦的中心支柱。这根柱子一旦动摇,那么人类社会这个宏大而雄伟的建筑必定会在转眼间土崩瓦解。所以,正义必须要靠强制来推行。
101为了强制人们遵守正义,造物主在人们心中培养起自我警醒的意识,害怕惩罚的心理。它们就像人类的伟大卫士一样,保护弱者,抑制强暴和惩罚罪犯。虽然人天生是富有同情心的,但是他们为他人着想的程度实在是小得可怜。他们很想恃强伤害别人,并且有很多东西诱惑他们这样做,因而,如果没有确立正义的原则,没有使他们感到敬畏的话,他们就会像野兽一样随时准备发起攻击。那样,一个人走进聚集的人群,就好比进入狮子的洞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