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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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微观基础——现代企业制度(5)

首先,法人财产权的确立使企业能够真正成为一个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国有企业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只是政府行政部门的附属物,根本谈不上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从一开始就把目标定位在要使国有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当然,这需要建立相应的企业制度,改革就是在为建立这样的制度而不断地探索。由于旧体制的惯性作用,以及人们对国有企业改革本身也有一个不断深化认识的过程。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各种改革过程中,并没有能够真正确立起这样的企业制度,问题的关键是以往的改革主要是在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分配上做文章,而没有深入到对产权制度改革。因此,虽然以往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却不能从根本上建立一种能够有效地提高企业经济活动效率的企业制度,其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解决好产权的问题。法人财产权的确立,使国有企业基本上理顺了产权关系,成为一个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企业这一地位的确立,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能有效地提高企业经济活动的效率。一是法人财产权的建立,使企业有了自己独立的法人财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仅与经济利益联系在一起,而且与财产联系在一起,因而企业现在不仅有利益激励的动力,而且有财产激励的动力。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只要生产经营搞得好了,企业就不仅能够得到更多的利润,而且能够使自己的资产增值。因此,与原来只有利益激励动力相比,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既有利益激励的动力,又有财产激励的动力,这当然能够更有效地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

二是法人财产权的建立,不仅使企业具有了财产激励的动力,并且具有了财产的约束。这种财产约束力同样也能够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因为财产约束无非是财产激励的反面。如果没有财产约束力,不管生产经营状况如何,都不影响到财产问题,这当然就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对提高经济活动效率的激励作用。建立起财产约束机制,就是从财产损失的角度来迫使企业千方百计地提高生产经营的效率,以增值自身的财产。法人财产权的这种财产约束力与财产激励动力共同构成了对经济活动效率提高的制度因素。

其次,产权关系的清晰使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了更充分的财产权利。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确立,以及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权利和责任的明确,赋予了企业法人更大的权利。同时,又限制了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的权利。这能够从制度上保证企业以真正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而提高经济效率。所有者的财产权利与企业的财产权利如何处理,这始终是一个关系企业经济活动效率的带有根本性的问题。过去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也总是把赋予企业充分的经营权作为一个重要的目标。但是,由于没有从制度上解决好这一问题,所以企业经营权的问题总是落实不了。这样,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效率的问题也就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现在通过理顺产权关系,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从制度上保证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充分的财产权利,出资者的所有权权益只是体现为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力。出资者的权利弱化,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强化,这对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活动效率是有着直接的重要意义的。

再次,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明确了国家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这有利于提高整个经济活动的效率。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一制度的确立,使国家摆脱了原来那种无限责任的高风险状态。同时,国有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优胜劣汰,资不抵债的应依法破产。这就从制度上使一些长期处于低效率运行的企业不能再像原来那样,依靠国家的扶植而生存下去。这一方面可以使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避免陷入低效率企业的无限责任之中,另一方面又可以使低效率的企业不再存在下去。这两方面都有利于把资金运用到效率更高的地方去,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效率。

应该看到,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产权制度是具有较高效率的。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也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当然,在实践中要使这一产权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其制度效率,还需要其他方面的制度相配合。这是因为,经济活动是一个整体过程,制度因素是重要的,但不是唯一的。所以,在积极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同时进行其他方面的配套改革。这样,才能充分地发挥产权改革的制度效率。

4.利益分配制度变革对效率的影响

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是以分配制度的改革为起点的,但是,分配制度的改革又是随着产权制度的创新而取得实质性突破的。对现代企业制度中分配制度变革的效率分析,有必要回顾一下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变革的历程,以进一步理清利润分配制度改革的线索。从改革至今,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大致实行了以下几种类型的制度。

(1)所有者出让型的利润分配制度

这一利润分配制度是在改革初期实行的。由利润留成制度取代利润全额上缴制度,是国有企业中的利润由所有者(国家)独享变为与企业分享的起点。这一利润分享制度的特点是分享的比例完全由所有者来确定,企业对利润的分享是通过所有者的主动出让来实现的。利润分享制度的实施,对国家和企业都产生了显著的影响。

从国家方面来看,国家作为所有者通过向企业出让一部分利润,使企业能够从自身生产活动中取得一部分利益,从而调动了企业自身的努力程度,增加了企业的净产出。国家节省了对企业的管理成本,提高了管理的效率。当国家从企业增加的净产出中得到的边际收益大于向企业出让的利润时,利润留成制度对国家带来的总收益的增加是为正的。

从企业方面来看,利润留成制度使企业在利润中具有了一定的分享权,改变了企业对自身的净产出没有利益联系的状况,从而使企业有更多的积极性去增加产出。只要有利润存在,利润留成制度对企业来说其收益始终是正的。

利润留成制度在利润分配方面发生的变化,对效率影响具有两个特点:其一是与利润独享制度相比较,利润分享制度使国家和企业都能从利润中获得其中的一部分,因而使原来只有一个主体有积极性变为两个主体有积极性,这有利于整体上提高制度效率。其二是利润分享制度对企业的效率影响呈现出递减趋势。这是因为,企业在利润分享比例较低的情况下,自身的努力只能从经营成果中分享很小一部分利益,因而企业难以有大的积极性。而一旦分享比例确定以后,即使企业的努力程度下降,仍能从利润中获得既定的那一部分利益。

利润留成制度的一个缺陷是在留成比例上存在着不确定和不规范性。国家不愿意让出较大的留成比例,企业则希望能有不断增大的留成比例,因而在确定利润留成比例上,国家与企业都要花费不断增大的成本,即为确定利润留成比例双方所付出的各种代价。当这种不断增大的成本使国家难以保证从企业稳定地得到预期的利润时,国家就不愿意再实行这一制度,而采取有针对性的“利改税”来取代利润留成制度。但是,由于“利改税”的制度在设计上和具体操作上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因而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

(2)“两权分离”型的利润分配制度

在以承包制为主要形式的改革中,用承包合同来对国有企业的利润进行分享也成为一种典型形式。这一利润分享制度的特点是利润分享是以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为直接依据的。企业作为经营者在理论上已经具有了对利润的索取权。以“两权分离”为依据的利润分享制度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第一,利润分享的份额不再是由所有者单方面决定,而是由所有者与经营者谈判决定。这是因为,“两权分离”的理论已赋予了经营者对利润具有一定的合法索取权。企业以经营者的身份成为经营成果的索取者,有了努力增加产出的更强的动力。所有者以更大份额的利润分享为代价,在更有效地调动经营者积极性的同时,也在更大程度上节省了管理成本。这是承包制条件下分配制度变革对提高经济效率具有的优点。第二,由于利润分享份额是由所有者与经营者双方谈判决定,为确定一个承包分配合同双方都要花费很大的成本。而且,谈判的结果又总是有利于在谈判中占优势的一方。当因为谈判的力量失衡而导致的承包分配合同发生扭曲,那么,这种高的制度成本不仅不能带来高的制度效率,反而导致总体上的低效率。

因此,承包制条件下的利润分享制度既可以具有显著的制度效率,同时又具有明显的高成本和低效率。如果国有企业的其他方面制度比较完善,这一利润分享制度就有发挥其高效率的较好的环境。但如果其他方面的制度环境不具备,那么,高成本和低效率将会成为这一利润分享制度的主要表现。显然,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的整体制度环境是不理想的。承包制分配制度在取得短期的制度效率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制度的缺陷进一步显露,在实施中的成本明显增加,制度效率也持续下降。这时,寻求一种新的利润分配制度来取代承包制分配制度也就成为深化国有企业效率的必然选择。

从上述对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改革的历程可以看到,国家与企业对利润的分享是遵循着不同的思路发展的。这种不同的利润分享制度的类型又是与产权制度的变革联系在一起的,即产权制度的变革,必然带来利润分配制度的相应变革。因此,当国有企业的改革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实现了产权制度的重大变革时,利润分配制度也就一定会随之发生变化,并对经济效率产生着深刻的影响。

5.现代企业制度中利益分配制度变革的效率分析

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确立,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到了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制度创新阶段。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也是利润分配的主体。因此,利润分享首先是表现为企业主体的行为。并且,这一行为是以法规和公司章程为依据的。根据这一特点,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又进入了一个新的类型——企业主体型的利润分享制度。

(1)企业主体型的利润分配制度

企业主体型的利润分享制度表现出以下两个明显的特点。

第一,是以产权关系为依据来确立利润分配关系。企业税后利润按规定进行必要的提取以后,剩余部分按照产权关系,以股息、红利的形式在企业的所有者(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对这部分利润不再是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分享,而在所有者之间分享。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必须首先是企业的所有者,才具有对税后利润的索取权。

第二,是以法规形式来确定利润分配中的量的关系。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按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来进行。其中,公积金、公益金等是按法规规定提取的,股息、红利是按公司章程进行分配的。这就避免了以往利润分配制度中的讨价还价现象,从而大大降低了这方面的成本,也减少了由于主观因素的影响而造成的各方面的行为的扭曲。现代企业制度的分配方式所反映出的利润分享制度,与放权让利和承包制条件下的利润分享制度相比较,具有以下两个优点。其一,把产权制度作为利润分享制度的基础,强化了所有者对利润的索取权,保证了所有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切实的实现,从而调动了所有者的积极性。这一对所有者利益的强化,与传统的单一国家产权下利润统收统支的模式是不同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式是采取多元产权主体制度,因而利润不是由单一产权所有者独享,而是由多元产权主体分享。多元产权主体对利润的索取权,一方面调动了多元主体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提高了企业决策的科学性。这些都能有效地提高这一制度的效率。其二,把法规制度作为利润分享制度的依据,规范了对利润索取的行为。要顺利实现由利润独享到利润分享的转变,关键是要确立一个合理的分享原则。没有一个规范的原则,利润分享行为必然会发生扭曲。利润留成制度、承包制利润分配制度的缺陷,就在于没有一个规范的分享原则。由此造成制度成本的提高抵消了制度效率。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利润分享原则是以法规和章程为依据的,这有效地减少了由于人为因素确定利润分享比例的变动性而导致的成本增加,从而大大节省了这一制度的成本,提高了制度效率。

现代企业制度的利润分享制度具有的上述两方面的优点说明,这一制度比其他两种利润分享制度具有更高的制度效率,因而是至今为止较为理想的一种利润分享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制度不存在自身的不足,已有实践已经显示出了这一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这就是如何加强对经营者利润索取权的规范。利润在所有者之间分享的制度,虽然强化了所有者对利润的索取权,但经营者的索取权被排斥了,这会造成经营者与所有者在对利润索取权上的不平衡心态。在现代企业中,通常所有者只是单纯的所有者,经营者也只是纯粹的经营者。从企业来看,所有者是在企业之外,经营者是在企业之内,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实际上控制企业的是经营者。因此,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对于企业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使经营者具有一部分对利润的索取权,分享一部分利润来激发经营者的积极性,提高努力程度,是目前对提高利润分享制度效率提出的基本思路。具体有两种做法:一是对经营者采取年薪制,这是把经营者收入与企业实现利润挂钩的一种制度,实质是使经营者能从企业实现利润的变动中取得相应比例的收入;二是使经营者占有企业一定比例的股份,成为企业的所有者之一,通过赋予经营者对利润的索取权分享企业利润,以提高经营者对企业经营的关切度。

这两种制度都比较有效地提高了经营者的努力程度,弥补了原有利润分享制度中缺少经营者利益的不足,可以从整体上提高制度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