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现实走不完的人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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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法与情

二十二章法与情

表哥拿酒碗砸死了表弟,可以界定为“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罪”,但是这个“界定”还存在一个“不确定”因素,就是责任分摊问题——前头说的,一个人在马路上走着,一个司机开车从后面冲上去把他压死了,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追究起责任来,就不一定是司机负全责。比如,在马路上行走的人违反了交通规则,闯了红灯、占道逆行、故意“碰瓷”……追究下来,双方都有责任(有时甚至没有司机的半点责任)。就表哥砸死表弟这件事来说,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表哥不是疯子,不是神经病,他不会无缘无故地拿酒碗去砸人是不是?那么他手中的酒碗是怎么砸下去的呢——两老表有一段对白:表哥说,表弟你输了,这碗酒你得喝下去……不喝,你就是小狗,就是王八蛋,就是怂汉子……不喝,老子就一酒碗砸在你头上——你信不信!表弟说,老子就是不喝,你有本事就砸下来!你要是不敢砸,你就是小狗,就是王八蛋,就是怂汉子……

从这段对白中可以看出,是表弟违反了“交通规则”,有错在先,赌酒输了,不仅不认错,还耍赖逞强,以语言相激,表哥是在酒精中毒,大脑糊涂的情况下,情绪激奋,不能自控,而做出了酒碗砸人的行为——他的行为,要论罪的话,可以界定为“激情犯罪”,而“激情犯罪”,也符合减轻处罚的法律要件——加上他的犯罪,表弟的语言相激,起到了诱导的作用,追究责任,不说是对半平分,起码也要“三七”分摊——表哥有错,表弟也有错,要追究责任,两人都有责任;要依律处罚,凶手可以得到从轻发落。

经过调查落实,这个案子符合减轻处罚的法律要件,县太爷同意了两家“不报案、不起诉,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的请求……经过协商洽谈,凶手家属赔付了死者家属一笔(可接受)的“抚慰金”,死人不用医病,当然是不用赔付医疗费了,不过,人被砸死了,像朱老四案例一样,行凶者一方要把死者风风光光地安葬了,事情也便圆满解决——不过,那个表哥还是被县太爷捉去关了三个月大牢,以示警醒——看你以后喝醉了酒,还敢不敢拿酒碗乱砸人家脑袋!

县太爷讲到这里,这个案子便算是讲完了。他对朱必泰和张老头道:“二位可听明白了,‘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索要抚慰金’——凶手砸死了人,却达不到‘过失杀人’的条件,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律要件;死者也有过失,应当分摊一定的责任;死者一方亲属不起诉,要求按照民事纠纷矛盾调解处理——老爷我按照‘不起诉,不受理’的法规,没有立案,而是把这个人命案子作民事调解处理,这种情况下,死者一方,就可以索要‘抚慰金’了……”

县太爷讲了这一条,接着要讲“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不能索要抚慰金”了。他道:“老爷我就以张老二挖死朱老四这个人命案子为例——这个案子的来龙去脉大伙是非常清楚了,不紧要相干的,老爷我就不提了。老爷我着重要说的,是张老二挖死朱老四,虽然有‘激情犯罪’的因素在里面,有一点减轻处罚的可能性——老爷我从来没有见过俯下身子,伸长脖子,叫人家用锄头挖自己的蠢材!你朱老四放田水,‘把着茅坑不拉屎’,已经有错在先,却还用语言相激,诱导别人犯罪,所以,也要负一定的责任;所以,老爷我说,张老二挖死了人,有一点减轻处罚的可能性。但是,老爷我到事发现场勘察处理,朱老四的老娘,还隔着‘十万八千里’,就哭得伤心凄惨;来到老爷跟前跪下,就强烈要求严惩凶手,抓住张老二,砍头偿命,给朱老四报仇雪恨——您朱老先生到现在不都一直要求老爷我赶快抓到凶手,给死者报仇的吗?你们受害方都要求除凶惩恶,老爷我不敢怠慢,当时就下令林捕头去捉拿凶手。老爷我勘察过现场,让仵作验尸完毕,还叫衙役们把死者抬到县衙的停尸房,听候下一步处理。老爷我把案子发生的前前后后,仔细作了分析——老朱、老张两家,都开着杂货店,为生意上的竞争,互相倾轧挤兑;两家的田地紧靠一起,为争田水放,经常发生纠纷……可以说,两家有难解的矛盾怨恨;可以说,张老二行凶,心怀怨恨,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况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把死者的头颅都要挖断,不绳之以法,不合天理;不偿命,不足以平民愤——张老二犯故意杀人罪,不仅不能减轻处罚,而且必须严惩,以伸张正义,明示法纪……老爷我已经把两个案子的案情摆明了——这后一个案子,按照法律条款,可以界定为‘故意杀人罪’;死者家属,坚决要求严惩凶手,希望讨回一个公道;老爷我已经根据案情性质,立案存档,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正在积极侦办当中。以这三点看,都不能构成‘减轻处罚,私下协商解决’的法律要件。所以,此时死者一方提出索要‘抚慰金’是不合适的——最起码也要等案件侦破,凶手缉拿归案,看对凶手做出什么样的处罚(还要结合当事双方的意见),才适合讨论‘抚慰金’的事情——这就是老爷我说的‘抚慰金’要在最后解决的道理——‘抚慰金’该不该索要,很大程度上要看对凶手做出什么样的处罚来决定……”

现在提出索要抚慰金不合适;将来案子侦破了,该不该索要抚慰金,还要看对凶手做出什么样的处罚?这样的问题,让朱必泰蒙上了一头雾水,搞不明白,要县太爷再解释清楚一点?

县太爷道:“‘现在提出索要抚慰金不合适’,前面已解释得很清楚了,老爷我不再啰嗦重复,这里着重说一下,案子侦破以后,对凶手做出什么样的处罚,受害方才可以提出索要抚慰金——张老二挖死朱老四,虽然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但是朱老四有错在先,追究责任,十分起码也要分摊三分,由此,对张老二减轻处罚的可能性还是有的——如以老爷我界定的‘故意杀人罪’来论处,用刑事案件的性质做出判决,张老二是必死无疑了!但是老朱家要贪图抚慰金,不想要张老二的命,向老爷我提出撤诉要求,老爷我是会酌情考虑的;老爷我虽然已立案侦办,但是只要老朱家提出撤诉,不再打官司,愿意和老张家协商洽谈,私下了结,那么老爷我凭着这张‘翻粑粑’的嘴,可以把‘故意杀人’说成是‘过失杀人’;可以把报复行凶说成是‘激情杀人’……这些都可以构成减轻处罚的法律要件,这样,老爷我就可以销案,把刑事案件改判为民事纠纷案件;把刑事判决改为民事调解——这样,老朱家可以现在就提出抚慰索赔的要求;老张家的张老二就可以免除死罪——按照法律条款,老爷我最多判他二十年徒刑了事——总之,‘要罚就不杀;要杀就不罚’——这就是民事调解必须遵循的‘规矩’!所谓的法律严明、法律公正,但法律并不是死的东西——铁板一块!所谓的法外施恩,就是说在严厉的法律约束内,还应该体现出法律的尊严与道义,宽容与仁慈,使‘罪犯’有一线生机而不至于陷入绝望;使执法者不至于草菅人命而陷入不义……公民要遵纪守法;执法者要依法办案……”

县太爷说了大半天,该不该要抚慰金,用了一句“要杀就不罚,要罚就不杀”来定义——老朱家要抚慰金(老张家同意给),张老二就不杀,最多判二十年关大牢的徒刑了事……

这么一个结果,朱必泰听了就不干了,嚷道:“‘要罚就不杀’,哪里有这么便宜的事儿——咱老朱家好歹也是有头脸的人家,不说腰缠万贯,也是小康富有,哪里稀罕那几文抚慰金!他张老二心肠歹毒,手段恶劣,挖死朱老四,对老朱家亲人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对经济也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所以老朱家坚决要求,对杀人凶手,必须严惩——老朱家舍弃抚慰金不要了,也要求把凶手缉拿归案,明正典刑,给死者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