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6年底,前苏联颁布了新宪法。这是继1918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和1924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之后,苏维埃国家历史上的第三部宪法。
20年代后期至30年代中期,由于社会主义工业化、农业集体化的完成及五年计划的实行,前苏联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工商业中的私营经济被消灭了,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农村中的富农经济也被消灭殆尽,个体小农经济被集体所有制经济取代,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成为前苏联社会的经济基础。与此相适应,前苏联社会的阶级结构也发生了根本变化,剥削阶级已不复存在,工人阶级、集体农庄农民和为劳动人民服务的知识分子成为前苏联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在人类历史第一次出现了消灭阶级对抗的社会。同时,由于中央政府的大力帮助,一些原来发展比较落后的民族地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也进行了经济及社会改造,一种新型的民族关系逐步形成。这些变化被视为是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造取得的巨大成就,因此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
1935年2月6日,根据全苏苏维埃第七次代表大会作出的特别决议,决定对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以适应社会和经济等方面发生韵变化。第二天,在前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组成了31人的宪法委员会,负责起草前苏联宪法的修改草案。斯大林任该委员会主席。到1936年5月,宪法委员会完成了宪法起草工作,把草案提交给联共(布)中央审议。联共(布)中央在6月初召开全会并通过决议,基本同意宪法委员会提出的宪法草案,建议召开全苏苏维埃代表大会对草案进行审查。为体现宪法的民主性,6月12日,宪法草案在报刊公布,以供全民讨论。
在近半年的全民讨论中,全国共提出修正和补充建议200余万条。这些建议经省、边区和加盟共和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归纳,上报宪法委员会。
1936年11月26日,全苏苏维埃第八次非常代表大会在莫斯科召开。大会的核心工作就是审查和通过新宪法。在历时6天的讨论中,56名代表发了言。斯大林在会议开幕当天作了《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他列举了自上一部宪法制定至今前苏联社会的变化,归纳出新宪法草案的6个特点,指出了新宪法的意义,说它“对资本主义各国人民来说是行动的纲领,而对前苏联各族人民,却是他们斗争的总结,是他们在为人类解放斗争的战线上胜利的总结”。
12月1日,代表大会一致通过了新宪法草案。同时委托由220人组成的编纂委员会,参考全民讨论结果和本次代表大会讨论情况,在3天内确定宪法最后文本,提交代表大会审核。
1936年12月5日,代表大会经过逐条表决,一致通过了前苏联新宪法并决定在近期内举行最高苏维埃选举。同日,大会还决定12月5日为全民的节日。
新宪法分为前苏联社会结构,国家结构,前苏联最高国际权力机关,加盟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前苏联国家管理机关,加盟共和国国家管理机关,自治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的地方机关,法院及检查机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及义务,选举制度共13章146条。它规定,前苏联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其全部权力属于城乡劳动者,由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行使。前苏联是联盟国家,它由平等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按自愿原则组成,每一加盟共和国均有自由退出前苏联的权力。前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最高苏维埃,由联盟苏维埃与民族苏维埃两院构成,其成员由公民直接选出,任期4年。凡年满18岁的前苏联公民,不分种族和民族、性别、信仰、教育程度、社会出身、财产状况等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新宪法颁布实施后,前苏联党和人民立即转入按新宪法进行前苏联最高苏维埃选举的准备工作。1937年7月,前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了前苏联最高苏维埃选举条例,确定选举于当年12月12日举行。
1937年12月12日,前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一次选举如期举行。选民表现了很高的政治热情,在9400万名选民中,参加投票的有9100万人,占选民总数的96.8%,共选出前苏联最高苏维埃联盟院和民族院代表1143名,共产党员与非党人士的比例约为3.2:1.1938年1月12日,在前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一次会议上,选出了由24人组成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米·伊·加里宁当选为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
1936年的前苏联宪法确认了社会主义社会已在前苏联建成,是反映三十年代前苏联对社会主义国家一系列基本问题认识的重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