抒情是作家在作品中直接或间接地抒发内心感情的一种表达方式。抒情是抒情性作品的主要表述方法;但在叙事性的作品中,它常常与叙述、描写、议论等结合运用,能增强文章的感染力,突出文章的中心。在议论说理的文章中,作者一般很少直抒感情,而是通过对某种观点的论证,体现作者的爱憎感情。抒情的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抒情,另一种是间接抒情。直接抒情也叫直抒胸臆,由作者直接对有关人物和事件等表明爱憎态度。间接抒情的特点,是作者把主观的情感通过所描写的事物特点表现出来,一般有借景抒情、托物言志、借古抒情、情景交融等形式。
议论是指作者在作品中直接表达对客观事物的见解或判断的文学手法。文学作品中的议论应当做到水到渠成,不宜太多。议论过多,就会破坏作品的艺术效果。
(三)文学作品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在文学作品中,内容和形式密不可分,互相依存。内容是本质,形式是本质的表现。内容起主导的、决定的作用,形式为内容所决定,并随内容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主要表现在从作家的创作过程来看,是先有内容,然后才有与之相适应的艺术形式;从文学的发展过程来看,经常是由于内容的发展变化,然后才引起形式的相应变化。适合于一首抒情小诗的内容,绝不可能写成《红楼梦》这样的鸿篇巨制;而《红楼梦》所展示的广阔的社会生活画面,也不可能用一篇散文或一首诗来表现。
形式对内容有能动作用,并具有相对独立性。在文学作品中,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为内容服务,并不是说形式只是一种消极的被动的因素;相反,形式一经形成便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独立性,而且对内容发生着各种不同的能动作用,相似或相近的内容可为不同的形式因素所表现,相同的形式因素也可以表现不同的内容。例如,我国现代诗人李季采用陕北“信天游”民歌体所作的长诗《王贵与李香香》,作家赵树理用“板话”的形式创作的小说《李有才板话》等,都以新鲜活泼而有民族特色的艺术形式,充分表现了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具有强烈的艺术感染力。反之,如果文学作品的形式粗糙、低劣,与内容不相适应,它就必然妨碍作品内容的表达,损害作品的艺术质量,降低其艺术感染力。因此,作家进行文学创作,必须充分重视形式的作用,应尽力创造或采用与内容相适应的完美的形式。但重视形式,必须以一定的内容为前提,如果不顾内容的需要,单纯地堆砌辞藻,玩弄技巧,片面追求形式,就会走上形式主义的斜路,写出的作品也不可能收到好的艺术效果。
所以,在文学作品的鉴赏中,不能把内容和形式分割开来,形式和内容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二、文学体裁的分类
(一)体裁
文学作品的体裁,是表达文学作品内容的具体样式,是展现文学作品内容的物质载体,是构成文学作品的形式的因素之一,也是文学作品的外部表现形态。
任何文学作品都有一定的体裁,其内容都要通过一定的体裁来表现,没有体裁,文学作品就不可能存在。在文学发展的历史过程中,由于民众和作家的创作实践,逐步创造与形成了各种各样的体裁。
各种文学体裁的形成与分类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是社会物质生活不断丰富与提高,人们必然要求精神生活也相应地丰富与提高,所以,各种文学体裁也随之应运而生;另一方面,是文学传统的继承、革新和创作经验不断积累的结果。
(二)文学体裁的分类
对于文学体裁的分类,最常见的分类法有“两分法”“三分法”“四分法”和“多分法”。“两分法”是我国最早的分类法。它根据作品的语言是否押韵而把所有的文章分为韵文、散文两大类,即把诗词歌赋等在语言运用上讲求节奏韵律的文体叫作韵文,把其他不讲究节奏韵律的文体统称为散文。这种分类方法,只是根据语言的体制不同而区分的,不能说明各种文学体裁在反映生活和塑造艺术形象上的特点,不能概括各种文学体裁的本质,所以现在已经不用这种分类的方法。“五四”以来,国内常用的是“三分法”“四分法”和“多分法”。
“三分法”是根据文学作品塑造形象的不同方式,把文学作品分为抒情、叙事和戏剧文学三大类。这种分法在国外相当流行,作为一种文学体裁的分类法,最早是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在《诗学》中提出来的。他认为文学模仿现实有三种方式,“既可以像荷马那样时而用叙述手法,时而叫人物出场(或化身为人物),也可以始终不变,用自己的口吻来叙述,还可以使摹仿者用动作来摹仿”。(伍蠡甫,胡经之.西方文艺理论名著选编:上卷[ 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47 . )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像荷马那样”指的就是叙事类;“用自己的口吻来叙述”,指的就是抒情类;“使摹仿者用动作来摹仿”,指的是戏剧类。这便是对“三分法”的最早表述。此后,贺拉斯、布瓦洛、别林斯基都沿用这种文体分类法,并对这种文体分类法作了大量的研究。
“四分法”是综合文学作品在形象塑造、语言运用、结构体制和表现方法等方面的不同基本点,而把文学作品分为诗歌、小说、散文、戏剧文学四大类别的分类方法。“四分法”是“五四”以来,根据我国的文学传统和文学现状,同时又吸收了西方的理论成果所创造出来的文体分类法。由于我国最早盛行的是诗歌和散文,而宋元以后,小说、戏剧又得到长足发展,尤其是近代,它们在文体中又占有重要地位,因此,采用“四分法”既考虑了我国的文化传统,又适应了小说、戏剧创作现实发展的要求,所以这种分类方法被广泛采用。
“三分法”和“四分法”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三分法”是着眼于塑造形象的不同方式,是按照文学的内部性质划分的,其标准统一,具有相当强的概括性。但是,“三分法”忽视了不同体裁文学作品的外部表现形态,把一些形式特点相同本应属于同一类的文学体裁分割开了,如把叙事诗和抒情诗分为不同的两类,忽视了作为诗歌的共同特点。“四分法”主要缺点是分类标准不统一,如戏剧、小说的区分着眼于形象塑造的方式,诗歌、散文的区分则着眼于语言形式。但“四分法”的长处非常明显,它定名具体,便于掌握,可以说既照顾了中国的文学传统,又符合文学现实的发展。
除了上述三种分类方法之外,还有“多分法”。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在小说、戏剧文学的基础上,产生了电影、电视艺术等,因而,相应地产生了影视文学的体裁。在我国民间文学如评书、快书、相声、评弹等的基础上,又形成了曲艺文学。人们在文学体裁的分类中把它称为“多分法”。
第三节 文学鉴赏概述
一、文学鉴赏的产生
(一)什么是文学鉴赏
就现象而言,文学鉴赏似乎就是阅读文学作品。其实鉴赏并非一般的阅读,它和一般的阅读有着重要区别。在一般的阅读活动中,读者只是被动地接受作品的内容,其中主要的活动是认识和理解。而文学鉴赏则是人们在阅读文学作品的过程中,通过感知、情感、想象和理解等一系列心理活动而形成的认识、体味、玩赏的审美活动。作为一种艺术的接受活动,文学鉴赏具有审美的特点。
从根本上说,文学鉴赏的审美特点是由审美对象即文学作品本身的审美性质决定的。文学作品包含着认识、道德、教育、思想、政治等因素,但是它们又不是孤立地存在于作品之中,而是融化在审美因素里,融化在具有审美特质的艺术形象之中。正是作为鉴赏对象的文学作品的这一审美特征,调动了鉴赏者的多种审美心理功能,形成了文学鉴赏特有的精神愉悦。自然,在鉴赏的精神愉悦中,包含着对事物的认识和思想的提高,但鉴赏之为鉴赏,关键还在于审美享受的有无。但这并不是说只要阅读的是文学作品,就能发生鉴赏;文学作品是作为一般的阅读对象还是作为鉴赏对象,与读者以及读者和作品建立了何种联系也有密切的关系,这就涉及文学鉴赏发生的条件。
(二)文学鉴赏发生的条件
文学鉴赏作为一种能够使读者产生审美享受的艺术接受活动,是由鉴赏主体和鉴赏客体之间发生一定的联系,产生了思想感情的交流以后形成的。具体地说,文学鉴赏的发生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一是必须具备可供鉴赏的对象,即具有鉴赏价值的客体。所谓可供鉴赏的对象或客体,是指那些具有较丰富的内涵和较高的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指具有审美特征的、可以具体感受的文学形象。没有这样的艺术形象,不可能诱发人的联想和想象,不可能从情感上打动人,文学的鉴赏活动就不可能发生。
二是必须要有能够感受艺术美的鉴赏主体。只有可供鉴赏的对象而没有具有鉴赏能力的主体即鉴赏者,文学鉴赏依然不能发生。鉴赏主体应该要具备基本的文化知识和思想水平;要有一定的艺术修养和艺术感受能力;还要有比较丰富的生活经验。
三是鉴赏主体和鉴赏对象必须有某种适应性并建立起一定的联系。有了可供鉴赏的对象和具有鉴赏能力的主体,文学鉴赏也不一定发生,因为文学鉴赏还需要主体与对象之间建立起相互适应的关系和联系。所谓相互适应,是说只有在鉴赏主体的艺术修养和生活经验能够与文学作品的内容发生交流,从而以自己的生活经验去感受、丰富和补充艺术形象,才能使文学作品成为主体鉴赏的对象。所谓的建立联系则是指,只有当鉴赏主体处于适当的心境中,鉴赏活动才可能发生;没有一定的心境,或者心境与鉴赏对象所需的不相适应,情感活动不能发生,鉴赏当然也就无从说起。
二、文学鉴赏的性质、特点和意义
文学鉴赏是全部文学实践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对于发挥文学的社会功能和推动作家的创作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文学鉴赏的性质
文学鉴赏是人们在阅读文学作品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审美的认识活动。人们在阅读文学作品时,被作品的艺术形象所吸引,总是自觉不自觉地根据一定的审美理想、审美标准、审美趣味,对形象进行感受、想象、体验和品味,从而对作品作出某种审美评价,得到精神的满足,即审美享受,这就是文学鉴赏。文学鉴赏本质上是人们阅读文学作品时产生的一种审美精神活动,具有审美意识的一般特征。这种精神活动是读者借助于文学语言媒介,运用具体的形象思维,通过理解、想象和联想、情感体验等心理技能的综合活动,去感受作品中所描绘的情景,体会作品的意蕴,把作品形象转化为审美意象,并加以感受、体验和回味,从而获得美感享受的愉悦,领悟作者的思想感情。它包括思想内容鉴赏、艺术技巧鉴赏和写作风格鉴赏等。鉴赏是在阅读的基础上进行的,但阅读并不完全等同于鉴赏。
文学鉴赏作为一种审美认识活动,主要是一种形象思维活动,它同阅读科学理论著作时的认识活动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人们在阅读理论著作时,主要是运用抽象思维,从理智上把握阅读对象所阐发的科学原理。在这个过程中,读者的理解力和思考力起着主要的作用。而在文学鉴赏中,读者的形象思维活动起着重要作用,在这个过程中,读者的审美的感受力和想象力起着突出的作用,读者面对的语言符号传达出来的形象画面,在此基础上,通过艺术想象和联想,加以综合领会、感受,从而把握作品的意蕴,得到美的愉悦与美的价值判断。
(二)文学鉴赏的特点
1.文学鉴赏的情理统一
文学鉴赏作为以艺术美为审美对象的一种审美活动,具有一般审美意识的特征。美的本质决定了审美意识是情(情感)和理(认识)的统一。
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的一种特殊的反映形式,是人对客观事物是否符合自己的需要所作出的一种心理反应。跟认识过程(感觉、知觉、思维等)不同,情感不是对客观对象本身的反映,而是对对象与主体之间的某种关系的反映,所以它表现为对待客观对象的一定的主观(肯定或否定)的态度。这种态度与人的活动、需求以至理想,也就是人的利害有密切的联系。对象与主体需要的不同关系产生不同的情感,不同的情感又驱使主体采取不同的行动,以符合主体的要求和愿望。文学的突出特性就是情感性,因而文学鉴赏应该有情感的体验。一部感情冲击力异常强大的作品,给予读者感情上的震动是非常大的。1822年8月,法国一家剧院上演莎士比亚的名作《奥赛罗》。当演到第五幕奥赛罗要掐死苔丝黛蒙娜时,正在看演出的警卫士兵情不自禁地高喊:“我决不许一个该死的黑人,当着我的面,杀死一个白女人!”边说边朝舞台上开枪,以致打伤了扮演奥赛罗的演员。在文学鉴赏中,这种极端的情况并不多见,但引起鉴赏者强烈、复杂的感情变化和感情体验,却是常见的普遍现象。例如,《红楼梦》二十三回《西厢记妙词通戏语 牡丹亭艳曲警芳心》中关于林黛玉听《牡丹亭》曲子的描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