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经济研究报告:200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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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步入“十一五”的中国财税若干重大问题

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 高培勇

论转变外贸增长方式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在当前我国的经济运行中,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关键所在和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已位居世界第三贸易大国,外贸依存度逐年提高。但我国距离世界贸易强国还有一段距离,其主要原因就是粗放型的外贸增长方式。因此,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是当前我国经济工作中的一项迫切而又艰巨的任务。

一、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内涵

所谓外贸增长方式,就是指推动外贸增长的各种生产要素投入及其组合的方式,其实质是依赖什么要素,借助什么手段,通过什么途径,怎样实现外贸增长。外贸增长方式是由一定的体制模式和经济发展模式所决定的,对其关注的焦点是外贸增长的效率,即外贸增长过程的投入产出比率。外贸增长方式包括出口贸易增长方式和进口贸易增长方式,大体可分为集约型、效益型、内涵型、速度型、粗放型、外延型等类型。前三种类型可归结为集约型外贸增长方式,即依靠提高效率实现外贸增长的“集约增长”;后三种类型可归结为数量型外贸增长方式,即主要依靠增加投入实现外贸增长的“粗放增长”。我国迄今为止的外贸发展总体上体现了粗放型贸易增长方式,随着这一增长方式对外贸发展的推动力愈来愈弱化,边际收益日趋降低,转变外贸增长方式问题便日渐突出了。

从出口贸易看,粗放型出口贸易增长方式是指对外贸易的增长主要通过出口产品数量的扩张来实现,主要依赖密集使用传统资源和价格低廉的劳动力,质量和档次都比较低下的产品的出口。而集约型出口贸易增长方式是以出口产品的档次和质量不断提高为基础,出口产品以满足国际市场上层次较高的消费需求为主,是以追求出口产品更高的附加值来实现出口贸易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升。这类产品主要是以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品牌在国际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从进口贸易看,粗放型进口贸易增长方式是指对进口贸易的宏观经济效益重视不够,进口增长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国际市场价格上涨和对技术设备的重复引进,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不够,陷入低水平引进的恶性循环之中。而集约型进口贸易增长方式是指从提高宏观经济效益出发,通过建立一套稳定进口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地规避国际市场价格风险,保证国内对进口产品的需求,对引进技术在充分消化、吸收的基础上有所创新,进口增长能够带来效益的提高和技术的升级。

在我国过去相当一段时期,外贸增长方式多指出口贸易增长方式,这与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急于通过扩大出口带动经济增长不无关系。这期间,指导我国外贸增长的理论基础源于西方经济增长理论。西方经济增长理论大致可以划分为“多因素决定论”、“资本决定论”、“收入分配决定论”、“技术进步决定论”、“知识和人力资本决定论”等流派。上述各流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各自的不足和长期的争论。需要指出的是,西方经济增长理论有一个共同缺陷,即忽视了影响经济增长的要素投入效果的外部性(包括正的外部性和负的外部性),以及由此引起的经济增长的代价。从西方经济增长理论的分析框架可以看出,众多研究增长的经济学家都有意无意地遵循了如下假定:第一,凡是产出的都是有益的,都要计入收益;第二,生产除了消耗成本外,不付出任何代价。就是说,要素的投入效果都是正向的。这个假定前提是脱离实际的。因为影响经济增长的诸要素如劳动、土地、资本、技术进步、人力资本以及广义的知识等因素,对经济增长的作用都不是单向的。它们既能增加物质财富,促进经济增长,又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如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大量的相关损失、人为事故以及社会问题等。因此,教条地照搬西方增长理论并以此来指导我国的外贸增长实践,容易把外贸增长理解为不计经济代价的要素投入产出过程,对于正处于经济转型的我国容易陷入“马尔萨斯陷阱”。

实际上,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是在相对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背景下,主要依靠资本、知识技术因素驱动,走的是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注重效益的增长之路。给出了1993年不同国家、国家组或地区要素禀赋及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非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比较优势或比较劣势。比较优势或比较劣势是由每类商品的出口减去进口后所占该国家或地区商品总出口的百分比得出的。判断的系数从+1至-1,正系数表示比较优势,负系数表示比较劣势,系数的绝对值表示比较优势或比较劣势的程度。从中看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比较优势主要体现在非技术密集型产品上。

目前,尽管我国技术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较大的差距。据国际组织统计,2000~2003年,我国出口增长额在全球增长中占33%,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占全球增长的60%,石油消耗增长占全球增长的36%。我国单位产出的能耗和资源消耗水平明显高于国际先进水平,火电供电煤耗高22.5%,大中型钢铁企业吨钢可比能耗高21%,水泥综合能耗高45%,乙烯综合能耗高31%。我国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系数是国外先进水平的一半左右,工业万元产值用水量是国外先进水平的10倍。这种粗放型增长方式在经历长期超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已经显露出明显弊端,使我们付出了高昂的资源和环境代价。资源约束使我国难以继续承载依靠高投入、资源与能源的高消耗拉动的追求规模扩张的对外贸易增长方式。

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大体上有四层递进的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对外贸易从粗放型的出口(进口)增长方式转变为集约型的出口(进口)增长方式,所强调的是改变粗放、低效的增长方式,减少消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等。这就要求改变传统的对外贸易考核指标体系,摒弃把规模和速度作为首要追求目标的做法,更加注重结构调整和质量、效益的提高。第二层含义是指实现动态比较优势的转换,在低成本优势逐步削弱后,通过技术、组织和制度创新,把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创新结合起来,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通过品牌战略和营销方式的创新提高出口商品的附加值,形成以提升技术含量和附加价值为重点的新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第三层含义是指从以前偏重于关注出口贸易增长质量转变为关注出口和进口两个层面,并给予进口贸易增长质量以应有的重视。第四层含义是适应中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的要求,在国民经济关系的诸多领域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制度创新,形成一套完善的有利于外贸增长的政策促进体系。

“十五”期间,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据统计,2002年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已连续4年保持20%以上的高速增长,高于同期世界贸易和我国经济增长平均水平。在我国对外贸易不断增长的同时,对外贸易依存度也随之升高。2001~2005 年,我国外贸依存度分别为43%、51%、60%、70%、78%,呈现不断上升趋势。

和世界上几个主要的经济大国相比,我国外贸依存度处于较高水平。2003年我国的外贸依存度高于美国、日本、英国和法国。尤其是和美国相比,我国的外贸依存度高出40个百分点左右。在粗放型的外贸增长方式下,如此高的外贸依存度使得我国经济发展受世界经济波动的影响越来越大,经济增长的外在风险日益提高。

我国外贸发展的目标是由贸易大国变为贸易强国,尽管目前我国是世界第三贸易大国,但相对于贸易强国的要求还有一段差距。从理论和实际层面看,贸易强国应该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出口产品结构以高附加值产品为主,在出口产品的价值链上,本国从事较高价值的生产环节活动;第二,本国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品牌及国际销售渠道,能够及时适应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第三,拥有发达的具备国际竞争力的服务业,服务出口占有相当比重;第四,在重要资源进口中,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国家重要资源供给与储备体系,能够有效地解决稳定供给和规避价格风险问题。

从理论上分析,在要素禀赋中,我国经济的比较优势仍主要体现在劳动力要素供给丰富方面。相对而言,资本、技术、知识要素的供给不具有比较优势,尤其是密集使用技术和知识的产品生产,不具有成本相对较低的优势。按照比较优势定位的国际分工位次,我国大多数产业仍处在低端位次上。

从实际情况看,与世界贸易强国相比较,我国存在明显不足。表现为:第一,相对于货物贸易,我国服务贸易还比较落后。2003年,我国服务贸易世界排名第9,比商品贸易低5位。我国服务贸易逆差93亿美元,而美国则顺差643亿美元。由于服务产品主要是技术、知识密集使用的生产部门,我国不具有比较优势。第二,在工业生产中,装备制造业是密集使用资本技术要素的产业,而在我国的出口产品中,成套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精密仪器、数控机床等产品的比重还很小。由于不具备这方面的比较优势,因此我国产品不具有竞争力。第三,在加工制造业中,部分加工贸易产品的要素报酬较低,附加值也较低,因此出现了一部分出口产品贸易量增加多,但贸易值增加少的现象。第四,我国在国际价格形成中影响力不够,进口产品受国际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较大,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不够,更谈不上对引进技术的创新。第五,我国对外贸易的基础设施也有差距。港口、仓储、远洋运输、航空运输等,不仅容量、运力存在“瓶颈”,效率也有待提高,网络与信息化建设有待发展,第三方物流、国际货物转口转运等业务还处在待开发和待发展阶段。

在此背景下,我国粗放式数量型的贸易增长方式的增长空间越来越小,转变贸易增长方式已经迫在眉睫。

二、转变出口贸易增长方式,实现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口贸易发展迅速,对发展经济、增加人民收入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出口贸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日益突出。

第一,出口产品多为附加值较低的产品,国民收益低。尽管我国工业制成品出口已占整个货物出口的90%以上,但出口仍然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和制造环节上。即使是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也主要处于中低端的加工装配环节,国内增值率不高。在货物出口的直接生产过程中,我国企业大多处在国际分工的价值链低端。我国货物出口的55%是加工贸易,但加工贸易国内采购率低、加工链条短,往往只承担产品增值链条中附加值较低的加工组装环节。劳动力价格低是我们的优势,但廉价劳动力在大幅度降低生产成本从而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同时,也降低了我国技术创新的动力,从而形成了“低技术陷阱”。粗放型的出口超高速增长,还带来贸易条件恶化、贸易摩擦加剧和国家出口退税负担沉重等不良后果。

第二,中低端产品的出口市场过度依赖发达国家,不利于改善我国在世界经济竞争中的谈判地位。而且,与发达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同类产品、同类产业的竞争,伤害了弱势群体的利益,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

第三,出口产品中资源性、高耗能、高污染产品仍占一定比重,加大了国内资源和环境压力。

第四,出口对加工贸易依赖较大,自己不掌握核心技术和营销渠道,缺乏自有品牌,处于国际分工链条的低端,使外贸发展缺乏可持续性。我国出口500强中,名牌产品销售的比例只有6%,远低于国际上50%的水平。我国出口总量的55%、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90%靠加工贸易。加工贸易国内附加值低,是“在中国制造”(Made in China),而不是“中国自己制造”(Made by China),或者是“中国制造”而不是“中国创造”。

第五,引发众多的贸易摩擦。从1979~2004年,我国已遭遇了714起涉及“两反一保”(反倾销、反补贴和特殊保护)的各类贸易摩擦,牵涉到4000多种商品。2005年1~8月底,除242种纺织品特别限制外,共有13个国家或地区对我国发起贸易救济调查44起,涉案金额高达15.4亿美元。其中,反倾销调查35起,一般保障措施调查4起,特保调查5起。案件数量与2004年同期基本持平,但涉案金额增长22.5%。

我国出口贸易中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阻碍了我国由贸易大国转变为贸易强国的进程,给我们提出了转变出口贸易增长方式的紧迫课题。转变出口贸易增长方式,要求构建“效益导向型”出口促进体系,实现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战略性转变,目前可采取以下对策:

1.在生产环节上,努力提高国际分工位置,提高产品附加值

第一,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坚决控制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简称“三高”)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减轻国内资源环境压力。在降低或取消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和附加税的基础上,适当调减“三高”产品的出口配额。引导“三高”产品生产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对因政策原因造成的出口损失给予必要的补偿。目前,我国沿海发达地区的出口导向正面临从劳动密集型制成品向资本和技术相对密集型制成品的转变。我国在保持纺织品、家用电器、部分机电产品等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同时,需要培育新的优势出口商品,大力促进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出口,逐步减少初级产品和高耗能产品出口,提高对外贸易的质量和效益。由于我国在国际竞争中所处的产业位置较低,面临发展中国家在传统优势产业和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产业竞争上的双重“夹击”,因而在出口产品竞争中应引导出口企业实施名牌战略,通过产品差异化形成品牌竞争优势。

第二,实现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引导加工贸易企业与跨国企业开展深层次合作,吸引跨国公司把技术水平更高、增值含量更大的加工制造环节转移到我国,使加工贸易企业通过加强产业配套,逐步从代加工向代设计、自创品牌方向发展。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应该重点考虑对国内产业、企业、产品的辐射带动作用,在吸引外资的同时大力支持内资企业发展。

第三,加快发展服务贸易。服务业多数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我国具有劳动力成本优势和一批优势产业,在工程承包、远洋运输、旅游、商业和餐饮业等领域很有发展潜力。在保持传统优势的同时,应重点发展金融、保险、物流、信息与通信、会计、法律等目前国际竞争力还很低的现代服务业。

转变出口贸易增长方式应避免认识上的一个误区,即认为转变出口贸易增长方式等同于搞资本密集型产品。事实上,传统产业中也有高附加值生产环节和产品,高技术产业中也有低附加值生产环节和产品。总的目标应是提高产品附加值,既包括提高高技术产业产品的附加值,也包括提高传统产业产品的附加值。传统产业即使不能跃升分工位置,也可以通过提高设计水平和产品质量来提高附加值。

2.在流通环节,规范出口秩序,提高服务设施水平,实施“走出去”战略

第一,规范出口秩序。这需要政府和行业组织发挥各自的作用。从政府层面看,应从维护国家整体贸易利益出发,加强对出口秩序的宏观调控,通过制度设计和政策措施杜绝不规范竞争。如国家对纺织品采取的“主动配额制”,就是规范出口贸易秩序的宏观调控手段之一。“主动配额制”不仅有利于改变我国在国际贸易谈判中的不利地位,减少我国纺织品出口的贸易摩擦,改善我国的贸易条件,而且这种“倒逼式”机制能够促使企业转而生产科技含量高的产品,提升产品结构,最终实现生产转型。从进出口商会和行业协会层面看,应积极引导和规范同类外贸产品之间的竞争秩序,加强行业协调和自律,避免恶性竞争。目前,我国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大多附属于行政机构,综合性协调功能不强。在发达国家,行业协会大多由企业自发组建,在业内有极强的权威性,那些针对我国的贸易调查案件几乎都是由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发起的。我们应努力办好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二,提高服务设施水平,加强现代化港口、码头建设。

第三,实施“走出去”战略。不仅要把开发利用境外资源作为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点,还要把在境外加工生产与建立营销网络作为我国外贸长期发展的重要措施。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采取国际化经营战略,到其他国家设立生产加工点,并在该国进行产品原产地登记注册;或把产品的一部分生产留在国内,把半成品出口到这些国家再生产加工,完成最终产品生产后再向第三国出口。这样,可以绕过贸易壁垒,扩大我国外贸的回旋空间。

3.转变出口贸易增长方式应因地制宜

第一,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资源禀赋也大不相同。因此,转变出口贸易增长方式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阶段以及资源禀赋状况,既增强紧迫感,又坚持循序渐进、梯度发展。要抓住国际技术贸易发展、产业转移的机遇,调整优化货物加工贸易产业链。对于沿海发达地区来说,转变出口贸易增长方式意味着要培育使用较高人力资本和技术要素的比较优势,实现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并推动一些中低端产品或生产环节逐步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为此,有的产业可以向产业链的上游环节推进,重点发展研发与设计产业;有的可在中游环节选择高附加值、低消耗的产品制造;有的可向下游环节延伸,促进国际物流配送业的发展。我国沿海一些地区由于土地、劳动力等要素价格上升,相对比较密集地使用资本和技术的条件正在形成,有可能率先提升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促进出口增长方式的转变。但对于广大中西部地区来说,则仍然要充分利用劳动力供给的优势,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做文章。中西部地区应建立便捷的商务渠道,使原来在沿海地区的出口增长优势能够逐步复制为当地的优势。

第二,利用跨国公司实行产品与服务分拆和外包的新趋势,发展我国服务业的加工贸易。当前,软件服务外包业务需求很大,欧、美、日都有大量软件外包业务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承接软件外包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而且,承接这种业务受运输条件、固定资产投资和土地资源条件的约束都比较小,主要依靠一定的人力资本条件,不仅适合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也适合中西部地区。大量承接国际服务业外包业务,是把贸易结构高级化与增加就业、把出口贸易增长方式转变与兼顾中西部地区发展统一起来的新型加工贸易方式。

第三,实施有利于促进各地区向新的比较优势转移和吸纳劳动力就业的加工贸易政策。沿海地区的加工贸易政策应有利于促进向新的比较优势转移;中西部地区的加工贸易政策导向主要是吸纳劳动力就业。应完善加工贸易管理模式,严格限制甚至取消高耗能、高污染的加工贸易和外资项目;提升加工贸易的发展水平和档次,发挥加工贸易的技术溢出和产业带动效应,鼓励发展和提高产业配套能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业竞争力。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推动加工贸易沿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向上下游延伸,提高我国在国际价值链中的地位。引导加工贸易企业增加研发投入,通过技术转移、合作开发等形式自主创新。制定有效政策,调整区域布局,引导加工贸易逐步向中西部地区转移。

第四,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政策应尽量激励沿海地区向新的比较优势转移,应对出口退税率实行动态和结构性的调整。对于不具有较大竞争优势的产品、供给垄断产品、低价竞销和易引发反倾销的产品、资源性产品、高耗能和高污染产品,采取降低甚至取消出口退税的措施。在出口退税上采取一定程度的地区性差别政策,有利于低端出口产品的生产和一部分加工贸易生产向中西部地区梯度转移,加快沿海地区出口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

三、转变进口贸易增长方式,提高进口贸易宏观效益

我国进口贸易承担供给资源、保障经济运行安全的压力越来越大。近年来我国经济对国外资源的依赖日益加深,资源性产品在进口贸易中比重明显上升。2004年我国人均GDP1100美元,人均消费钢材156公斤,需进口铁矿砂2亿吨,占世界贸易量的40%;进口原油和成品油1.6亿吨,占当年世界石油需求增量的24.3%,而美国只占19.9%。除美国外,所有OECD国家才占15.7%。

我国在国际资源市场采购量不断上升,一方面,面临极大的价格风险,由于我国在国际价格形成中影响力不够,石油等重要战略资源储备体系和期货市场建设滞后,经常使我国在资源进口中因价格变动而多支付,形成进口贸易的增长只是金额虚增,而实物量并无相应增长。如2004年国际石油和铁矿砂价格大幅上升,使进口贸易多支付百亿美元以上。另一方面,我国对资源性产品进口的大幅度增加引起了国际上的关注和防范,有些别有用心的人把石油价格上涨归咎于中国的进口,散布“中国威胁论”。未来在国际资源问题上,我国扩大进口的努力也将遭到保护主义的阻力。

我国进口产品结构主要以资源性产品和技术设备为主,但长期以来对进口贸易的宏观经济效益重视不够,进口增长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国际市场价格上涨和我国对技术设备的重复引进。任何一个国家所需技术都不能完全从原始创新开始,能够引进的技术必须积极引进。日本和韩国提供的主要经验是把引进技术与消化、吸收和创新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特别是要把重点放在自主创新上。日本和韩国对引进技术与消化、吸收、创新的投资之比为1:10,形成了“引进一代、提高一代”的良性发展。中国企业用于引进技术与消化、吸收、创新的投资比是1:0.078,计算机领域是100:1.据统计,2003年中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引进技术开支为405.4亿元,消化和吸收开支27.1亿元,购买国内技术54.3亿元,引进技术与消化吸收开支为1:0.067.如果不能从认识和实践上解决引进技术与消化、吸收、创新投资的比例,那么,我国就将陷入“引进一代、落后一代”的恶性循环之中。这是粗放型进口方式的主要体现。

2005年在保持出口增势不变的情况下,进口需求不足,一般贸易进口2797.2亿美元,增长12.7%,比上年回落19.6个百分点。2005年年末我国外汇储备高达8189亿美元,全年贸易顺差历史性地突破千亿美元大关,高达1018.8亿美元。在目前高额外汇储备和较大贸易顺差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适当扩大进口规模,要从原来一味追求出口导向增长目标,转向“互利共赢”发展战略。既要促进出口增长,更要促进进口增长。为转变我国粗放型的进口贸易增长方式,目前可考虑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保持合理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形成国内经济对进口产品的需求。这既是防止经济大起大落的重要措施,也是形成内外平衡的必要措施。例如,通过适当扩大对美欧的采购,一定程度上可以缓和与美欧的贸易摩擦。

第二,改革资源性产品经营的行政垄断体制。无论在进口经营领域,还是在国内分销领域,都应当允许一些具备资质的其他企业进入,改变原有的垄断经营型的市场结构,形成政府可控制的、开放但又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使资源性产品经营形成合理的竞争机制,改变资源性产品的国内价格形成机制,让市场发挥较大的调控作用,使价格机制有可能调节供求和消费,并通过有序的竞争降低进口和国内分销的经营成本,从而扩大进口的商品量规模,并通过刺激国内消费、增加储备来增加进口的价值量金额。

第三,对进口国外关键设备、先进技术设备以及国内短缺资源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促进国内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在技术引进中,要加强技术消化吸收能力的培育,从而提高技术设备进口的经济效益。在政策上要鼓励吸收性引进和技术再研发,对简单型引进不适宜采取国家资金扶持或大量使用银行贷款。无论是政府或企业,技术引进资金的使用,都不能只分配在购买设备上,应有部分投入在技术消化吸收能力的培育上,即技术复制和再研发能力,以及国内技术市场的建设上。例如适当降低资源性产品的进口关税,对国内供应不足的资源、能源、短缺的技术和关键设备,实行较低的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甚至零关税。健全战略性资源进口机制,建立石油和其他战略物资储备体系;加大增值税从生产型转向消费型的力度;对企业实施进口信贷,包括进口技术和设备的金融租赁等措施;对企业技术更新改造给予必要的进口激励措施等。

第四,加强对进口的监测和调控,建立鼓励与限制并重的进口调控机制,加大对重要资源和能源产品进口的调控。结合当前国内经济发展和供求形势变化,进一步搞好对钢铁、石化等相关产业的宏观调控,采取更直接有力的措施,应对国际市场上铁矿石、石油价格大幅上涨的问题。通过行业协会和进出口商会的协调和自律,加强重要资源和能源产品进口协调和管理,整顿和规范进口经营秩序。同时通过联合采购、集体谈判、签订长期协议、增加期货采购品种、发展期货交易市场等方式,提高进口商品定价权,提高规避国际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能力。调控好粮食、棉花等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的进口与出口,加强石油、天然橡胶、化肥等重要商品的进口监测。利用关税配额、国营贸易和自动进口许可等世贸组织认可的管理手段,实施对大宗商品进口的合理调节。

第五,寻求建立战略性资源的稳定进口机制。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对一些战略性资源产品的进口依赖程度将持续提高,出于规避价格风险的需要,我国应该与相关出口国之间寻求建立稳定的进口机制。未来在重要资源进口中,要解决稳定供给和规避价格风险两方面问题,因此要建立国家重要资源供给与储备体系。在进口战略上,要开辟多种进口贸易渠道,一些发达国家的境外资源供应采取4:4:2的比例值得借鉴,即40%靠境外自主投资开发、40%靠长期供货协议、20%靠现货贸易。目前在我国战略性资源的境外开发权益产量占当年进口总量的比例中,石油最高,但也仅占21%。今后我国企业应朝这方面努力,同时要积极稳妥地利用国际期货市场。政府要加强与资源输出输入国的协调和合作,争取参与调控石油等战略资源的国际市场价格;国内企业也要与境外企业甚至竞争对手结成资源采购战略联盟,摆脱在国际资源交易中的价格谈判被动局面。为此,政府要协助我国大型企业加强对海外战略资源的控制。在这些大型企业收购海外资源性企业时,应该在融资、外汇管理及技术咨询、政治层面提供各种帮助。

第六,在运输体系上,通过国际合作,加快油气管道、港口、公路和铁路等国际性战略通道的建设,形成我国与世界资源富裕地区的现代化运输网络。同时,加快发展远洋运输船队,提高运力并降低运输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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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ominick Salvatore:《国际经济学》第八版,朱宝宪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5.WTO,World Trade Report,2004.

确立经纪人制度:建立新层次股票市场的中心点

在推进高新技术开发和科技产业化过程中,建立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再次提到议事日程。如何建立一个不同于沪深A股市场的新层次股票市场,是其中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着力点,为此,各层面人士甚为关注。笔者认为,建立新层次股票市场的根本点,是确立经纪人制度。主要理由如下:

一、多层次交易规则: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形成的标准

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是证券市场的基础性构成部分。债券交易大多以无形市场为主,股票市场以有形的交易市场为主,股票交易是这一市场的轴心,为此,多层次的股票市场主要根据股票交易的不同规则而形成和划分。交易规则的多层次性是多层次股票市场的基本划分标准。其内在机理主要有四:

第一,股票交易规则连接着股票的供给者与需求者,规范着交易双方的行为。股票交易市场从根本上说是股票买卖双方进行股票交易的场所。不论对买方(股票需求者或投资者)来说还是对卖方来说,离开了股票交易市场,都极难实现股票的交易。但要进行股票交易,不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就必须完整地遵守这一交易市场的具体规则;否则,就不能进入股票交易市场进行股票交易操作。

第二,股票交易规则导向着股票发行规则。股票发行,对发行公司来说是一个获得资本性资金的过程,对投资者来说是一个投资入股的过程。就此而言,似乎与交易规则没有直接关系。一些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的股份私募以及向已有股东再融资,都是不争的实例。但是,一旦涉及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就大为不同了。在公募中,股票发行中的各项规则都是为了满足上市交易(或进入交易市场,下同)而确立的。它们有些是股票交易规则在股票发行市场的延伸,一些则直接就是股票交易规则的运用。在多层次股票市场中,不同股份公司在股票发行中的每股价格、股份数量、信息披露充分程度、承销商、投资者群体等方面的不同,主要是因为它们都“瞄”着不同的交易市场。换句话说,各个交易市场在交易规则方面的差别决定了各家股份公司股票发行中的各项主要差异。

此外,股票交易规则还导向着股票的供给。主要情形有三:其一,对准备以存量股份申请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来说,在提出申请前,就需要按照目标市场(即它的股票准备进入的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调整自己各方面的行为,一旦条件成熟,存量股份就可通过申请而进入股票交易市场。股票在进入交易市场之前并没有形成一个发行市场。其二,对已上市交易的股份和公司来说,股票交易市场的走势直接影响着可交易股份的数量和上市公司(或公众公司,下同)的数量。在通常情况下,当股票交易市场持续高涨时,上市公司就可能增发股票,由此引致可交易的股份数量增加;股票交易市场也会接纳更多新的上市公司,这也将引致可交易的股份增加。但当股票交易市场持续下行时,一些上市公司就可能难以增发股票,一些上市公司可能回购已流通的部分股票,一些上市公司可能回购全部股票从而退出交易市场,还有一些上市公司可能因不能满足交易规则的要求而被摘牌,由此,引致可交易的股份减少。但不论是新股增发还是股票回购或者公司退市,都是交易规则所规定的,并且按照各个股市交易规则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其三,股票交易市场的新设,将引致一批新的股票进入交易市场,由此,使可交易股份数量增加。新设的股票交易市场,其主要规则与已有的股票交易市场有着明显的区别,它满足了那些难以在已有股票交易市场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的需要,因此,随着新设交易市场的展开和发展,多层次股票交易市场体系中的股份供给量也将增加。

第三,股票交易规则激励着投资者的投资入股行为。股票投资者是一个多层次、多样化的群体,其中,既有各种各样的机构投资者,也有取向不尽相同的个人投资者。投资者的各种不同倾向要转化为股市投资行为,主要取决于各层次股市的交易规则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界定。首先,在缺乏股票交易市场的条件下,投资者有再多的想法和希望,也不可能转化为现实的投资行为。这同时意味着,在缺乏多层次股票交易市场的条件下,必然存在一部分(甚至相当一部分)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不能得到满足。其次,在缺乏交易市场不断吸纳新的股票进入交易市场的条件下,投资者要操作新股是不可能的;在交易规则中缺乏经纪人(包括做市商)提供信用交易安排的条件下,投资者要以小博大也是不可能的。最后,在交易规则中缺乏信息披露机制、退市机制等规定的条件下,相当多投资者可能不敢涉足股市投资。可以说,有什么样的股市交易规则就有什么样的股市投资者,因此,投资者是跟着股市交易规则走的。

不仅如此,在有了股票交易市场以后,相当多实业投资也是“瞄”着股票交易规则而展开的。在公司设立中,一部分投资者是怀着未来这些股份可能入市交易的心理而投资入股的;在公司运行中,相当多股东对公司的继续投资,盘算着这些股份进入交易市场的前景;在公司并购中,不论是股份出售者还是并购者在并购价格上都往往参照已交易的同类股票而展开。一个典型的实例是,2001年以后,随着创业板市场的设立“搁浅”,在此之前已创办的几百家创业投资公司顿时失去了进行创业投资的热情,一些公司转而以其他业务为主营对象,一些公司则关闭停业,由此,真正的创业投资和相当一批希望获得创业投资资金的高新技术企业陷入资金困境。

第四,股票交易规则决定着股市监管体系。股市监管以监管交易市场为中心,这决定了有什么样的股票交易规则就有什么样的股市监管体系;或者说,离开了股票交易规则,就没有股市监管可言。在股市历史上,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长达100多年)并无由专门的政府部门(或准政府部门)进行股市监管的体制,也就不存在与此对应的股市监管体系。这一体系在20世纪30年代以后逐步建立起来,其背景是1929年以后的美国股市崩盘。从监管实践来看,首先,贯彻“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股市监管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的形成和贯彻最初都是针对股票交易规则不完善而言的。正是因为在股票交易的历史上曾经发生过黑幕交易、司法不公正等现象,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权益,给股票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后果,才提出了这些监管原则。其次,防范和化解风险是股市监管的重心。防范什么风险、化解什么风险?从各国和各地区的股市实践来看,主要是股票交易市场中存在着种种风险,而这些风险常常是已有的交易规则所难以防范的。再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中介机构监督作用等也都是为了维护股票交易市场的运行秩序,防范由此可能引致的风险。最后,各国和各地区的法律制度都有着一系列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其中,禁止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和各种限制性规定,或者直接就是针对股票交易的,或者是从股票交易中延伸的。

“多层次股票市场依多层次交易规则而划分”的另一含义是:单一层次的交易规则只可能形成单一层次的股票交易市场。以中国为例,在创业板市场迟迟难以设立而深圳证券交易所又多年缺乏新股上市的条件下,经批准,2004年在深交所设立了中小企业板市场,准许首发4000万股以下的股份公司可流通股在深交所挂牌交易,由此,一些人认为,这就形成了与“主板”市场不同的另一个层次股票交易市场。事实上,中小企业板市场贯彻的依然是A股规则,它在股票交易方面与A股没有任何差别,因此,不属于一个新层次的股票交易市场。举例来说,假定一个中学招进了200名高一学生,这些学生不按中考分数的高低分成四个班,它们是高中一年级;按照中考分数的高低,将高分编入一个班、次高分编入第二个班等,并不会改变四个班都是高中一年级的性质。如果仅仅按照可流通股份的数量就可将股票交易市场划分为若干层次,那么,由于在理论上数量是无限可分的,因此,就可按照某个单位数(例如500万股)将A股市场划分为众多层次的股市,可这种划分又有多少实际意义?

二、经纪人:股市交易规则的主要制定者

从历史的角度看,股市交易规则最初是由经纪人制定的;从现实的角度看,股市交易规则是在以经纪人为主的股市运作者的推动下不断完善的。

从最一般意义上说,股市经纪人是代为股票持有者卖出股票和股票购买者买入股票并从中获得佣金收入的中介人。在欧美股市发展历史上,经纪人在设立股市和推进股市形成的过程中,既制定了股市交易规则,也造就了多层次的股票交易市场体系。

从美国股市历史来看,18世纪90年代以前,由于可交易的股票数量较少,股票经纪人并非一个专业化的职位,它通常由商业经纪人兼任。但随着可交易股票数量的增加,股票经纪人之间在佣金水平上开始发生竞争,一些经纪人为了招揽客户而降低佣金,严重影响了其他经纪人在代理买卖股票过程中的业务收入。由此,1792年4月,一些实力较强的经纪人(21家经纪商和3家经纪公司)在一棵梧桐树下举行会议,签订了《梧桐树协定》,承诺“将以不低于0.25%的佣金费率为任何客户买卖任何股票”,同时,“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市场必须是连续的,所有签订协议的人在交易中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佣金。没有在协议上签名的人们如果想参加交易必须缴纳更高的佣金”。由此,有了第一份有文字记载由经纪人签署的股票交易规则。此后,随着股票交易市场的设立,经纪人根据具体的股市特点,制定了一套又一套股票交易规则。

股票交易市场是由经纪人设立的。最初的股票交易在街头、咖啡屋等地按照一些不成文的交易习惯展开,随后,一些较为成功的经纪人开始在他们的办公室举行定期的股票拍卖,由此,形成了后来被人们称为“柜台市场”的股票交易市场。1792年,一些经纪人决定在华尔街22号建立一个拍卖中心并将其称为“股票交易所”,由此,有了纽约股票交易所的雏形。这个拍卖中心的主要规则有三:一是经纪人可以为客户也可以为自己买卖股票;二是意欲出售的股票存放在拍卖中心;三是拍卖人根据交易量收取佣金。此后,以下一系列现象是值得关注的:

第一,纽约股票交易所的设立。1817年,纽约股票拍卖中心的主要经纪人派人到费城股票交易所进行考察,于当年2月25日起草了一份几乎与费城股票交易所章程一模一样的章程,将原先由28名经纪人构成的经纪人委员会更名为“纽约股票交易委员会”。这一章程的主要内容有四:一是由交易所总裁和助理主持每天的股票拍卖;二是至少具有1年经纪业务经验的经纪人才有成为新会员的资格;三是实行次日交割制度,以防过度投机;四是禁止“对敲”,以防造成股价波动的假象。但纽约股票交易所的设立,并不意味着其他交易市场的消失。且不说费城股票交易所依然是当时最主要的股票交易所,就是场外交易也相当活跃。“华尔街的大部分交易活动还是在大街上进行的,许多不能成为交易所会员的经纪人在路灯柱下买卖股票。这里的交易量经常超过场内……很多新证券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前,是在承销商的办公室开始交易的。”

第二,新的股票市场的设立。纽约股票交易所的设立和发展,并没有成为限制新设股票交易所的制度机制。“在19世纪30年代牛市的最高峰时期,场外经纪商因为不能进入股票交易所,曾组建了一个交易所与正式的股票交易所抗衡,它被称作新交易所。”1864年,煤炭交易所重组更名为公开经纪人交易所;到1865年,它的交易量已经达到纽约股票交易所的10倍之多。1865年,石油交易所成立,它主要是为交易石油公司股票而设立的。1868年,古尔德创建了国民股票交易所,着力实现伊利股票的交易。1869年,公开交易所与纽约股票交易所合并,组建了新的纽约股票交易所。1870年,矿业交易所重新开业,它的主要交易对象是矿业公司(包括开采和加工)的股票。1921年,纽约场外交易所设立,1953年,它又更名为美国股票交易所。1971年2月5日,纳斯达克(Nasdaq)正式投入运营,这标志着一个新的股票交易市场的形成。

各种股票交易市场得以设立和发展的内在机理是:股票交易市场是经纪人从事股票买卖的市场,只要在已有的股票交易市场中代理买卖股票的需求(包括变化了的需求)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满足,他们就将寻求设立新的市场来实现这些交易。

第三,场外交易市场始终是股票交易所的一个主要竞争者。场外交易市场是由经纪人组成的一个非正式网络,它为那些不在任何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提供一个交易市场。经纪人或者通过为客户提供买卖股票的机会获得佣金收入,或者通过自己买卖股票赚取价差收入。由于经纪人可以完全自由地交易他们愿意交易的任何股票,同时,交易成本更低(例如,不必向交易所缴费),所以,他们常常可以向客户提供比交易所里更好的价格。事实上,不仅中小经纪公司通常利用场外市场的价格优势来为其客户提供服务,就是那些大型经纪公司也常常这样做。这形成了后来《联邦证券法》中有关“经纪人应为其客户寻找到股票的最好报价”的专门规定。在交易所设立之后,场外市场的交易活动始终没有停止,即使在纽约股票交易所因种种原因暂停开市的日子里,场外市场也依然运转着。诚如《伟大的博弈——华尔街金融帝国的崛起》作者约翰·S。戈登所说的那样:“华尔街从来都不像它的名字听上去那样是一个利益的整体,银行、大保险公司、路边市场、柜台交易市场,以及纽约以外的很多地区性交易所,它们都有自己不同的利益”,“甚至纽约股票交易所的会员们也并不是铁板一块,那些靠佣金生存的公司(与公众进行交易的经纪公司)有他们的利益,而那些专门经纪人(他们在交易所场内进行交易)则有不同的利益。对那些收取佣金的公司来说,只要能得到最好的价格,不管在哪个市场买卖都可以;那些场内交易人,则当然希望交易被严格限制在纽约股票交易所的交易大厅内进行。”

第四,交易规则的演变和调整。在推进股票交易市场发展的同时,为了平抑股市动荡,维护股市运行秩序,在总结实践经验教训中,经纪人也在不断推进股票交易规则的完善。“经纪人队伍开始主导市场,因为他们的利益有赖于市场长期的稳定,所以他们严格执行规则,压制了投机者的猖獗活动,从而使华尔街逐步成为一个长期健康运行的资本市场。”在美国200多年的股市发展历程中,从交易规则形成角度看,以下10方面事件是值得回顾的:

(1)1791年7月随着合众国银行股票(BUS)首次公开发行,启动了美国股市的第一轮牛市。此时,股票交易规则基本从欧洲(尤其是伦敦引入),卖空规则和以实物券交割为基础的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规则,在美国首次应用,这导致了投机的可能性大大增加。随着股票交易量的增大和股价上扬,各种关于股灾的预言也开始出现。1792年3月下旬,终于爆发了美国股市历史上的第一次股灾,汉密尔顿(时任财政部长)断然采取措施,以“保证恐慌不会摧毁基本上还完好无损的交易体制”,由此,避免了股灾负面效应的扩散。

(2)1835年12月16日,纽约的一场大火结束了19世纪20年代以后的牛市。在这场大火中,一个交易所的员工抢出了纽约股票交易所的交易记录,为随后的交易所重新开业提供了必要条件。但这场大火还是导致了股市大崩溃,到1839年3/4的经纪商破产倒闭。

(3)19世纪50年代以后,电报问世,纽约的股票经纪商成为这种新型通信媒介的最早也是最主要的用户,由此,结束了长达几十年之久的利用一连串旗语传递股市信息的历史,也结束了“跑腿者”的历史。许多最初以运送现钞和股票为主要业务的快递公司逐步转入了银行业和经纪业。

(4)19世纪70年代后半期,在总结伊利股票投机站的教训中,华尔街股票交易市场开始着手实施一系列变革。1868年11月30日,纽约股票交易所和公开交易所颁布了内容相同的监管条例,要求在交易所内拍卖的所有股票进行登记,上市公司的任何新股发行都必须提前30日通知交易所。此后,随着这两个交易所的合并,自律性监管条例不仅数目逐步增多,而且执行也愈加严格;另一方面,股票交易迅速繁荣,以至于纽约股票交易所市场可以称为“主板”市场了。这意味着“经纪人占主导地位的纽约股票交易所对市场有越来越大的约束力”。

(5)19世纪90年代,华尔街股票交易市场发生了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变化:一是1892年,最终建立了一个大型清算所,为经纪商提供方便快捷的证券交割服务;二是1896年,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正式问世;三是现代会计制度出现,而“事实上,华尔街的银行和经纪人是推动现代会计职业产生,以及在美国上市公司中强制实施公认会计准则的主要力量”。

(6)1920年,在斯图兹股票上,赖恩与纽约股票交易所的一些重要会员展开了多空大战,为了避免惨重损失的后果,纽交所的这些重要会员利用纽交所管委会的权力,亵渎了两条从未被打破的交易规则:一是“成交了就是成交了”,即成交事实不可更改;二是私人契约的隐私权不受侵犯,即交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买卖合同的另一方。甚至,交易所的发言人声称:“交易所想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但在场外交易市场,这种情形不可能发生。

(7)1929年的股灾。保证金交易是华尔街延续了100多年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投资者只需支付股价10%的资金就可买入股票,不足部分由经纪人垫支。如果股价下跌,经纪人就将要求客户提供更多的抵押品,但如果客户没有足够价值的抵押品,经纪人就可能将其股票低价卖出,使客户蒙受损失。另一方面,经纪人借给客户的投资资金,是由经纪人以证券为抵押从商业银行借入的。如果股票下跌,经纪人也必须向借款银行提供更多的抵押品,否则,借款银行就可能将其抵押的股票等证券低价卖出。1929年9月5日,纽约股票交易所的股价开始下跌,受保证金交易的影响,下跌势头逐步加快。10月29日,道琼斯指数下跌了22%,创下单日跌幅的历史纪录;下跌势头到11月13日才被止住(这场股灾本来到此可以画上句号),1930年春季股市翻转向上,快速上涨。1930年6月17日,胡佛总统签署了《斯慕特—霍利关税法案》,由此,既引致了美国经济的大萧条,也引致了随后长达两年半的股市下跌。1932年6月8日,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下落到41.22点,与1929年的最高点相比,跌幅深达89.19%。

1933年5月27日《联邦证券法》出台,6月16日《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出台;1934年《联邦证券交易法》问世。在这个过程中,纽约股票交易所于1934年通过了一项制度,禁止联手坐庄,禁止专门经纪人将内幕信息透露给他们的朋友,禁止专门经纪人购买他们所做市的股票的期权。

根据《联邦证券法》和《联邦证券交易法》设立了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开始了有政府监管的股市发展历史。

(8)1838年,纽约股票交易所出台一部新章程。它规定:交易所总裁不再是交易所会员,只是一名拿薪水的雇员;经纪公司如果开办公众业务,就禁止为自己开设保证金账户;保证金的比例由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决定;会员公司的债务限定在运营资本的15倍以内;经纪业务与承销业务必须分离,客户账户与公司自营账户也必须分开;卖空单只有在股价上升时才被认定有效。

(9)20世纪40年代以后,华尔街经纪人结构发生实质性变化。通过连锁点运作模式,美林公司脱颖而出。它摒弃了过去只拥有少量客户的经纪公司模式,建立了拥有成千上万客户的新的经纪公司运作模式。到1960年,美林公司拥有了54万个经纪账户。新的运作模式推动了经纪人运作和股市规则的一系列变化:一是通过培训客户经理,提高了经纪人的专业知识水平,为注册代理人制度的实施创造了条件;二是证券分析成为一个专门职业立足于经纪人公司,并成为经纪人为客户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基础条件;三是无形资产、净流动资产等成为分析公司价值的重要经济指标。这些变化,为后来的共同基金发展和养老金入市创造了必要条件。

(10)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后,华尔街股市规则又有了新的变化:一是1965年,实现了自动报价机与电子显示屏的连接。二是在1969年成立了中央证券存放机构。三是建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四是1970年新出台的一项法案,使得经纪公司可以发股上市,由此,结束了经纪公司只能实行合伙人制度的历史。五是1975年通过了《证券法修正法案》,它要求建立全美“统一市场”体系,将美国的各个证券交易市场都连接起来,以改变“在股票、期权、金融期货之间进行套利”的可能,同时,“当一个市场发生的事件影响到另外一个市场的时候,就可以立刻采取恰当的措施防止一场崩盘”。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在美国200多年的股票市场发展史中,经纪人在创造和建立各层次股票交易市场的同时,也在创造与其相对应的各层次股票交易规则,并随着经济、社会和技术的进步,不断完善着这些交易规则。

三、股市中心:经纪人的特殊地位和经济功能

经纪人在股票交易市场中的各种作用是由其特殊地位决定的。经纪人是通过代为客户买卖股票而获取佣金收入的中介人。这一简单定义,不仅包含了经纪人的特殊地位规定,而且包含了经纪人的一系列经济功能得以发挥的空间。

“中介人”意味着股市买卖双方是通过经纪人而联结的,买卖双方是以经纪人为中心而实现股票交易的。在实践中,股票买卖双方彼此分散,让买卖双方相互寻觅,最终找到合适的交易对象、交易价格从而达成交易,经纪人作为买卖双方的“中介人”应运而生,他既综合了股票买卖双方的意向从而撮合交易,又大大降低了股票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因而,有了独立存在的价值。立足于股票交易中介人的地位,经纪人具有如下一些功能:

第一是“客户中心”功能。经纪人的基本职能是,使股票买卖双方能够按照他们的委托意愿实现股票交易,即“撮合”。要履行“撮合”义务,经纪人需要具备一系列业务条件,其中包括:具有尽可能多的信息。有着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在实行买空的条件下,买方只需交付规定的保证金数额就可买入股票;在实行做空的条件下,卖方也只需交纳规定的保证金就可卖出股票,其中的差额虽由银行提供资金支持但由经纪人向相关银行提供抵押品(因此,实际上是经纪人垫资),这决定了经纪人需要有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的能力。具有专业水准。经纪人是专门从事代理买卖股票的专业人士(或机构),通过长期的实践探索,不仅有着一套分析各种行情的技术和经验,而且有着能够满足各类客户投资心理、风险偏好和运作特点的经营模式,因此,能够吸引客户上门。具有自己的客户群体。对经纪人来说,一定规模的客户群体也是保障其佣金收入从而经营良性循环的基础性条件,因此,各类经纪人都有其最低的客户规模界限。严格遵守信用规则。有着良好的商业声誉。

第二是风险防范功能。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经营过程中,经纪人有着防范自身运作风险和有条件地帮助客户防范风险的意愿;二是各类经纪人通过各自的防范风险,在客观上,起着防范股市风险的作用。

股市是一个高风险的金融投资市场。因此,经纪人非常关注对股市走势的分析和预测,及时地收集各种数据和资料,运用最先进的技术(同时,也努力开发更为先进的技术),总结各种实战案例和运作方式,建立种种防范风险的机制。这些防范投资风险的机制,对提高经纪服务质量、保障客户的盈利水平、增强经纪人的商业声誉和凝聚力、扩大客户规模从而增加佣金收入是至关重要的;同时,它也是经纪人向不同客户提供分类服务从而提高经纪服务价值(如佣金收费水平)的重要根据。这些防范投资风险的机制,对于保障垫付资金(或作为抵押品的证券)的安全性是极为重要的,也是保障经纪人通过提供这类服务来获得利息收入的重要机制。直接关系着经纪人在股票做市中的资金安全性和盈利水平。各个经纪人从不同角度运用不同机制防范着各类微观风险和各层面操作风险,其结果是降低了股市运行的总体风险,对避免股市经常性的大幅波动起着积极作用。

经纪人是一个代理买卖股票的庞大系统。每个经纪人都相对固定联系着自己的客户,由此,将从事股票买卖的成万上亿投资者分散为一个个有着一定时空隔断和防火墙的相对单元,避免因他们在时空点上过于集中可能引致的巨大风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着降低由非系统事件引致系统性风险的不确定程度,有着防范股市系统性风险的功能。

第三是开发创新功能。经纪人是一个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且处于一个贯彻优胜劣汰原则的完全竞争市场中,因此,有着不断开发市场的内在需求。只要有条件有机会,经纪人就不断地开发市场,创造新的可交易产品。具体表现在:开发新证券和股票价值。开发新的交易方式。开发客户的新需求。开发新业务。代理买卖股票是经纪人的最初业务(迄今,人们也还是以此定义“经纪人”的),但随着股市发展,经纪人的业务很快突破这一简单的限制,开始向投资咨询、财务分析、财务顾问、项目融资、承销股票、公司并购、资产重组、资产管理业务延伸。开发新市场。

第四是维护股市活力和健康发展功能。股市经纪人依赖于股市的存在而存在、股市的发展而发展,因此,维护股市的运行活力和健康发展,是经纪人的根本利益所在。但是,随着经纪人对股市内在机制的认识和对共同利益的认识,他们也在不断推进交易规则的调整和完善,由此,逐步纠正早些年的不规范不成熟的操作行为。在经纪人结构从以自然人和小公司为主的格局转变为以大型经纪公司和多样化经纪公司为主体的格局以后,通过证券商协会和其他自律组织,经纪人的视野大为拓展,在维护股市活力和健康发展方面,经纪人的作用突出地表现在:维护市场竞争机制。欧美国家的股市始终坚持充分发挥以竞争为核心的市场机制,这与经纪人的努力直接相关。内在机理是,一旦市场被某个或某些机构所垄断,经纪人的生存发展空间就将被大大挤压缩小。建立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既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也是维护市场竞争所需要的基本条件。因此,只要发生垄断,经纪人就将自主推进一个能够容纳竞争机制的新市场形成。维护市场各类参与者的充分选择权。股市是由多种主体参与交易活动的市场,因此,在股市投资中拥有充分选择权就成为经纪人、投资者及股市的其他参与者所关心的一个基本问题。一般来说,选择权(及选择空间)越大,经纪人的业务发展空间就越大。经纪人在努力推进各种交易方式创新、交易对象创新、交易技术创新和交易市场创新过程中,激励和提高了股市运行的活跃程度。维护股市的健康发展。

经纪人在股市中的地位和功能突出反映了股市实际上是以经纪人为中心的股市,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实际上是以多层次经纪人为中心的股票市场体系。这同时也就意味着,缺乏经纪人(或缺失经纪人)的股市是一个有着严重缺陷的股市。这种股市即便“有形”,也将“无神”。

四、内在机理:经纪人制度的市场理念

在中国改革开放以前,从企业到政府部门都贯彻着“以产定销”的理念;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逐步确立了“以销定产”的方针;90年代中期以后,在买方市场形成的条件下,才进一步确立了“以市场为中心”、“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总思路。

但在股票市场中,有两个问题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第一,股票买卖与股票交易是否在任何场合都属等价的概念?实际上,从早期开始,随着股票经纪人的出现,股票买卖和股票交易在相当多场合就已划分为两个不同的范畴。其中,股票买卖指的是,股票买方提出买入股票的需求,股票卖方提出售出股票的要求;股票交易指的是,由多个经纪人相互撮合实现股票的成交和钱票的易手(即交易)。股票交易并不直接在买方和卖方见面的条件下发生,买方和卖方只是单方面地与他的经纪人发生委托关系,股票交易行为由经纪人完成。第二,什么机制创造了“供给”或者“需求”?在缺乏市场机制的条件下,供给无法创造需求,需求也无法创造供给。与改革开放前的短缺经济相比,中国如今的市场繁荣和由此形成的巨大经济实力,主要得益于市场机制的发挥,恐怕不是“供给创造需求”或者“需求创造供给”所能解释的。从实践的角度看,以“市场机制创造现实的供给和现实的需求”来概括可能更为准确。在股票买卖双方彼此分散的条件下,很难说清楚,是股票的买方创造了股票的卖方,还是股票的卖方创造了股票的买方?从欧美国家股票市场发展的历史看,更准确的表述应当是,股票经纪人作为一种基本的股市机制创造了股票的买卖双方。

毫无疑问,从最本源的关系上说,是股票买卖的双方创造了股票市场。但是,一旦股票市场形成,经纪人就开始了继续推进股市发展和创造买卖双方的历史。通过交易规则的调整完善、交易方式的创新、交易品种的创新和交易技术的进步,他们在不断挖掘开发可交易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同时,也在不断地开发新的供给者和需求者。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股票经纪人开发创造了股票的买方和股票的卖方,并且以此为他们生存发展的基本职能和基本条件。

市场的核心功能是“交易”。供给和需求构成了市场的要件,但仅有它们既不能形成市场也不能称为市场。一句俗语“有行无市”,典型地刻画了此间的关系。在股票市场中,交易是引致其他方面功能展开(更确切说是“延伸”)的基本点。由于有了股票交易,才有股票的公开发行,由此,又进一步引致了股票承销、发股公司的融资选择等一系列行为的展开;由于有了股票交易,在交易中价格对交易双方的利益都具有决定性意义,才有了对公司财务制度的完善、公司价值的评估和资产定价研究,由此,又进一步引致了与上市公司(或公众公司)价值增值相关的项目融资、公司并购、资产重组等一系列事件的展开;由于有了股票交易,才有了对信息公开披露的要求、对内幕交易和操纵价格的惩治、对垄断的限制等,由此,又进一步引致了股市监管体系的形成。显而易见,交易机制是股市的根本。

交易机制的多层次性和灵活性,是保障股市竞争力和活力的基本机制,也是保障股市在发展中不断创造供给和需求的基本机制。经纪人制度是实现交易机制多层次性和灵活性的基本制度。其内在机理是,经纪人是一个多层次、多样化的群体,不同层次的经纪人服务于不同层次的股市供求群体,专业取向、专业内容和专业技术不同的经纪人服务于股市供求群体的不同方面要求,因此,以这些经纪人群体为中心而展开的股市体系必然是一个多层次多样化且具有竞争性和活力的股市体系。

经纪人制度的理念就是市场机制的理念。确立以经纪人制度为中心点的股市新体制,就是要确立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多层次多样化且充满竞争性和活力的股市体系。

一个突出的实例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货币市场基金的问世,美国“大多数的经纪公司和投资公司都设立了不同的MMMFs”,由此,引致了“这种由经纪公司提供服务的‘银行百货公司’潮流重新出现,对银行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到80年代,随着调期交易、远期交易、期货交易和期权交易等金融衍生产品的进一步发展,“交易导向型服务已经是大势所趋。在传统的承销业务之外,券商还必须提供场外交易、并购咨询、外汇交易以及衍生保值等服务”,由此,将证券业推入了现代金融市场的运行轨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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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查理斯·R。吉斯特著:《华尔街史》,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