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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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微观基础——现代企业制度(6)

(2)利润分配制度变革的基本结论

国有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过程中,从利润分配制度变革的实践效果来看,可以得出以下三个基本结论。

第一,利润分享制度的效率要高于独享制度。现代企业的一大特点是所有者与经营者是分离的,不像古典企业制度中两者是合一的。并且,所有者也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这就势必会在企业中形成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和多元的产权关系。要处理好这些关系,保证各方面的权益得到切实的实现,最终是落实在对利润的索取权上。多元主体共同具有对利润的索取权,必然形成对利润的分享制度。因此,利润分享制度是与现代企业的权益关系的特征相符合的,这也就决定了利润分享制度具有较高的制度效率。

第二,以产权为依据的利润分享制度的成本要低于由主观因素决定的利润分享制度。确定利润分享的比例是要花费成本的,这种成本的大小基本上与分配的规范性成反比。分配的变动性成分越大,其花费的成本也就越大,承包制的利润分享制度最有力地证实了这一点。变动性大意味着各经济主体可以通过改变分享比例而获得更多的利益。这就促使大家在这方面花费更多的投入,从而增加了并不能增加净产出的成本。相反,规范的、变动性小的分享制度,则大大减少了在这方面的成本消耗,使这一制度能有效地节省成本。

第三,赋予经营者一定利润索取权的利润分享制度的效率要高于排斥经营者利润索取权的利润分享制度。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变革在是否给予经营者利润索取权方面走过了一个反复。在传统的国有企业利润统收统支的制度中,利润是由所有者独享的。以后的改革,从利润分配的变化来看,主要是由独享制转变为分享制,而分享主要是由所有者与经营者分享。在以产权关系为依据的利润分享制度中,当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以后,单纯的经营者又失去了对利润的分享权。但实践证明,给予经营者一定的利润分享权的制度具有更高的制度效率。这种对利润由单纯所有者分享制度的否定不是简单的否定,而是在发展过程中的辩证的否定。这种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发展,正是实现向更高效率的利润分享制度演进。

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的实践证明,经营者具有的利润分享权不是过去那种纯粹以经营者的身份所具有的利润分享权,而是以经营者兼有所有者的身份具有的利润分享权。从这一意义上说,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二为一,完全重叠由一个主体承担,这不符合现代企业发展的要求,也不可能具有高的制度效率。但所有者与经营者完全分离,把经营者完全排斥在对利润的分享之外,也不利于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已有的实践告诉我们,在一定程度上使经营者同时也成为所有者,赋予经营者一定的利润索取权,这样的利润分享制度是具有较高制度效率的。所以,这一制度应该是国有企业利润分享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基本方向。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无论在产权制度、经营制度还是在分配制度上都具有较高的制度效率。可以说,经过20多年的改革探索和实践,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取得巨大突破和发展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也有了正确的方向。现代企业制度之所以具有较高的制度效率,根本原因在于以下两点。第一,对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始终遵循着社会主义的方向和原则,即我们建立的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现代企业制度,这一制度既符合社会主义的方向,又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同时,也是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具有中国的特色。这是使这一现代企业制度具有较高的制度效率的基本前提。因此,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这一基本原则。任何违背和否定这一原则的主张和观点,都不能在中国建立起具有高效率的企业制度。关于这一点,下面还将从理论上展开分析。

第二,对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始终遵循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即这一企业制度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的。从现代企业制度具有的基本特征来看,都是对传统企业制度的否定。而实践证明,传统的企业制度是低效率的制度,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格格不入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创新之点就在于,这一制度能够使企业真正地成为一个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能够使企业真正地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因此,在对国有企业的改革过程中,任何背离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做法都只能是导致低效率。

四、关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几个理论问题

中国的产权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是经济改革中的深层次问题。

一是因为中国要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必须要解决好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的问题。由于实践已经证明,传统的产权结构是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因此,在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须进行产权改革,否则是不能有效地解决好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问题的,即只有把改革深入到产权领域,才能有效地推进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

二是因为对产权的改革必然会引起社会经济关系的深刻变革,这种变革将对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产生深刻的影响,从而使整个经济关系和经济运行呈现出一系列过去所没有的新特点。从这一意义上说,产权改革涉及的并不只是产权本身的问题,而是整个经济关系的问题。但是,产权(所有制)改革所引起的经济关系的变革必须是以不改变社会主义的基本性质为前提的。

1.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问题

在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有一些学者在强调对国有经济必须进行改革的必要性时,认为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是要改变国有的性质,实行全面的私有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解决国有经济存在的问题。并且,对于怎样来实行私有化提出了具体的方案。我认为,这些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因而决不能成为国有企业改革所要遵循的原则。

例如,有学者认为:提出反对私有化,维护国有企业的国有性质,让国有企业参与市场平等竞争,这是对现代企业制度的非议。因为在理论上有两种“私有化”,一是大家平分,这实际上是社会化;二是为少数人所瓜分。在中国的现实危险是第二种私有化。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因为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站不住脚的。按照这一观点,只有少数人瓜分国有资产才是私有化,大家平分国有资产则不是私有化,而是实际上的社会化。在这里,先不说是否通过大家对国有资产的平分才能实现资产的社会化,仅就通过大家平分国有资产来改革国有企业,并以此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基础这一点来说,是既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也不符合我国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这一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方向。

首先,大家平分国有资产,在实际上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大家”究竟是指哪些人是不明确的。是全民,还是国有企业的职工,还是包括退休人员和未来的职工;是按企业的国有资产分,还是按全社会的国有资产分,等等。事实上,无论怎样分,都不可能得到大家平分,分的结果必然不是平分。因此,提出这种不具有可操作性的“资产社会化”方案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

其次,撇开大家平分国有资产不具有现实性这一点,就“平分”的本意来说,就是把原有的国有企业资产转化为每个人所有的资产,它与少数人瓜分国有资产的区别只是在于“平分”,而在变国有为私有这一点上,两者并无本质的差异。即不论是“平分”还是“不平分”,其结果都是国有资产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资产归个人所有,国有企业也就不存在了。大家知道,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是要搞好国有企业,而“平分”的结果却是消灭国有企业,这就根本谈不上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了。况且,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每个人平分得到的资产在市场上流动、交易,必然会发生重新组合,在经济规律的作用下,平分得到的资产最终会向一部分人手中集中。于是,平均占有资产的初始状况,也就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地逐渐向少数人占有资产演化。因此,反对私有化,就是反对把国有资产私化为个人资产,包括少数人瓜分和“大家平分”。

因此,在中国的产权改革中必须要把握好的问题是,既要通过改革实现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使公有制经济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同时对公有制的改革又不能改变其基本性质,使中国经济的发展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方向。要做到这两点,中国的产权改革必须要有正确的理论指导。在对国有企业的改革过程中,必须在总体上坚持国有企业的性质,如果是否定了国有的性质,也就谈不上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

2.关于中国的所有制结构改革问题

中国进行所有制结构改革,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是否会改变社会主义性质,这是一个我们在改革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正确认识这一问题,必须把握好以下两点。

第一,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不能把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与否定社会主义性质等同起来。

首先,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特别是在初级阶段,社会经济中的所有制成分不可能是单一的和纯粹的。那种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只有发展公有制经济才是坚持了社会主义性质的观点已被实践证明是不正确的。因此,要改变单一公有制的结构,有效地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就必须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也就是说,在当前我们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而不是否定社会主义的性质。实际上,现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所有制经济都不是单一的,我们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根本目的是更好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其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本身的发展还不成熟、不完善,光靠公有制经济是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所有需要的。这样,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使它们与公有制经济一起共同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这是社会主义发展本身的客观要求,所以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都可以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构成内容。从这一意义上来认识我们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就不会把当前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看作是否定社会主义性质。

第二,对所有制结构的改革要把握好度,必须坚持基本经济关系的社会主义性质,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不能动摇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首先,必须保证公有制经济在社会经济中具有量的优势。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与坚持社会主义性质相统一的一个前提,就是要使公有制经济在与其他所有制经济相比较中具有量的优势。这是保证社会主义性质的一条基本界限。如果在社会经济中公有制经济不具有了量的优势,那么,社会主义的性质也将发生变化。当然,这种量的优势并不一定是绝对量的优势,也可以是相对量的优势。因此,我们进行所有制结构改革,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并不能得出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一定是发展得越多越好的结论,而是要在确保公有制经济在量上占优势的前提下来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

其次,必须保证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性质,除了要使公有制经济在量上保持优势以外,另一个重要方面是保证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命脉的控制力。这就要求在改革过程中,必须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把国有经济的主要力量集中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并在这些行业和领域中占据支配地位。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增强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就能得到更好的体现,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也能得到有效的保证。

综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是所有制结构改革的主要内容,这一改革是为了使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更好地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不会改变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但是,在所有制改革中必须要保证公有制经济在量上的优势,并要不断地增强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

3.关于经济发展的动力问题

西方制度经济理论主张实行私有制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认为,私有制能够给人们自由选择的权利,可以使企业主在不受任何束缚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只有实行私有制才能真正做到产权清晰,从而使经济发展具有最充分的动力。中国所有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要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使经济发展具有强大的动力,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中国的改革也必须走私有化的道路,结论当然是否定的。但这里要从理论上搞清楚的问题是,是否只有私有制才能使人们具有最充分的动力。

私有制是否具有最充分动力和最高的效率,这是一个需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来回答的问题。

从理论上说,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动力大小主要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物质利益的因素;二是精神的因素。我们先撇开精神方面的因素,单就物质利益方面的因素来看,只要把物质利益与人们的经济活动紧密地结合起来,就会给人们的经济活动提供充分的动力。这里的经济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直接收入两个方面,即当人们的经济活动与其财产利益和直接收入都能够直接结合起来时,当然就会对经济活动产生强大的动力。如果人们的经济活动能够与其直接收入结合起来,也能够产生强大的动力。因此,要使经济活动具有强大的动力,关键是要做到这两方面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