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秦——统一王朝的诞生
6047700000011

第11章 “以法为教”的立法思想

中国考古学者于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简牍,共1150多枚,约4万字。这批法律文书是中国迄今所发现的最早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世界史同期也很难找到与之比肩的法律文书。云梦秦简的出土极大丰富了我们对秦代法律制度的理解。尽管现存材料并不完备,但足以充分证明始皇是中国历史上首屈一指的“法治”皇帝,由他缔造的秦朝则是世界史上首屈一指的“法治”帝国。

始皇继承了商鞅变法以来秦国“援法而治”的法治传统,很大程度上实践着先秦法家的法治理想,是法治政治思潮的代表人物之一。

■以法为本

杰出思想家韩非是战国时期法家学派代表人物,他提出的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影响深远,成为始皇治国立法的主要指导思想。

韩非认为,国家好比一驾马车,势就好比驾车的马,术和法就好比是鞭子和缰绳,明君只要安坐大车,执辔扬鞭,就可以驾驭群臣,掌控百姓,威服天下。向来善御的秦人也学会了这套驾御天下之法。

所谓“法”,就是反对西周“礼治”,实行“法治”。韩非主张“废先王之教”,“以法为教”,这就适应了周秦鼎革之际秦代社会变革的需要。韩非提出“明法”的主张,他认为,“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这就是说,法律不能仅仅停留于书面和口头,还要注重实际运行。始皇要求臣民学习法令,“以吏为师”,不仅要让官吏明乎法,还要让其推广法令,教育人民,使法令条文入耳入心。韩非提出赏罚并重的原则,把法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违法必究。法家一贯主张信赏必罚,云梦秦简的律文也确实体现了“赏厚而信,刑重而必”,“赏誉同轨,非诛俱行”等法家指导思想。赏罚由法而定,因而也就做到了“以法为教”。

所谓“术”,就是驾驭群臣的策略、权术。韩非主张加强吏治,强化对官吏的监督和考核,重视官吏的实际能力和政绩,以此决定官吏的升降赏罚。要牢牢把握立法权,控制住对官吏的生杀予夺大权,让其有所敬畏。始皇依法严格吏治,加强行政立法,对违法权贵、官吏严惩不贷,司法官吏很难违法定罪或贪赃枉法,力求做到“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所谓“势”,就是指权势、政权、权力。韩非认为,只有牢固掌握政权、权势,才能统治百姓,保证法和术的顺利推行,认为“无威严之势,赏罚之法,虽尧舜不能以为治”。这带有浓厚的权力崇拜色彩,对行仁政似乎不屑一顾,主张为政之道在猛不在宽。即使行仁政,也要以权势和法令作保障。秦朝推行的正是典型的刚性权力政治。

先秦法治思潮以法家为典型代表,影响所及,渗透百家。荀子的兼综儒法、礼法,墨家鼓吹的“刑政”,黄老学派的法道关系,名家的刑名之学,阴阳家的“四时之政”,无不打上了“法治”的某些烙印。秦朝的立法思想正是以庞杂的先秦法治思潮,尤其是韩非的法家思想作为思想基础的。

■法出于一

法制统一是中央集权的重要方面。秦朝在“天下大定”之后,逐步确立起“法令由一统”的制度。韩非认为“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基于此,始皇极力强调“法令出一”,垄断立法权,十分重视立法定制。他自诩要使大小政务“皆有法式”,以达到“职臣遵分,各知所行,事无嫌疑。黔首改化,远迩同度”。李斯称赞“明法度,定律令,皆从始皇起”。泰山刻石亦可为证,“皇帝临位,作制明法,臣下修饬”。芝罘刻石也称,“大圣作治,建定法度,显著纲纪”,“普施明法,经纬天下,永为仪则”。会稽刻石亦这样称颂,“秦圣临国,始定刑名,显陈旧彰。初平法式,审别职任,以立恒常”。这些言辞都不乏溢美之处,可毕竟很能反映始皇牢牢掌控立法大权的历史事实。

始皇着力完善法制,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社会等各个方面。这套初步完善的法律体系也可在残存的云梦睡虎地秦简(简称睡虎地秦简或云梦秦简)中管窥一斑。从这些具体律令和历史文献可以看出,秦朝重要章典制度和大小政务都有法可循。秦朝立法规定详细、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这说明,当时的立法已经十分发达、完善,这与始皇本人的重视分不开。

始皇不仅独享着最高立法权,还操持着最高审判权。他是全国司法事务的最高决策者,全国各级司法机关都要对皇帝负责。他还曾亲自判决要案,史称“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当时重大政治案件都由他亲自主持审理或委派法吏处理。

■援法而治

始皇继承了商鞅“援法而治”的思想,积极推行法治。秦朝十分注重立法实践。终秦一代,短短20余年间,先后有3次重大立法活动。秦统一后,为改变由于诸侯割据造成的“律令异法”的混乱局面,将以商鞅变法为基础的秦国法律推广全国,“一法律”,“定刑名”,在政治统一的基础上实现法律统一。即所谓“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在丞相李斯的主持下,“明法度,定律令”,修订补充原有法律,颁行全国。以法律手段促使思想、文化统一,同时把法律解释权定为官府,“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史书载,始皇统治时期“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始皇死后,二世胡亥依赵高建议重新修订律令,使秦法更加严酷。“法令诛罚日益刻深,群臣人人自危,欲畔者众”。

除了立法,普法也很关键,为了让百姓履行法律义务,秦律总是预先宣布惩处手段及量刑标准,以做到令行禁止。同时还明确规定官吏义务。各级官吏都要学法、懂法,还有责任宣讲并接受咨询。我们可以从云梦秦简找到实物依据。《语书》规定了秦朝各级政府须注重成文法公布及国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内史杂》规定有关官吏必须及时抄录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法律条文。《法律问答》还明确规定:各级官员有义务接受百姓咨询,否则可能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秦朝的法吏体制在历代王朝中是比较有特色的。秦朝“援法而治”,因而法律和法吏的地位与作用更是不可撼动,制度也异常严密。即使是“焚书坑儒”这样的暴政,也基本按照既定法律和制度办事。时人攻击始皇“乐以刑杀为威”,“专任狱吏,狱吏得亲幸”,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秦朝的确依法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