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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婚姻家庭(3)

10岁的向某父母双亡,他和年迈的爷爷一起生活,家庭经济条件一直不好。在当地民政部门的帮助下,何某认识了向某,并一直对向某进行资助,承担了向某的学习费用及大部分生活费。在何某的资助下向某安心学习,顺利考入初中。何某因病去世后,向某失去了经济来源,他可以要求分到何某适当的遗产吗?

何某去世后,向某失去了经济来源,他可以要求分到适当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继承人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在具体程序和数额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由此可知,向某一直受何某的资助以继续自己的学业,现在何某去世,他可以要求分得何某部分遗产,但是数额并不法定,依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向某这一权利被剥夺,他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政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特别提示:

资助者去世后受资助者能否继承资助者的遗产,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受资助者有生活来源,即家庭有一定收入,或有其他资助者,则不能要求继承资助者的遗产。如果资助者去世后,受资助者失去了唯一的生活来源,即可以要求继承资助者的遗产。受资助者分得的遗产,没有规定的比例,由遗产处理机构和人员按具体情况办理。

20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存在,哪个有效?

吕某在丈夫去世后,她立遗嘱声明全部的财产由儿子方某继承。后来方某到南方打工,并在当地结婚生子。吕某身体不太好,一直由侄女方某某照顾,吕某立下遗赠扶养协议,声明方某某继承自己的房屋,其余财产归方某所有。吕某去世后,方某回乡办理丧事,方某和方某某发生了争议。面对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应当按遗嘱还是按遗赠扶养协议进行继承?

方某和方某某应当按遗赠扶养协议进行继承,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抵触的部分无效,方某不得继承吕某的房产。

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签订的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依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由此可知,吕某去世后既有遗嘱又有遗赠扶养协议,二者在处理房产上有抵触,依政策规定应当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方某不得继承吕某的房产。

政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特别提示:

公民可以和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如果遗赠人还有其他亲属要求继承遗赠人的财产,受遗赠人可以和方某某一样以遗赠扶养协议维护自己的权益。

21如何办理遗嘱公证?

田某今年70岁了,他想把自己的房子留给女儿,但是又怕自己去世后儿子会不按自己的想法办。田某听说可以对遗嘱进行公证,他如何办理遗嘱公证?

田某应向当地公证机构提出遗嘱公证申请,公证机构会派两名公证人员办理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是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规定,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田某要求对自己的遗嘱进行公证,他可以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公证机关依据政策规定对其进行办理。

政策来源: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

特别提示:

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生命垂危时立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公证机关可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确认公证。公证员对遗嘱有保密义务。进行遗嘱公证,可向立嘱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处分其财产,对预防和减少纠纷都有积极的作用。

22遗嘱公证,可以由儿子代为申办吗?

徐某已经70岁了,他对自己的财产有一定的规划,并写好了遗嘱。徐某决定在自己神志还算清醒时对遗嘱进行公证,但是他身体不太好,可以由儿子代他到公证处提起申办吗?

徐某要求进行遗嘱公证,应当由他亲自申办,而不得要其儿子代其进行。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证明活动。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或法人。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由此说明,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徐某办理遗嘱公证,依据政策的规定,他应当亲自到公证机关提请申办。

政策来源: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

特别提示:

现在我国财产公证已经成为一种时尚,在进行财产公证时当事人要准备好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等。一般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23遗嘱公证书有误,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文某的父亲去世后,其家人才知道他生前立有一份经公证的遗嘱。在遗嘱中,文某的父亲将全部遗产留给了文某的继母。文某认为父亲应当给自己从小瘫痪无劳动能力的姐姐留有一份遗产,这份公证遗书是错误的。文某能否对此提起行政诉讼?

文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以他姐姐的名义向公证机关申请复查,但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文某父亲的公证遗嘱中并没有分配财产给文某的姐姐,是有误的。对于有错误的公证书,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年。文某发现该公证遗嘱有误,他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起复查,如果收到公证书已经超过1年,文某可以以其姐姐的名义提起复查。因为公证机关并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所以文某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政策来源: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特别提示:

对公证书提起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24没有结婚登记,可以相互继承遗产吗?

唐某、徐某自2005年起就一直以夫妻的名义住在一起,但是二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二人生育了一个儿子,亲朋好友、周围的邻居都以为两人是夫妻。2008年唐某在一次意外中丧生,徐某可以继承唐某的遗产吗?

徐某可以继承唐某的遗产,但是不是依据事实婚姻关系,而是根据相互扶助关系而得到继承的。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婚姻。由于事实婚姻不具有结婚的形式要件,因此,事实婚姻属于违法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由此可知,1994年2月1日以后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一方死亡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唐某、徐某自2005年一直住在一起,虽生育有一儿子但是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唐某突然去世,徐某不能以法定妻子的身份继承遗产,只能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由分得部分遗产。

政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特别提示:

在当今“不婚族”人数逐渐增多,一些追求时尚的男女愿意选择同居、试婚等“准婚姻”的形式来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当事人可以随时终止。面对“另一半”的离去,试婚者才发现没有法律保护的“准婚姻”形式下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难以得到有力的保护。因此,试婚中的人们应当把握好“试婚”的尺度,尽量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25忍受不了丈夫的家庭暴力,能否向妇联求助?

瞿某以前在深圳打工时交了一个男朋友,但是交往了一年就分手了。瞿某回到老家与赵某结婚,赵某老是拿瞿某的过去说事,有的时候还会对瞿某拳打脚踢。瞿某个子较小,常常被赵某打得浑身青紫。她听说妇联是妇女的娘家,她可以向当地妇联求助吗?

瞿某受到丈夫赵某的家庭暴力,她可以向当地妇联求助。

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全国妇联等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妇联组织要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培训工作,建立反对家庭暴力热线,健全维权工作网络,认真接待妇女投诉,告知受害妇女享有的权利,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公正地处理家庭暴力事件。妇联系统的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理有关家庭暴力的案件时,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由此说明,妇联是帮助妇女儿童的组织。瞿某受到丈夫赵某的家庭暴力,她可以向当地妇联求助。妇联工作人员会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并努力解决其家庭暴力问题,保护瞿某的人身安全。

政策来源: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全国妇联等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特别提示:

妇联是妇女的娘家,设有妇女维权工作站或家庭暴力投诉站,妇女如受到家庭暴力,可以向妇联寻求保护。但是妇女更应该自立自强,像瞿某这种情况,她可以自行提起刑事诉讼。为确保以后的人身安全,如果不能继续一起生活,还可以提起离婚。

26离婚时律师收费过高,怎么办?

方某要与妻子王某离婚,他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某为代理人。蒋某调查了方某的家庭情况后,以办案费、车船费等各种名目,要求方某支付1万元律师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蒋某又陆续从方某处收取1万元。方某认为自己的离婚案所涉金额不大,该律师事务所收费过高,他应该怎么办?

方某可以与蒋某及该律师事务所协商,如协商不成他可以向当地律师协会、司法局等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服务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收费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司法部共同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但应考虑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某对该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有疑议,他可以通过规定的多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政策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司法部共同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特别提示:

律师为老百姓的法律事务提供协助,因为他们提供了专业服务,可以收取一定费用,但是律师不能漫天要价、高收费、乱收费。面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高收费,国家进行了调控,身涉其中的老百姓也应当理直气壮地要求自己的权利,拒绝律师违法收费。

27离婚后,对无血缘关系的人工授精儿有抚养义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