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银行收入的构成
广义上讲,商业银行的收入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
营业收入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业务中由于提供贷款、资金、劳务、办理证券交易、外汇买卖等取得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贴现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外汇买卖收入、其他营业收入等。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财产盘盈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罚没收入、罚款收入、出纳长款及结算差错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款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投资收益是指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的利息收入、证券出售、转让的净收益、分得的股利收入等。
(一)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除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收入以外的各项利息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应按让渡资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
1.贷款利息收入。是指商业银行发放的各项贷款,按贷款本金规定的利率及计息期限计算的应收利息。它是利息收入中的主要部分。
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及以上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2.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商业银行存入银行存款应收取的利息收入,按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二)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收入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是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而发生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放在中央银行各项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存放同业款项取得的利息收入、拆放同业款项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及调拨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让渡资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
(三)手续费收入
手续费收入是指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向客户收取的费用,包括收取转账结算手续费、收取结汇手续费和收取委托收款手续费。
转账结算手续费是商业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业务时,按《银行结算业务收费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手续费采取当时计收和定期汇总计收两种方法。
结汇手续费是商业银行在办理外贸和非贸易外汇结算中根据具体业务情况,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如信用证项下出口企业办妥出口来证交单时,银行要收取通知费、议付费,如信用证项下进口,银行要向进口企业收取开证费和其他费用,另外各种外贸和非贸易外汇结算中银行收取的结汇手续费等。商业银行收取此项手续费,通常与具体业务一并收取。
委托贷款手续费是商业银行受委托方委托,按委托方指定对象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后,按一定比例计收的手续费。
(四)贴现利息收入
贴现利息收入是商业银行办理商业汇票等票据贴现业务收到的贴现利息收入。贴现是收款人在需要资金时,以其收取的未到期承兑汇票,经过背书转让给商业银行,先向商业银行贴付利息,该银行以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的票款付给收款人。汇票到期时,商业银行凭票向承兑人收取票款。贴现利息收入是收款人在向商业银行贴现时,商业银行在向贴现申请人支付贴现金额的同时,按贴现天数和贴现率扣收的贴现利息。
(五)汇兑收益
汇兑收益是指发生外汇兑换、外汇买卖业务产生的收益。即已经收入的外币资金在使用时,或已经发生的外币债权、外币债务在偿还时,由于期末汇率与记账汇率的不同而发生的折合为记账本币的差额,期末汇率高于记账汇率而折合为记账本位币的差额为汇兑收益,反之,则为汇兑损失。
(六)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商业银行从主营业务以外取得的营业收入。
二、营业收入的管理原则
营业收入的管理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在营业收入的管理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准确计算各项收入
商业银行的营业收入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计算,认真核实,正确反映,加强监督检查,以保证商业银行损益的真实性。在营业收入的确认过程中,要坚持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收入确认原则来确认收入的实现,并及时将实现的营业收入统一纳入商业银行的损益进行核算,不能将应计收入放在账外。
(二)划清各种收入的界限
商业银行的各种收入必须根据其性质和来源并按照规定分别列入有关项目,不得截留或作其他账务处理。发生少收或多收收入时,要积极查找原因,并由有关经办人员提出凭证,经有关主管人员批准后,从有关收入中退还或补收入账。除代理发行、兑付国库券的手续费在扣减为之发生的各项费用后,可适当用于为开办此项业务必须添置的部分设备及奖励成绩突出者外,一切代办业务手续费、劳务费一律作为营业收入入账,严格禁止向借款人、银行客户以佣金、劳务费、手续费等名义坐支收入或进行私分。
(三)保证收入和成本相互配比
在营业收入确认的过程中,应当分期结算账目,并使各期的收入和成本相互配比,及时将实现的营业收入统一纳入银行的损益进行核算。营业收入一旦在本期实现,则不仅要将收入登记入账,而且要将其相关的成本转销,使两者口径保持一致。不允许只登记收入而不登记相关成本,也不允许只登记成本而不登记相关收入,不能将应计收入放在账外。
三、收入的确认、计量
收入作为一个会计要素,与其他会计要素一样,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首先进行确认和计量,然后在此基础上,利用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记录,以账簿记录为依据编制成会计报表,将会计信息报告给银行内外部使用者。
收入的确认是收入会计核算的起点,包括两个过程:一是确定某一经济事项是否符合收入的定义;二是确定该经济事项是否达到实际确认收入的标准。只有经过上述两个过程,该经济事项才得以真正确认为收入。具体说,收入确认的标准有:可定义性,应予确认的项目必须符合收入的定义;可计量性,应予确认的项目必须能以货币来计量;相关性,应予确认的项目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是有用的;可靠性,应予确认的项目所反映的信息必须是真实可靠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金融企业提供金融产品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2)收入的金额能够确切地计量。”
收入的确认、计量还涉及两个原则,两个问题。两个原则指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两个问题指收入时间的确定和收入金额的确定。
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核心是根据权责关系的实际发生和影响期间确认和计量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就收入而言,权责发生制是以权力获得或责任解除的会计期间和金额为标准确认和计量。配比原则要求一个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必须在同一期间登记入账。它包括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因果关系上的配比,即根据一定时期的收入和费用之间存在的客观因果关系,来确认、计量收入和费用;二是时间上的配比,即必须是同一会计期间内取得的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相配比。
收入确认时间的确定。银行收入主要组成部分是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来源于企业持续不断的、重复进行的经营活动,确定收入实现的时点成为准确确认和计量收入的关键。根据会计期间假设,区分出本期的、前期的、后期的收入界限,以便及时确认当期实现的收入。
收入金额的确定。收入金额的确定是准确计量收入的基础。由于收入往往表现为各企业新增加的资产,收入金额的确定实际上是新增加的资产如何计价的问题。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按每期收入的实际总额确定收入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