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投资信贷风险管理
6123300000011

第11章 贷时风险管理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由其行业自律组织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的指导性文件,是在总结历年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一套贷款行为规范,是国家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贷款制度作为农村信用社贷款的行为规范,是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业务的具体依据。贷时风险管理是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的第二环节。

当前,农村信用社与贷时风险管理相关的贷款制度主要有:审贷分离制度、贷款证制度、守信卡制度、贷款分级审批制度、贷款离职审计制度和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一、审贷分离制度

审贷分离制度,是指农村信用社在贷款管理上对贷款的调查与审批、检查与回收的双轨制约机制。为了保证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安全,实现信贷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贷款审批发放的透明度,农村信用社对贷款实行了审贷分离管理制度。

(一)审贷分离制度的现实意义

审贷分离制度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加强了权力制约,降低了信贷风险。在历史上,农村信用社在贷款管理中曾实行过“审贷会”和“单线审批”的管理办法。这种办法虽有利于分工负责,有利于信贷人员系统熟练地掌握贷款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但也有非常不利的一面。诸如信贷管理人员素质的局限以及个人认识的偏差,极易出现贷款投向的失误;信贷人员与借款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也易发生“人情贷款”、“关系人贷款”,个人决策、单线订货、“一锤定音”也使贷款缺乏透明度,不利于社员进行监督。实行审贷分离制度,不仅有效地防止了贷款权力的过度集中,降低了贷款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而且也使贷款管理更加透明,更有利于社员进行监督。

第二,贷款决策管理得以加强,保证了贷款的合理投放。由于贷款审贷分离制度是将一笔贷款业务分为调查、审批等多个环节来处理,因而便于各个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人员的集体智慧,使贷款的发放更为安全、合理,有利于保障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的顺利体现。

(二)审贷分离制度的内容

审贷分离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农村信用社对于较大的贷款项目,在贷款管理上,将贷款对象信用状况、项目评估调查和对贷款对象的借款申请的批准权归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和人员。一般来说,对贷款对象的调查和项目评估,先交具有较高政策水平与业务水平的信贷管理人员进行深入细致的贷前调查,特别是一些比较大的新项目或大额贷款,还应聘请社会或行业内部的有关专家组,对其贷款项目进行市场调研,组织分析论证,而后形成意见比较一致的项目评估报告。待认为可行后,再由各业务职能部门组成的审贷委员会对信贷人员和评估专家组上报的项目调查及分析报告等进行审查,然后集体做出贷与不贷的决策,最后由农村信用社主任审批。对于金额特别大的贷款项目,除报经农村信用社理事会审批外,还应上报有关部门备案。据了解,有的地方还实行了集体审批签名制度和“一票否决”制度。因此发放的贷款,既增加了贷款的透明度,满足了民主管理、科学决策的内在要求,又有效地提高了贷款资产质量,弱化了贷款风险。

(三)审贷分离制度各方面应担职责

1.信贷人员的主要职责

在审贷分离中,信贷调查人员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贷款运营的基础,直接关系到以后各环节的工作质量和效果。

信贷人员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包括受理借款申请、借款申请资料初审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项目的贷前调查、调查报告的制作与上报、经批准后贷款的发放和到期(含逾期)贷款的催告清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同时,信贷人员应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借款人信用等级变化的调查、统计、申报工作,建立借款人贷款档案,对到期贷款及时催收。

信贷人员是信用社贷款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要承担因调查不实、清收不力而形成的贷款失误和损失的主要责任。

2.贷款审查部门的主要职责

贷款审查部门一般由农村信用社资深信贷人员和贷款主要部门负责人与熟悉法律、法规的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对信贷人员于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贷前调查报告和项目贷款评估报告的复审,以鉴别其真实性和合理性。

贷款审查部门要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农村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四性”原则、产供销各环节的存量形态及资产负债状况进行复审;要对借款人的道德品行、资信记录、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市场前景等问题进行复审;同时,还应注意审查借款人借款合同执行情况的追踪调查及检查报告,逐步建立起贷款早期风险预警、监测、防范制度。

贷款审查部门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次位责任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因审查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而造成的贷款损失和责任。

3.贷款决策部门的主要职责

贷款决策部门,一般为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农村信用社主任组成的信贷资金审查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按照贷款审批权限,对借款人借款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审查批准贷款的发放、贷款的展期以及诊断处理疑难贷款。在进行贷款决策时,信贷人员要对借款人的借款项目情况进行介绍;贷款审查部门要对其复审情况予以介绍,并解答质询中的各种问题;决策部门应依据国家农村产业政策和农村金融政策、货币资金供求状况等,在权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及其借款的风险程度后,做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利率高低、期限长短的最终决策。决策后,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组织执行,定期检查并按期收回。

在贷款决策过程中,决策部门和主要决策者应对自己的决策行为负责,并承担由于决策失误所造成的贷款损失的全部责任。坚决杜绝个人意志、主观臆断等现象的发生。

二、贷款证制度

贷款证制度,是农村信用社为了及时反映借款人借、还款情况,有效地预防贷款风险,根据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证管理办法》而建立起来的一种信贷管理自我约束机制。

(一)贷款证制度的主要内容

贷款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给注册的工商企业向国内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资格证书,供法人企业在与包括农村信用社在内的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记录企业的借款、还款及借款展期情况。一般情况下,国内各金融机构不得受理其借款申请事宜。

贷款证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发证记录与年审记录

这部分由发证机关填写。发证记录一栏用来填写贷款证的启用时间和有效期限;年审记录一栏用来填写年审结论。

2.企业概况

此项内容由企业申请时填写。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济类型、行业类别等。

3.银行、信用社存款开户记录

分人民币和外币账户,这部分由企业填写,内容包括开户行、社的名称和账号。企业在银行、信用社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后,要及时填写,要注明基本结算账户和主要贷款金融机构。

4.贷款余额统计表

此部分由企业在申请贷款证和年审时,填写企业在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

5.贷款发生情况登记表

分人民币和外币两大类,反映企业还、贷情况。此部分由金融机构的信贷部门填写。

6.异地贷款情况登记表

反映企业在注册地以外的地区办理借款的情况。此内容由外地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的信贷部门填写。

7.企业资信等级记录

由发证机关和金融机构的信贷部门负责记录有关事宜。

(二)贷款证的申领和发放

借款人申领贷款证时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企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其他借款人提供其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法人企业必须提供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的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旅行证明材料如护照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5)法人企业领证前上年度或上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借款分户明细表。

(6)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人民银行接到借款人提交的资料并经审验无误后,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为借款人发放贷款证。借款人在领取贷款证的同时,应设定其贷款证密码。贷款证经中国人民银行赋予贷款证编码和借款人确认密码后即告生效。中国人民银行发放贷款证时,应及时将借款人概况及法人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录入银行登记咨询系统。

借款人可凭单位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到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修改贷款证密码。借款人贷款证遗失、损坏等,可凭单位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证挂失或换发。贷款证换发后密码不变。

(三)贷款证的使用

工商企业在申请借款之前,必须申请办理贷款证。一个企业只能申请办理一本贷款证,贷款证可在实行贷款证的地区通行使用。

企业领取贷款证之后,方可以申请办理借款、还款手续。企业申请借款时,农村信用社必须认真查验此证;决策贷款后,或归还贷款,或办理贷款展期时,信贷人员应在贷款证上逐笔序时进行登记,并签字盖章;贷款证不得出借、转让、出租、涂改和伪造。

贷款证使用年限原则上为3年。在此期间,如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类别、经营场所有所变动时,应对贷款证及时予以更改;若出现遗失、破损、满页的,也应及时办理挂失、注销、变更或换发等手续。

贷款证实行集中年审制度。在规定的时间里,企业应在每年的上半年持贷款证和必要的资料及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或损益表等,到发证机关办理年审。

(四)实行贷款证制度的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及金融同业竞争的加剧,近年来,国内各金融机构业务交叉现象十分普遍。特别是银行选客户、客户选银行“双向选择”竞争机制的出现,企业可以在多个金融机构开户或申请借款,这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既促进了金融机构服务功能的提高和优化,又为地方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宽松的融资环境。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国内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渠道不畅,信息难以共享,无法详细了解企业的资金、经营情况,影响了对贷款全面审查的质量;一些经营不善、管理不良的企业,便利用多头开户、多头贷款等手段,大量、长期地占用银行、信用社贷款,有的不法分子趁机骗贷,套取银行、信用社信贷资金。因此,导致银行、信用社不良贷款资产不断攀升,经营风险不断加剧,经济效益不断下降,贷款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通过实行和建立贷款证制度,不仅加强了各银行类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而且,银行和信用社还可以全面掌握申请信贷企业的资信、贷款情况,从而优化资金配置,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使用效益。

三、贷款守信卡制度

贷款守信卡制度,是农村信用社为解决城乡私营企业主、个体经营户、农村居民贷款难等问题而推出的方便其贷款的一种新举措。

(一)实施贷款守信卡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农村信用社实施贷款守信卡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守信卡这个载体,及时、全面地了解城乡私营业主、个体经营户及农户有关经济信息、信贷需求、信用状况,为私营业主、个体经营户及农户发展经济之融资活动铺架一座桥梁和“绿色通道”。也是农村信用社赖以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提高其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更是其鼓励私营业主、个体经营户和农户增强社会诚信意识、积极创建信用社区、打造诚信社会的一个重要途径。

(二)贷款守信卡的使用范围

农村信用社贷款守信卡相对于贷款证而言,其使用范围更加广泛。贷款证的使用对象是城乡工商企业及大额贷款,而贷款守信卡的使用范围则是城乡私营业主、个体经营户和城乡居民个人中的守信户。因此,较之贷款证对象更加广泛。同时,贷款守信卡是以借款人的道德品行、社会信用为基础,面向私营业主、个体经营户和城乡居民,所以,它具有信用程度高、借款额度相对较小、风险程度较低的特点。

(三)贷款守信卡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农村信用社贷款守信卡的发放与使用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含量高、工作步骤严密的管理系统。为此,它要求操作必须规范。

1.信用户的推荐与初级评审

农村信用社贷款守信卡面向的是城乡私营业主、个体经营户和城乡居民中的信用户。所以,其基础性工作,首先是信用户的推荐与初级评审。具体到工作实践,原则上实行“个体申报、村(组、社区)推荐、信用社初评”的办法。

2.建档立账、设定抵(质)押

农村信用社对初评中被拟授予的信用户,首先,要逐户建立个体经营户经济档案。其内容包括:业主姓名、家庭基本情况;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在农村信用社入股情况;经济能力;分季、年经营效益情况;存款情况;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在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情况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计划等。其次,根据借款人的总体资金需求,结合其可提供的资产状况,确定最高贷款限额,依法办理财产抵(质)押担保手续。有关手续完善后,农村信用社可在一定期限及核定的贷款最高限额内对借款人连续提供贷款。最后,建立贷款动态运行监测台账。此台账是记载借款人借款、结息、还贷的原始记录,也是农村信用社监控信贷资金运行情况、实现贷款到期足额收回及考核信贷人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该户分季、年经营情况;资金周转情况;分月经营效益;贷款抵(质)押及联保情况;评定的信用等级与最高限额;借款使用情况;还款记录;信用等级年审情况。

3.授牌发卡,提供服务

对经农村信用社初审评定为信用户的私营业主、个体经营户和城乡居民、农户,农村信用社除为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授予相应荣誉,统一上门授发“信用户”的牌匾外,对其黄金客户、优良客户和一般客户分别发给红色、绿色和蓝色信用卡。上述客户如需资金支持,可持卡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或客户经理依据借款人信用等级,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评估报告和借款合同的填制,并报有关权力部门审批,而后送贷上门。除此,农村信用社还可以为信用户提供所需信息、科技知识、咨询服务,协助办理汇兑、结算、存取款服务。

4.坚持年审,逐户评级

每个信用户必须于次年上半年持卡到授予地农村信用社进行信用等级年审。农村信用社信用等级年审的主要依据是:持卡人年度内借款使用情况(包括提前还本付息、定期结息、到期展期、逾期未还、未到期贷款额等);资金周转情况;借款人年经营效益;新入股情况;有无存款等情况。通过年审,农村信用社对符合黄金客户、优良客户和一般客户条件的,应重新授予新的牌匾、发放新的守信卡,持卡人同时享有新的优惠政策。

(四)信用等级及其条件

1.信用等级

农村信用社对私营业主、个体经营户和城乡居民(农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可分为三级,即黄金客户、优良客户和一般客户。

2.评定条件

(1)黄金客户的评定条件:社会信用度高;经营项目收益率高;在金融机构无欠款记录;动产、房产抵押或有价证券、有价单证等质押物变现能力强。

(2)优良客户评定条件:社会信用度高;经营项目收益可观;在金融机构借款能按期归还;未到期贷款有足够财产抵(质)押;所用抵(质)押物有足够的变现能力。

(3)一般客户评定条件:社会信用度较好;经营项目收益可观;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到期贷款届时可以足额偿还;虽无个人财产抵(质)押,但具有多个有较强经济实力的客户予以联保。

(五)持卡信用户(借款人)享受的优惠政策

1.政策优惠

各等级信用客户都可享受到资金倾斜的政策优惠。但同等条件下,信用等级越高的客户,将优先享受到优先受理借款申请、优先办理借款合同、优先满足相关资金信息、科技知识、服务需求的“三优”待遇。

2.利率优惠

原则上,黄金客户可以享受到基准贷款利率的优惠;优良客户可以享受到贷款利率上浮最低点的优惠;一般客户可享受到贷款利率适当上浮的优惠。

3.服务优惠

农村信用社对其黄金客户实行每日上门服务,尽可能满足其合理需求。

4.时间优惠

黄金客户的资金需求,可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优良客户的资金需求,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一般客户的资金需求,可在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分级审批制度

贷款分级审批制度,就是根据农村信用社业务量的大小、管理水平高低和贷款风险度而确定的与各个管理层次相适应的贷款审批权限。对于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报上级审批或备案。

(一)实行贷款分级审批制的目的和意义

农村信用社实行贷款分级审批制的目的和意义主要为:一是有利于方便借款人,提高工作效率。对于一小部分额度较小、风险较低的贷款,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即可根据授权自主办理。这样既方便了借款人,又提高了工作效率,树立了农村信用社良好的社会形象。二是有利于减少决策失误,避免人情贷款和关系人贷款,有效地规避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三是有利于增强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透明度,提高决策的公信力,进而凝聚人气,增强向心力和团队精神,提升农村信用社管理水平。

(二)贷款分级审批权限划分的原则

合理划分不同层次不同级别的贷款审批权限,既有利于保证贷款分级审批制度的贯彻落实,也有利于正确协调农村信用社主任、信贷职能部门和信贷人员的关系,还有利于正确界定有关各方面的责任。为此,在确定贷款分级审批权限时,应坚持和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作用于农村信用社贷款审批决策者来说,也是十分有效的。从民主的层面上讲,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那些额度小、风险低的农户贷款,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人员可根据主任的授权自主办理。这样,既体现了农村信用社经营上的灵活性,方便了借款人,提高了工作效率,又体现了民主的特点。二是对于那些额度较大、风险度较高的贷款,由农村信用社信贷职能部门或信贷资金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审批,可以避免决策失误。从集中层面上讲,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一大特色,就是信用社主任负责制。对贷款的投向、投量由农村信用社主任集中管理,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有利于提高信贷资金的质量和使用效率;对于具有一定难度的贷款,交由农村信用社主任审批决策,有利于提高其贷款决策的水平和质量。因此,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既是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的内在要求,也是其贷款审批决策的重要举措。

2.坚持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权、责、利三者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同时,又像一个正在运行中的链条,缺少中间的任何一个环节,链条都会断裂。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亦是如此。对于一个信贷人员来说,如果仅加强其责,而不授予其权,就不知其为何而担责;相反,如果光授其权,而不要求其担责,那么权力就会被滥用;同样,有其责而无其利,信贷员必然缺乏工作的积极性。所以,权、责、利三者紧密结合,才能出色发挥作用。三者缺一不可。

(三)贷款分级审批权限划分

贷款审批权限的划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目前,各地农村信用社贷款权限的划分并不统一。我们认为,原则上应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因情制宜地界定不同层次、不同级别的贷款审批权限,方才较为科学。

1.按贷款风险度大小界定贷款分级审批权限

依安全程度管理贷款,是目前国际国内商业银行贷款管理中一个比较流行的趋势。风险度高,贷款安全度就低;反之,风险度低,贷款安全度就高。为此,农村信用社在借鉴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度管理经验的同时,根据贷款风险度大小进行授权是比较科学的。一般来讲,风险度高的贷款,其审批权限集中由农村信用社最高层领导承担;而风险度较小的贷款,则由其信贷人员和信贷职能部门承担,完全符合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2.按贷款数额界定贷款分级审批权限

一般认为,数额较大的贷款,其审批权限应集中于信用社的最高层领导;对于中等数额的贷款,审批权限可集中于信贷部门,一般由信贷人员调查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交由信贷部门集体讨论决定;相对于一些小额或急需的贷款,则交由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根据有关政策和信贷政策,在调查研究、确有把握的基础上,通知信贷部门负责人并备案后即可发放。但具体到各层次审批贷款额度的大小,应视各地区经济、社会、业务量大小,结合资金供求状况和中央银行对货币市场调节的松紧程度综合考虑确定。

五、离职审计制度

离职审计制度,就是指农村信用社及其上级组织在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或信贷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对其任职期间和权限范围内发放的贷款风险情况进行审计的一种制度。

建立离职审计制度,是健全和完善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践证明建立离职审计制度是十分必要的。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的一些信贷人员及某些高级管理人员,不是把农村信用社授予的贷款发放权作为社会谋福利的机会,而是把其当成以权谋私、以贷谋私的一种工具和手段。如果不进行必要的审计,那么这些贷款中存在的问题就无法暴露,就为一些人以贷谋私、贪污受贿、挤占挪用农村信用社贷款创造了条件,将给国家、集体以及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失。

健全和完善离职审计制度,有利于防止高级管理人员的短期行为,有利于防止和纠正信贷管理人员中出现的不正之风,有利于农村信用社谨慎、稳健经营和持续快速发展。

六、责任追究制度

所谓的责任追究制度,就是指农村信用社及国家司法部门为保证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对严重违反国家信贷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致使信贷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行政的、经济的处罚和司法追究的一种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是我们经过长期的探索,在实践中推出的新举措。事实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贷款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对于违法违规发放贷款,因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造成信贷资金重大损失的,均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比较严重的,必须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从根本上讲,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防止和纠正本行业不正之风,更有利于规范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防止和规避其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现象发生,切实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提高信贷工作质量,进而提高其工作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