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选举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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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附录(4)

选举期间,选民登记办公室应当按选区分设选民登记站,方便选民登记。

第三十二条开设网上选民登记的选举区域,公民可在当地政府网站的选举网页上下载和递交选民登记表格。

选民登记办公室可以采用网络方式处理各项选民登记事务,接受选民网上对其个人信息更正及补充,负责选民名册的网络维护及更新。

第三十三条选民登记办公室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核实本选举区域人口流动及变化情况,及时更新选民信息,维护选民名册。

选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涉及剥夺政治权利的生效刑事判决书,及时寄送该案被告户籍所在地选民登记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每次公布选民名单前,选民登记办公室应根据户籍资料和上一届选民名册核对选民名单,办理新选民登记。

选民死亡的,从选民名单中除名。因患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选民,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三十五条因刑事犯罪被逮捕、起诉、审判的选民,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其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该项决定应当在选举日前十日送达区、县或者乡、镇选举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下列选民在投票日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正在受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七条选举年的选民登记在选举日前四十日进行。选举日前十日中止办理选民登记及选民信息更正。

前款规定的中止期间,直至选举结果公布之日结束。

第三十八条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三十日公布,其连续展示不得少于十日。选民名单展示期间,选民登记办公室接受选民的查询和更正。

第三十九条选民名单公布的地点应在各选民登记站和选民登记办公室所在地。

选民名单亦可使用网络方式同时公布于当地政府网站。

第四十条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如有异议,应在选民名单展示期间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选举委员会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内向选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候选人提名

第四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应当是年满二十三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本选区选民,并由选区提名产生。

本级人民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组成人员和选举工作人员,不得被提名和登记为代表候选人。

第四十二条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本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附议,选民可以自荐为代表候选人。

第四十三条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各自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数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

第四十四条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

(一)候选人签名的候选人登记表。

(二)候选人选民资格证明。

(三)政党、人民团体或选民联名的推荐表或选民附议的自荐表。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一至二倍。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不足应选代表名额一倍的,选举委员会应当重新组织推荐代表候选人。

第四十六条所有由政党、人民团体、选民推荐和自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公告,不得随意调换或者增减。

第四十七条提名或自荐代表候选人的数额超过差额比例的,应当举行预选。选举委员会根据预选得票的结果,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予以公告。

竞争选举

第四十八条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各政党、人民团体、选民及自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选举委员会应当编印由推荐人或自荐人提供的介绍代表候选人有关资料的公报。公报包括代表候选人的姓名、近期像片、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职业、住址及推荐者等基本内容。

第四十九条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告后,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和选民见面,代表候选人可以向选民介绍其拟出的任期目标,回答选民提出的相关问题。

第五十条选举委员会征得半数以上代表候选人同意,可以举办竞选辩论会。

两名以上代表候选人提出举办竞选辩论会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在其提出后两日内组织。

竞选辩论会以三场为限。

第五十一条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为其所推荐的候选人印发以文字、图画从事竞选之宣传品及悬挂或竖立标语、看板、旗帜、布条等广告物。

各政党、人民团体印发的宣传品,应载明政党、人民团体名称。选举宣传中不得有商业广告行为。

第五十二条代表候选人可以印发以文字、图画从事竞选之宣传品及悬挂或竖立标语、看板、旗帜、布条等广告物,可以在选举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使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向选民介绍自己。

代表候选人的各类文字、图画宣传品,应亲自签名。

代表候选人悬挂或竖立标语、看板、旗帜、布条等广告物,不得妨碍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并应于投票日后次日自行全部清除。

第五十三条经向选举委员会登记,代表候选人可以在选举期间设立助选机构。助选机构的设置和活动方式由选举委员会规定。

第五十四条选举日应当停止一切竞选活动。

第五十五条各政党、人民团体、代表候选人及其助选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煽动他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二)妨害其他代表候选人的竞选活动;

(三)向选民或其他候选人行贿或给付不正当利益;(四)对举报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十六条代表候选人可以接受不超过规定限额的选举经费捐助,并逐笔开具收据并自留存根。选举经费的限额,由选举委员会制定。

第五十七条代表候选人不得接受下列选举经费捐助:

(一)外国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团体或个人;

(二)同次选举的其他候选人、推荐其他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三)国有事业单位或公益事业法人。

各政党、人民团体、代表候选人或助选人,不得向不特定人以发行定期、不定期无息、有息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方式,募集选举经费。

第五十八条各代表候选人应合并设立选举经费收支账簿,并由选举委员会指定注册会计师负责记账保管,以备查考。

各代表候选人应于投票日后十日内,填写由注册会计师签章的选举经费收支决算申报表,向选举委员会申报。

选举委员会审核选举经费时,可以查阅前款所申报的选举经费收支的原始凭据或相关资料。

第五十九条选举经费收支凭据、相关资料等,应于申报后保管六个月。发生诉讼的,应保管至判决生效后三个月。

选举委员会收到选举经费收支决算申报表的二十日内,应将申报资料审核后予以公告。

投票及计票

第六十条选举委员会应视选民分布情况在选区设立多个投票站。投票站的设置、编号,应当在选举日的十五日前公告,并编入选举公报。

第六十一条各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划票处。选民应当进入秘密划票处使用备用的书写工具划票。

第六十二条投票站由选举委员会指派投票管理员一名,投票工作人员若干名。投票管理员和投票工作人员职责如下:

(一)管理选票和投票箱;

(二)发放选票和维持投票秩序;

(三)投票结束后密封投票箱并立即送至选区计票中心;(四)其他投票事务。

第六十三条选区应设置统一的计票中心,并由选举委员会指派总计票员和计票员若干名。

计票中心应设置供选举观察员参加的观察席,各投票站的投票箱应送至选区计票中心汇总计票。

第六十四条总计票员和计票员职责如下:

(一)负责选区所有投票站汇总选票的计票和唱票;(二)统计各代表候选人的得票数字;

(三)制作计票报告表并签章;

(四)其他计票事务。

第六十五条投票站和计票中心分别设监察员一至二人,监察投票、计票工作。监察员由选举委员会指派。

投票站和计票中心应由当地公安机关派员到场维持秩序。

第六十六条投票站监察员办理下列投票、计票监察事务:

(一)监察投票站管理人员办理投票及计票中心计票事务;(二)监察选民投票事务;

(三)制止并向选举委员会报告其他违反选举法律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代表候选人可以向投票站和计票中心派遣自己的选举观察员。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选举观察员,可以由推荐者指派。

选举观察员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报选举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八条投票、计票及监察工作人员,应按时到达被指定的投票站和计票中心。投票或计票工作人员因故未能按时到达者,选举委员会应及时更换。监察员因故未能按时到达者,选举委员会应及时指派。

投票、计票工作人员、监察员和观察员应佩带由选举委员会制发的标志。

第六十九条投票、计票及监察工作人员应参加选举委员会举办的培训,其工作成绩优良者,应予以奖励。

第七十条投票、计票及监察工作人员如有违法行为,经查明属实者,除依法处理外,选举委员会应立即免除其职务,另行派员接替。

第七十一条投票箱和选票由选举委员会制备分发使用。选票上应刊印代表候选人的姓名及推荐者,并预留另选他人的空栏。

第七十二条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一日前,将投票箱和选票密封后送往各选区的投票站,交投票管理员负责保管。

投票开始前,投票管理员应会同监察员启封投票箱,公开查验后再次加封。

第七十三条投票开始后,投票管理员应会同监察员当众启封选票并发票。选民凭选民证或身份证领取选票。

选民领取选举票时,应在选民名册上签名或按指印,按指印者,应有投票工作人员及监察员各一人签字证明。

选民名册上无选民姓名或姓名不相符者,不得发票。

第七十四条除选民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之家属外,非佩带选举委员会制发标志的人员不得进入投票站。

第七十五条选民是盲人或因残废无法自行投票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可以依其请求,由家属一人在场,依据本人意思代为划票和投票;其无家属在场者,可以依其请求,由投票管理员及监察员各一人依据其本人意思代为划票和投票。

第七十六条选民划票后应自行投票,不得将划票内容出示他人。

第七十七条选民划票时,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第七十八条选民因病或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领取选票和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一人。

第七十九条选民在投票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票管理员和监察员应立即制止:

(一)故意喧哗或干扰劝诱他人投票或不投票;

(二)携带武器或危险物品入场者;

(三)其他违法行为。

选民有前款情况之一,未投票的,可在其投票后令其立即退出投票站;不服制止且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应收回其所持选票,同时将有关情况记载于选民名册内该选民姓名下。

第八十条遇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投票或投票中止的,应由投票管理员会同监察员报经选举委员会核准后,另行选举。

第八十一条投票结束后,投票管理员应会同监察员将投票箱密封,于封口处共同签章后,将投票箱立即送至选区计票中心。

投票管理员应会同监察员填写投票报告,并将选民名册以及用余选票分别密封,于封口处共同签章,送交选举委员会保管。

投票报告应包括投票站编号、投票日期、发出票数、用余票数等内容。

第八十二条选区计票中心应当在投票日的当天完成所有计票。总计票员及计票工作人员应当会同监察员公开启封所有投票箱,倒出所有选票。计票开始后,计票员应当逐张公开唱票、计票,监察员予以现场监督。

第八十三条选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效:

(一)非选举委员会制发的;

(二)未使用选举委员会备用书写工具的;

(三)不能辨认所选为何代表候选人的;

(四)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

(五)划票后予以涂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