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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财富第一桶金:进入股市(4)

除了道·琼斯股票价格指数外,标准·普尔股票价格指数在美国也很有影响,它是由美国最大的证券研究机构之一标准·普尔公司编制的股票价格指数。该公司于1923年开始编制发表股票价格指数。最初采选了230种股票,编制两种股票价格指数。到1957年,这一股票价格指数的范围扩大到500种股票,分成95种组合。其中最重要的四种组合是工业股票组、铁路股票组、公用事业股票组和500种股票混合组。从1976年7月1日开始,改为40种工业股票,20种运输业股票,40种公用事业类股票和40种金融业股票。几十年来,虽然有股票更迭,但始终保持为500种。标准·普尔公司股票价格指数以1941年至1993年抽样股票的平均市价为基期,以上市股票数为权数,按基期进行加权计算,其基点数位10。以目前的股票市场价格乘以基期股票数为分母,相除之数再乘以10就是股票价格指数。

3.纽约证券交易所股票价格指数

纽约证券交易所股票价格指数是由纽约证券交易所编制的股票价格指数。它起自1996年6月,先是普通股股票价格指数,后来改为混合指数,包括着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1500家公司的1570种股票。具体计算方法是将这些股票按价格高低分开排列,分别计算工业股票、金融业股票、公用事业股票、运输业股票的价格指数,最大和最广泛的是工业股票价格指数,有1093种股票组成;金融业股票价格指数包括投资公司、储蓄贷款协会、分期付款融资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不动产公司的223种股票;运输业股票价格指数包括铁路、航空、轮船、汽车等公司的65种股票;公用事业股票价格指数则有电话电报公司、煤气公司、电力公司和邮电公司的189种股票。

纽约股票价格指数是以1965年12月31日确定的50点为基数,采用的是综合指数形式。纽约证券交易所每半个小时公布一次指数的变动情况。虽然纽约证券交易所编制股票价格指数的时间不长,但它可以全面及时地反应其股票市场活动的综合状况,因而较为受投资者欢迎。

4.《金融时报》股票价格指数

金融时报股票指数的全称是“伦敦《金融时报》工商业普通股股票价格指数”,是由英国《金融时报》公布发表的。该股票价格指数包括了从英国工商业中挑选出来的具有代表性的30家公开挂牌的普通股股票。它以1935年7月1日作为基期,其基点为100点。该股票价格指数以能够及时显示伦敦股票市场情况而闻名于世。

5.香港恒生指数

香港恒生指数是香港股票市场上历史最悠久、影响最大的股票价格指数,由香港恒生银行于1969年11月24日开始发表。恒生股票价格指数包括从香港500多家上市公司中挑选出来的33家有代表性且经济实力雄厚的大公司股票作为成份股,分为四大类,分别为4种金融业股票、6种公用事业股票、9种房地产业股票和14种其他工商业(包括航空和酒店)股票。这些股票涉及到香港的各个行业,并占香港股票市值的68.8%,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恒生股票价格指数的编制是以1964年7月31日为基期,因为这一天香港股市运行正常,成交值均匀,可反映整个香港股市的基本股市,基点确定为100点。其计算方法是将33种股票按每天的收盘价乘以各自的发行股数为计算日的市值,再与基数的市值相比较,乘以100就得出当天的股票价格指数。由于恒生股票价格指数所选择的基期适当,因此,不论股票市场狂升或猛跌,还是处于正常交易水平,恒生股票价格指数基本上能反映整个股市的活动情况。

自1969年恒生股票价格指数发表以来,已经过多次调整。由于1980年8月香港当局通过立法,经香港证券交易所、远东交易所、金银证券交易所和九龙证券交易所合并为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在目前的香港股票市场上,只有恒生股票价格指数与新产生的香港指数并存,香港的其他股票价格指数均不复存在。

竞价成交

集合竞价的涵义

股票投资者在证券市场进行操作时,自己的委托能否成交,能否以最快的速度最有利的价格成交是投资者比较关心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涉及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竞价规则。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交易所的竞价原则是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因此在交易所的自动撮合系统中的成交顺序是:较高的买进委托优先于较低的买进委托,较低的卖出委托优先于较高的卖出委托,同价位委托,较先申报者优先于较后申报者。

目前,证券交易所一般采用两种竞价方式,即在每日开盘时采用集合竞价方式,在日常交易中采用连续竞价方式。

所谓集合竞价就是在当天还没有成交价的时候,你可以根据前一天的收盘价和对当日股市的预测来输入股票价格,而在这段时间里输入计算机主机的所有价格都是平等的,不需要按照时间优先和价格优先的原则交易,而是按最大成交量的原则来定出股票的价位,这个价位就被称为集合竞价的价位,而这个过程就被称为集合竞价。

简而言之,集合竞价,是在每个交易日上午9:25,交易所电脑主机对9:15至9:25接受的全部有效委托进行一次集中撮合处理的过程。

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

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有如下几点:

1.所有在集合竞价成交的委托,无论委托价格高低,其成交价均为开盘价。

2.在有效价格范围内选取能使所有有效委托产生最大成交量的价位。如有两个以上这样的价位,则依以下规则选取成交价位:高于选取价格的所有买方有效委托和低于选取价格的所有卖方有效委托能够全部成交;与选取价格相同的委托有一方必须全部成交,如满足以上条件的价位仍有多个,则选取离上日收市价最近的价位。

3.进行集中撮合处理。所有买方有效委托限价以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撮合主机的时间先后排列。所有卖方有效委托按照委托限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撮合的时间先后排列。依序逐笔将排在前面的买方委托与卖方委托配对成交,即按照价格优先、同等价格下时间优先的成交顺序依次成交,直至成交条件不满足为止,即所有买入委托的限价均低于卖出委托的限价。所有成交都以同一成交价成交。集合竞价中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4.配股、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券等)以及新股申购都没有集合竞价,只在正常交易时间内进行连续竞价。可转换债券上市首日的开盘价由集合竞价产生,之后的交易与债券相同。

连续竞价的含义

连续竞价是证券交易所实施股票竞价的又一重要方式,它是每天从9:30开始,电脑撮合系统经过集合竞价处理后,而进入连续竞价的阶段。

目前,沪、深交易所连续竞价时间为: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连续竞价阶段的特点是,每一笔买卖委托输入电脑自动撮合系统后,当即判断并进行不同的处理,能成交者予以成交;不能成交者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则让剩余部分继续等待。按照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在无撤单的情况下,委托当日有效。若遇到股票停牌,停牌期间的委托无效。

连续竞价的实施原则

连续竞价的实施原则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1)对新进入系统的买入者申报,若能成交,则与卖出申报队列顺序成交;若不能成交,则进人买入申报队列等待成交。

(2)新进入的卖出申报,若能成交,则与买入申报队列顺序成交;若不能成交,则进入卖出申报队列等待成交。这样循环,直到收市。

在连续竞价阶段,证券交易所的计算机开始对每一种股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和数量优先”的成交原则,竞价成交。价格优先是指在买的一方谁出的价格高就先卖给谁,在卖的一方谁出的价格低就先让谁的卖掉;时间优先是指在同是买或同是卖的时候,在出的价格高低又一样的情况下,谁先来就先让谁成交;就买卖双方来说,买方出价在前,就按买方的价格成交,卖方出价在前,就按卖方的价格成交;数量优先是指在价格和时间一样的情况下,谁的买卖数量大,就让谁先成交。

根据以上原则,投资者如果要买入某种股票,在竞价时一般应选择略高于当时最高卖出申报价的价位;当投资者需要卖出某种股票的时候,在竞价时应申报略低于当时最低买入价的价位,这样可以确保买入或卖出的实现。

根据竞价成交的规则可以看出,无论是集合竞价,还是连续竞价,竞价成交都是遵循着“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和数量优先”的原则来进行的。

清算、交割与过户

清算的涵义

清算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之后,通过证券交易所将证券商之间证券买卖的数量和金额分别予以抵消,计算应收、应付证券和应付股金差额的一种程序。

其意义在于同时减少通过证券交易所实际交割的股票与价款,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证券交易所如果没有清算,那么每位证券商都必须向对方逐笔交割股票与价款,手续相当繁琐,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

清算的程序

证券交易所的清算业务按“净额交收”的原则办理,即每一证券商在一个清算期(每一开市日为一清算期)中,证券交易所清算部首先要核对场内成交单有无错误,为每一证券商填写清算单。对买卖价款的清算,其应收、应付价款相抵后,只计算差后的净余额。清算工作由证券交易所组织,各证券商统一将证券交易人视为中介人来进行清算,而不是各证券商和证券商相互间进行相抵清算。交易所作为清算的中介人,在价款清算时,向股票卖出者付款,向股票买入者收款;在股票清算交割时,向股票卖出者收进股票,向股票买入者付出股票。

我国证券交易的有关清算制度

清算是整个股票交易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买卖成交后清算时实行了如下一些制度:

1.开设清算账户制度

在证券交易所经营股票买卖业务的证券商必须集中在证券交易所的清算部开设清算账户。我国限于目前条件,各交易所都要求证券商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开设清算账户,并在该账户中保持足够的余额,以便保证即日清算交割时间划拨价款的需要。

2.股票集中保管库制度

其主要做法是:各证券商除将自有的股票扣除一部分留作自营业务所需外,将大部分集中寄存在证券交易所集中保管库内,入库时只限于批准上市的股票。股票的交割由证券交易所通过库存账目划拨来完成,即当各证券商在交割日办理各种股票的交割时,只需交易所清算部按“清算交割表”上的各种股票的应收或应付数量在各自的库存股票的分户账上进行划转即可,即“动账不动股票”。若有证券商不参加集中保管造成不能通过库存账目划转完成交割时,该证券商必须承担送交或提取股票的全部事务。

3.清算交割准备金制度

实行交割准备金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清算交割能正常顺利地进行,保证清算的连续性、及时性和安全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各证券商必须交纳人民币25万元。各证券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行清算义务,亦不得因委托违约而不履行清算的责任。若证券商不履行此项义务时,证券交易所清算部有权动用证券商缴存的清算准备金先行支付,由此产生的价款差额及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违约者承担。

证券交易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同一日成交者为清算期;证券商不得因委托人的违约而不进行清算。

交割的方式

交割是指投资者与受托证券商就成交的买卖办理资金与股份清算业务的手续。股票清算以后,即需办理交割,深沪两地交易均根据集中清算净额交割的原则办理。

交割的程序

交割可分为以下两种程序:

1.证券商的交割

证券交易所清算部每日闭市时,依据当日“当日成交单”所记载的各证券商买卖各种证券的数量、价格,计算出各证券商应收应付价款的相抵后的净额及各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编制当日“清算交割汇总表”和各证券商的“清算交割表”,分送各证券商清算交割人员。各证券商清算人员接到“清算交割表”核对无误后,须编制本公司当日的“交割清单”,办理交割手续。在办理价款交割时,依下列规定完成交割手续:

(1)应付价款者,将交割款项如数开具划账凭证至证券交易所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的账户,由交易所清算部送去营业部划账。

(2)应付价款者,由交易所清算部如数开具划账凭证,送营业部办理划拨手续。在办理证券交割时,依下列规定:

①应付证券者,将应付证券如数送至交易所清算部。

②应收证券者,持交易所开具的“证券交割提领单”,自行向应付证券者提领。

由于交易所往往设立了集中保管制,所以证券的交割可通过交易所库存账目划转完成。

2.证券商送客户买卖确认书

证券商的出市代表在交易所成交后,应立即通知其证券商,填写买进(卖出)确认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买卖一经成交,出市代表应尽快通知其营业处所,以制作买卖报告书,于成立后的第二个营业日通知委托人(或以某种形式公告),并于该日下午办理交割手续。买卖报告书应按交易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备。买进者以红色印制,卖出者以兰色印制。买卖报告书应记载委托人姓名、股东代号、成交日期、证券种类、股数或面额、单价、佣金、手续费、代缴税款、应收或应付金额、场内成交单号码等事项。

过户的涵义

所谓过户就是办理清算交割后,将原卖出证券的户名变更为买入证券的户名。对于记名证券来讲,只有办妥过户者才是整个交易过程的完成,才表明拥有完整的证券所有权。目前在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个人股票通常不需要股民亲自去办理过户手续。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过户手续采用电脑自动过户,买卖双方一旦成交,过户手续就已经办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在采用先进的过户手续,买卖双方成交后,采用网络把成交情况,传到证券登记过户公司,将买卖记录在股东开设的账户上。

过户的办理程序

随着交易的完成,当股票从卖方转给买方时,就表示着原有股东的权利发生了转让。对此,有关股东名簿上的相应内容必须作出变更,必须要办理过户手续。其主要程序有如下几方面:

1.原有股东在交割后,应填写股票过户通知书一份,加盖印章后连同股票一起送到发行公司的过户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