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选举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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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选举提名制度的改革(3)

广西是城市社区直接选举改革最普及的省份。2002年,广西社区直选要比全国其他省市加在一起的社区直选数量还要多出许多。从广西的实践经验来看,社区民主的程度是逐步提高的。在2001年的实践中,候选人的提名有三种方式产生:选举委员会提名、5名居民代表提名和10名居民联名提名。广西各地在选举中基本采用了后两种方式。2002年广西武鸣县的社区直接选举在提名的第一阶段,即报名阶段中规定了两种提名方式:选民10人以上可以提名候选人,或选举委员会可以提名候选人。但在实际当中所有的候选人都是由选民联名提名产生,这个提名过程是个比较民主的过程。在提名的候选人当中,都是本社区居民,而且积极参与选举,热情比较高。同年,柳州市柳南区和来宾县良江镇社区等地又将提名的方式进一步改为只用十名选民联名提名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的运用,提高了选民参与的积极性,扩大了基层选举的民主程度,充分体现了居民的事情自己管理的自治原则。宁波市海曙区是全国首个全区实行社区直选的行政区,在2003年的八个月内全面完成了59个社区的居委会直选,创建了国内迄今设计最科学规范的基层选举制度。海曙的社区直选中,候选人提名权完全交给群众,不再由街道指定、推荐或协商。凡本人自愿报名、并有10名选民联名支持者,都可成为候选人。

在各地实践中,城市居民选举也出现了类似于农村选举的用“海选”的办法来确定最终的正式候选人的做法,从而将初步候选人和正式候选人的确定过程通过“海选”合二为一。2002年在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街道九道湾社区居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的提名过程,由选民直接提名和报名的候选人征集联名提名两种方式进行,然后再根据提名的多少决定是否成为最终的候选人。与之相似,2002年12月南京市玄武区锁金村街道锁四社区也进行了“海选”。这种办法是农村村委会选举中经常应用的,当然也可以在城市的社区选举中加以考虑。但是从广西和其他地方的经验来看,用预选的方法会更好些。因为“海选”提名的方式容易对那些原来在社区工作,从而在社区有些知名度的候选人比较有利,而对那些想要参加社区竞选的新人来讲是不利的。比如,南京市锁四社区的在任居委会主任陈国梅获得了983张选票中的935票,得票率高达95%。而如果用个人自由报名,一定数量的选民联名支持,再加上预选的方法可能会更加公平一些,也会使选举的竞争容易开展起来。另外,和农村选举中出现的问题一样,“海选”可能会产生一些虽然受到选民推选,但是自身缺乏参选和任职意愿的正式候选人。如果他们当选,也难以全力投入到社区的工作中去,最终的结果是使得直接选举的意义和效果都大打折扣,从而消极地影响居民对社区民主自治的信心和热情。相对于较封闭稳定的农村,这种现象在人口流动性大,机会多元化的城市更加突出。在城市居民教育文化水平都比农村高的情况下,应该采用自愿原则加选民联名的方式产生候选人。

(3)从法律上来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九条中“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条款给予了党委的提名权,“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给予了普通选民提名权。实际上,这两种提名权是完全不平等的。党委提名的候选人肯定都会成为初步候选人,直至正式候选人;十人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往往不能成为初步候选人,毋庸说正式候选人。造成这种局面的规则就是所谓的“酝酿、协商、讨论”。选举法第二十九条并没有提到在初步候选人阶段进行酝酿协商的程序,只是在第三十一条关于确定正式候选人的过程中引用这种方式。在各地的人大选举实际操作中,酝酿方式被普遍使用,使得非官方提名、十人联署提名的候选人难以成为初步候选人,登上选举委员会公布的“第一榜”。由于没有准确的法律规定,各地、各选区的初步候选人提名方式又各不相同。

2003年在北京市换届选举中成功当选的许志永得益于所在选区比较公开、公正、公平的提名制度,包括从初步候选人的提名到正式候选人确定的整个过程。在北京邮电大学选区,许志永通过五名学生志愿者为他征集到了700多位选民的签名推荐。许志永成功的另外一个因素就是他得到了一个开明的学校当局的理解,默许或支持。提名阶段,许志永与他所在的北邮文法学院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并得到支持,这一点往往是其他自荐候选人难以企及的。北邮选区最开始提名初步候选人时有285人,名单公布以后,校选举办把这285名初步候选人的名单全部发给选民,由全部选民自己决定筛选,投票选三人。而在其他选区,按照传统的做法,初步候选人名单就已经把绝大多数的候选人酝酿掉了。自荐参选的张星水所在的海淀第六选区就是这样一种情况:在初步候选人酝酿会上,由20多个单位的代表从260多个提名候选人中讨论协商出了4个初步候选人名单。张星水名列其中,以致连称“非常侥幸”,因为,“酝酿”这种方式“不太民主、公正、透明、科学”,“这次我上去了,但是这不意味着一开始没有酝酿掉我的可能”。

正如张星水所言,大多数自荐候选人就没有这么幸运了,他们连进入初步候选人的名单都困难重重。北大燕园街道第二选区的自荐参选学生殷俊,在模糊不清的选举规则的困扰之下,没能成为初步候选人。2000年11月10日,殷俊所在的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一位老师约见他,并告诉他中心可以用单位推荐的方式来提名殷俊。如果单位提名,殷俊成为正式候选人的机会就比较大。于是他疏忽了,没有继续发动中心的150多名研究生为他联名提名。不料到了11月11日,事态发生了急剧的变化令殷俊措手不及。当天下午,北大内部召开了一个讨论人大代表选举的专门会议。会上有人指出,殷俊并不适合作为单位推荐的候选人参选。晚上,中心的老师向他传达了中心领导对他参选人大代表的意见:研究中心是一个学术机构,对这个事情的态度是,不支持也不反对。第二天就是候选人提名的截止日期,他只好匆匆征集了十位同学的签名。11月12日,中心把殷俊以自荐参选人的名义,报送所在的第二选区工作组,而没有将他作为分配给经济中心用于单位推荐候选人的三个名额之一。11月14日,候选人名单被汇总到各选区的工作组。11月21日,北大三个选区分别召开了由选举工作组成员和选民小组长20多人召开的酝酿会,从300余名候选人中选择了8~10名建议候选人,即初步候选人。建议候选人名单基本上按照所获提名票数的多少来确定,但是也考虑了“结构合理”的原则,即兼顾了各院系、男女、党派的结构等。比如,第二选区根据这一原则,位列第7位和第8位的两位候选人并没有成为建议候选人,而是第12位和第13位。由于殷俊获得的提名数(10名)仅排在第22位,未能进入8~10人的建议候选人名单。而建议候选人又进行了一次类似预选的投票,从而确定了三名正式候选人。

相比于北京选举中的层层酝酿操作,特别是在初步候选人提名阶段就用酝酿方式过滤非官方提名候选人,一些地方的人大选举在初步候选人阶段还是比较开放的。2003年11月在湖北省潜江市第五届人大换届选举要全部更换324名人大代表,在选举的过程中除了官方提名的候选人之外,姚立法等32名自荐候选人也宣布参与竞选。这些候选人以自荐加十名选民联名支持的方式成为了初步候选人。尽管在随后的“反复协商酝酿”来确定正式候选人的过程中,30名都被协商掉,至少在第一阶段这些自荐候选人都被列在了初步候选人名单上。2003年4月,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开发区的选民谢潇英在南山区人大代表的选举中自荐参选,并得到了10名选民的联名支持。克服了街道和居民委员会对她参选的重重阻挠,经过一番努力,她争取到南山区选委确认了选民对她的推荐,她进入了第一榜即初步候选人名单上。但是在随后的确定正式候选人的酝酿协商阶段,即被协商掉。

可以看出,即使是在初步候选人提名的阶段,现有的选举传统或“潜规则”的重重障碍也使得非官方提名的自荐候选人难以进入选举过程,更不用说成为正式候选人和展开竞选活动。

3.正式候选人的确定过程

中国的选举制度遵循“双过半”原则,即过半数选民投票,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在实践中,为了保证选举一次成功,各地的选举往往将差额设定为应选名额加一。这样一来,一位初步候选人如果未能成为选票上正式候选人,在公开竞选活动不能合法开展的环境下,其唯一的当选可能就是通过“另选他人”的方式。由于各地的投票过程往往没有采用秘密划票间,投票过程通常受到监控,非正式候选人当选的几率就非常小。湖北潜江姚立法在2003年人大换届选举中落败的经历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所以,从初步候选人到正式候选人的确定过程是整个选举提名制度的最关键的环节。

1)村民委员会选举

《村委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这个“双过半”原则使得各地为了保证选举一次成功而往往将差额设定为应选名额加一,所以村委会主任的候选人一般是2~3人。传统的方式是,正式候选人一般都采用选民酝酿、组织协商、选举领导小组最后确定的方式。后来,许多地方改进了正式候选人确定方式,有的是全体选民“预选”;有的是由村民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来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在村委会选举刚开始的时候,并没有预选程序。后来很多地方出现了相当多的候选人参加竞选,因此有必要在投票之前选出2~3名或稍微多一些的正式候选人。这样实际上就要进行两轮投票,第一轮就是预选。特别在实行海选的地方,候选人比较多,有的多达上百人,因而必须要进行预选。在采用预选程序的地方,各地的村委会选举办法作出了以下类似的规定:如果提名的初步候选人人数多于差额人数,就要组织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比较规范的预选过程是,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设立投票站和秘密写票处,并推选出监票人、计票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选民进行无记名投票。选民在选票上填写的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投票结束后,公开唱票和计票,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程序化的预选,使每个初步候选人都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

2)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

传统的由政府控制的社区居委会选举中,几乎没有竞争性。从初步候选人到正式候选人,直到当选的过程都没有悬念可言。因而,选民对选举非常消极,更没有参选的意识和意愿。即使在直选改革中,也出现过没有居民参选的尴尬。比如2000年南京白下区游府西街社区的直选就没有社区居民参选,区政府只好招聘了五位候选人来参选。但是,随着直选改革的推进和发展,选举的竞争性也在提高,初步候选人往往高过了正式候选人的名额。虽然《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只是对居民会议的决议,而不是居委会选举,作出了“双过半”的规定,各地的《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都遵循中国各种选举的传统,参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出了“双过半”的规定。这就决定了是选举的小差额,实践中正式候选人人数往往是应当选人数加一。所以,正式候选人的确定过程是选举中最关键的一环,判断一个选举是否民主就要观察这一过程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各地的确定过程大体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传统的酝酿协商方式,即经过选民、选民代表、选举委员会和街道几上几下的讨论协商来产生符合正式候选人人数的候选人。酝酿协商的过程通常被街道或者被街道控制的选举委员会操控,成为暗箱操作的代名词。由街道或选举委员会提名的初步候选人肯定会被确立为正式候选人,而那些自荐或居民联署提名的初步候选人往往被“酝酿”掉了。青岛在1998年的直接选举中坚持传统的“两上两下”的酝酿过程。同样的,1999年上海卢湾区瑞金二路街道长二居委会选举要求“居委会、党支部加强领导……整个酝酿过程为‘两上两下’”。(李凡主编,《中国城市社区直接选举改革》第222页)2002年在广州市华侨新村的社区选举中,规定五人选举委员会“组织选民对候选人进行了提名、酝酿。”(李凡主编,《中国城市社区直接选举改革》第314页)而在深圳市2002年的选举规程中,甚至出现了明显违背民主自治精神的条款,居民选举委员会必须“对正式候选人进行资格确定并报镇(街道)基层民主选举指导小组审查。”(李凡主编,《中国城市社区直接选举改革》第402页)另一种新的提名方式就是预选。广西的一个重要创新就是在从初步候选人到正式候选人的确定过程中举行了预选,由居民代表大会对提名产生的候选人进行预选,从中产生正式候选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都产生了差额正式候选人。预选方式是最符合公平和民主原则的,并得到了居民的认可。宁波和沈阳也采用了预选的方式。在具体的实践中,预选制度还可以进一步改进,比如进行预选的居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性可以得到改善,特别是在人口较多,竞争较激烈的社区可将几十人的居民代表大会扩大一些。由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涉及到正式候选人如何被提名产生的具体过程,作为一种比较规范的方式,预选应当得到进一步实践,改进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