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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金融期货概述(1)

从金融衍生产品的产生和发展来看,金融期货也许不是一个最早的类别。因为在金融期货产生之前,不仅远期合约早已存在,而且股票期权也早已存在。但是,在1973年美国成立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之前,那种场外交易的股票期权的交易品种十分单一,交易规模极为有限,殊不足以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然而,自从1972年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设立国际货币市场(IMM)分部,并推出第一张外汇期货合约以来,金融期货就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而金融期货的迅猛发展,又引发了其他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推出,金融期权也因此而成为一个与金融期货并驾齐驱的金融衍生产品类别。这就说明,作为20世纪70年代金融创新的产物,集中性的金融期货交易早于集中性的金融期权交易。同时,从金融期权交易的现实来看,金融期货期权早已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类别,我们必须对它作专门的说明。而金融期货期权的实质,是以一定的金融期货合约作为金融期权合约的标的资产。显然,从分析的先后顺序来看,我们也首先必须对金融期货加以比较明确的说明,然后才能清楚地解释金融期货期权。所以,根据分析的需要,并按照国际同类着述的惯例,在本书中,我们将金融期货作为全书的第一部分,而将金融期权作为全书的第二部分。

在本章中,我们将首先从金融期货的基本定义入手,简要地介绍金融期货的主要种类、金融期货的交易制度、金融期货的基本特点及金融期货市场等问题,从而使读者对金融期货这一金融衍生产品的主要类别有一个初步的认识。而至于金融期货的主要产品、定价原理,以及具体应用等问题,我们将在以后各章中逐步展开。

第一节 金融期货的定义与种类

一、金融期货的定义

(一)期货交易的基本概念

金融期货是期货的一个类别。所以,要明确地认识金融期货,首先必须认识作为一种交易方式的期货交易及其基本特征。从理论上说,所谓“期货交易”(futures transaction),是指交易双方在集中性的市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所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而所谓“期货合约”(futures contracts),则是由交易双方所订立的、约定于未来某日期以成交时所确定的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的标准化契约。

可见,期货交易既不同于钱货两清或在成交后的短时间内即行交割的现货交易,也不同于那种场外进行的、非标准化的远期合约(forward contracts)的交易。

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的不同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的不同却常常被人们所忽略,甚至被误解。之所以被忽略或误解,是因为这两种交易方式都有着先成交、后交割的特点,而且都是在成交时将价格加以确定的。所以,人们往往将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混为一谈。其实,作为一种交易方式,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是大不相同的。除了交易是否集中在场内进行,以及合约是否标准化的区别之外,它们还有着其他许多显着而又重要的区别。对于这些区别,我们将在本章的第三节中另作专门的说明。

(二)金融期货的定义

金融期货是在普通商品期货已有了长期发展后,才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大期货类别。所以,作为一种交易方式,金融期货与普通商品期货实际上并无多少根本性的区别。它们在基本的交易规则、定价原理,以及具体应用等方面都有着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我们之所以将金融期货与普通商品期货加以区别,并把它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期货类别,是因为它与普通商品期货有着完全不同的标的物,因而在一些比较具体的交易规则、定价方法及实际应用等方面也有着显着而又重要的区别。

简单地说,所谓“金融期货”(financial futures),是指以各种金融商品或金融工具作为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方式。这些被作为金融期货合约之标的物的金融商品或金融工具,主要有外汇、债券、存款凭证、商业票据、股票及股价指数等。

作为一种交易的方式,期货交易在国外已有着悠久的历史。它最初出现于农产品的交易,以后又逐渐扩大到金属、能源和其他产品的交易。金融期货则是期货大家庭中最年轻的一员。从美国推出第一张金融期货合约到现在,它还只有短短三十余年的历史。而至于股价指数期货、股票期货及信用衍生产品,其存在的历史则更短。然而,金融期货却后来居上,其发展之迅速、运用之广泛、影响之深远是任何其他期货品种所无法比拟的。目前,在期货交易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金融期货都无不在其整个期货交易总量中占据绝对重要的地位。

二、金融期货的种类

金融期货一经产生,就得到迅速的发展。这种发展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新品种不断推出;二是交易场所不断扩展;三是成交量迅猛增长。目前,在金融期货交易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每个交易所都有数十种,甚至上百种金融期货合约同时上市。根据标的物的基本性质,金融期货可分为如下五个大类:一是货币期货;二是利率期货;三是股价指数期货;四是股票期货;五是互换期货。其中,前三类期货是金融期货中最主要的,存在的时间也相对较长,因此,这三大类金融期货将是本书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而至于股票期货与互换期货,我们将根据需要而作简要的介绍。

下面,我们首先对这五大类金融期货的基本概念加以简述,而在以后各章中,再进一步对各类金融期货的主要产品、交易规则、定价原理,以及具体应用等问题进行具体的说明。

(一)货币期货

货币期货是金融期货中最早推出的一个类别。所谓“货币期货”,是指以各种可兑换货币作为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方式。这类期货最初由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的分部--国际货币市场(IMM)推出。由于当时推出的7种期货合约的标的货币对美国而言都是外币,故称为“外汇期货”或“外币期货”。

但是,在美国推出这类期货并获得成功后,其他国家也纷纷推出各种货币期货合约,而作为这种期货合约之标的物的货币对市场所在国而言又未必都是外币,也有本币。因此,这类期货现在更普遍地被称为“货币期货”(currency futures)。

(二)利率期货

利率期货是以各种债务凭证为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方式。该期货类别是金融期货中发展得最迅速,而目前成交量也最大的一个类别。根据利率期货合约之标的物的期限,利率期货可分为短期利率期货与长期利率期货两大类别。

所谓“短期利率期货”,是指期货合约之标的物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利率期货;而所谓“长期利率期货”,则是指期货合约之标的物的期限超过一年的利率期货。其中,最常见的短期利率期货主要有欧洲美元期货及国库券期货,而最常见的长期利率期货则主要有各种期限的中、长期国债期货。

(三)股价指数期货

股价指数期货是以某一股票市场的价格指数作为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方式。由于作为标的物的股价指数并没有实物的存在形式,无法用于交割,因此在最后结算时,这种期货系以现金结算代替实物交割。

(四)股票期货

股票期货不同于股价指数期货,它是以某种具体的股票作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的交易方式。从产生的时间来看,股票期货晚于股价指数期货。中国香港交易所于1995年3月推出这类期货。目前,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共有四十多种股票的期货合约。

(五)互换期货

随着各种传统金融期货的发展和其他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金融衍生产品之间的相互组合又形成了一些新的金融期货品种,其中较典型的是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上市的5年期和10年期的利率互换期货。这种期货的实质是将利率互换协议作为期货合约的标的物,从而使互换与期货有机组合,达到取长补短的目的,以满足某些经济主体的特殊需要。

需要指出的是,除了以上所述的这五大类金融期货之外,还有一些有关金融期货的着作把黄金期货也作为金融期货的一种,这自然有一定的道理。我们知道,自从黄金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之后,它几乎已成了货币的代名词。尽管现在世界各国均已放弃了金本位制,而实行不兑现的纸币和信用货币流通制度,但黄金依然被普遍地作为国际支付手段与国际储备资产。因此,它依然不可避免地与货币和金融联系在一起,成为金融领域的一个重要范畴。不过,作为一种交易方式,黄金期货却较多地类似于各种普通商品期货,而缺乏其他各种金融期货所具有的特性。

所以,在本书中,我们不拟将黄金期货作为金融期货作专门的介绍。

第二节 金融期货的交易制度

各种金融期货都有着各自的特点,因而它们的交易规则也各不相同。对这些具体的、各不相同的交易规则,我们将在下一章中作比较具体的说明。在本节中,我们将对各种金融期货(实际上也包括各种普通商品期货)所共有的交易规则或交易制度作一简述。

一、金融期货合约的标准化条款

如上所述,从理论上说,期货合约是由交易双方所订立的、约定于未来某日期以确定的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的标准化契约。但是,这种标准化契约实际上并非真正地由交易双方直接订立。在实践中,为了便于交易和结算,交易所在推出某种期货合约时,都事先设计好该种合约的标准化条款。投资者只要在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期货合约,就表示他愿意接受该合约所规定的所有标准化条款,而不必知道实际上的交易对手是谁。

尽管不同的交易所及不同的期货合约在标准化条款上有着一定的特殊性,但是一般地说,期货合约的标准化条款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交易单位

交易单位(tradingunit),也称合约规模(contract size),是指交易所对每份期货合约规定的交易数量。例如,在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上市的英镑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是62500英镑,欧元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是125000欧元等。又如,在芝加哥期货交易所( CBOT)上市的美国长期国债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是面值100000美元的美国长期公债券。至于股价指数期货合约,则由于其标的物本身并无实物的存在形式,而在到期时又采取现金结算的制度,因而其交易单位是作为标的物的指数点与某一固定金额的乘积。这一固定的金额,通常被称为“合约乘数”。

正是由于规定了这一合约乘数,才体现了股价指数期货的标准化特色。例如,在CME上市的S&;P500指数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是250美元与S&;P500指数点的乘积。又如,在大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日经225指数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是1000日元与日经225指数点的乘积。显然,股价指数期货的交易单位将随着标的指数的变动而变动,所不变的只是合约乘数。

(二)报价方式

所谓“报价方式”(pricequotation或pricequote)是指期货价格的表示方式。

不同的期货合约有着不同的报价方式。但是,无论以怎样的方式报价,都必须是非常清楚而又明确的。一般地说,货币期货的报价方式为每一标的货币的结算货币数。例如,在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与期权交易所(LIFFE)上市的、以日元结算的美元期货合约规定,其报价方式为1美元合多少等值的日元。短期利率期货的报价方式采取指数报价法,而所谓的“指数”是指100减去年收益率。例如,当13周美国国库券的年贴现率为6%时,以该国库券为标的物的期货价格就为94。长期利率期货往往以一定面值的债券作为报价单位报出期货价格。例如,在 CBOT上市的各种中、长期国债期货,都以整数点和1/32点的形式报出期货价格。由于中、长期国债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面值100000美元,而报价单位为100美元,因此,一个点的价值为1000美元,1/32点即为31.25美元。对于这种报价的具体方式,我们将在本书第二章中另作专门的说明。而至于各种股价指数期货,则是以标的指数的点数报出其期货价格。