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文堂陈氏乡约是该族族尊和士人为了移风易俗,在官府的支持下实行的,其特点是乡约的推行借助里甲,反映了隆庆时期基层社会组织的变化。乡约的政治宣讲仪式和组织,强化了中央皇权、地方官府和基层社会的联系,宗族也因乡约制度而组织化。
(3)婺源县的事例婺源沱川余氏早已引起学者的注意,该族的余懋衡《明史》卷二三二有传,他是万历二十年(1592年)进士,历任永新知县、御史、大理寺丞等,引疾去。天启元年(1621年)返朝,三年官至南京吏部尚书,又引疾归。余懋衡于万历四十八年(1620年)编著《沱川余氏宗祠约》三卷,卷一有《约仪》、《圣谕衍义》、《勤俭忍畏四言》、《劝诫三十一则》《、保甲三则》;卷二选刊律例一百一十五条;卷三收录二十七首诗。酒井忠夫、铃木博之都关注过该乡约,特别是铃木博之根据《约仪》考察了乡约的仪礼,从《劝诫三十一则》分析了乡约的目的,指出该约具有针对同族的性质。我想,仅《沱川余氏乡约》这一名称,就说明这是在沱川余氏实行的乡约。事实上不仅如此,余懋衡在实行乡约不久,又在族内进行祠堂制度的建设。我在北京的国家图书馆发现了余懋衡所著《余氏宗祠约》一卷,系天启间刻本。该约订立于天启四年,从名称看余氏祠规受到乡约的影响;从时间看,稍晚于乡约的订立。因此我认为余氏宗族祠堂的建设是以乡约的推动为背景的。《余氏宗祠约》由序、祠规、斋戒式示、祭首轮充、祭品定供、祖茔、祠田、祠地、祭器、祠约、纪助十一部分组成,主体部分是有二十条内容的祠规。余懋衡在序中说,沱川余氏自始祖以来十九世,有丁千余。当时族内盗鬻祠田和盗葬祖墓严重,需要整顿。天启四年,祠举清明之祭,他得请家居,根据族内长辈的请求,订立了祠规,并且建议镂板而令家藏一册。祠田部分记载,余氏在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春始营祠宇,嘉靖末年有田六十八亩,至万历十八年(1590年)剩下二十三亩,盗卖严重。新定祠规的内容主要是祭祖以及祠墓财产方面的,值得注意的是确立了宗子制度。祠规第一条就规定:“立嫡为宗子,选有识、有守、有才者四人相之。”余懋衡万历末年和天启初年的两次引疾家居期间从事乡族建设,引人注目。
我们在安徽的第一部分,指出了歙县、绩溪以及徽州官府在宗族中推行乡约,本部分里的祁门文堂陈氏于隆庆六年实行乡约,也由于廖知县立乡约实行一年行之有效而尝试,徽州宗族的乡约化是在官府推行乡约的背景下进行的。
小结
为了加深对于明代地方官推行乡约的了解,我们将前文中的事例列表如下:
明代地方官推行宗族乡约化例示
由上表可知,明代特别是嘉靖万历时期,浙江、江苏、江西、安徽的一些府、县地方官在推行乡约的过程中,尝试将乡约与宗族结合起来,在宗族设立约长,宣讲圣谕,把宗族纳入到乡约系统中。
官府在宗族推行乡约,也得到宗族的认同,一些宗族甚至主动在族中实行乡约。我们将本文出现的事例也列表如下:
上表所示,尽管正德年间徽州已经出现了“祠规”,但宗族规范的大量出现是在嘉靖以降的明后期。这些规范是随着明朝官府推行乡约而出现的,在表中的十三个事例中,表示以“家”为单位的“家规”、“家法”各一例,其余都是以“宗”、“族”、“祠”即宗族为单位的。宗族规范的名称,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规”,有四例“祠规”、一例“宗法规条”,其中两例是大宗祠和统宗祠的,反映出宗族制度的发展;另一类是“约”,有“宗约”三例、“族约”和“祠约”各一例,明显地打上了“乡约”的印记。此外,还有一例“宗范”。宗族制定规约的同时,也加强了组织建设,在族内设置乡约系统管理族人,或者强化族长、宗子系统并乡约化。明后期乡约化的宗族,活动的特点是宣讲圣谕六言,加强对族人的教化。总之,一般来说,明后期由祖先界定出来具有父系继嗣关系的血缘群体的宗族,被功能化为社会团体,功能化是通过组织化实现的,组织化的标志是以推行乡约为契机制定规约、设立宗族首领、进行宣讲教化活动,并以建祠修谱增强宗族的凝聚力。因此,宗族组织化、制度化的实质是宗族的乡约化,宗族组织的政治功能强化。
嘉靖以前宗族组织化形式比较具有多样性,也就是不太定型。既有奇峰郑氏受朱元璋里老制度影响而设立族老的事例;也有如西门汪氏、陪郭程氏不断加强岁时节日的祭祖活动,制定各种条规,完善宗族制度,通过祭拜祖先的仪式加强族人和房派之间的凝聚力;还有像文林在温州要求宗族各自为约,统一设立《族范》。比较共同的是多强调宋儒如张载宗子法、吕氏乡约、程颐宗会、朱熹《家礼》对宗族建设的指导性。如果说文林的做法代表了官府的要求的话,那么奇峰郑氏则反映了宗族以及乡村绅士的愿望。嘉靖以降明朝大规模推行乡约制度后,宗族的组织化主要采取乡约化的形式,宗族的乡约化在各地均有发生,而且程度加深,宗族乡约化全面展开。
明代的宗族乡约化,相当程度上也是官府与宗族在维持基层社会秩序方面的共识,即互相依托、互相支持,促使宗族组织化,由此也就促进了官府与宗族的互动关系。
明代乡约与宗族的结合十分明显。像温州府要求宗族各自为约、统一设立《族范》,南昌府通过设立宗长在宗族中推行乡约,反映了地方官府使宗族乡约化的努力。而温州府永嘉王氏嘉靖时建立族约,休宁范氏在嘉靖时依据圣谕制定祠规,抚州府乐安董氏万历二年制定祠规,严州淳安洪氏万历时制定《宗约》,绍兴府余姚江南徐氏万历二十八年制定族规,休宁的古林黄氏也依据圣谕六言制定祠规,休宁商山吴氏万历中叶响应明朝设乡约、讲圣谕制定祠规,祁门县的文堂陈氏乡约与族规合二为一,婺源县的沱川余氏于天启四年制定了《余氏宗祠约》,这些均是士大夫为了化民成俗、借鉴乡约进行的宗族组织化建设。宗族的组织化首先表现为以制定宗约族规为契机,设立族长、约正等管理人员,如永嘉王氏立约正、司讼、司纠;乐安董氏在族长、宗子以外设立家族正副;余姚徐氏设立族长、宗子、家相、房长,规定了房长与族长、宗子、家相两级管理的制度;休宁商山吴氏在宗子与族长之外设立宗正副管理族人。其次是同时结合修谱、建祠等宗族建设活动,如永嘉王氏修族谱、建宗祠;乐安董氏建祠立规;淳安洪氏要求支派各建祠堂;沱川余氏也在乡约的推动下设立宗祠。组织化的目标则是实现宗族的自治,如永嘉王氏“察举淑慝,有不率者遵族约以听于祠,一不闻于有司”。乐安董氏族正“正家族之不正之”。商山吴氏宗正副具有审判族人的司法权。淳安洪氏设立“宗约堂”,为约正副的负责词讼之所,约正副会同家族长处理族人投诉的田土争执之事。在家庙重治、惩罚行为不轨的族人,并将不服者送官惩治。事实上宗族的这种自治活动,受到宣讲《圣谕六言》和官府推行乡约的重要影响。如文堂陈氏制定《文堂乡约家法》,呈官获准,并示范全县,祁门的乡约在数月内快速推广。又如乐安董氏按月轮流管事,实为仿照《教民榜文》中木铎老人一年分六次宣讲圣谕。再如淳安洪氏《宗约》的主旨是《圣谕六言》的思想,内容根据官府乡约宗礼确定。而余姚徐氏《宗范》按照圣谕六言维护孝悌之道。也就是说,更具有嘉靖以后新乡约制的特点,宗族的组织化主要通过乡约化实现。
宗族与官府互动关系的加强,是明代突显的社会现象。江苏镇江府丹阳县姜氏万历前十年在族内尝试乡约的事例十分典型。万历初年丹阳尹知县推行乡约,姜宝在族内就已实行,万历九年丹阳甘知县再行乡约,姜宝更将族中乡约与保甲结合,收到了一定的效果。甘知县离任,丹阳的乡约停办,而姜宝宗族却坚持下来,姜宝还请求镇江府的批准和支持,正式将乡约改为宗约并兼行保甲。姜宝强烈建议推行乡约、保甲,也等于要求家族与乡约、保甲结合而组织化。姜宝就向政府指出了宗族乡约化的好处:“无论民间受益,即官长不烦心力可卧而待治。”本来姜宝已经得到丹阳县的支持,他继续请求镇江府批准,实质是要求赋予宗族司法权,使其具有准地方官的性质。另外安徽祁门文堂陈氏隆庆六年制定《文堂乡约家法》,与里甲制结合,也呈官批准,并加以推广。这些事例说明宗族能否组织化行使类似乡约和保甲的权力,最终的决定权操在政府手中,需经政府授权。宗族向政府申请批准行使管理权,其性质是族权必须受到政权的监控。就明代中后期的情形而言,政府看到了授权如果得人,宗族组织有利于维持基层社会秩序,同意了宗族在地方的管理权。
总而言之,宋以后中国宗族组织化的关键在于明代宗族的乡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