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创新的评估体制下,教育评估的整个管理系统和各项评估制度均需要重新定位,从新的视角加以认识。
一、完善的评估管理体制
如何在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既避免过分的集中化下的“一统就死”,又杜绝非集中化下的“一放就乱”,评估管理体制的改革将是一个重要杠杆。评估工作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它可以成为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风向标,既可以通过自身的管理体制的改革引领整个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也可以作为一项直接管理的手段成为整个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难以攻克的最后堡垒。上文已经提到了评估作为直接管理手段的许多理由,在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现实中也有许多需要教育评估继续担当行政管理工作抓手的因素。但是,教育的进一步改革与发展是评估体制进行改革的更大动因。现代学校制度的完善,教育现代化的推进,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先进教育制度的竞争,全球教育评估管理体制的启示等,都要求对教育评估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教育评估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理顺教育系统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角色定位和权利义务。首先,要弄清这些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是谁。在我国的教育实践中,除了突出了考试的作用、建立了相对完整的督导体系,及已经开展了学校评估、教师评估、学生评估和少量的课程评估以外,对于教育质量的保障与改进的措施主要有行政部门的各种管理性的入门审批、资格评审和等级评比活动、教学科研单位的研究和指导活动、区域教育评估、监测调查、信息统计等。尽管有些方面看上去对于教育质量的影响并没有那么明显和直接,但是实际上都能从不同角度影响到教育质量。因此,在构建教育评估的管理系统时,首先就要全面地考察影响教育质量的所有这些方面的活动。同时,也要把握从事这些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相关的各种角色扮演者在质量保障与改进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此基础上才能弄清教育评估有哪些管理对象,又有哪些管理内容,从而明确它的管理范围,为建立比较完整的教育质量评估管理系统奠定基础。
完整的教育质量评估管理系统应包括政策制订者与监管者、政策执行者、评估者和被评者等评估活动的角色扮演者和利益相关人。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国家教育部是教育评估的最高行政管理机关、政策的主要制订者和部分评估项目的评估主体;省市教育主管部门主要是政策执行者、地方政策的制订者和绝大部分省级评估的评估主体;学校(包括校长)对外是学校评估的被评者,对内实际上是学生与教师评估的主体;学生是基本上都作为被评者出现的利益相关人;教师除了日常的学生评估以外更多地也是作为被评者的利益相关人;家长和社会人士除了少量民意调查外一般不参与教育评估;作为评估团队成员的同行校长和教师一般以临时聘用的性质参与评估活动,是评估工作的参与者和利益相关人。
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开展“督学”与“督政”,是大部分政府专项评估任务的承担者。一些地方也已经存在带有相对独立的社会中介性质的机构参与各类教育评估,但主要接受政府指令承担部分评估项目,一般没有直接接受社会委托或者独立承接政府任务以外的评估项目,还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鉴于目前的管理体制,现有的评估角色扮演者和利益相关人的应有职责与角色定位还没有完全落实,如教育评估机构与项目的监管者缺位;中央和地方评估政策与标准制订者的责任分工不明确;评估过程中学校作为学校教育质量主体的责任没有到位;教师、学生、家长以及社会在教育评估中的重要作用没有很好发挥;由同行校长和教师参与的评估团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未能建立;社会中介性教育评估机构的定位不准;个体、项目与机构以及区域教育评估之间分工合作以及沟通与互动还不多。
因此,完整的评估管理系统还应该是一个完善的系统,包括完备适用的政策,明确合理的功能定位,不留管理真空的管理范围设定,评估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等。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负责宏观的、间接的、非集中化的管理,包括负责与教育评估相关的宏观政策的制订,指导负责评估机构资格认可的教育评估行业管理组织的建立,参与整个教育评估行业的市场准入标准的制订,并使用各种教育评估结论服务教育决策。
省市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省级教育建设标准的制订,指导各自管辖范围内学校的质量保障工作,对学校参加相关评估认证提出原则要求,不直接参与教育评估活动,但使用各类评估活动的结论服务教育决策。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解决“督政”不到位和“督学”不深入的问题,在继续承担经常督促、常规指导和专项调查等政府管理职能的同时,应转而向专业性更强的视学制度靠拢,更多地负责学校教育管理、课程、教学等方面的指导,对目前由中小学教学研究单位承担的教学指导工作予以更强的行政推动。
教育考试应该成为一种社会化程度很高的完全独立运作的专业服务。教考分离和招考分离真正得到落实。学校招生将完全成为在法律、规范和道德约束下的真正的“阳光工程”。教育考试与招生方面的改革将直接关系到育人环境的好坏和素质教育的成败。
教育评估机构接受学校的主动邀请和社会的委托负责制订评估认证标准和实施方案,聘请评估人员,独立组织教育评估认证活动,对评估结果直接负责。教育评估行业管理组织负责教育评估一般标准与操作准则等行业规范的制订,对教育评估机构实施行业监管,主要对教育评估机构整体及该行业负责。
学校为满足政府和社会的质量和绩效问责要求、促进师生及学校的发展,主动选择参与相关评估认证,在接受外部质量保障机构的专业指导和服务过程中负责学校内部质量保障与改进的工作。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参与教育评估的制度安排拟通过评估行业规范和学校的评估程序解决。
根据这样的设想,政府、学校和社会在评估中的职责应该进行必要的调整。与教育质量与教育评估相关的审批与管理权利、建设责任和评估服务之间的明确关系应该得到进一步确立。学校自评与外评评估之间应该搭建起相互沟通的桥梁。现代学校制度的核心是学校自主发展,其内涵包括学校的自我定位、自我规划、自我决策、自我调节和约束、自我质量保障与改进等。学校发展目标与评估标准的关系应该更加紧密。要建立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学校自主发展为核心的教育评估体制,确立政府、社会、学校三者相结合的新型评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理顺督学督政、专业评估和校本评估等的关系。
教育的“管、办、评”三者要相对分离,其中管理不再只是一种权力,而更成为一种公共责任;学校不再是政府的附庸,办学过程中的质量保障变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一项权利和义务;评估不再是一种权力的延伸,而是回归其专业服务的本质属性。随着办学体制和现代学校制度的完善、民主化法制化的落实和均衡化的逐步实现,应建立现代院校认证制度。这种强调学校自我规划、自主发展的认证性的评估面向全体学校,强调自我目标参照、发展过程和学校主体参与,审批、建设、评估标准在此交汇和达成统一,克服原有的关系倒置,同时摆脱行政主导的和专家主导的评估,在继续强调专业服务的同时实行“同行评估”或称“同行复核”“同行评议”(PeerReview)。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和现代学校制度的完善,对教育管理包括教育评估的体制进行改革的氛围正在形成。要尽快更新评估理念,完善相关政策,改革管理办法,充分吸收国内外学校评估和管理教育的有益经验,逐步形成学校内外互动、多方参与的评估机制,努力做到既坚持对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又让学校具有必要的办学自主权,使学校自主规划和主动发展的意识得到加强,社会各方意见在评估中得以介入,政府责任真正得以落实。这一机制将使教育评估更具正当性、适切性、互动性、激励性、人性化和有效性。
二、校本的院校认证制度
国外对学校的外部质量评估除了基础教育领域的督导和视学制度以外,主要有学校外部综合评估(认证)、专业领域的认证和大学排名。专业领域的认证主要是由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机构和一些专业评估机构根据各自制订的标准进行的。这类认证的评估领域根据不同的专业领域而定,如商务、应用科学、工程技术等。大学排名主要是由媒体根据一些来源于专业机构的数据进行的。评价领域主要是与学生就读质量直接相关的教育质量标准、设施条件和学习结果等方面的关键指标。对于学校的外部综合评估(认证)则主要是通过专业评估认证机构和院校协会等实施的。这类评估均有严格的操作准则,其评估的主要依据是院校本身的指导思想和办学目标加上外部评估认证标准。
政府管理学校不应是全面出击,而是要重点突破。在教育评估方面,它应该抓主要方面,不是事无巨细,而是突出教育质量;抓重点环节,不是所有细节,而是突出绩效问责;抓核心内容,不是全部负责,而是突出建章立制;抓关键措施,不是整个过程,而是突出外部质量保障。
我国已经对大中小学开展过各种各样的评估,如中学的重点、实验、示范、特色、发展性评估,但是似乎没有能建立起一种相对稳定的制度。而一个优质的教育系统成功的条件除了社会的参与、教师的投入,还要有长远的计划、长期的政策和长效的机制。从学校评估来说,建立一项政府政策指导、宏观监控和长期保障、社会介入、同行参与、内外结合的校本评估制度十分重要。
为了配合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切实推进素质教育,国家教育部决定改革原有的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方案。目前正在组织开展普通高中学校发展性评估方案的研究,并将在实验的基础上尽快组织实施。这项改革旨在从普通高中评估改革出发,构建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校的自主健康发展的学校评估体系。但是,只用发展性评估的概念,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一项评估标准与完全不同的学校背景之间的矛盾,在目前也难以获得学校主动参评和拉动发展的动力机制。
为了进一步完善现代学校制度,推动学校评估制度的改革,我国应在探索发展性评估和校本评估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现代院校认证制度。政府转变角色,进行宏观管理,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学校自主发展相结合的院校认证制度,既是建立现代教育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受到国外院校评估成功实践的启示,符合国际上强调主体参与、民主评估、组织性学习等先进评估理念,与我国完善现代学校制度和创新教育体制的目标也是一脉相承、完全契合的。
最近,前英国皇家总督学大卫泰勒(DavidTaylor)在南京的一个论坛上谈到应该坚持“一项评估一个标准”(Onestandardforoneevaluation),他建议中国不要再走不同学校不同标准之路,而是在基本相同的标准下去考虑不同学校的历史和特点,并加入增值的评估措施(ValueaddedMeasure)。他的观点对于中国未来的学校评估模式应该采取什么定位很有启发,对于院校认证这种一元模式对多元质量的实践也是一种背书。
院校认证的假设性前提是:合格的学校才能开办,学校是用纳税人的钱开办并应为公众提供平等的服务,所以必须通过认证确保学校起码是合格的,并通过公开办学情况维持公众的利益和建立公众对学校教育的信心。所以,所有学校都应主动参加相关评估认证。目前政府在许多方面管得过多、统得过死,但它与另一些方面的监管不够是同时并存的,随着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和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进一步扩大,建立以校为本的现代学校评估制度显得非常迫切,通过评估这种监控手段来对学校进行监管更显得至关重要。高校和中小学都应参与院校认证,而不是再沿袭“高教靠评估、普教靠督导”的传统思维。
院校认证是一种校本评估。其主要优点包括:
(1)摆脱了学生学习成就和政府的控制性标准对学校评估的负面影响,评估的起点成为学校自身的条件、目标和规划,使评估目标与学校发展目标高度契合。
(2)解决了学校评估与学校教育质量保障之间的分歧,学校在一定的评估准则框架内主导评估设计并参与评估的主要过程,评估计划更加可行,评估实施更有保障,内部质量保障的常驻机制得以建立。
(3)消除了学校参评的后顾之忧,解决了学校评估的动力机制问题,调动了学校自我规划、自主发展的积极性,也使评估结果的后续使用更加落实、评估过程的影响更加深远。
(4)缓解了评估者与被评者之间的矛盾,院校认证既能较好地解决外部绩效问责的问题,也帮助解决内部质量保障的问题,它还可以为同行之间的制度化的相互调查与平等对话搭建一个平台。
这样一来,学校评估就变成了从学校开始,也在学校结束的有头有尾的过程。也成为学校教育同行深入其他学校、沉下去沟通、真情善意地交流的过程。通过评估过程契入发展过程,在学校常态下、在工作进行过程之中、在教研组里、在课堂上,收集证据、进行判断。真正从学校的目标、校长的理念出发去了解学校的工作现状,把握学校的发展轨迹,寻找学校的办学特色,估价学校的教育质量,诊断学校的实际问题,最后以给学校提出高水平的教育质量报告和发展建议书结束一个阶段的评估程序。这个评估程序必须基于起码一个以上的教育教学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