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保理是保付代理业务的简称,始于英国的“保理业务”(Fac toring),它是以赊销为支付方式的贸易中由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集贸易融资、国际结算、财务管理、信用担保为一体的金融服务的综合性贸易结算方式。它是目前国际上除信用证、汇款、托收、保函之外比较通行的一种结算方式,但比之上述方式,又具有其独到的优势。
具体而言,保理是指出口商利用商业信用出卖商品,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发票、汇票、提单等有关单据卖断给保理商,立即或远期收进全部或部分货款,从而取得资金融通的过程。该项业务的特点之一是,保理商购买出口商的票据属于无追索权的债权转让,从而承担着信用风险。
保理定价即费用构成也相当简单,主要为保理费和利息。保理费即保理商对出口商提供劳务而索取的酬金,包括赊销(放账)信用额度的建议费用、信用风险的评估工作费用及其他,合计一般为1.75%~2%(现在中行上海分行一般做到1.5%)。利息(贴现息)即保理商从付款到收到账款期间的利息,该利率大约比中行市场平均优惠利率高2%~2.5%。一般而言,该项费用最终可以转嫁到出口货价中。
二、出口保理业务对出口企业的意义
(1)在信用额度内具有充分的安全收汇保证。信用额度是出口商委托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保理商按进口商的业务规模大小及资信情况审批给进口商的一定的信用额度,在这个额度内,保理商承担出口商向进口商出口货物的收汇风险,这就大大提高了收汇的安全性,排除了进口商无理拒付、倒闭破产所形成的坏账损失。而且,应收账款的付款期限也可以得到保证。
(2)更容易获得贸易机会,增加竞争力。作为给进口商的优惠条件,出口商有时不得不采取赊销或承兑交单托收方式结算,以争取出口交易;但也易造成出口商巨额的逾期应收账款,占压大量资金,影响出口商的资金周转。采用保理业务,出口商由原来被动等待式的商业信用变成了由保理商代为进行资信调查、风险担保、催收账款、财务管理甚至资金融通的方式,解除了出口商的后顾之忧。
(3)便于出口商获得融资,解决出口商资金问题。出口商将已核准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出口保理商后,出口商如有需要,即可向出口保理商申请融资。出口保理商会根据核准的应收账款金额,向出口商提供发票金额80%左右的融资,从而为企业解决了资金的困难,加快了资金的周转,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4)获得多方面的综合服务。叙做保理业务可以选择使用成交货币,从而可以利用保理商的金融服务优势,对有关货币进行转换,以满足结算方面不同货币的需求。可以利用保理商丰富的金融服务知识和经验,对国际金融市场变化做出比较准确的判断和预测,采取防范措施,从而避免保理业务运转收汇时的汇率变动风险。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提供信用额度,有利于开拓新市场,掌握贸易商机,扩大贸易量。
(5)手续操作简便。只要出口商按照合同如期发货,并向出口保理商提交发票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收回出口货款的工作便交由保理商来负责了,省时省力。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出口商须制单交单,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条款才能获得付款。
(6)增强现金流动性。保理商收到代表应收账款的销售发票,在出口商提出融资要求时,可以立即支付发票金额80%左右的款项给出口商,而该融资无须出口商提供担保或抵押,剩余的20%收购价款于货款收妥后再行清算,因此增强了出口商的资金流动性。
(7)改善资产负债比例。对于出口商而言,一般的银行贷款要作为企业的负债处理,而通过保理业务获得的融资则可作为正常的销售收入,这样就降低了企业的负债水平,改善了企业的财务状况,优化了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例,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扩展融资渠道。
三、出口保理业务对进口商的意义
(1)不需开证,降低进口成本。保理业务适用于以商业信用购买商品,进口商通过保理商进行支付结算。这样,进口商就不需要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L/C),免去交付押金,从而减少资金占用,降低进口成本。
(2)经常性客户可简化交易手续。经常往来的买卖双方可根据交易合同规定定期发货寄单,通过保理业务,买方可迅速得到进口物资,按约定条件支付货款。这样,大大节省开证、催证等时间,简化了进口手续。
(3)使贸易成本下降,成交方便。采用保理业务后,出口商将办理该项业务的有关费用转移到出口货价中,从而增加了进口商的成本负担。但是,货价提高的金额一般仍低于因交付开证押金而蒙受的利息损失,从而给进口商带来了明显的成本节约,也使贸易更加方便。
四、出口保理业务的运作程序
(1)进口保理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保理代理协议。由于 FCI的存在,使得这一步骤变得比较容易。FCI是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 Chain International)的英文缩写,FCI成立于1968年,总部设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FCI有140多家成员,遍布 50多个国家,大多是世界著名大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属的保理公司。FCI制定了《国际保理惯例》规则(Inter-national Factoring Customs),其成员必须执行,进出口保理商正是根据这一规则签订自己的保理商代理合约,从而使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晰,便于解决出现的问题,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2)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出口保理业务合同。这是保理业务的基本文件,它包括:1)总则;2)合同双方;3)合同适用范围;4)信用额度的申请、通知及生效;5)信用额度的减少及取消;6)提交单据;7)债权的转让;8)账户、账务及报告;9)付款;10)融资;11)纠纷;12)服务费用;13)合同的生效及期限;14)合同条款的更改;15)合同的终止;16)仲裁;17)其他。最后是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出口保理商对出口商的要求是:1)经过注册的合格的商人;2)出口商的年销售额高;3)出口商的经营对手是经营批发业务的;4)出口商经营的是非资本性商品;5)不采用分期付款方式;6)采用赊销方式或采用承兑交单托收方式结算;7)出口商的客户分布比较合理。
(3)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商申请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填写信用额申请表,交给出口保理商。
(4)出口保理商将信用额度申请表传递给进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将信用额度申请表转换为预先信用评估请求的信息,经 EDI传输至进口保理商。EDI是1994 年5 月由联合国支持并开发的环球电子数据交换标准,是所有的保理商都启用的一种通讯系统,可以随时与世界各国的保理商取得联系。
(5)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从而确定或批准进口商的信用额度。
(6)进口保理商将他对进口商核准的信用额度或者拒绝核准信用额度通知出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将核准的信用额度转换为预先信用评估回答的信息,经EDI传输至出口保理商。
(7)出口保理商将进口保理商核准进口商的信用额度或拒绝核准信用额度通知出口商。
(8)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
(9)出口商按照合同装运日期发运货物。
(10)出口商填制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附发票副本,连同贸易合同副本(供出口保理商审核发票之用),送交出口保理商。
(11)出口商填写融资申请书,向出口保理商申请融资。出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及进口商的资信情况,以及产品市场潜力等情况,对出口商提供已核准信用额度内的80%左右的融资。
(12)出口保理商填制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将该笔应收账款转让给进口保理商。
(13)进口保理商于付款到期日向进口商家索取应收账款。如果该笔应收账款在到期日后第90天仍未由进口商支付,则进口保理商应于第90天向出口保理商付款,并负责向出口保理商支付利息。
(14)如果进口保理商于付款到期日向进口商索取应收账款后,进口商如数付款,则进口保理商通过EDI向出口保理商发出付款信息。
(15)进口保理商通过出口保理商的账户行将应收账款扣除自身费用后汇划出口保理商。
(16)出口保理商在扣除预付给出口商的融资本息后将余款贷记出口商账户。
五、出口保理与其他融资工具的比较
1.与银行提供的金融业务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保理商经营的保理业务与商业银行经营的贴现、票据抵押和议付业务有相似之处,但不同点也较明显:
(1)提供资金的基础不同。主要区别在有无追索权。因为保理是可以无追索权的,而银行则有该项权利。
(2)资信考察重点不同。保理商重点考虑进口商的信誉和支付能力,而银行则往往偏重于了解出口商的资信情况。
(3)业务内容不同。保理商往往可以提供多元的服务,如资信调查、托收、理财等综合业务,而银行则比较单一,只能满足企业某一方面的特殊要求。
2.与保险公司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险的关系。
两者同为转移风险,都要签订协议、申请额度。但保理是卖断,出口商收到钱保理公司无追索权;而保险是当企业收不到钱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还有,一般的大众化的费率也不同,保险为0.3%,保理为1.5%。
3.与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关系。
事实上,应收账款还有证券化的方式,即通过证券化特设机构(SPV)来进行。但两者的主要区别就是保理可以就某一业务单笔进行,而应收账款证券化一般要有很大金额的转让才能进行。当然,两者也可以结合,既利用保理形式,又利用证券化形式。如成立一保理股份公司申请上市,让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与外贸企业在应收账款的信用问题上共担风险,共享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