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现代企业制度与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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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企业融资与银企关系

企业竞争的胜负最终取决于企业融资的速度和规模,无论拥有多么领先的技术、多么广阔的市场,如果没有资金的支持,企业是很难生存的。因此,企业如何通过市场融资来保证自身的利益,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融资是一个企业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和资金的状况,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进行预测和决策,设计企业融资方案筹集资金,以保证企业正常生产、扩张、还债等资金需要。企业对融资行为进行经营管理,实际上即是企业的理财行为。

由于企业融资需要通过各种方式进入金融市场筹措或贷放资金,所以企业融资按照有无金融中介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直接融资是指不经过任何金融中介机构,而由资金短缺的单位直接与资金盈余的单位协商进行借贷,或通过有价证券及合资等方式进行的资金融通,如企业债券、股票、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内部融资等。间接融资是指以金融机构为媒介进行的融资活动,如银行信贷、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委托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贷款等。直接融资方式的优点是资金流动比较迅速,成本低,受法律限制少;缺点是对交易双方筹资与投资技能的要求高,而且有的要求双方会面才能成交。相对于直接融资而言,间接融资以金融中介机构为媒介,充分利用规模经济,降低成本,分散风险,实现多元化负债,但直接融资又是发展现代化大企业、筹措资金必不可少的手段,故两种融资方式不能偏废。

一、企业融资与主银行制度

主银行是指对于某企业来说,在资本筹措和运用方面容量最大的银行;简单说来,是指向一个企业提供最大额贷款的银行。因此,企业与银行所建立的信贷融资关系就称为银企关系。银企关系的特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主银行是企业最大的出借方。所有的公司都有一个主银行,每个银行都是某些企业的主银行;②银行与企业交叉持股;③主银行是债务所有者法律上的托管人。德国实行的主持银行制度与日本的主银行制度相似,其背景都是因资本市场不发达所致,产权制约较弱,银行在金融体制和企业治理结构中扮演重要角色。在日本,主银行通常持有该企业的股票,并为向该企业贷款的其他银行进行所谓的委托监督,即代替其他债权人对该企业的财会进行监督。

我国很早就形成了企业对银行的依附关系,20世纪90年代也曾实行主银行制度,但我国的主银行制度与日本的有很大的差异。尽管我国不可能达到欧美那样的直接融资比例,也很难确定最佳的融资比例,但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是必然的。发展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形式,改善企业融资结构,将是我国企业融资结构方面的方向性选择。随着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的发展,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将成为企业主要的融资方式。因此,有必要对日本的主银行制度及其演变情况进行考察。

在日本,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实行主银行制度,实行这一制度是日本金融界和企业界的一种惯例。在日本企业看来,主银行制度有以下特征:①主银行是客户企业的大股东,主银行一般不持有与自己没有业务或交易关系的企业的股份。②向客户企业提供系列贷款。主银行既向企业提供短期贷款,也提供长期贷款。虽然企业所需贷款并不一定全部都由主银行单独提供,但企业的大额贷款则是由主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组成的银团提供的,其中主银行的贷款份额最大,承担的贷款损失责任也最多。当企业不能如期归还贷款或者出现坏账时,主银行要分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损失。③向客户企业派遣董事或经理。主银行向客户企业派遣人员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正常情况下的人员派遣,主银行以大股东的身份派遣董事或者经理到客户企业;二是企业出现问题时,主银行派遣人员接管企业。④管理客户企业的结算账户。主银行几乎都是所属企业的结算银行,由主银行负责企业的账户管理、现金支付和结算。从日本企业主银行的业务和功能上看,应该说,其与日本企业的需求相吻合。需要说明的是,日本的主银行制度与美国的银企制度截然不同。在美国,商业银行不能用非自有资金购买股票,企业也不能通过持股控制存款机构,这一传统被称为银行与企业的“防火墙”制度。从历史上看,在日本经济民主化时期,日本财阀企业之间的控制关系被拆散,银行对企业的控制关系也被割断,而且日本还制定了严格的《禁止垄断法》,防止财阀企业再次聚集。从这一点来说,日本已经开始形成美国“防火墙”制度的政治经济基础,但结果却与美国人的初衷大相径庭。

二、日本主银行制度的形成

日本金融体制和主银行制度形成的历史根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1927年银行危机后建立的银行体制,二是战时的金融管制。在战后经济民主化过程中,金融业的改革目标有两个:一是形成竞争性的金融市场,二是形成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隔离的制度。由于在解散控股企业时没有解散财阀银行,结果战前日本银行体制延续了下来,再加上日本政府的保护政策,银行业没有形成类似美国的充分竞争的格局。另一方面,保留财阀银行为日本企业以产权方式重新结合以及主银行制度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战前银行制度的形成

明治维新后,日本银行业不断发展。早期日本对银行业实行自由放任的政策,银行数量多、规模小。1923年,由于关东大地震后发行的“震灾票据”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导致1927年日本发生了大规模的存款挤兑和银行破产事件,1年之内共有45家银行破产。这一事件在日本金融史上称为“昭和银行危机”。

“昭和银行危机”发生的根本原因是政府对银行业采取自由放任的政策。为此,1928年日本政府颁布了《银行法》,该法要求普通银行的最低资本金须达到100万日元,资本金不足的银行只能通过与其他银行合并的方式增加资本金,自我增资不予承认。大藏省提出了“一县一行”的银行合并目标,由于有些银行不愿失去独立的经营权力,因此当时的银行合并并不顺利,直到实行战时金融管制后才真正实现了“一县一行”的目标,这些银行就是“二战”后的地方银行。另一方面,国民储蓄不断向属于财阀系统的大银行集中,这些大银行就是战后的城市银行,作为战后日本银行体系主体的城市银行和地方银行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的。

金融管制时期的主银行制度雏形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加快了对外侵略扩张的步伐,日本金融业进入战时金融管制时期。金融管制的核心是控制资金分配,以保证军需企业优先获得资金。1944年,日本开始实行“军需企业指定金融机关制度”,将各军需企业与银行“配对”,银行不仅保证“配对”企业的资金供应,还积极参与“配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监督,这就是战后形成的主银行体制的雏形。战后解散财阀后,以城市银行为中心的金融企业保留了战时金融管制时期建立的企业与银行的“配对”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发展成战后以持股关系为纽带的主银行制度。

经济民主化时期日本金融体制的改革

战后,为了稳定货币和支持经济重建,在日本经济民主化时期,盟军司令部对金融体制的改革措施较少,基本没有改变战前已经形成的银行体系。首先,在解散财阀的过程中,旧财阀集团的城市银行没有一家被列为控股企业,也没有一家成为被集中取缔的对象。这样,旧财阀的金融企业被完整地保留下来。其次,为了限制财阀企业的重新聚集,1947年的《禁止垄断法》规定:金融机构持有企业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发行总数的5%。但1949年第一次修改《禁止垄断法》时,只禁止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持有股份。1953年第二次修改《禁止垄断法》时,不仅进一步减少了对银行和事业法人持股的限制,而且把持股限制比例由5%提高到10%(1977年再次修改《禁止垄断法》,把法人持股限制比例从10%降低到5%,但允许法人机构在10年后达到10%的限制标准)。再次,1947年的《证券交易法》是以美国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为范本制定的,禁止商业银行与其附属的信托企业承销、持有和交易企业证券,目的是建立美国式的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相分离的金融体制。1948年又根据占领当局的意向对该法进行了全面修改。结果导致日本与美国金融体制分业经营不一致,美国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有限的自有资金和独立的信托部持有企业股票,商业银行不能从事承销证券等投资银行的业务。日本银行也不能从事投资银行的业务,但却可以直接持有企业股票,存款可以通过银行转化为股票投资。

1949年至1964年是日本个人持股占主导地位的时期,但在这一时期,法人持股比例不断提高,个人持股比例不断下降。1949年,日本股票市场重建时,日本个人持股比例最高达到69.1%,法人持股比例只有28.1%,其中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为12.5%,银行持股比例只有9.9%。到1964年,个人持股比例降低到45.6%,法人持股比例上升到52.3%,其中金融机构持股比例提高到35.9%,而银行持股比例上升到21.6%。银行持股比例提高意味着银行与企业通过产权方式相互结合得更加紧密,为主银行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战后银行系列贷款曾经一度消失。为了对付战后的通货膨胀和资金短缺,1946年日本发布了金融紧急措施令。当时,大银行资金力量薄弱,不能充分提供资金。1947年1月,日本政府设立了复兴金融公库,采取低利息贷款政策,优先向工矿业等重点基础产业贷款。1947-1949年,复兴金融公库提供的贷款总额达1239亿日元。

1948年,盟军司令麦克阿瑟向日本首相吉田茂下达了“经济安定九原则”特别指令,主要内容是通过超平衡预算、稳定工资、强化物价管制、制定单一汇率、振兴出口等措施,促进日本经济自立和国际化。“经济安定九原则”的制定者和实施者是美国人道奇,因此该原则又被称为“道奇路线”。1949年,日本强制实行“道奇路线”,致使日本股票市场重建不久就陷入萧条。1950年,由朝鲜战争爆发所引起的“特需景气”给萧条的日本经济注入了活力。1950年3月,日本政府又批准11个城市银行设立中小企业金融专门银行,先后制定并通过了《关于协同组合的金融事业的法规》、《互助银行法》和《信用金库法》等,并成立了专门为设备投资提供金融服务的日本开发银行。“特需订货”为企业的恢复创造了机会,企业投资扩大,以城市银行为中心的大银行负责提供资金,自此以后,以城市银行为中心的系列贷款体制确立了。

日本间接融资模式

以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模式是20世纪80年代以前日本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特点。在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日本企业进行生产扩张的投资主要是向银行贷款,其形成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首先,“二战”后日本资本市场不发达,存在着巨大的资金缺口。战后,日本经济迅速发展,企业急需融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企业的自有资本在所需资本中所占比例都较小,一般只占20%至30%,其余的70%至80%都需要从外部筹集。而战后日本资本市场比较落后,企业从证券市场上筹集资金要受到诸多限制,且筹资成本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只能向银行融资。其次,不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下的高储蓄率也是促成这一模式的重要因素。“二战”后,日本政府积极推行产业政策——通过国家向战略性的产业群进行优先资源分配和所得再分配,以促进战略产业的优先增长。为了保证产业政策的顺利实施,政府向其所选定的战略产业投入大量的财政资金。在财政收入有限的条件下,为了平衡财政收支,政府不得不削减其他方面的支出,将本应由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障负担推给了企业,从而实施了一套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福利模式,即用全体就业和终身雇用制度来代替欧美的失业救助和养老金制度。在经济高速发展阶段,日本民众为了防止退休后没有收入来源,就将其相当一部分收入存入银行,这样银行就积累了充足的资金。由于战后日本实行分业经营,不允许银行从事证券业,所以银行也乐于向企业提供贷款。

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主银行制度的完善

在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主银行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企业的扩张也使主银行获得了丰厚的回报。在主银行与企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过程中,主银行制度通过银行与企业建立的双向互惠交易关系得到强化。这种互惠关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大企业对重工业和化学工业的投资需求旺盛,企业拥有自己的主银行,不仅能够满足资金需求,而且能够通过主银行调节金融周期。当日本政府周期性地采取金融紧缩政策时,主银行减少对其他企业的贷款,以保证向系列企业提供贷款。因此,以大银行为主银行的企业比其他企业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

(2)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银行的存款越多,贷款和收益也越多。由于系列企业从其他银行获得的贷款将存入主银行,使主银行的存款增加,以某一银行为主银行的企业越多,该银行就能得到更多的存款,其实力就越强;相反,非主银行和系列企业少的银行法人存款少,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各个银行都试图通过对企业的系列化来扩大自己的范围,拥有系列企业很少的银行或未能成为大企业的主银行的银行只能以辅助银行的身份向企业提供贷款。

(3)城市银行把地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自己的体系,通过持有这些金融机构的股份和向其派遣董事使其成为自己的辅助银行,参与银团贷款。同时,城市银行与同一集团内部的信托银行、生命保险企业保持密切关系,通过对辅助银行的系列化和横向合作增强了自己的作用。1974年,法人持股比例达到63.9%,银行持股比例进一步上升到33.9%。在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时期,主银行与系列企业的结合是一种互惠交易。一方面,主银行制使大型城市银行迅速发展壮大;另一方面,主银行制的发展也有力地支持了企业的发展,对日本经济高速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形成了企业与银行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局面。1975年,第一次石油危机爆发,日本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变为稳步增长,这期间的主银行制度走向成熟,银行持股比例稳步提高。1990年,银行持股比例提高到41.6%。

金融体制与主银行的发展

日本政府对银行系统的保护措施是主银行制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1)日本银行严格控制城市银行的资格。20世纪50年代以后,15家城市银行由于银行之间的合并减少到10家。新增城市银行是通过批准现有城市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实现的,这样,城市银行就在政府的保护下具有了垄断地位,降低了银行业的竞争。

(2)政府通过对银行的直接监察和奖优罚劣来维护银行体制的安全运行,防止银行破产,实际上为银行提供了“保险”。日本银行和大藏省对银行实行严密监控和审慎控制。大藏省银行局可任意检查银行的账簿,一旦发现问题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同时,日本银行通过其信贷部密切监控银行的正常运作,定期现场稽查。当一家银行被证明管理不佳,需要资产重组时,大藏省会派人进入董事会担任董事或总裁。银行间的兼并也都是由政府操作的。日本银行还通过城市银行分支机构许可证的发放奖励那些在救援不良企业中有功的主银行。

(3)银行为日本银行和大藏省的退休官员提供工作,特别是到大银行担任重要职位,这是一种对官员在任职期间努力工作的奖励。这种惯例体现了政府和银行的密切关系,通过这种激励机制促使官员为维护银行的稳定而努力工作,并且促使监督官员与大银行保持一种默契的良好私人关系。

间接融资特点

从银行方面看,在间接融资制度下,银行也需要向企业和社会提供信用。一方面,银行要吸纳社会居民储蓄,然后由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货币的形式向客户提供信用,它是以银行作为中介金融机构所进行的资金融通形式。另一方面,银行也提供消费信用,主要是银行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用于购买住房或耐用消费品的贷款。间接融资的基本特点是资金融通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来进行,它由金融机构筹集资金和运用资金两个环节构成。由金融机构所发行的证券称为间接证券。间接融资的特点是:①间接性。在间接融资中,资金需求者和资金初始供应者之间不发生直接借贷关系,由金融中介发挥桥梁作用。资金初始供应者与资金需求者都只与金融中介机构发生融资关系。②相对的集中性。间接融资通过金融中介机构进行。在多数情况下,金融中介并非某个资金供应者与某个资金需求者之间一对一的对应性中介。而是一方面面对资金供应者群体,另一方面面对资金需求者群体的综合性中介,由此可以看出,在间接融资中,金融机构具有融资中心的地位和作用。③信誉的差异性较小。由于间接融资相对集中于金融机构,世界各国对于金融机构的管理一般都较严格,金融机构自身的经营也多受到相应稳健性经营管理原则的约束,加上一些国家还实行了存款保险制度,因此,相对于直接融资来说,间接融资的信誉程度较高,风险也相对较小,融资的稳定性较强。④全部具有可逆性。通过金融中介的间接融资均属于借贷性融资,到期均必须返还,并支付利息,具有可逆性。⑤融资的主动权主要掌握在金融中介手中。在间接融资中,资金主要集中于金融机构,资金贷给谁、不贷给谁并非由资金的初始供应者决定,而是由金融机构决定。对于资金的初始供应者来说,虽然有供应资金的主动权,但是这种主动权实际上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间接融资的主动权在很大程度上受金融中介支配。

日本企业间接融资模式的特点:

1.企业融资是一种关系融资

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点:第一,向企业提供融资的银行具有相对稳定性。融资市场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问题,这意味着银行向企业提供融资有风险。银行为了降低经营风险,节约交易成本,通常只对与其长期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或者得到其他银行担保的企业提供融资。第二,银行与企业的关系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战后日本政府为了防止金融业的过度竞争,实行严格的金融规制政策,不但没有限制过度竞争,反而加剧了金融市场的竞争。在金融规制政策和政府鼓励银行向企业贷款的政策下,银行为了留住资信较好的客户,不但向融资企业提供贷款和信息咨询服务,而且直接投资于该公司,持有该公司的证券或股票,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与决策。一旦企业的财务状况出现危机,银行即通过向其提供财务帮助从而与企业紧密结合在一起。

2.主银行主导企业融资

在向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中必定有一家银行居于主导地位,我们通常把这种居于主导地位的银行称为主银行。主银行不仅为企业提供较大份额的贷款,而且持有企业的股份,包揽企业的一切金融事务,向企业派驻代表作为股东,以监控企业,一旦企业的财务状况出现问题,主银行将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主银行不仅是企业的主要贷款人之一,还负责为关系企业组织银团贷款。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日本企业外部融资来源于银行贷款。主银行不仅自己向企业提供较大份额的贷款,而且还帮关系企业联系其他贷款银行,也就是负责为关系企业组团贷款。

3.融资银行对企业实行相机治理

相机治理是一种银行根据企业财务状况的好坏来决定对企业的控制程度的一种治理机制。在企业财务状况较好时,融资银行即对关系企业控制较弱。这时企业由“内部人”控制。在企业董事会中,除了有部分的银行代表外,多数的董事都由企业内部管理者担任。企业的日常经营决策和财务安排都由企业内部管理者控制的董事会负责。一旦企业出现财务危机,融资银行对企业的经营进行干预,其干预的深度取决于企业面临的财务危机的严重程度。一般说来,如果企业财务危机程度较轻时,融资银行只是向企业提供财务指导,企业的日常经营仍由企业内部管理者负责安排;当银行的财务危机程度较严重时,融资银行就会越过董事会直接对企业进行干预,派出财务危机治理小组,暂时掌握企业的全部控制权,帮助企业制订克服财务危机的方案,并贯彻和落实,重新安排企业的债务——豁免或者组织豁免部分银行债权和重新注入资金。

三、日本主银行制度的作用

主银行是客户企业的大股东和主要债权人,与企业之间存在着广泛的利益关系。因此,作为大股东和主要债权人的主银行应该通过各种途径控制企业来保证自身的利益。但是,在日本并没有出现这种情况,主银行在企业正常的情况下不会控制或操纵企业,原因是:①相互持股的股权结构形成了银行与企业之间相互控制的局面;②企业相互持股的目的是为了形成稳定的长期交易关系,一旦这种关系形成以后,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使长期交易的收益大于通过短期控制所带来的收益;③在日本经济中存在大量的隐含契约,这些隐含契约已经形成了一种制度化的行为期待,其约束力甚至比正式制度还强,谁违反了这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谁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主银行不谋求控制企业就是基于这样一种隐含契约,这在建立主银行关系时就已经形成了。

日本主银行作为大股东和主要债权人与企业保持距离是有条件的,那就是企业要保持良好的经营状况,否则,主银行介入企业管理不仅被认为是正当的,而且是一种责任,这种治理方式被称为“相机治理”。更确切地说,相机治理是指这样一种机制:在企业经营处于良好的状态下,主银行通常并不干预企业的内部管理事务;在企业经营恶化的情况下,主银行根据情况干预企业内部事务,采取包括债务展期、减免利息、注入资金等金融援助措施;在更为严重的情况下,主银行会派遣管理人员接管企业。

金融援助

当企业经营业绩恶化或出现财务危机时,主银行以不同的方式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干预,其首要措施就是金融援助。金融援助是指主银行单独或组织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给企业以金融方面的支持,包括推迟支付利息、降低贷款利率、减少或豁免企业应付的利息、推迟或暂停偿付贷款本金、向企业注入新的资金等等。这些措施一般要持续3年至5年。主银行在实施金融援助时,会要求企业提出一个恢复或调整计划,计划的制订需要和主银行磋商,得到银行批准后才能执行。在实施金融援助的过程中,主银行发挥主导作用,不仅要对财务恶化的企业命运负责,还要对企业债权人的利益负责。一般情况下,主银行的利率降低幅度通常要大于其他银行,而且可能会购买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或承担更多的债务。对问题不是很严重的企业,主银行采取金融援助的方式。如果企业陷入了更加严重的危机,主银行会更深入地介入企业管理。

接管企业

如果企业财务恶化继续发展或企业陷入破产状态,主银行就会通过企业法人治理机制接管企业,对企业进行重组,这种情况称为主银行接管。常见的措施有:①注入紧急援助资金,为企业恢复正常的经营活动创造条件;②派遣银行高级雇员替代或充实企业经营者队伍;③对企业资产进行重组;④重组企业内部组织系统;⑤实施裁减人员、降低成本等一系列措施;⑥调整企业金融结构,包括债务水平、融资方式、股权结构;⑦安排与相关企业合并。马自达公司的主银行对马自达公司的干预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爆发后,马自达公司生产的旋转式发动机汽车因耗油量大,市场需求大幅度降低,使公司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马自达公司的主银行——住友银行以及住友信托及时进行干预。首先,把银行的一大批高级管理人员委派到马自达公司出任董事或部门主管;其次,向马自达提供优惠贷款;再次,要求该公司把一部分股份卖给银行;最后,住友集团的综合商社全面负责马自达产品的销售。通过上述一系列措施,马自达公司顺利地渡过了这场危机。

主银行的干预作用

日本企业的主银行干预活动替代了美国的股票市场接管机制。从主银行对企业的干预过程可以看到主银行所做的绝大多数工作类似于美国的企业重组:原有的经营者被免职、委派新的管理人员、注入新的资金、重组债务、改变股权结构等等。正是基于这一点,日本虽然很少出现美国式的股票市场并购,但主银行对企业的监督和控制起到了接管市场的作用。换句话说,日本存在银行控制和接管市场的制度。由于存在银行接管的可能性,虽然在正常状态下看不到银行控制企业,但金融体系作为一个整体具有潜在接管的威慑力。此外,主银行对企业实施的金融援助和接管在某种程度上为企业提供了不破产的“保险”。从理论上说,企业会因有这种保险而倾向于从事风险更高的投资项目。但由于债权人对风险的回避性,主银行并不鼓励企业投资收益高但风险大的项目。从另一方面看,企业从主银行处获得资金的成本要高于从其他渠道获得资金的成本,这意味着企业从主银行处获得不破产的“保险”是需要付出费用的。

由于政府为银行提供不破产的“保险”,而主银行又为企业提供不破产的“保险”,20世纪80年代后,在“双保险”的刺激下,银行和企业的过度借贷行为使金融风险加剧,导致80年代末的泡沫经济膨胀。泡沫经济崩溃以后,日本经济陷入长期低迷。日本泡沫经济崩溃,对银行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北海道拓殖银行、东洋证券、山一证券、八佰伴等一批金融机构纷纷倒闭,极大地削弱了主银行的地位,其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①银行持有大量企业股票,在股票市场上升时,银行能够获得丰厚的资本溢价收益;当股票市场全面下跌时,银行资本会随之缩水,银行的安全性受到威胁。②银行向企业提供的贷款大多数是抵押贷款,企业的抵押品主要是房地产、设备和股票。如果以经济高涨时期膨胀的房地产作为抵押品,在经济萧条时期,企业破产和房地产价格的下降会使银行得不到应有的贷款保障,结果形成银行不良债权。③主银行助长了企业参与房地产投资的行为、设备投资和股票投资的行为,这是导致80年代末日本泡沫经济膨胀的重要原因之一。当泡沫经济破碎以后,银行又是最大的受害者,企业大量无法收回的投资、破产、倒闭最终转化为不良债权。大量不良债权降低了企业的活力和金融系统的安全性,进一步制约日本经济走出低谷,使日本经济长期处于低迷状态。而长期低迷的经济又进一步使不良债权越积越多,结果形成了恶性循环。

泡沫经济崩溃后,日本银行纷纷裁减人员,收缩海外业务规模。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不仅影响银行的经营战略,也迫使主银行调整其对企业的持股方式和援助方式。主银行因其自身实力的衰落,无法为众多企业提供长期援助,企业融资方式由主要依靠主银行转向海外融资和直接融资。同时,由于自身的资质下降,主银行无力支撑长期持有股票,不得不卖出部分股票,主银行对企业的影响也因持股关系的削弱而降低。

四、间接融资模式与日本经济发展

如果从历史角度对日本银行制度进行评价的话,那么可以说日本间接融资模式对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保证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供给

间接融资模式通过银行的中介作用,把急切需要资金的企业和过多的私人储蓄联系起来。20世纪50年代中期,美国出于遏制社会主义国家的目的,积极扶植日本经济复苏,不仅对日本进行大量的经济技术援助,而且联合欧洲国家向日本单方面开放本国市场,使日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有了广阔的销售市场。日本企业对扩大生产能力投资和技术创新投资需求十分巨大,尽管日本企业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积累了大量的资本,但是仍然满足不了企业的设备投资需求,于是企业不得不向银行借款。据统计,在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企业所需要的资金中,80%需要从外部借款,只有20%是企业的内部融资,而企业外部融资主要依赖银行借款。

促进了企业经营战略的稳定实施

战后,日本企业资金严重短缺,几乎完全依赖银行的商业贷款。在金融市场资金紧张、风险巨大的情况下,日本企业为了能够得到稳定的资金供给,更愿意与银行保持紧密地联系。而银行为了能够收回自己的贷款,也希望企业不要破产,所以也千方百计地采取各种措施防范企业破产。融资银行除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外,还向企业提供信息,实现银企信息共享。在企业财务状况出现危机的时候,融资银行启动相机治理机制,对企业的经营进行直接的干预。在必要的时候,为了帮助企业渡过财务危机,银行还可以允许企业暂缓还款或者继续向危机企业提供贷款。因此,间接融资模式下的银企关系更加密切,这显然有助于企业的持续稳定经营。

贯彻企业发展的长远规划

由于融资银行是企业的主要债权人,从根本上讲,银行的利益与融资企业是一致的。在共同利益的作用下,银行总是全力支持企业的长期平稳发展。即使在企业因实施长远战略规划而暂时收益不佳的情况下,只要企业能够到期还本付息,银行仍然会向融资企业继续融资以保护企业。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银行等法人股东是企业的主要股东,个人持股比例很低。通常法人股东更多地关注的是企业的长远利益,对企业短期分红的欲望不是很迫切,因此这一时期日本企业为了进行资本积累,始终保持较低的分红率,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企业对设备和技术创新的投资。在这种融资体制下,银行股东也不用担心由于财务业绩不好而受到董事会的指责,可以一心一意地贯彻企业发展的长远规划。

节约了交易成本和监管成本

在日本金融市场中,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问题,银行向企业贷款以后,为了能够收回贷款,通常对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督。日本企业间接融资模式与欧美企业融资模式的最大区别是尽管企业可以向多家银行贷款,但是其中起主导作用的只有一家银行。其他银行向关系企业融资以后,通过“委托监督”的方式,把对融资企业的财务监督权交给了主银行。主银行通过事前监督(即风险评估)、事中监督(即跟踪监控)、事后监督(即财务状况审查)等措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银行向企业进行监督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来收集企业的经营信息,委托监督的方式避免了各融资银行向关系企业进行重复的监督,节约了银行的监督成本。由于主银行是向企业提供融资最多的银行,并且根据日本破产法规的规定,企业发生破产时,主银行的清偿顺序排在其他银行的后面,一旦关系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主银行将蒙受最多的损失。主银行为了防止企业破产,就会努力对企业进行监督,通过各种手段防止企业破产,这就避免了主银行在代理其他银行向企业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在实际业务中,主银行向关系企业提供全方位的融资服务,其对关系企业的财务信息非常了解,故而主银行代理监督比各银行自主监督更有效率。

当然,如果从整个国家经济的角度看,日本间接融资模式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对日本经济发展也有阻碍作用,主要是因为间接融资模式削弱了股东对企业管理者的控制,使个人股东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由于企业采取以间接融资为主的模式融资,在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企业个人股东的持股比重不断下降,法人股东(主要是银行股东)持股比重不断上升。通常法人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愿望不强烈,银行对企业的监管只是一种相机性监管。当企业严重依赖银行提供的贷款时,股东对企业的重要性就大大削弱了,这就加强了企业管理者的自主性,结果导致股东的利益得不到维护,企业给股东的分红很少,私人股东对投资股票市场的积极性也就削弱了,也就导致股票市场不发达。在企业高级管理层缺乏股东监督的情况下,管理层的目标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扩大企业的规模。因为企业的规模越大,企业高层管理者在行业内部和员工中的威望也就越高,同时也就意味着他在企业内能够得到更好的位置。管理层为了扩大企业规模,在证券市场不发达的条件下,只能向银行大量贷款,结果导致企业盲目扩张并担负高额的负债率,进而出现企业的非效率。

此外,企业间接融资模式导致银行过度放贷,这不仅弱化了央行调控国家经济的职能,而且导致日本商业银行在泡沫经济破灭后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战后,日本政府实行鼓励银行放款的政策即“护卫舰队模式”下的金融体制,担保银行不破产,把银行向企业提供的贷款数额作为批准银行开设新的分支机构的主要标准,提高了银行向企业放款的积极性,一旦企业需要贷款进行设备投资或者技术创新,银行总是给予满足,甚至在企业发生财务危机时,仍然向企业提供融资。同时,日本银行用向都市银行提供信贷的方式来供应货币,使都市银行能够源源不断地获得信贷资本。这种情况持续的时间长了,都市银行就失去较高的资本流动意识,总是迫不及待地放款。过度放贷使企业很容易获得资本,延缓了长期和短期资本市场的发展,也削弱了中央银行利用货币政策调控经济的职能。日本泡沫经济破灭以后,不少日本商业银行在其关系企业因过高的负债率而破产后,积累了不少的不良资产,使日本商业银行长期陷入不良资产过多的困境中。

总之,日本间接融资模式是日本封闭金融制度下的产物,在封闭经济环境下,它对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起巨大推动作用的同时,也有很多消极作用。在20世纪80年代日本金融自由化、国际化改革以后,这一模式逐步走向崩溃。

五、日本中小企业间接融资体系

在日本,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8%左右,如此众多的中小企业跟随大企业的步伐进入市场,对大企业依附度高。而在外部融资方面,主要形式也是间接融资,因而完善间接融资体系也是日本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金融措施。由于日本政府长期重视中小企业的作用,随着银行与中小企业关系的长期发展,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中小企业间接融资体系。

中小企业间接融资体系的特点

1996年,日本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8.9%,就业人数占77.6%;整个批发业企业的销售额中,中小企业占64.2%;零售业企业的销售额中,中小企业占75.7%。中小企业已成为国家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中小企业存在的抵押、经营不稳定的问题成为中小企业得到贷款的阻碍。在日本,间接融资体系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比较健全的中小企业贷款融资机构。日本有大量的民间金融机构,如都市银行、地方银行以及信用银行等,这些民间机构的总分店总数达到2000余家,这些机构是给中小企业贷款的主要力量。同时,日本政府设立了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国有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提供具有国家导向的不同期限和低利率的贷款,被用以补充和完善民间金融机构。它们包括三个独立的机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生活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这三个机构的贷款对象不同,贷款利率也有所不同,但它们的贷款利率都比较低,期限也比较长,贷款业务由机构独立进行,不受政府干扰。以1953年成立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为例,该公库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稳定、长期、固定低息的设备资金以及运营资金,这是民间金融机构不大愿意提供的。其贷款分为两种:一般贷款以及指导性较强的特殊贷款。一般贷款的最长期限可达20年,特殊目的贷款比一般目的贷款的期限更长、利率更低。竞争以及国有金融机构的存在限制了民间金融机构给中小企业贷款的利率,降低了企业融资的成本。同时,国有金融机构的长期贷款也是对民间金融机构的有效补充。二是有比较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补充系统。仅有众多的金融机构给中小企业贷款是不够的,由于中小企业信用不高,势必会影响金融机构给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中小企业信用补充系统的主要作用就是增加企业的信用价值。该系统包括两个子系统及组织机构:一个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系统,组织机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另一个是中小企业信用保险系统,组织机构是在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里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通过信用担保协会进行担保,然后由信用保险公库对该笔贷款进行保险。这样通过对贷款的担保以及再保险,降低了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增加了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可能性。

间接融资体系的运行

日本中小企业间接融资体系的运行可以概括为在国有金融机构的引导下,在信用担保和保险组织的支持下,大量民间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如国有金融机构,日本三大国有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是中央及地方政府,贷款的审批由其独立进行。以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为例,该机构只放贷,而不吸收存款。资金来源的80%由政府财政预算拨付,20%由政府担保发行债券解决,资金增量纳入财政预算逐年安排,公库为法律确定的特殊事业法人,免交一切税费,贷款的损失由财政补贴。公库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遍布日本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及其部门、分支机构进行直接贷款;二是通过几乎全部的民间金融机构来代理贷款,这扩大了公库资金的有效性,贷款的年息约为2.5%。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有一套完整的审批程序。在1997年财政年(从1997年4月1日至1998年3月31日,以下均指财政年),该公库贷款总额为1.85万亿日元(约合139亿美元),贷款的数量为3.27万件,未结贷款7.22万亿日元(约合542亿美元)。此外是信用担保系统。日本的信用担保系统是1937年模仿德国建立的,现在有遍布全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52个,担保协会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的贷款进行担保,增加中小企业的信用价值。协会的基本资产由基金和准备金两个部分组成,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产业组织等。除了基本资产,协会还得到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以及地方政府的贷款。保险公库给协会的贷款是长期且低息的,主要有两种贷款:一种是普通贷款,为了增强协会提供担保的能力;另一种是特殊贷款,用来促进有特定政策目标的特殊担保,如无抵押物担保、新事业发展担保等。1998年,公库对协会的贷款总额达462亿日元。协会的资产存在金融机构中,增加了金融机构的存款,直接导致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有担保贷款,同时协会也利用这些存款要求金融机构降低有担保贷款利率,1998年利用担保的中小企业占中小企业总数的33.81%。一方面,中央政府也向地方政府提供补助,用来增强担保协会的基础;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向协会提供的资金至少与中央政府提供给它们的补助一样多。再者是信用保险系统。当信用担保协会批准了担保,且金融机构已经发放贷款时,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自动对该笔贷款进行保险(只要担保协会的担保满足保险要求),信用担保协会向保险公库支付保费(一般年保费率为0.5%左右,该保费率不高也是为了减少企业的担保手续费)。信用保险公库和信用担保协会每半个财政年对每种保险签订一次合同,担保协会的担保额是以保险公库每个财政年的预算为基础的。当担保协会为中小企业代偿时,可以向保险公库索要代偿额的70%~80%,而当其从企业收回该笔贷款时,要向公库支付收回金额的70%~80%。保险公库掌握中央政府提供的信用保险准备金。1998年,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受理的保险达26.6万亿日元。信用担保协会的国家联盟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各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的发展,如促进各地协会间的合作,向各部、厅提交报告和信息等。

间接融资体系的运行状况

日本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体系发展至今已经比较完善,政府通过国有金融机构以及信用补充系统进行调控、扶植,利用竞争引导以赢利为目的的民间金融机构成为向中小企业贷款的主体,保证中小企业需要的资金。1998年,对中小企业的设备和运营资金贷款中,国有金融机构只占9.3%,民间金融机构占90.7%;未结贷款中,国有机构只占8.7%,民间机构占91.3%。对于信用补充体系而言,1998年利用担保的中小企业占中小企业总数的33.8l%,担保利用率为12.59%(担保利用率=被保证的未结贷款额/全部未结贷款额),其中较难得到一般金融机构贷款的无抵押贷款的担保占72.6%。由此可以看出,需要中央及地方政府投入的国有金融机构和贷款担保保险机构所提供的资金并没有在中小企业间接融资额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国家通过较少的投入,引导民间资本大量投入,以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出还不到整个政府总支出的1%。信用补充系统的存在增加了企业的信用价值,而该系统通过分担风险降低了系统中每个主体的风险,增强了贷款的积极性。担保协会只承担20%~30%的风险,而保险公库承担了70%~80%的风险,金融机构的风险为损失的贷款利息。实践证明,担保的损失率一般能够控制在5%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