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秦——统一王朝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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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独具时代特色的秦律

作为统一的封建国家初创之际的产物,秦律巩固了封建经济基础,保障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多民族统一政权。它所确认的法律形式、原则和制度等都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世界法律文化史上写下了灿烂的一页,是世界法制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法律形式

秦代法律形式见诸典籍的主要有律和令,云梦秦简的发现,则大大深化了我们对此的认识。秦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式、廷行事和法律问答等。

1.律。商鞅变法,改法为律。秦最早有盗、贼、囚、捕、杂、具等六律,见于秦简的还有田律、工律等29种,足见律是秦代法律的主要形式。

2.令。主要以政令形式制定与发布。政令主要来自中央政府和皇帝。秦统一后曾规定,皇帝的“命为制,令为诏”,皇帝诏令具有最高权威,也具有最高法律价值。通常“律”多为先王颁布,“令”则多是对“律”的发展与修订,效力高于“律”,以维护当今皇帝的至上权威。“令”也是“律”的重要补充,如田律之外有田令。有关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法规和许多单行法规,如《焚书令》、《挟书令》,多以政令形式发布。秦代的“律”和“令”界限没有严格划分。少数政令来自地方,如云梦秦简中的《语书》即是南郡守腾发布的教诫性文告。

3.式。最早见于秦的一种法律形式。云梦秦简中就有《封诊式》一篇,共98支简。其内容有对法官勘验、调查、审讯案件和各种法律文书的具体规范,还涉及各种案例。它并不鼓励刑讯逼供,对司法官吏具有强制约束作用。

4.廷行事。法庭旧案成例,成文法的重要补充形式。秦沿用周代以来上下比附、依例断案的传统,司法官可以援引旧案成例判决狱案。云梦秦简《法律答问》多处提及“廷行事”、“行事”。如“盗封啬夫”条有“可论廷行事以伪写印”。这些“廷行事”或出于补充规定尚不明确、不具体的成文法,或出于修订不合理的成文法,或出于维护既定成文法,或调整既有刑事政策,这种法律形式并没有违背罪刑法定的原则。

5.法律问答。秦代法律的重要部分。秦代为统一适用法律,设置专门官吏负责法律解释。云梦秦简《法律问答》,共210支简,涉及187条解释。主要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有关定罪、量刑、适用和诉讼制度的规定加以解释和说明。《法律问答》属国家统一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地位和作用类似《唐律疏议》的疏议部分,开创了后世解律、疏律之先河。

除此外,秦代尚有“程”、“课”等法律形式。云梦秦简就有劳动定额的《人工程》和考核工作人员的《牛羊课》等。

■秦律内容

秦朝法律主要形式是律典与其他律条。秦的刑法典可称为律典,包括以下“六律”:《盗律》惩处盗窃犯罪;《贼律》惩处斗殴、伤害、杀人等犯罪;《囚律》规定的是诉讼、侦查、审讯、判决和执行等方面;《捕律》是逮捕犯人的若干规定;《杂律》惩处“轻狡、越城、博戏、淫侈、逾制”等罪;《具律》规定刑名与量刑标准。云梦秦简的《法律问答》解释刑法的内容大抵与六律相合,这表明被解释的律文很可能出自秦代刑法典。

此外,还有很多单行法律及相关的律条,大都也称为律。云梦秦简《秦律十八种》,共201支简,涉及18种律名,即《田律》、《仓律》、《厩苑律》、《关市》、《金布律》、《徭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律》、《置吏律》、《效》、《司空》、《军爵律》、《传食律》、《行书》、《尉杂》、《内史杂》、《属邦律》。这些竹简全部是从秦律中摘抄的条文片段,其内容涉及国家耕地和牲畜的经营与管理、仓储管理、货币管理、徭役征发、爵位赏赐、官吏任免等多个方面,广泛而具体。其中,《效律》共60支简,是一篇完整的律文,是有关验核县和都官管理的各种物品的制度法规。军用物资如兵器、铠甲和皮革等规定十分详尽。尤其是对度量衡器精度的规定有了明确的误差限度。

云梦秦简《秦律杂抄》,共42支简。包括《游士律》、《除吏律》、《除弟子律》、《藏律》、《中劳律》、《牛羊律》、《公车司马猎律》、《傅律》、《戍律》、《敦表律》、《捕盗律》。这11种律名有一部分原来并没有标注,属云梦秦简整理小组根据内容追加的,与《秦律十八种》并无重复。这些简文大约从秦律中摘录,内容庞杂,领域众多,涉及赋役、行政、军事等多个方面。

这表明,尽管秦朝法律以刑法为主,但就此认为秦律只有刑法与历史实际不符。秦朝法律不限于刑法和刑事诉讼,还包括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军法、诉讼法等多个部类。秦朝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实属空前,堪为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秦律特点

除了具备上述完备性以外,秦律还有如下特点。

其一是成文化和公开性。秦律“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是成文的、公开的法律。秦自商鞅至始皇都主张“法莫如显”,使民众“知所趋避”,使“官不敢枉法,吏不敢徇私”。

其二是尽管秦律有着不同于旧时代的进步性,但仍保留了旧时代的残留痕迹,体现出过渡性的特点。秦律脱胎于商周法制,尚处于草创阶段,如果考虑到秦皇朝短命而亡等因素,它在很多方面还来不及充分展开、完善和成熟起来。秦律一方面支持奴隶运用军功或戍边劳役免除本人甚至是妻儿的奴隶身份,换取人身解放;另一方面还保留着旧制度的某些残余,如承认隶臣和人奴妾的继续存在,罪人家属及奴隶子女的奴隶身份不得私自改变,奴隶甚至可以作为物品转赠和赏赐。秦朝一方面贯彻法家“重刑轻罪”的主张,防范施用黥、刖等肉刑,但与此同时又广泛使用固定期限内剥夺自由、强制无偿劳役的“作刑”,体现出肉刑与作刑并用的时代特征。秦朝修陵墓,筑长城,造宫殿等大型工程,使用了大批劳力大多是“作刑”。

秦的法律在以前的基础上逐步积累起来,因此云梦秦简中的律名和法律细目较之商鞅变法时代已经有了大幅增加,在律之外增加了“比”、“式”、“程”、“课”等发展或补充律文的法令。从秦律的形式和内容来看,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甚至存在明显缺陷,但同时它又有很多值得称道之处,甚至很多都超越了那个时代。

其三是秦律开创了帝国法制化的时代。云梦秦简以实证材料证明,秦朝善于把统治阶级的意志及各种重要的政治、经济、军事、法律制度,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在帝国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及社会生活法制化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

秦朝法律重视吏治。所谓“明主治吏不治民”。秦律强调官吏严格依法办事。官员每年要到廷尉处核对职责范围内的法律,已废法律不得执行。凡法律规定该做而没做,就构成“废令”罪。凡法律规定不该做而做了的,就构成“犯令”罪。司法官量刑不当构成“失刑”罪。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的构成“不直”罪。应当论罪而不论,或故意减轻情节,以至使达不到判刑标准的,构成“纵囚”罪。有关律条不仅属于刑法,还带有行政法的性质。许多法律即使不属行政法,也可时常看到对管理者、司法者的法律限制。秦朝不仅在立法上广泛规范官吏的行为,还在司法中严格执行。始皇动辄将大批贪赃渎职官吏流放边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秦朝法律在严于吏治方面的严肃性。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就曾把一大批“治狱不直”的官吏发配去北筑长城或南戍百越。秦法不只是统治镇压百姓的工具,也是高悬在官僚贵族头上的利刃。

此外,秦朝也十分重视经济立法,其经济立法范围之广,经济法规内容之丰富,运用经济法规调节经济生活之深度,都是空前的。始皇还试图将社会生活纳入法制化轨道。秦朝广泛运用法律调整社会经济生活,所谓“皆有法式”,就连穿鞋戴帽都有规定,例如普通百姓就不得穿镶有花纹的丝织“锦履”。

当然,秦朝重视刑法,其繁杂苛酷的程度也是令人发指的。秦朝法网严密,连牛瘦一寸、偷盗一钱等都纳入律条,臣民举手投足,战战兢兢。秦律虽初具规模,但法、律、令之间概念不清、条文散乱、刑名不定,显得不够严谨。这些缺陷导致“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因此“制”失“政”误,丧家亡国,教训也是发人深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