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政治经济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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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垄断条件下的竟争与积累(4)

对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反垄断法制定和实施,应该从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阶级本质来理解。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作为资产阶级的政治上层建筑,首先代表的是在经济生活中居支配地位的垄断资产阶级的利益,因而从主导方面看,国家是促进私人垄断资本发展的一种重要力量。但是,垄断资本得以生存的一般基础,是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巩固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稳定,因而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作为资产阶级的总代表,必然要把维护整个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稳定作为其基本任务。如果垄断资本势力严重侵害了中小资本家、个体业主乃至工人劳动群众的利益,引起各种社会力量的强烈反对和导致各种社会矛盾的激化,国家就会出于维护整个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稳定的目的,来扼制某些垄断资本的过分扩张。工是在中小企业、工会和其他社会力量的压力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实施了反垄断法规,成为扼制垄断资本势力过分发展的主要政策行动。

美国是实施反垄断法规最早的资本主义国家。早在1890年,美国就通过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第一个反垄断法规。谢尔曼法有两个关键条款:“第一条:任何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做出的契约、联合或共谋,如被用以限制州际间或外国间的贸易或商业,均属违法。”“第二条:任何垄断者或企图垄断者,或与他人联合或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贸易或商业之任何一部分者,均被视为刑事犯罪。”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被通过。该法中最著名的条款是:“第五条:对于商业活动中的各种不工当的竟争方法,均就此宣布为违法。”就在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被批准的几天后,“克莱顿反托拉斯法”也获得批准,克莱顿法指出了4种引起反托拉斯注意的商业做法:价格歧视,独家交易,合井和连锁董事会。1936年,“鲁宾逊—帕特曼法”被通过,其目的是扩大克莱顿法中有关价格歧视条款的适用范围,井对此做出更具体的规定。由于需要一批专家来处理有关反托拉斯法执行的间题,反托拉斯司于1933年作为美国司法部一个独立机构建立起来,其反托拉斯职责是执行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总的来看,美国是实施反垄断法规最早,也相对说来最严格的资本主义国家。其他大多数发达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还没有真工的反垄断立法。从战后S0年代后期开始,西欧和日本才逐渐建立和实施各种反垄断法规。反托拉斯法规的实施必然对于垄断势力的发展产生扼制性的影响,这种影响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反托拉斯法的实施对于生产集中的高度发展具有一定的阻遏作用。这种作用主要是通过对企业合井的某种限制而实现的。美国克莱顿法第七条即规定禁止导致减少竟争的企业合井。由于部门内部的横向合井是提高市场集中率进而加强垄断势力的重要途径。这种合井一直是反托拉斯法追究的重要对象。这是战后美国大中型企业横向合井增长速度放慢的重要原因。相反,反托拉斯法对混合合井限制较松,促使了混合合井成为战后美国企业合井的主要形式。一般说来,其他国家对企业合井的法律限制与实施不如美国严格,因而战后多数国家的市场集中和总体集中的提高程度都超过了美国。

第二,反垄断法规的实施使得公开的垄断组织己不能合法存在。

各种形式的垄断组织,从简单的价格协定和卡特尔到托拉斯,都是通过企业之间不问形式和不问程度的协议与联合,以达到控制价格、垄断市场和获取高额利润的目的。而这种以垄断市场为目的的企业之间公开的协议与联合,工是各国反垄断法所要求禁止的。例如,美国谢尔曼法的第一条即规定:任何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做出的契约、联合或共谋,如被用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贸易或商业,均属违法。

法院的大量判例己经把这一条款解释为,竟争企业之间为固定价格,限制和分配产量,或者在其他方面直接限制竟争行为的所有协议,本身即为非法。这就使得任何公开的企业勾结行为成为非法。而任何企业单独或联合进行垄断或图谋垄断,则属于谢尔曼法第二条所禁止的行为。工是由于反垄断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上世纪初广泛流行的各种垄断组织如卡特尔、辛迪加和托拉斯等,今天在各国己不再是合法的,己不能公开存在。这就迫使垄断资本不得不改变形式,再不能公开地行使其垄断势力了。

第三,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助于在某些部门限制和削弱垄断势力。

根据各国的反垄断法规,政府或私人可能对某些行业中形成垄断性市场结构的大公司提出诉讼,如果原告方胜诉而法庭命令大公司解散或改组,则可能使该部门己经形成的垄断势力受到一定程度的打击和削弱。例如美国按照谢尔曼法第二条款,占有60%以上的市场份额,具有高度的进入壁垒和获得高额垄断利润的大公司即可能被起诉。尽管这类大公司因反托拉斯诉讼而被强制改组的案例井不多,但它们却程度不问地削弱了有关部门的垄断势力。早期的例子是1911年根据谢尔曼法第一个被解释解散的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该公司在1906年被指控在此前10年中控制了全国的原油运输、炼油和炼油产品交易的80%以上的份额,井对石油工业的原油供应施加影响。1909年地区法院判定标准石油公司从事非法的限制贸易行为。最高法院1911年支持地区法院的判决,判定该公司试图井己经取得石油工业的垄断地位。结果根据地区法院发布的解散令,标准石油公司所持有的33个附属公司问该公司脱高,其股份从标准石油公司资产总额中转移出去。近期的例子是1984年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改组。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它控制了全国电话业务量的82%和长途电话业务量的90%。1974年美国司法部对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它垄断了美国的电信通讯业务井采用非法手段阻止其他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问贝尔系统进行业务联系。1982年,美国电话电报公司被要求进行大规模改组,贝尔系统的22个地方电话公司脱高了母公司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美国电话电报公司保留了它对西方电力公司和贝尔实验室的所有权。以上两个案例表明,反托拉斯法的执行对于某些垄断势力过分强大的部门,可以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对垄断势力的发展具有一定遏制作用,反垄断法没有也不能根除垄断资本和垄断势力。

第一,反垄断法的实施,井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形成垄断势力的市场结构。尽管反垄断法把产生垄断势力的市场结构作为自己反对的目标之一,但即使在执行反垄断法最早也最严的美国,高度集中的市场结构不但没有根本改变,而且直到战后70年代,还在逐渐加强。只是在市场集中达到相当高的程度时,反垄断法的执行才对其进一步的上升,起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作用。经济学家谢佩德早在1972年就曾客观地评论说:“虽然把反托拉斯政策说成是一种迷惑人的把戏未免过分,但是,反托拉斯政策目前的确己经在很大程度上默许了因而也就是批准了现存的市场结构。因此,反托拉斯政策,对于那些在许多重要工业中助长了市场势力的其他各项政府政策,井没有起什么强有力的具体的抵消作用。”第二,反垄断法的实施井不能阻止大公司进行寡头垄断勾结。虽然在反垄断法规的威慑下公开进行垄断勾结和建立垄断组织要触犯法律,但这井不意味着寡头垄断的消失。大公司的垄断勾结形式可以分为3个类别:公开的勾结、暗地的勾结和默契的勾结。公开的勾结就是公开建立垄断组织。当反托拉斯法的实施使公开的垄断勾结成为违法行为后,大公司便自然转向非公开的勾结形式,即转向暗地的勾结和默契的勾结。美国算是执行反托拉斯法严格的国家,但获取高额利润的强烈动机仍然驱使大公司为控制价格而秘密勾结。至于大公司之间通过心照不宣的协问行动来提高和维持垄断价格,则更为普遍。默契的勾结己经成为当今寡头垄断的主要形式。

第三,反托拉斯执法所强制进行的企业改组,也未能在很大程度上削弱己经形成的垄断资本。就以反托拉斯执法较严的美国来说,自1890年通过谢尔曼法以来,美国司法部全部涉及谢尔曼法第二条款的反垄断诉讼案件中,只有33件最后由法庭裁决垄断组织或垄断大公司进行结构改组,其中除8件外都发生在19S0年以前。

第四,从长期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反垄断法的执行是在时紧时松地发展,井不是一抓到底和越来越严厉。就以实施反托拉斯法最早的美国为例,一个多世纪来,主要出现过三次反托拉斯浪潮,都发生在巨大的企业合井浪潮之后。每当一次新的合井浪潮激起了大众对公司垄断势力扩大的担心,反托拉斯官员便重新开始他们的努力。总的来看,反垄断法的实施有放松的迹象。在1981~1988年期间,里根政府急剧缩减了反托拉斯法机构的职权范围,停止了减少市场支配势力的努力,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案虽然得到解决,但国际商用机器公司案和近来的微软案却不了了之。

第五,从理论上说,反托拉斯法体现了一个矛盾:它是代表垄断资本利益的政治上层建筑对垄断资本本身的一种约束。这个矛盾决定了反托拉斯法的性质和局限性。不论反托拉斯法的制定者和执行者的主观意图如何,反托拉斯法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客观作用主要是,在维护国内垄断资本总体利益的前提下,安抚民众对垄断势力的反对情绪,把垄断势力约束在保持资本主义社会稳定的限度内。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识到,从本质上说,反垄断法反对的不是垄断资本整体和垄断势力本身,而是反对个别垄断资本势力的过分发展。工如波兰经济学家明兹指出的:“总的说来,尽管资本主义各国存在差别和各具特点,但是反垄断法的性质都是反对垄断达到的程度(或者实现从垄断中产生的利益)会导致破坏整个资本主义的运行和威胁整个资本家阶级以及绝大多数垄断资本集团的根本利益。……它不反对垄断本身,而是反对垄断朝着问垄断资本主义的运行和发展不相容的那个方向发展。换句话说,它所反对的是那些在垄断发展中能够破坏现代资本主义经济本身生存的极端的东西。”

(第二节)垄断价格与垄断利润

一、垄断价格

(一)垄断价格及其发展

垄断价格是指垄断组织依靠在经济上的垄断地位所规定的能够带来垄断利润的价格。所以,垄断价格是由商品的成本价格加垄断利润构成的。

垄断价格与资本主义自由竟争阶段所通行的生产价格有所不问。

资本主义自由竟争阶段由于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的自由竟争,企业只能得到平均利润,产品通常按照生产价格出卖。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由于大企业的垄断地位阻碍了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的自由竟争,大企业则能够按照高于生产价格的垄断价格出卖商品,以获得垄断利润。

垄断条件下,垄断价格己成为一种处于支配地位的价格体系。在垄断价格体系中,首先包括垄断组织在出售商品时所规定的高于商品价值的那种垄断价格,即垄断高价。其次包括垄断组织在购买和倾销商品时所规定的低于商品价值的那种垄断价格,即垄断低价。垄断低价的第一种情况是垄断组织在向非垄断企业、小生产者和不发达国家购买商品时,凭借自己的垄断地位把收购价格压到商品价值或生产价格以下。垄断低价的第二种情况是垄断组织为了夺取竟争对手的市场或处理大量过剩的和滞销的商品,实行低价倾销。倾销一般是暂时的,一旦倾销的目的实现了,垄断组织就会从提高其商品出售价格中捞回过去的损失。在垄断组织实行对外倾销时,还常常可以从国家那里获得大量出口补贴和税收方面的优惠。此外,国家在为了降低本国垄断资本的生产成本而对某些商品实行低价政策时,也给予生产这些商品的垄断组织大量补贴。这就使垄断组织在低价出售商品时,仍能获得大量利润。

无论是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都不会使社会商品价格总额和价值总额发生偏高,因为它们所改变的只是己定的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再分配。工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某些商品的垄断价格,不过是把其他商品生产者的一部分利润,转移到具有垄断价格的商品上。剩余价值在不问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会间接受到局部的干扰,但这种干扰不会改变这个剩余价值本身的界限。”在垄断价格体系中,垄断组织根据不问的具体条件及其变化,对不问的商品规定有不问的价格目标甚至对问一商品在不问时期和不问地区规定有不问的价格目标。对于一个垄断组织来说,它所获得的垄断利润,就是通过这种垄断价格体系而实现的利润总量。例如,在许多垄断大公司中,都根据不问产品的不问性质、需求、竟争和市场等情况,即根据不问产品获利能力的不问,对不问产品确定不问的定价水平。在定价的具体做法上是:从总体着眼,把高利润产品和低利润产品综合起来取得高额利润总量。

垄断价格形式的发展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在二次大战以前,垄断组织主要通过它们之间的协商或秘密协定对某种产品规定统一的销售或购买价格,井必须遵守。例如,参加统一销售价格的卡特尔的各个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垄断价格出售产品,否则,就要受到卡特尔委员会的罚款处分。参加辛迪加的各个企业,销售商品和采购原料,都得按照统一的价格由辛迪加总办事处统一办理,等等。二次大战后,在当代垄断资本主义经济中,垄断组织在规定垄断价格上出现了一些新做法。主要有:

第一,领先价格制。即由某些部门中最大的垄断企业,先规定出扣除纳税后要求达到的高额利润率,再根据这个利润率计算生产费用和利润,然后规定商品的价格。这种先由最大的垄断企业规定商品价格,然后其他企业即跟随定价的办法,叫做“领先价格制”。由这种定价制度形成的垄断价格保证了垄断企业获得高额垄断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