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完善我国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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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印度的财政管理体制

印度是南亚次大陆人口最多的多民族、多宗教的发展中国家,政治上实行联邦制,行政管理上实行中央集权下的地方分权体制,经济上实行以自由市场经济为基础与国家宏观调节相结合的混合经济制度。在印度的经济体制中,联邦与邦之间的关系主要是财权财力关系。除国防、外交、外援、国家安全和赤字财政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归联邦政府管辖外,其他经济决策权均采取联邦与邦分权制。

1.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印度的联邦宪法明确规定了联邦与邦之间的职责权限。联邦政府主要负责课税与立法,控制金融机构和资源配置,制定和协调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计划,在财力上支持和补充地方经济发展,投资兴建重要的基础设施,管理大型公营企业,以及解决联邦政府无力解决的问题等。

邦政府的权责主要有课税、立法、保持经济发展、提供地方各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等。其中,扶持农业发展是邦政府的首要任务。

支出责任的划分以事权划分为基础。印度联邦政府主要承担中央计划项目支出、债务还本付息支出、国防支出、联邦行政管理支出、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支出、对各邦的财政补助等。按经济性质划分,1991—1995年的财政年度,联邦政府用于商品和劳务的支出占总支出的22.8%,用于工薪的支出占10%,用于利息支付占25.6%,用于补贴和其他经常性转移支付占40.1%,用于资本的支出占11.5%。

邦政府主要承担地方计划项目支出、地方行政管理费、区域性社会公益事业支出、经济部门事业费、对市级政府的财政补助等。

2.政府间税收划分

印度财政预算分为联邦(中央)和邦(包括直辖区)两级。两级政府在税收方面实行分税制。

联邦政府的固定收入及税种主要有:关税、法人所得税、联邦货物税、赠与税、利息税、联邦领土占用税、铁路客运与货运税、中央非税收入(中央行政及社会事业收费)、联邦债务收入等。

邦级政府的固定收入及税种主要有:销售税、农业税、土地所得税、印花税、特种商品税、交通税、房地产税、遗产税、开矿税、旅游税、地方非税收入(地方行政及社会事业收费)、来自中央政府的财政补助等。

联邦与邦的共享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产品税等。共享税由中央政府征管,税收收入按比例分享。

长期以来,由联邦直接组织征收的税收占税收总额的65%~70%,联邦政府又将中央税收收入中的40%左右下拨给各邦政府,邦政府实际支配的税收约占税收总额的45%~52%。

3.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印度政府间的财力经过第一次分配即税收分配之后,纵向不平衡和横向不平衡都非常明显。从纵向看,1992—1993年的财政年度,邦自有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为42.3%,邦自有经常性收入占邦经常性支出的比重为53.7%,比独立初期分别下降8个和15个百分点。邦政府用自有收入只能满足其经常性支出的43%左右,50%以上的支出只能依赖于中央的补助和拨款。与其他联邦制国家相比,印度的邦政府对中央政府的依赖度最高。从横向看,各邦之间的财政能力与人均行政、经济和社会公共服务支出需求的差异很大,邦自有收入占其经常性支出的比重,最高的哈里亚纳邦1991—1992年的财政年度为81.2%,最低的特里普拉邦仅为8.5%,两者相差近10倍。这样,就必须通过第二次财政分配即政府间转移支付来实现纵向和横向的大致均衡。

印度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1)联邦财政委员会安排的转移支付

联邦财政委员会是根据印度联邦宪法规定设立的非常设机构,每隔5年组建一次,其主要职责是向联邦总统提出处理税收、补助及其他有关财政方面的事项的方案和建议,供政府决策参考。同时,联邦财政委员会管理无条件拨款部分的一般补助,其资金来源是个人所得税、联邦消费税中与邦政府分享的部分(分享比例分别约为85%和45%)。各界财政委员会提出并为政府所采纳的分配方案有所不同。第十届财政委员会提出的1995—2000年对“两税”的分配方案是:

①邦政府分享税收的20%按人口分配;

②60%按该邦人均收入与最富邦的人均收入差分配;

③5%根据基础设施状况分配;

④5%按邦的区域面积分配;

⑤10%按税收努力程度分配。

(2)联邦计划委员会安排的转移支付

联邦计划委员会是联邦政府的一个常设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提出一个中央和邦都承担职责的5年计划。在政府间转移支付方面,为了实现计划,计划委员会与有关方面协商,确定转移支付给予各邦的财政援助,其援助形式包括:无条件拨款、专项拨款、贷款。1992—1993年的财政年度,计划委员会安排的转移支付占全部联邦转移支付的38.3%。

联邦计划委员会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是根据各邦指定的计划项目和有关因素确定的,在分配给主要邦的资金中,按因素法分配的部分占70%,在各因素中,人口因素占60%,人均邦内生产总值(SDP)因素占25%,财政管理因素(包括税收努力程度、财政管理现状、其他政府目标的实现程度)占7.5%,其余的7.5%考虑各邦的特殊问题(计划生育、教育普及率、土地改革等)。

(3)联邦各部门的转移支付和中央资助项目

这类转移支付的资金分散在联邦各部委,其分配使用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同时因多带有附加条件而影响了邦政府对项目的优先考虑和统筹规划。早在1970年,联邦发展委员会就决定将这类转移支付控制在联邦对邦计划援助的1/6以内,但近年来这类转移支付仍呈增长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