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选举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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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选举提名制度的改革(2)

据北京大学法学院赵晓力的计算,1998年北京市区县人大代表选举中,反复酝酿的结果,是选民推荐的初步候选人从50256人变为6048人(相差8.3倍),而政党和人民团体推荐的700名候选人全部成为正式候选人。两项相加6748人,是应选代表名额4403人的1.5倍。后来的正式选举中,共选出代表4402人(一名非候选人当选,一名代表未选出来)。党派提名的700人当选696人,当选率99%,选民提名的正式候选人当选3705,当选率61%。如果以最初的提名候选人为分母计算当选率,则为7.3%。(3705/6048=0.61,3705/50256=0.073)。这难免给人留下这样的印象:“酝酿”就是把选民提出的候选人大幅度酝酿掉。(赵晓力,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的预选程序)近年来,尽管处在不利的法律和政治条件下,越来越多的选民提名的独立候选人积极投入到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中来,并实现了一定的突破。1998年湖北省潜江市姚立法以独立参选人身份当选市人大代表。2003年5月深圳市的基层人大选举中独立候选人参选事件和11月北京市三位独立候选人成功当选区人大代表的突破,启动了中国城市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改革。然而,2003年姚立法等独立参选人却在被潜江市政府非法操纵的换届选举中集体落败。同年12月6日,在姚立法的示范影响下,湖北省枝江市农民吕邦列以“另选他人”方式成功当选人大代表。

三、目前选举提名制度的主要问题

1.提名候选人的资格:年龄、学历、政治条件

虽然在法律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为公民享有的权利,但实际上被选举权是受选民权力和信任委托的权利,代表选民意志的权利,因此被选举权的重要性远远要高于选举权。在此意义上,各地规定候选人资格与一般选民不同的事例屡见不鲜。

1)村民委员会选举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然而,现实中,各地对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资格加以政治性的限制,如“坚持四项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者”等等。特别是对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更追加诸如“具有开拓进取精神和强大组织领导力,理解经济且能管理、引导大众朝向共同富裕”的条件。比如,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高岭村将候选人条件具体化为“六选六不选”,其中“六不选”包括:不选横行乡里的“恶人”;不选道德败坏的“能人”,不选无所作为的“庸人”;不选作风不实的“漂浮人”;不选怕得罪人的“老好人”,不选开空头支票的“阴险人”。显然,这些条件限制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没有客观评判标准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往往成为上级党委政府干预选举的理由或借口。这样的干预直接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此外,大部分地区规定更具体的候选人条件,如文化程度或年龄等,更列有计划生育的遵守情形,过去有无犯罪记录和因经济问题接受调查等。有的地方甚至还规定上访人员不宜作为候选人提名。如北京市平谷县在制定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中规定:“参与、组织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人不宜被提名为正式候选人”,不过此条后来被取消。然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除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些附加条件明显违背了法律精神。

2)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

传统的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中,候选人的提名条件往往带有党政机关人事任命考察的色彩,如学历要求和年龄限制。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大多数直接选举的具体组织者与直接当事人的潜意识中,换届选举还是一个类似于政府筛选干部的“组织过程”,而不是民意选择过程。有些社区在改革试验中还继续沿用了这些限制条件,比如2000年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街道游府西街社区的居委会直选的要求是年龄48岁以下,高中以上学历。2002年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街道九道湾社区选举的提名条件有两项规定,一是55岁的年龄限制,二是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沈阳沈河区规定主任候选人年龄应在50岁以下,大专学历,而副主任在45岁以下。很显然,这是传统的对干部选拔和培养的要求。根本的问题在于这些限制条件直接违反了法律精神,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候选人资格制度方面比较宽松的地区是宁波市海曙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波市海曙区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明确规定“由本人报名,并有社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合提名支持,就可以成为初步候选人。”

(李凡主编,《中国城市社区直接选举改革》第195页)对于候选人的报名资格没有年龄和学历的限制,这就形成了一个比较宽松的报名条件,扩大了候选人报名的范围,提高了选民的参与热情。事实上,这样的制度使得许多受社区居民的拥护,在居民中有威信而且也愿意为社区服务的原来居委会成员中年纪偏大、学历和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人员得到了继续在社区服务的机会。比如,2002年广西来宾县良江社区选举出的居委会主任年龄为57岁,一名副主任也是57岁,而另一名是48岁。学历上他们都是初中文化。以一般城市选举的标准来看,他们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然而,选举中他们得到了居民的支持,赢得了选举。因此可以说,这样的选举办法是符合良江的基本情况的,也是符合从农村基层民主向城市发展这样一个特定的环境的。另一方面,宽松的候选人条件也使得一些年纪比较轻,学历比较高的居民有机会进入居委会,使得居委会的构成多样化,年轻化。从社区的实际情况来看,将年龄条件和学历条件进一步放松以至于取消是可以考虑的,社区选民完全有权力、也有智慧来选出他们信任的居委会成员。

除了学历和年龄限制之外,有的地方要求候选人必须是党员。除此之外,各地还有各种政治性的限制。比如,即使在年龄和学历方面没有特定限制的广西,《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规程》也规定“凡违反党和政府的现行政策、法规,在群众中造成较坏影响的人员或刑满释放未满两年的劳改劳教人员,均不能作为本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正式候选人。”(李凡主编,《中国城市社区直接选举改革》第166页)《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只是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显然“在群众中造成较坏影响的人员或刑满释放未满两年的劳改劳教人员”并不属于“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2002年沈阳市和平区202医院社区更是对政治、年龄、身体状况、个人履历和文化程度等方面规定了条件。政治性的候选人资格限制都是上级党委、政府主观的规定,缺乏公平公正的衡量标准,也没有客观评判标准使之具有可操作性。这些规定就往往成为政府干预选举提名过程,从而控制选举结果的借口。既然是进行基层的自治,候选人的条件就应该交给老百姓去定,这样才符合自治和民主的原则。(李凡主编,《中国城市社区直接选举改革》第292页)

3)地方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的代表资格问题

地方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代表构成”,而对候选人资格加以限制。在公开的选举中,代表的结构比例是无法完全控制的,所以选举机构会在选举前对代表资源进行摸底调查,层层下达指标;当非官方候选人的加入,使得选举的结果不能实现“组织意图”时,选举机构就会以“代表构成”为由,运用“酝酿协商”等人为操作来清除非官方候选人,从而达到设计的“代表结构”。这是法律精神和政策的矛盾,而在传统的选举规则中,法律精神往往被牺牲来保证政策的实现。

比如,北京市西城区选举办公室在2003年的人大换届选举中明确提出代表构成比例:“根据区选举人大代表工作方案的要求,代表中要适当增加企业职工、社区工作者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适当增加经济、科技、教育、法律等方面的代表;适当增加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代表。代表中领导干部人数不宜过多,连任代表应有适当比例。中共党员代表一般不超过65%;妇女代表占28%左右;35岁以下的青年代表占10%左右;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归侨、台胞、宗教界人士的代表所占比例不低于上届;少数民族代表占7%左右;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代表应达到90%左右”。

传统的选举制度把大量的名额分给了系统。在基层人大的选举中,因为是直接选举所以可以考虑将地域范围的代表分配名额扩大,而将系统的代表分配名额减少。这样在基层人大选举中可以更多的在社区、街道以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用自由报名和加选民联署的办法,让能够代表这些居民利益的人以正式候选人的身份参加选举。系统代表分配名额的减少并不是要取消系统代表名额,仍然可以让代表党、政和大型国有企业的人以系统的代表身份出现,并进行名额的协商分配。可以尝试在人大代表中分配一定数量的席位给特定的功能组别来保证他们的代表进入正式候选人名单,或直接当选。而对其余的大多数席位放开进行预选。

一个特别的问题是妇女的被选举权问题。传统的酝酿协商机制保证了一定比例的妇女代表,然而大多妇女代表的产生过程缺乏公开的竞争。考虑到传统上妇女参选的不利因素,现实中妇女在基层,特别是农村的重要角色,还是很有必要保证妇女代表的一定比例。改革要提高选举的公开性和竞争性,也要保证有一定比例的妇女当选。可以参照台湾地区的经验,以每个选区或几个选区为单位为妇女预留一定席位。如果妇女候选人和其他候选人竞选而获胜,她们自然当选。假如她们未能在所有候选人中获胜,得票最多的妇女候选人赢得预留的代表席位。

2.候选人的初步提名过程

(1)目前农村广泛采用的“海选”符合《村委会组织法》直接选举的原则,实现了候选人提名的民主。但是,“海选”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海选”可能会产生一些虽然受到选民推选,但是自身缺乏参选和任职意愿的正式候选人。比如一些率先致富的村民可能成为群众理想的村领导,而他们自己却缺乏参选的热情。如果他们当选,也难以全力投入到村委会的工作中去。比如在湖北省潜江市在2000年以来出现了大规模的镇政府随意撤换当选的村委会成员的现象,一大原因就是不少“海选”提名的候选人被动当选,结果工作积极性不高,难以完成税费征收等任务。由于大多被撤职的村委会成员也不积极据理力争,使得镇政府撤换合法当选的村委会成员的行为更加大胆,更加随意。最终的结果是使得直接选举的意义和效果都大打折扣,从而消极地影响了村民对于村民自治的信心和热情。

第二个问题是,实行“无候选人选举”的“海选”往往在提名阶段就因提名过半而产生了当选人,从而从实际上消除了竞选过程。因此“海选”提名的方式对那些原来在村委会工作,从而在村里有些知名度的候选人比较有利,而对那些想要参加竞选的新人来讲是不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只是在第八条笼统地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而没有涉及到正式候选人如何被提名产生的具体过程。由于法律本身的模糊性,目前的城市选举中如何提名候选人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各地所实行的提名制度几乎没有相同的。这些不同提名制度的实行带来了不同的选举结果,有的体现了民主,有的则没能很好地体现民主。各地的提名制度可分为三类:第一种是将提名权交给选民,由选民直接提名或者由候选人报名、选民联名支持的方式提名候选人;第二种是将提名权交给上级街道,即上级政府,由选举委员会或街道提名;第三种是前两种的混合,选民和选委会都可以提名初步候选人,然后采用几上几下的酝酿协商来产生正式候选人。显然,第一种方式是民主的方式,第二种是完全违背居民自治精神的不民主方式;第三种方式还是属于传统的酝酿协商模式,往往成为上级街道政府暗箱操作控制选举的“过场”。

1998年青岛的社区直选采用的是10名选民联名推荐的方式。

2000年南京市游府西街社区的居委会直选的提名方式为街道招聘并向社区推荐,实际就是街道提名。2002年深圳的提名方式是选民或户代表或居民小组代表提名产生候选人,另外由街道再按一定比例提出候选人名单。沈阳采取了居民小组,居民10人联名和街道推荐三种方式的混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