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理论上讲,分税制和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为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权分级财政体制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可以说是在规范、处理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上应该同时并行的两个车轮。前者主要是依据各级政府的事权来界定相关的财权税权,重点解决政府间财政收入的划分问题,是政府间财力分配的第一阶段;而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则恰恰要着重弥补政府财力初次分配后各级财政的纵横向失衡格局,以实现不同地区在公共服务水平方面的均衡化目标。二者是相辅相成、齐头并进、密切配合的。转移支付作为处理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协调手段,已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和基本方式。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虽已初步形成,但存在着不规范、力度小和功能弱等缺陷,与分税分级财政体制的配套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应当在改革过程中逐步改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