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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婚姻家庭(4)

钱某与妻子周某结婚5年未能生育,经检查,钱某无生育能力。后来在医生建议下他们实施人工授精手术,周某成功生育一子。孩子5岁时两人离婚,钱某指出孩子是人工授精所生,与他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他不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钱某的说法正确吗?

钱某的说法是错误的,他应当承担人工授精所生孩子的抚养义务。

人工授精是将男性精液用人工方式协助受孕的方法,主要用于男性不孕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据此可见,只要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生育的人工授精子女,就具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钱某无生育能力,在他同意的情况下,其妻子周某人工授精生育一个儿子,这个孩子应当享受亲生孩子一样的待遇。钱某与周某离婚,他指出孩子是人工授精所生,自己不承担抚养义务是没有依据的,他离婚后应当为孩子支付抚养费用。

政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

特别提示:

人工授精而产生的婴儿有两种:一种是婴儿与父母有天然的血缘关系,另一种是婴儿与父亲无天然的血缘关系。但不管是由哪种方式生产的人工授精儿,只要双方一致同意,则双方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

28协议离婚,如何办理离婚登记?

肖某与黄某是在网络上聊天认识的,经过半年的网聊,两人到肖某的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发现在生活习惯、社会认知等多方面,两人都不同,有的地方甚至是格格不入。于是二人协议离婚。他们应如何办理离婚登记?

肖某和黄某应带着自己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以及离婚协议书到肖某户口所在地(或黄某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证件和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肖某和黄某协议离婚,只要备齐相关证件,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后会作出是否办理离婚的决定。

政策来源:《婚姻登记条例》

特别提示:

现在有很多闪婚一族,他们对待婚姻比较随意,往往任性而为。“为爱结合”是多数“80后”青年闪婚的理由,而他们“闪离”的理由也非常相似,多数是因性格不合。同时,近几年来,老年人离婚也不再羞羞答答,比例也大幅上升。不论年轻人还是老年人,办理离婚登记时,程序基本上是一致的。

29离婚一定要闹上法庭吗?

金某是某大学的教授,其妻子汪某是某工商局中层管理人员,两人都属于“有头有脸”的人物。但是二人的婚姻却并不幸福,因为性格不合总是打打闹闹。二人决定离婚,但是又不想闹上法院,他们应该怎么办?

金某和汪某可以协议离婚,只要二人对子女和财产进行了合理协议分配,不用到法院就可以办理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等情形,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由此可知,婚姻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分配达成一致意见,不用到法院就可以办理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对男女双方的离婚申请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当场发给双方《离婚证》,注销《结婚证》。男女双方在取得《离婚证》后,夫妻关系彻底解除,没有任何的关系,但双方仍是孩子的父母,一方负责抚养孩子,另一方就应当按期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金某与汪某都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且是在国内结婚的,他们只要有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协议书,就可以不到法院办理离婚。

政策来源:《婚姻登记条例》

特别提示:

诉讼并不是离婚的必经途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并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的,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但是如果一方是残疾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外国登记结婚的,就不能协议离婚。

30福利分房一朝“领证”,离婚夫妇应如何判定房子归属?

张女士和陈某于1988年登记结婚。次年,张女士生下了女儿小楠,1998年,陈某花6000元争取了单位的福利分房。在小楠11岁的时候,张女士和陈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因房子当时没有产权证,双方经协商,由张女士带着女儿一起住该房。陈某则另找居所。然而,2010年陈某取得了房产证,并写在自己名下。张女士觉得前夫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房子应该归自己所有。请问应如何判定房子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张女士和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例中,张某和陈某离婚后,张女士带子女生活并一直居住在争诉房屋,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所争诉房屋仍由张女士使用居住为宜。

为此,张女士应当支付陈某应得该房产支付的财产折款对价。陈某在离婚后补交的购房款部分,应当确定为陈某在该房屋份额中的个人财产,对其所持个人份额,应当按照全部房款所占份额比例分割后,归陈某所有。所以,张女士在付清陈某在该房屋份额中的个人财产后,房屋归属她所有。

政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特别提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处理。

3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如何确定?

张某要求与妻子杨某离婚,杨某不同意离婚,张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时张某称与杨某感情确已破裂,很难再与杨某一起生活。杨某则坚持二人之间还存在深厚的感情,不肯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如何确定?

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诉讼能否判离的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由此政策可知,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需要参考多重因素。张某、杨某之间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需要法官进行深入调查,从而作出判决。

政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特别提示:

男女结婚以后,他们的婚姻关系可因两种原因而终止:一种是因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终止;另一种是因婚姻当事人之间离婚而终止。如果夫妻间矛盾重重,双方已长期分居,形同仇人,甚至已互不关心彼此生活,要使矛盾转化就很难。坚持不离的一方要有争取和好的愿望,如果要争取重归于好,就要拿出实际的行动。

32离婚双方可以协议约定轮流抚养孩子吗?

朱某与妻子杨某结婚10年,二人育有一个6岁的儿子。现在二人感情不和要协议离婚,在房产、家具、债务等财产问题上两人很快达成一致,但在儿子抚养权问题上互不让步。最后两人协议轮流抚养儿子,在抚养期间对方可以随时来探望。他们的这种做法能被许可吗?

朱某、杨某二人协议离婚,并一致决定离婚后双方轮流抚养儿子,这是可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只要适当安排了子女的抚养问题和财产问题,就可以协议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这就是说,只要父母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一致,且这样做有利于维护子女的利益,子女可以由双方轮流抚养。朱某与杨某协商决定离婚后由双方轮流抚养儿子,这在政策上是可行的。

政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特别提示:

离婚时在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主要原则是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能使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对于婴幼儿,以跟随母亲为主要原则,如果母亲患有不利于孩子生长的疾病,可以由父亲抚养。孩子由一方抚养并不否认另一方的责任和义务,离婚后父母一样应尽到其应有的责任。

33与外国媳妇离婚,如何办理离婚登记?

凯萨琳是法国人,与郑某在中国某城市登记结婚,并在中国的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现在感情破裂,协议离婚。郑某如何办理离婚登记?

郑某可以与凯萨琳协商一致,到他们当初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由此可知,涉外、涉华侨、港澳台居民和出国人员要在中国内地办理离婚,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其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其办理机构是中方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郑某与法国人凯萨琳在中国某城市登记结婚,现在二人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他们应到当初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

政策来源:《婚姻登记条例》

特别提示:

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中国公民之间在中国境内办理涉外婚姻离婚,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34流动人口一定要办理婚育证明吗?

方某的女儿不到1岁,但是为了增加家庭收入,她把女儿放在公婆家,和老公一起到北京打工。方某在饭店当服务员,有一天饭店所在地的居委会要求她出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方某自己已经有孩子了,她决定不再生育,可以不办理这个证明吗?

方某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证明流动人员的身份、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便于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便于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免费向流动人口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咨询、避孕药具、孕情、环情、病情检查,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凡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外出前需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方某离开老家,到北京打工,依据规定她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方便打工所在地进行人口管理。

政策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特别提示:

成年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乡(镇、街道)应当指导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到指定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检查,对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未落实的应动员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并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上记载查验结果、注明查验日期,同时加盖查验机关印章。查验后持证人的婚育情况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记载的不一致或发生变化的,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应当在30日内以电话、信件等适当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35哪些人有资格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林某夫妇生育了一个女儿,两人决定不再生育了。他们听说可以办理独生子女证,他们应如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