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商业银行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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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商业银行利润及利润分配的管理

一、商业银行利润的组成与计算

利润是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

营业利润是指商业银行在一定营业周期内提供货币资金或劳务而获得的收入超过所发生的成本的差额部分。它是反映商业银行一定时期内经常性获利能力的重要财务指标。因此,营业利润是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和营业费用加上投资净收益后的净额。

投资收益是商业银行通过对外投资(如购买有价证券、以现金等货币形态的资金和实物以及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所获得的收益,目的是增加商业银行的财富,使资本增值或给商业银行自身带来其他收益。商业银行对外投资而获得的股利、分得的利润等均应计入投资收益,但商业银行出售经营性证券而获得的收益应计入营业收入而不计入投资收益。

(二)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减去营业税金及附加,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

1.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商业银行的收入按规定要缴纳营业税,营业税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而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税税额=营业税×营业税税率。商业银行的营业税税率一般为收入的8%。在缴纳营业税的基础上,商业银行还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主要是以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应交营业税×适用税率

2.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是指商业银行发生的与本行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处置抵债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没收入、出纳长款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1)固定资产盘盈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盘盈固定资产的净收益是指按照原价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差额;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是指转让或者变卖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去清理费用后的数额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在这里,商业银行处置固定资产的净收益之所以作为营业外收入,是因为固定资产是商业银行的劳动手段,固定资产是为用而买,而不是为卖而买,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出售固定资产不是商业银行一种正常的业务经营活动,因此,这部分收入不应作为营业收入,而应作为营业外收入。

(2)罚没收入,是指商业银行因对方违反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法规而取得的罚没收入,包括因对方不履行合同而向其收取的赔款、赔偿金、违约金等形式的罚款收入。但是,应当注意,商业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客户不履行贷款协议而收取的加息、罚息等收入不应计入罚没收入,而应当计入营业收入。

(3)教育费附加返还款,指自办职工子弟学校的银行,在缴纳教育费附加后,教育部门返还给商业银行的所办学校经费补贴款。

(4)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主要是指因债权人单位变更登记或撤销等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3.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支出是指与本行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的净损失、处置无形资产的净损失、处置抵债资产净损失、抵债资产保管费用、债务重组损失、出纳短款、证券交易差错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校经费支出、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1)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固定资产报废和毁损是指按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的赔款后的差额;固定资产报废是指清理报废的变价收入减去清理费用后与账面净值的差额。

(2)非常损失。是指商业银行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各项资产净损失,但要扣除保险赔偿及残值,由此造成的清理善后费用也可在非常损失中列支。

(3)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国内重大救灾或慈善事业的救济性捐赠支出。

(4)赔偿金、违约金。是指商业银行未履行经济合同、协议而向其他单位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等罚款性支出。但要注意,商业银行应向中央银行少交或迟交准备金而造成的加息不得在这里列支,按规定应当由商业银行在税后利润中列支。

(三)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是指商业银行按规定提取(或转回)的贷款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商业银行应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商业银行应合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不得设置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商业银行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商业银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现行规定,商业银行主要应提取的减值准备包括投资跌价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以及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四)扣除资产损失后利润总额

扣除资产损失后利润总额,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或加上)提取(或转回)的资产损失后的余额。

(五)所得税

所得税,是指商业银行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

(六)净利润

净利润,是指扣除资产损失后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用公式表示如下: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投资净收益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扣除资产损失后利润总额=利润总额-各项资产损失

净利润=扣除资产损失后利润总额-所得税

利润集中反映经营活动各方面的效益,是最终的财务成果,是衡量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综合指标。经过计算,利润总额如为正数,则表示盈利;如为负数,则表示亏损。

二、所得税费用

(一)所得税的计算

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

收入总额包括:(1)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等。

准予扣除项目包括:(1)成本;(2)费用;(3)税金;(4)损失等。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所得税税率

(二)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

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与税法两者的目的不同,对收益、费用、资产负债的确认时间和范围也不同,从而导致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产生差异,其差异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永久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性差异有以下几种类型:

(1)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为收入。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购买的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缴纳所得税,但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购买国债产生的利息收入,计入损益。

(2)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收益,需要缴纳所得税。如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工程项目,税法上规定按该产品的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按会计制度规定则按成本转账,不产生利润,不计入当期损益。

(3)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不允许扣减。如各种赞助费,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当期利润表,减少当期利润,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不允许扣减。

(4)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允许扣减。

现行税法规定需调整的永久性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人在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收入,按实际发生额扣除。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收入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向银行之外的金融机构借款,其利息支出的扣除,必须限定于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浮动利率之内,超过浮动利率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税务机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办理。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报财政部核定。此处所讲的工资,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前项准予扣除的工资总额的2%、14%和1.5%计算扣除。

(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准予扣除。此处讲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卫生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上述所说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民政部门以及经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等。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纳税人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需要进行调整。

(5)纳税人发生与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规定限度内准予扣除。实际开支的业务招待费超出部分,应进行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6)其他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项目,主要包括企业违法违章经营的罚款及被没收财产的损失;违约合同的违约金支出;拖欠税款的滞纳金、罚款支出;各种非国家规定赞助支出等。

2.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时间性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按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确认为应税所得,从而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这里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是指未来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对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应在期末按照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以及其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大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要不缴所得税,这部分投资收益不缴的所得税,需待被投资企业实际分得利润或于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时,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产生应纳税时间性差异。

(2)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待以后期间从应税所得中扣减,从而形成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这里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是指未来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的时间性差异。如企业后续服务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可于提供服务的当期计提;但按税法规定于实际发生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从而产生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3)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需计入当期应税所得,从而形成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4)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按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税所得中扣除,从而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如固定资产折旧,按照税法规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出于财务会计目的采用直线法,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的折旧金额会大于计入当期损益的折旧金额,从而产生应纳税时间性差异。

在两种计税差异中,由于永久性差异是单向的、不可逆转的,故其会计处理原则应以税法的规定为基础,将会计所得调整为应税所得;而时间性差异是暂时的、可逆转的,因而所得税会计的核心就集中在对这种差异的跨期摊配上。

三、商业银行利润总额的调整

商业银行实现的利润总额,必须按国家政策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调整方式是:

1.盈亏互补。如果银行年度中发生亏损,可以用所得税以前的利润弥补,但连续弥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5年内未能连续弥补完的亏损,只能用银行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商业银行在缴纳所得税前增减有关收入或支出项目,包括对上年决算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为了避免对投资收益重复征税,在确定计税利润时,对已税利润可以调整。

四、商业银行利润分配的顺序

商业银行实现的利润,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国家、银行、投资者三者之间分配。利润分配关系处理的正确与否,一方面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另一方面也关系到商业银行的发展和各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商业银行利润的分配是财务管理体制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财务制度规定,商业银行缴纳所得税后,必须遵循以下顺序对税后利润进行分配。

1.抵补商业银行已缴纳的在成本和营业外支出中无法列支的有关惩罚性或赞助性支出。包括被没收的财务损失、延期缴纳各项税款的滞纳金和罚款、少交或迟交中央银行准备金的加息等。

2.弥补商业银行以前年度亏损。如企业在5年限期不能用税前利润弥补完的部分,可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商业银行历年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也可用于弥补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商业银行按照税后利润加上上年末未分配利润,减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罚没支出后的余额,按规定比率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也可用于转增资本金。但法定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4.提取公益金。商业银行提取的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食堂、宿舍、浴室、幼儿园等福利设施的建设支出。国有商业银行提取公益金的比例由国家核定;股份制金融企业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提取比例;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税后利润的5%提取法定的公益金。

5.提取各项准备金和基金。从事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按规定提取的一般准备应作为利润分配进行处理。

6.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等后,应作如下分配:应付优先股股利,是指商业银行按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是指商业银行按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金;应付普通股股利,是指商业银行按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以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是指商业银行按照利润分配方案以分派股利的形式转作的资本(或股利)。

7.未分配利润。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过上述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或为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商业银行如发生亏损,可以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商业银行未分配的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单独反应。

由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所有者为广大股东,所以股份制商业银行向其所有者分配利润有其特殊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利润分配作了单独规定。其规定的向投资者的利润分配顺序如下:

1.支付优先股股利。这是由优先股的特点规定,优先股享有比普通股优先获得股息的权利,其股息一般较为固定,且在公司清理解散后,有优先分得剩余财产的权利。优先股的种类很多。按其股利分配情况可以分为:(1)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是指公司本期盈余不足支付股利,其不足的部分,由以后期积累,待以后盈利多后按实补足;非累积优先股是指优先股股利当期结清,不足部分以后不补足。(2)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参与优先股指除取得股利外,还可分享本期红利;非参与优先股只能取得股利,不能分红。(3)可转换优先股与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是股东可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把优先股转换成本公司发行的普通股;不可转换优先股是指不能转换成普通股的优先股。(4)可赎回优先股与不可赎回优先股:可赎回优先股又称可收回优先股,是指股份公司可按一定价格收回的优先股票;不可赎回优先股是指不能收回的优先股股票。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提取不受国家法律法规限制,是商业银行根据自身需要而提取的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提取额一般由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经理班子决定其提取的比例。

3.支付普通股股利。普通股股利随公司利润及公司发展战略的变动而变动,普通股持有者在公司债权人及公司优先股股东之后按持股比例分得公司剩余财产,不过普通股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享有优先认购本公司所发新股的权利。

以上是股份有限公司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先后顺序。此外,《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取税后利润10%的法定盈余公益金。

五、商业银行利润分配的原则

商业银行按上述分配顺序进行利润分配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商业银行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不得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

(2)商业银行在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3)商业银行必须按照当年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如果历年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已经达到注册资金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盈余公积金。

(4)商业银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利润统一分配。

(5)商业银行在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前,经董事会或有关机构决定,可以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6)商业银行没有当年利润,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股份制商业银行当年无利润时,原则上不得向股东分配股利,但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以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按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分配股利后,商业银行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7)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或者转赠资本。但商业银行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商业银行提取的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文教、职工福利设施支出。

六、利润及利润分配的管理

(一)做好利润形成核算准备工作

为了正确反映和考核商业银行利润,在报告期末、利润形成核算之前,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划清各计算期范围之间的界限,认真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账账核对,即核对各种账簿记录,做到账账相符。

(2)账实核对,即清查财产。在利润形成核算之前,要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盘点,确定其实存数额,并与账面数额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如出现账实不符,应及时调整账面记录,同时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区别不同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3)账项调整,即对本期发生而尚未入账的经济业务,按权责发生制要求进行调整转账。

(二)遵守利润核算形成的原则

为了正确进行利润的核算,必须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1)正确、合理地确认收入。收入是利润发生的重要起点,也是决定利润总额大小最重要的因素,在会计核算中要正确反映利润的形成,首先要正确合理地确认收入。

(2)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为了取得本会计年度的收入而发生的支出,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为了取得以后几个会计年度的收入而发生的支出,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利润形成核算必须将二者严格划分,这不仅是正确确定年度利润和应纳税金的需要,而且也是分析商业银行资金运用动态,合理高效地使用资金的需要。

(3)实现收入与支出(费用)的合理配比。为正确合理地计算损益,必须将某一会计期间的成本(费用)与相关的营业收入相互配比,对于一切预支的成本(费用)应递延到相关的收入获得时才予以计列,而一切与本期收入相关的未来费用,则应预先在本期提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