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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百姓理财(6)

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缴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缴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政策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特别提示:

残疾人在肢体、体能上与正常人有一定差距,但是心智上并无多大差别。残疾人应做到身残志坚,为自己打拼美好明天。我国在残疾人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良好的设施、条件和服务,残疾人应努力创造未来。

40残疾人哪些收入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徐某小时候在一次车祸中失去了双腿,成了残疾人。徐某身残心不残,他坐在轮椅上做生意,取得了事业的成功,收入比很多正常人都高。徐某有残疾证,请问能否减免个人所得税?

徐某是残疾人,对于他经营生意的所得可以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免。

残疾人是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肤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综合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员。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该《批复》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徐某是残疾人,他的经营生意所得可以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特别提示:

残疾人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免应当提供残疾减税申请表、证明残疾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个人取得应税收入的证明材料等等。主管税务机关经过审查、审核,作出判断,并将最后结果通知纳税人。

相关政策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482号(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总局令第46号(2007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号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6〕16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6〕99号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2006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

——银发〔2008〕285号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8号(2007年)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2007)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令第272号(1999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19号(2008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55号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12号(1993年)

贷款通则

——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1996年)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银发〔1998〕190号

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

——银发〔2000〕159号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国务院令第285号(2000年)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2002年)

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

——汇发〔2002〕68号

关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政策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2号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2005年)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2006年)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2006年)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2006年)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6〕161号

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62号

关于调整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06〕184号

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

——信部清〔2006〕574号

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

——信部清〔2006〕63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34号

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停机保号业务资费上限标准的通知

——信部清〔2007〕266号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22号(2008年)

企业财务通则

——财政部令第41号(2006年)

典当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第8号令(2005)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09年)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第11号(2008年)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通过,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6月、2007年12月五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通过,1995年修正,200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通过,2004年修正,200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通过,1990年修正,200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通过,200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通过,200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通过,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200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