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历程,虽然路途坎坷,困难重重,但经过长期发展,它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其自身也在支持和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三农”中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形成了与“三农”同兴衰、共存亡的独具特色的传统品质和特有地位。但长期以来由于定位不明,体制不顺,环境较差等因素的影响,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仍面临十分严峻的问题,即产权关系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机制不完善、不良资产较大、历史包袱沉重,经营环境不佳、资金营运水平低、技术管理落后、金融风险隐患大等等。
今后要选择走什么样的路子,如何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需要很好地总结我国农村信用社50多年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同时又要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信用合作发展的经验教训,以利于扬长避短、趋利避害,更好地推动我国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的发展。
三、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从根本上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1.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
农村信用社的服务方向自然应当是农民、农业和农村。过去农村信用社以服务“三农”为己任,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将进一步加大。而在农村金融服务上,随着国有商业银行商业化进程的加快而逐步收缩现在农村的机构,农村信用社实际上比原来更多地承担起支持“三农”的任务。因此,农村信用社不论管理体制怎样改革,仍要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定位。
2.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问题
(1)县级以下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理论界和业内人士对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研究、构想和探讨各有其说,一种意见认为:目前县(市)联社和信用社各为法人的体制存在诸多弊端,主要表现为权责不清、矛盾较多,以县(市)为单位合并为一个法人,既有利于明确权责,减少管理层次,加强经营管理,又有利于扩大经营规模,协调处理与有关部门的关系,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但也有人认为处理不好会影响基层的积极性,存在潜在的“大锅饭”隐患。2000年以来,江苏省进行了此项改革的试点,试点是成功的,改革为江苏农村信用社带来了勃勃生机。这一试点成功的经验也适宜于在欠发达及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推行。
(2)农村信用社县以上管理体制的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涉及农村信用社与农民、与行业组织、与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管部门、与政府等方面的关系。在明确信用社与农民的关系后,其余几个关系中争议较大的是农村信用社县以上行业管理组织的设置问题。究竟何去何从,经过多年的酝酿论证和探索,目前,国务院已正式印发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总体要求,试点工作在大部分省(市区)推行。这标志着一个有利于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大局的制度创新已着手实施。国务院下发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已明确,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责任交由省级政府负责,同时国家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监督,农村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确定这一监督管理体制,是总结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教训,并结合农村信用社发展实际情况的现实选择,将有利于落实管理责任,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帮助农村信用社改革经营,发展业务;有利于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秩序,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维护农村金融和社会稳定。
3.产权制度改革与法人治理结构问题
(1)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重点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明确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特点。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被视为集体所有制的金融组织,按公有制的一种形式来对待,而实际上产权构成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人股社员的股金,属私人产权;另一部分是公共积累,主要是信用社税后按比例提取的公积金转化的资本金,属于公有产权。对共有产权,所有权应属信用社集体所有,不宜按比例明晰到人(社员),应作为信用社的发展基金,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和业务拓展。二是要提高信用社增资扩股能力,适应当前农村经济特点,设立普通股和投资股两种股份方式,迅速扩充信用社资本金。三是合理设置股权结构。第一要体现为农服务的宗旨,突出入股农户占比,农户入股面不得低于总农户数的50%,企业法人股不得超过信用社股金总额的40%,第二要明确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的风险分担责任;第三要实施股权分级管理。普通股、投资股持有人按不同的比例选举社员代表;第四要防止内部人控制。单个自然人人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单个法人人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信用社职工按规定自愿人股,高级管理人员可适当多人股,但职工股总额不得超过全部股本的30%。
(2)完善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要通过建立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适当分离、相互制约的机制,也就是说建立起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三位一体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各自职责,促使履行相应职能。通过三大机构间的决策、执行、监督各个环节的分工协作,能够确保科学决策,防止信用社内部个人控制,甚至个人暗箱操作,规避由于集权造成的重大风险,实现法人企业自我约束与自我发展相结合的平衡机制。
4.营造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承担着繁重的支农工作任务。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是在支农过程中由于诸多因素形成的,要从根本上扭转局面,单靠其自身发展来消化需要相当长的时间,甚至可能遥遥无期,必须采取综合措施,除强化自身经营管理外,十分迫切需要国家把农村信用社放在发展农业的大政策中统筹考虑,积极处理历史包袱,并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具体办法可采取:用地方政府借款的方法,对呆滞贷款及抵债资产挂账部分按发放一定期限的中长期无息再贷款对待;对开办保值储蓄业务支付的贴补利息由中央财政拨补;在金融政策上,适当上浮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或由地方政府代储户缴纳在农村信用社的存款的利息税,促进农信社组织存款增放贷款,抵制和打击高利贷活动;撤消县以下邮政储蓄机构,将定期存款划归农村信用社,增加支农资金来源;在财税政策方面,从农村信用社承担支农任务的角度,适当减免农村信用社税收,对农村信用社办理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免征各种税费,对农村信用社办理政策性支农业务形成的亏损由财政弥补。
总之,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加强和改善对“三农”的金融服务。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无论怎么改,都必须始终坚持为“三农”服务这一经营宗旨。要通过改革,着力提高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努力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以支持农民增加收入、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同时,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必须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必须保持农村信用社各项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支农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参考资料:
《金融研究》,2001年第1期。
《金融研究》,2003年第6期。
《金融参考》,2003年第1期。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