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9日星期三 天气小雨
多多小语 企业常见的促销方式有:打折销售、赠送销售、返利销售、以旧换新等。对商家而言,收入相同的促销方案实际税负却可能不同。因此,企业在选择促销方式前一定要经过税收筹划,从而获取最大的税后收益。
春雨有时讨人喜,它淅淅沥沥地下起时,寓意春天的来临。然而,春雨有时又惹人厌,一下起来没完没了,比如今天。
魏老师今天不在,看来我可以偷会儿懒了,我从抽屉里拿出一包麦片准备给自己泡上。
“喝完来看看这份案例吧。”冉浩从对面递给我一个文件袋。这家伙对我说话时还真像个领导。
“怎么今天还有活儿呀?”我问。
“魏老师今天去省外出差了,几天后才回来。反正也没什么事做,我就请他给我安排了点作业。”
“作业?”
“就是这份税收筹划啊。魏老师说,本来是要下个月给客户解决方案的,既然我们没事做,就让我们先试试。”
我打开文件袋,看了看里面的内容:
爱美丽制衣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扩大销售,该公司准备在五一劳动节来临之际举行促销活动。该公司的销售利润率为40%,即销售100元商品,成本为60元,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适用于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于爱美丽制衣有限公司不了解营销活动的涉税事项,便将促销的具体安排委托给了事务所。他们表示,只要能在合法的条件下实现最大的税后利润,一切听从我们的安排。
我还没进入状态,冉浩已经默默地回到电脑前搜集常见的促销方案,他一边在网上查找,一边用笔做记录。看着他如此认真的样子,我好像也受到了感染,赶紧放下麦片,投入到工作中。
通常情况下,商家为了扩大自己产品的销售,会采用促销的方式吸引消费者。常见的促销方式主要有打折销售、返利销售、有奖销售、以旧换新、以物易物、还本销售、附赠服务销售等。而在反复筛选后,我们得出了以下三个方案:
“方案一”全场七折销售
“方案二”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商品成本为18元)
“方案三”购物满100元,赠送30元代金券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这三种方案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同样是花70元买到了价值100元的商品。但是对于该公司而言,每一种方案所带来的税收成本不同,税后收益也不同。
“先看看我的方案吧。”他把椅子推到我旁边,准备和我讨论。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对结果的影响很小,因此我们仅考虑了影响较大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如果爱美丽公司采取全场七折销售的方式,就属于商业折扣。《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否则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爱美丽制衣有限公司必须将销售额和折扣额注明在同一张发票上,这样才能以折后价计算增值税。”
“嗯,这样算出的数据是这么多,”我在纸上写出:
应纳增值税=100×70%÷(1+17%)×17%-60÷(1+17%)×17%=1.45(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70%÷(1+17%)-60÷(1+17%)]×25%=2.14(元)
利润额=100×70%÷(1+17%)-60÷(1+17%)=8.55%(元)
税后净利润=8.55-2.14=6.41(元)
“冉浩,来看看第二个方案:满100,送价值30的商品呢?”我等不及想展示一下自己的劳动成果。
“企业将商品无偿赠送给消费者,应视同销售货物,一并计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工商个体户将自产、委托、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等等,”冉浩突然打断我,“这不应该看作‘视同销售’啊。”
“你看看,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条件地送给他人才能构成‘视同销售’,可是在你的方案里,消费者要先购买100元的货物才能得到赠品,这不是‘无偿’呀,是有条件的,因此这种行为应该属于捆绑销售。”
“那应该怎样确认收入呢?”我问他。
“你等等,”他用我的电脑查找了一会儿,继续对我说,“你看,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说,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那赠品的成本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当然可以了,它是销售成本的一部分,自然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那消费者获得了赠品,是不是应该按‘偶然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看来你的心思还挺缜密的,不过你多虑了,这根本就不是‘偶然所得’嘛。”
“顾客在买东西前已经知道自己能获得赠品了,并不具备偶然性啊,因此也就不需要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了。”
在这一番争论后,我们总算得出了方案二中的纳税结果: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8)÷(1+17%)×17%=3.2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1+17%)-(60+18)÷(1+17%)]×25%=4.70(元)
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18.80(元)
税后净利润=18.80-4.70=14.1(元)
“嗯,我们再来看看第三个方案,满100送30的代金券呢?”
“一些地方政策法规可作为借鉴,商业企业在顾客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给予顾客一定数额的代金券,允许顾客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商品范围内,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商品,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我拿出打印好的条款对冉浩说。
“那么这种情况和方案二就有相似之处了?”
“没错,按照实际收取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商品的实际成本抵扣进项,并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赠送的代金券并非顾客的偶然所得,而是在购物满一定金额的条件下获得的,因此也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畴。”我从容自信地回答他。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1+17%)-60÷(1+17%)]×25%=8.55(元)
利润额=100÷(1+17%)-60÷(1+17%)=34.19(元)
税后净利润=34.19-8.55=25.64(元)
“当顾客使用代金券消费时,只需要按扣除代金券后的差额计算税款,并结转成本。”我说。
见冉浩一直皱着眉头,我忍不住问:“有什么问题吗?”
“我觉得这个方案不好。”他还真是直接,一点也不给我面子。
“你倒是说说,它哪里不好了?”
“首先,消费者获得的券面金额较低,根本买不了什么东西,如果硬想买,还得加钱。在这种心理的影响下,商家就很难靠促销吸引消费者了。其次,就算消费者接受了这种促销形式,购买了价值100元的商品,商家就得按100元全额开具发票,并附送30元的代金券。当顾客使用代金券购物时,如果所购商品的价格小于30元,商家就不会再开具发票了,也不会退还剩余的现金,而只是结转成本,因为顾客用掉的只是商家给与的折扣凭证。顾客买了东西拿不到发票,很容易和商家发生争执。”
“我完全没想到这个层面去……”我都为自己的粗心感到有些脸红。
“我们还是先看看这三种促销方式的税负对比结果吧。”他赶紧转移了话题。
抛开操作性上的难度,方案三的税后净利润最大,满足爱美丽制衣有限公司的要求。
“一个企业在进行促销时不能忽略税收问题,当然也不能只留意税负的大小。因为企业还有更多需要追求的目标,比如如何吸引消费者的注意,从而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在做税收筹划时,我们往往会忽略消费者的心理,我举个简单的例子,在‘满100减30’和‘直接打7折’两种方式下,你会选择哪种?”
“当然是直接打7折了。”我想也没想,直接回答他,“现在商家定价可精了,什么‘398’、‘488’,还是直接打折合算。”
“那就对了,这两种促销方式的税负相当,但是吸引消费者的力度却大有不同。”
“你的功底真不错啊。”我又忍不住问他,“你明明是学会计的,干嘛不去会计师事务所,却到这儿学税收筹划?”
“税收也是会计的一部分啊,我不过是为自己多扩充点知识罢了。”说完,他又回到自己的位子上干别的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