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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婚姻家庭(1)

婚姻和MI家庭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一个和谐的社会来自于和谐的婚姻,来自于一个个和谐的家庭!婚姻关系着个人的幸福、家庭的稳定、子女的未来。作为家庭成员,了解相关的婚姻、家庭、生育政策,将会大大提高自己的婚姻幸福指数,为和谐社会的建立打下坚实的基础。

1父母干涉自己结婚,怎么办?

陈某在某市政府机关工作,条件相当好的她与打工仔贺某相爱,并筹备登记结婚。陈某的父母阻止二人结婚,但二人并不理会。陈某的领导是陈某父亲的老部下,在陈父的指令下,该领导称如果二人坚持结婚,陈某在工作单位就很难得到升迁。陈某二人面对重重压力,应该怎么办?

陈某二人应该与陈某的父母进行协商、尽量沟通,如果陈某家人继续强力干涉他们的婚姻,陈某二人可以向当地政府、居民委员会、妇联或婚姻登记机关反映,寻求帮助。必要时,二人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婚姻登记条例》都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由此可知,在公民结婚问题上的基本政策和原则是婚姻自由,公民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婚姻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干涉与反对。陈某二人如果没有法律规定不能结婚的事由,他们可以到陈某或贺某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特别提示:

我国虽然对婚姻自由进行强力保护,但是几千年来的传统习惯还是影响了一部分人。有的父母、师长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反对他人的婚姻,甚至强加干涉。面对这样的情况,应尽力与“阻力”沟通,以实现最好的结果。如果被暴力野蛮反对,结婚双方可以求助于政府部门,以维护婚姻自由。

2劳教人员服刑期间,可以结婚吗?

朱某因为聚众斗殴被收容,后来被判处劳动教养两年。朱某出事前与王某已恋爱4年了,两人正商量着准备办理结婚手续。朱某在劳动教养所悔恨不已,决定痛改前非,他更舍不得王某。王某为了鼓励他积极改造、表示对他的真心,答应马上结婚。朱某是劳教人员,他们可以结婚吗?

朱某在劳教期间可以与王某结婚。根据我国相关政策、法律的规定,劳动教养人员在被执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处罚期间可以结婚。

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需收容劳动教养的人有: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人;等等。被收容劳动教养的人都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不够刑事处分的人。对于此类人应以政治思想教育为主,结合进行文化科学教育、生产技术教育,因此应保留其一定的民主权利和民事权利。

民政部《关于正在劳改的犯人及正在接受劳教的人员申请结婚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教期间的结婚问题,1962年3月13日公安部《关于解决部分劳教人员婚姻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规定:“对于劳教前确有婚约关系,现在双方要求结婚,或已经离婚双方要求复婚,都应当允许向政府登记结婚或复婚。”对未婚的或已正式离婚的男女劳教人员,相互间在改造中建立了感情,并且要求结婚的,可根据情况劝他们解除劳教后结婚。如劝说无效,亦应准予向政府登记结婚。

由以上政策的规定可知,允许劳教人员结婚有利于被劳动教养人员的改造,维护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益。朱某和王某已经恋爱4年,朱某被劳动教养后王某还是坚持要与朱某结婚,在此情况下劳教管理部门应当批准二人结婚。

政策来源: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民政部《关于正在劳改的犯人及正在接受劳教的人员申请结婚问题的通知》

特别提示:

劳动教养不同于劳改,它是一种强制性行政措施,针对的是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因此,劳动教养人员依法享有一些民事活动的权利,例如本纠纷中涉及的婚姻自由权,另外如休假探亲权等。

3两个人都只有19岁,能登记结婚吗?

苗某和张某是高中同学,高中毕业后两人都没有考上大学,都到南方某城市打工。在打工老乡的撮合下,苗某和张某逐渐产生感情。年底回家时两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但是工作人员称两人都只有19岁,不到结婚年龄不予登记结婚。虽然苗某、张某二人表示他们的感情很好,但就一定能成为合法夫妻吗?

苗某和张某现在不能登记结婚,不能成为合法夫妻。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由此可知,结婚双方不一定感情好就可以结婚,还要符合其他规定。苗某、张某二人感情很好,可是两人现在都只有19岁,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依据政策规定,女性和男性法定结婚年龄分别是20和22周岁,二人不能办理结婚登记,在未满法定结婚年龄前二人不是合法的夫妻。

政策来源:《婚姻登记条例》

特别提示:

婚姻是人生大事,当事人应当做好充分准备,并办理合法证件。很多不到法定年龄不能结婚的当事人选择先举行婚礼后补办证件,给以后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如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就是一大难题,同时婚姻双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都得不到法律保障。

4在校大学生可以结婚吗?

苏某、黄某都是某高校在校大学生,两人在大学二年级时开始在校外租房同居。大学三年级时黄某发现自己怀孕了,两人都23岁,经商量决定结婚,生下孩子。苏某、黄某二人将想法告诉了班级辅导员,被告之他们严重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让他们要么退学结婚,要么承认错误。面对此情况,苏某、黄某应该怎么办?

苏某、黄某可以与所在大学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可以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结婚,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学生能否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执行。苏某、黄某二人都已23岁,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如果二人没有违反其他禁止性规定,则可以要求结婚。二人不再需要获得学校的同意,学校的态度应该是不干预和不禁止但也不提倡,学校对二人的退学处理,有欠妥当。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特别提示:

大学生能否擅自结婚的问题,我国教育部没有明确规定,但不代表提倡。教育部门尊重学生作为成人的权利,但从大学生本身来讲,应以学习为重,妥善地处理好学习和婚姻、家庭的关系。毕竟在大学期间,学生还没有婚姻基础,也没有经济基础,所以,当代大学生应当作出理性的选择。对于在校学生怀孕的问题,教育部也表示,如果学生怀孕,不会要求退学。按照新规定的要求,学生如果身体不适合在校学习的可以休学。

5华侨可以回国补领结婚证吗?

李某与张某登记结婚10多年了,他们结婚后就到新加坡闯荡,经过多年苦心经营他们在当地有了自己的企业。因多次搬家,二人的结婚证弄丢了。作为华侨,他们能否回国补领结婚证?

李某与张某可以回国申请补领结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由此可知,现在当事人如果丢失了结婚证,可以申请补领结婚证。李某和张某是华侨,他们可以到当时领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

政策来源:《婚姻登记条例》

特别提示:

补领结婚证应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故未能亲自到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交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

6与结过婚但未领结婚证的人结婚,构成重婚罪吗?

袁某2006年与同村伍某举行了结婚典礼,但是二人没有领取结婚证。袁某生下一女儿后,伍某对其不满,双方出现分歧。2009年10月,袁某将女儿托付给母亲到南方打工,打工时认识梁某。二人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感情日渐深厚。梁某知晓袁某的情况,他们若结婚,梁某构成重婚罪吗?

梁某与袁某结婚,二人不构成重婚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2006年袁某与伍某举行了结婚典礼,但是没有领取结婚证,依据规定他们的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梁某与袁某登记结婚,不构成重婚罪。但是,如果他们登记结婚后,袁某仍与伍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属重婚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特别提示:

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市场经济的今天,重婚现象已经出现,所谓“二奶”、“小三”已不稀见。如果两人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婚姻关系。

7结婚前女方父母购买的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余某30岁了还没结婚,是一个标准的“剩女”。余某的父母非常着急,表示只要她结婚二老会赠送她一套两居室作为婚房。余某经人介绍认识房某,余某的父母对房某也表示满意。余某、房某二人结婚,余某父母在其婚前购买的新房属于余某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余某婚前其父母为她买的新房,属于余某个人财产。

随着人们经济意识的提高,大家理财的同时更多地关注自己的合法财产,尽量为自己争取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由此可知,婚前父母购置的房产,如没有注明,应当是对一方的赠与,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余某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该房屋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应当认为是对余某个人的赠与,该房屋属于余某个人婚前财产。如果这个房子是余某父母在二人结婚后购买的,而余某父母也没有明确表示这个房子只是赠与余某一人的,则这个房子为余某夫妻的共同财产。

政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特别提示:

为了减少夫妻双方对财产是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有产生分歧,双方可以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以防止婚后发生争议。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8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林某与袁某经人介绍确立了恋爱关系,林某的父母看到儿子和袁某相处得不错,向袁某家送去了一份“彩礼”,其数额为3万元。后来二人因感情不合决定分手,林某要求袁某返还自己父母送给袁某家的彩礼。林某的要求合理吗?

林某的要求合理,袁某应当退还林某父母送给她家的3万元彩礼。

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如果是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如果是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林某与袁某恋爱后,林某父母送给袁某家3万元的彩礼,林某与袁某并没有结婚,依此规定,林某可以要求袁某返还3万元彩礼。

政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特别提示:

现今社会,即将结婚的一方要求对方有车、有房才结婚,其实这已经是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政策、法律的规定。婚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的,而不是金钱。男女朋友间送一些小礼品、首饰,是增强感情的小手段;如果索要大笔金钱,就是索取彩礼,是不应被社会认同的。

9妻子要求查询丈夫的存款,可以吗?

范某与丈夫夏某结婚多年,家中的财务一直是夏某在掌管,存款都以他的名字开户。近几年夫妻二人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感情已经破裂。范某想离婚,但是她不知道家里有多少钱。范某可以到银行查询夏某的存款吗?

范某不能到银行查询夏某的存款。

《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除了国家司法机关外任何个人、单位不得查询和冻结他人的存款。范某虽然是夏某的妻子,但也不能查询夏某名下的存款。如果她向银行提出要求,银行可以拒绝。如果范某已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想查询到夏某的银行存款额,法院可以依据范某的申请向银行调查收集证据。

政策来源:《储蓄管理条例》

特别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